商业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Commercial Prepaid Cards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变化,新的消费方式也随着民间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其中,预付卡消费方式由于其本身所带来的便利性,充值预付卡得到越来越多的商家及消费者的青睐。但在预付卡消费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亟待解决。例如,某周姓大学生及其舍友,一同在郑州市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价值1800元的年卡,三个月后,该健身房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商家卷款跑路,小周和其舍友无处索赔。诸如此类,商家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立法如何规制,消费者如何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本文将对商业预付卡的定义与特征及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实践中商业预付卡的预防和打击尽绵薄之力。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change of China’s economic structure, new consumption patterns have also emerg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conomy. Among them, due to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the consumption method of prepaid cards, recharge prepaid cards are favored by more and more merchants and consumers. However, while prepaid card consumption provides conven-ience to merchants and consumers, the hidden legal problems are also emerging one after another, which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For example, a college student surnamed Zhou and his roommate jointly applied for an annual card worth 1800 yuan in a gym in Zhengzhou City, and three months later, the gym closed down due to poor management, the merchant ran away, and Xiao Zhou and his roommate had nowhere to claim. In this paper, how to characterize the behavior of merchants in law, how to regulate legislation, and how consumers can raise the weapon of law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prepaid cards and the related legal issues caused by them, so as to make a modest contribution to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commercial prepaid cards in practice.
文章引用:林磊鑫. 商业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 争议解决, 2022, 8(4): 1178-1183. https://doi.org/10.12677/DS.2022.84159

1. 引言

预付卡消费本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互利互惠的市场交易方式,商家通过推出预付卡,短时间内快速融资,以便生产经营;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享受商家带来的折扣优惠等。但近年来,预付卡消费中商家卷款“跑路”的案件频频发生,这种建立在商家信誉和消费者信任基础上的消费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预付卡消费乱象暴露出了目前预付卡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部门及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对违法商家处罚力度不够等等。在此背景下撰写本文,以冀能够解决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2. 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和特征

2.1. 商业预付卡的定义

商业预付卡,也可以称作商业储值卡。“预付”换句话说就是提前支付,是指由消费者预先将消费款存进商家提供的存储介质中,之后再进行分次消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后,商家可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一种消费模式。近年来,由于线上支付的普及,预付卡不仅包括了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还包括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消费者提前向经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储值款,在约定的条件下和空间范围内消费,并且为了促进消费者储值,商家往往会约定享有一定的折扣或者赠品等其他优惠条件 [1]。

对于预付卡的定义,我国目前仍未统一,有的学者认为预付卡是消费者预先将一定金额存入经营者的卡中,然后在使用过程中分期分次消减金额,无独立账户的支付卡。有的学者认为预付卡是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商业企业或者第三方专门发行机构发行的并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日本学者称预付卡为预付式证票,主要强调消费者同意支付对价购买,通过票证或其他方式记载金额,并可以兑付的纸质、磁条、IC卡等。美国则认为预付卡为储值卡,具有交易小额性、频发性和普遍性的能够代替现金的一种消费凭证 [3]。

2.2. 商业预付卡的法律特征

预付卡的法律特征一直存在着争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典型的案件中认为预付卡中充值的金额仅是消费者享受相应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而以该款项为预期对价的美容服务合同不因充值行为而自动成立,最终判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预付卡内的剩余款项 [4]。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商家与消费者对于预付卡消费的约定中一般会将预储值金额与享受的优惠力度挂钩,提前储值的金额越多,消费者享受的优惠力度就越大,也就是享受的折扣越低,所以对于美容服务卡而言,预储值金额仅仅代表着消费者享受美容服务的价格优惠的条件。而在学界一般认为,在预付卡消费中,预付卡的购卡人和发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合同关系,预付费用并办理预付卡的阶段是合同订立阶段,而实际的消费阶段是合同履行阶段,因此实际经营者与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之间并不存在独立的合同关系,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单一合同说” [5]。这就意味着在预付卡的持卡人和预付卡的购卡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形下,持卡人不是预付消费合同的当事人,相较购卡人而言,持卡人对发卡人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等的了解十分有限,不利于消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除此之外,因为实际经营者与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之间不存在独立有效的合同关系,实际经营者只是发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在发卡人与实际经营者身份不一致的情形下,如果实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出现缺陷瑕疵,持卡人或购卡人只能通过找原本预付卡的发卡人来寻求救济。但预付卡的发卡人的责任承担能力、风险应对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是购卡人或持卡人很难清楚了解的,这样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预付卡消费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体并不只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单一合同说”显然难以解释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储值办理预付卡和实际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两个环节,应当在发卡人和购卡人以及持卡人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分别成立合同不同的关系,这样才能便于消费者获得直接便捷的救济。

在确认了商业预付卡的购卡阶段和实际消费阶段分别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之后,可以将商业预付消费行为归纳为以下几个特征:

1) 商业预付卡需要购卡者提前付款给发卡者,之后再由实际持卡人进行消费及享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2) 预付卡消费形式多出现于美容、美发、健身、洗车、休闲等消费领域。3) 商业预付卡通常附带有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购卡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只能被迫接受发卡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在预付卡办理消费过程中,商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4) 在实践中,办理预付卡通常附带有一定的折扣或其他优惠条件。5) 预付卡消费是长期的。

3. 预付卡消费过程中诱发的刑事问题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购物消费的方式越来越多,种类繁多的会员卡、消费卡等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卡消费琳琅满目,越来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欢迎。在今日预付卡消费已经渗透进公众生活之中,美容美发、超市购物、保健健身、汽车加油等等,预付卡消费无处不在。但预付卡消费在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大量法律问题,甚至可能诱发刑事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关注。

