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密尔对英国的思想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的思想理论对政治、经济、哲学、逻辑以及宗教等领域的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他也是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理论大师,是使传统自由主义过渡到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其所著的《论自由》中得到了系统地阐述。他不仅坚持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坚定地捍卫和追求个人的自由;同时他还试图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个人自由进行重构,将个人自由的范围从经济领域扩展到了社会领域,并巧妙地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融合起来,超越并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他的自由主义观念不仅对十九世纪的英国产生了巨大影响,更为世界各国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 思想渊源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一种政治思潮,它的发展经历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演变。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自由主义,它的思想主张及价值追求也不尽相同,展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任何一种思想观念的形成都有其内在的理论渊源,密尔的自由观也受到其所处时代与其他思想家的影响,最终促使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化。
2.1. 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古典自由主义发轫于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它是英国新兴资产阶级联合新贵族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洛克被认为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者,其主要政治思想来源于他的《政府论》。在洛克之前已经有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做了相关的阐释,但由于他们两位都不认为社会处于一种开放而自我完善的状态之中,不相信人与人之间的规则能够用自由和理性来衡量,因而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不过他们有关自由的思想观念也为自由主义的诞生做了铺垫。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家,他的自由观主要阐述了自由与权利的关系以及公域与私域之间的界限。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完美且没有缺憾的自然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的规定的范围内,遵照他们所认为的合适的方式来决定他们的行为、安排他们的财产以及人身,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允许或着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1]。”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是需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在他看来自由是人们“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遵照个人的意志去处理或者安排他自己的人身、行动以及财富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照他个人的意愿 [2]。”同时,洛克的自由观也带有消极的色彩,他认为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属于个人的私域,若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任何人和任何的政治权威都没有权利对这一私域进行干涉。总之,洛克所提出的以“自然秩序”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促进了自由主义的发展,他的自由主义观念也成为了密尔自由观的思想来源之一。
2.2.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是一种进行道德判断的准则,它是一种把实际效益作为道德判断根据的一种思想观念。边沁是英国的功利主义思想家,是功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系统地提出功利主义思想理论的第一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为密尔的自由主义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他所著的《政府片论》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在《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一书中,边沁指出“正当的行动和精确的政治方针都必须要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且要使痛苦的范围缩减到最小,必要的时候可以损失少部分人的利益诉求,以此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幸福 [3]。”因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被边沁视为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则,他认为这一功利主义原则是判断国家法律以及制度好坏的根本准则。在边沁看来,“求乐避苦”乃是人的天性和人的利益所在,它支配着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功利原则就是趋乐避苦,对于功利的追求实际上也是实现了个人的自由,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提高人们的功利,人民为了自身的幸福和利益而服从政府,政府的活动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增进社会福祉;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原则,人民则可以不服从政府。密尔的道德判断原则承袭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他也认为人是追求快乐和幸福的。与此同时,密尔在《论自由》中还将自由主义思想和功利主义思想巧妙地融合在了一起,推动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发展与进步。
3. 密尔的自由观
密尔的自由观主要体现在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社会权利之于个人的限度这三个方面,在论述的过程中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并试图将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促成了二者的共同发展。同时他还明确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1. 思想言论自由
密尔对于个人思想言论自由的论述可谓精辟独到,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密尔反对政府控制民众发表言论的自由,他指出这种剥夺人们思想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掠夺整个人类的罪恶行为。密尔认为,即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保持沉默,但那个被压制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纵然被公众认可的意见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全部的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历了极其强大和严重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只持有一种先入之见,而不理解或认识到它的理性基础 [4]。在密尔看来,真理中往往包含着谬误,谬误中也有真理的成分,真理只有经过与谬误之间碰撞与冲突的考验才能充满活力,这一过程也使公众对真理的认识更为深刻;如果真理拒绝接受任何思想言论的挑战,终有一天真理也会走向僵化,因此,要使每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是获得真理的重要途径。因此,无论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还是对社会的良性发展来说,人的思想言论自由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3.2. 个性自由