3.1. 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

有的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免费体验或高额折扣为诱饵,虚假宣传,引诱并欺骗消费者进行储值,许多消费者在充值购买预付卡后,才发现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办卡时完全不符甚至根本不提供产品和服务,想要找商家退卡返钱,商家又以办卡时的合同上约定了办卡后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也不知如何寻求救济。商家在收集到一定资金后,卷款潜逃,骗取大量消费者的资金,商家的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受到刑法惩罚。

3.2. 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想要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并不容易,因此有的企业和商家为了缓解资金困难,发行预付卡作为企业或商家的重要融资手段,企业或商家往往会扩大宣传,大量发行预付卡来预收消费者款项,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然而有的企业和商家急功近利,盲目扩张,追求资金利益最大化,往往将已发放的预付卡资金投资新店,又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资金紧张,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出现了“一夜蒸发”、“门店易主”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3. 可能触犯行贿罪与受贿罪

有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不记名预付式消费卡是为了送领导或关系人,打着人情往来、礼尚往来的旗号行贿受贿,这种情况在节假日前后更为突出,各大商场的购置预付式消费卡中心是人满为患,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12号公告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证件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经额等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商家和企业,执行不严,对一些应当登记的要求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给以后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3.4. 可能触犯洗钱罪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同时还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0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同时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但在现实中执行不规范,有的商家和企业,为了能够多销售卡,增加企业和商家的利润,对以上规定置之不理,不论预付卡的金额,也不论购卡人是适用现金还是转账。这样就会使得一些人将不法收入购买预付卡,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4. 商业预付消费问题的成因

4.1.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立法不够完善

虽然预付卡消费方式在我国已经流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我国法律在此领域的立法进程依然没有跟上预付卡发展的脚步。在2012年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办法对预付型消费卡做出一个明确的规范,其有关规定大多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审议通过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预付型消费卡才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我国有关预付卡的规定依然比较分散,且大多为私法、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如公法,因此实践中预付卡消费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并且目前关于预付卡的法律规范都过于笼统宽泛,没有从微观视角解决预付卡的实际问题,导致预付卡的规制过程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大。其次目前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打击不足,因此商家才会利用预付卡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

4.2. 预付卡法律监管不足

首先,关于预付卡的具体监管部门不明确。现行的预付卡规制过程中,存在着多个部门均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就会导致预付卡问题真正出现时,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者是有监管权的无执法能力,有执法能力的无执法权限。这一状况导致预付卡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其次,缺乏预付卡的事前监管。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的监管,通常都是接到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后才对经营者进行调查,对于预防纠纷、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7]。而预付卡发行企业和商家较多,如果不进行事前监管,仅仅是在预付卡事件发生后才进行监管,那么预付卡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规制。

4.3. 消费者难以维权

虽然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工商部门反映、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报案这四种方式,但事实上,在预付卡消费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绝对劣势地位,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如果商家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或者门店易主后,消费者很难找到原本的办卡人进行维权,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同时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往往对于商家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当消费者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时却往往缺少书面证据导致举证不能,尤其是当商家恶意携款潜逃,消费者想挽回损失更是难上加难。维权成本高,举证难使得多数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选择默默忍受,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除此之外,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差,且如果数额不是很大,一般消费者不愿意花大量的成本在这上面。因此,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完善商业预付卡法律规制

5.1.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强化

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实质正义观越来越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可。实质正义观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能力、财产等都可能存在差别,只有通过法律调整方可实现结果公平。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相对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实质公平的理念,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预付式消费予以规制,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责任设定,以期达到结果的公平正义。尽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关于经营主体的欺诈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或违法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但是一旦经营者通过欺诈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大于其违法成本时,经营者就极有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8]。因此为了预防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地遏止经营者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

5.2. 由政府制定预付卡消费的合同范本

由于大众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卡消费的交易模式时,往往被动地接受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种现象在现今的预付卡消费市场频频发生,比如商家会写明“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一旦到期即为作废”的字样 [9]。尽管《合同法》中禁止格式合同,但仍然无法有效规制经营者这种单方面制定条款的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可以顺势而为,由政府来制定预付卡消费合同的范本,避免商家单方面制定于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导致权利倾斜于经营者一方,妨害市场交易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形式下,应当由政府部门牵头研究制作一份合同范本,其内容可以普适于全国各个地方,确定一部分必设条款以及一部分禁止性条款,在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应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免除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5.3. 加强执法能力和处罚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负责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维护支付体系安全运行;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及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过程中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在经营者作出违法行为后,监管部门有权对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才会有威慑力,才能更好地保证经营者知法守法。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从备案登记时就开始发放,把对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贯穿于整个监管中,对经营者的诚实和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和公示,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披露和惩罚,同时可以将失信者拉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让整个社会对其监督。

5.4. 明确相应的监管机关

虽然正规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明确确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关和相应的监管制度并不十分明确。因此需要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预付卡的进行分类监管,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试想,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后,去商务部反映情况,商务部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处理,消费者应该何去何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去消费者协会请求保护?这些目前而言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划分监管主体,会导致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难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明确监管机关和监管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此一来才能真正打击商家利用预付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6.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预付卡消费已经越来越流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给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便利,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但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管制度在规制预付卡消费上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在面对各式各样的预付型消费卡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在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尽量不办或少办服务时间较长,一次性充值金额过大的预付卡,以免因商家关门走人给自己带来损失。其次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先了解商家的具体信息再选择办卡,规避消费风险。除此之外,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能嫌麻烦就不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一定要充分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防止被商家欺骗。最后,作为消费者不要忘了保留消费凭证、发票、协议等,一旦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这些消费凭证是有力证据,可以依据这些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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