个性自由是密尔自由观的又一重要观点,他将个性与自由结合起来,认为个人自由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活,做他想做的事。他指出“真正的自由,就是以我们自认为正确的方式去追求符合我们自身利益诉求的自由,而且我们不能剥夺他人追寻自由的权利或阻碍他人追求自由的道路,每个人都应该容忍彼此按照各自所认为理想的方式去生活,相较于迫使每个人都遵循其余人所认为的理想的方式去生活,前者所获得的更多 [5]。”由此可见,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那些仅仅关系到行为体本人的事情,他应当享有绝对的自由。密尔又进一步指出,影响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因素就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它会使人对自由、对他人更有价值,个性的自由而充分的发展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带来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拥有自由宽容氛围的社会更容易培育出天才和社会精英,而生活在极权主义国家或家长制国家中的民众,他们的思想则更为狭隘,他提倡不同的人应当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通过专制权力而压迫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具有个性的人创造的,解放人的思想,发展人的个性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
3.3. 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密尔《论自由》的开篇即明确指出,他所要论述的主题并不是属于哲学范畴的意志自由,而是要探讨公民的自由也即社会自由,也就是说他所要讨论的是社会能够合法作用于个人的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5]。可见密尔所强调的自由是社会自由,他所论证的核心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在探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利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密尔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他指出:“社会不论是通过法律制裁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手段以强制和控制的方式对他人实施干预,都必须遵循伤害原则,即“个人或者集体对社会中任何一个成员的自由进行干预的唯一的目的仅限于自我保护。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任何一位社会成员通过违背他人意愿的方式使用强制力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6]。”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或社会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来自社会舆论对个人自由所产生的无形的强制力也应当受到约束。如果说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的自由思想是允许国家和社会权力干涉的,那么密尔的自由思想则是与权威干涉、道德及法律强制相对立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避免国家及社会的任何行为对私人领域产生干涉,密尔试图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划定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则是群己权界,它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密尔所不断强调的“伤害原则”。
4. 时代价值
密尔是一位承前启后的思想家,他的自由观念促使传统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变,推动了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对十九世纪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英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他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影响,主观上带有功利主义以及政府不干涉主义的色彩,但在客观上他充分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发展个性自由的必要性,并厘清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建构奠定了思想基础。他的自由观念,同样对于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4.1. 尊重并推动个性的自由发展
人的个性发展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发展人的个性则有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个性与生产力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的个性被寓于生产力之中,并通过生产力体现出来,人既是生产力的拥有者,同时也是生产力的体现者。人的个性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因此,发展生产力需要将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摆在首位,通过解放人的个性来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大发展。
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中的人,他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实践的主要执行者,他认为,人需要得到全面发展的发展,而个性的自由发展则是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也曾指出,人是具有能动性和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被物化和僵化了的人,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尊重人的个性自由的发展,而不是压制人的个性,使之僵化而失去活力。过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限制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只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必须要明白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只有使每个人的差异性都得到充分的尊重,注重并提倡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才能培育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进而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尊重差异的社会,是多元价值并存且相互认同的良序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无差异性的社会,而是倡导一个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社会。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个性都具有差异性,尊重人在个性上的差异则是尊重事实,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构成了我们多元并存、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4.2. 明确群己权界
群己权界即指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界限,这是我们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行为主体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国家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不容忽视的要素。事实上,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而又相对独立的主体,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社会之于个人。个人的自由发展无法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个性的自由发挥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与保障,社会需要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社会需要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一个安全而稳定的环境,确保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个环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使人的个性得以自由发展。其次,社会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个性的自由发展也需要得到民主的、宽松的、和谐的社会氛围作为支撑,社会能够通过加强民主制度的建设,为人的个性发展划定一个民主而自由的制度空间,在这个制度空间里,人的个性自由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最终使人发展成自由而全面的人。
第二,个人之于社会。人是构成社会的主要客体,它是社会存在的前提,社会的良好而长足的发展需要依靠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个人的行为对社会的行为规范、社会风气、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故而人承担着发展社会的责任。因此,为了构建一个良序社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要求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个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个性的自由发展也不是随心所欲地发展,它需要立足于社会自由,尊重社会规范,尊重法律权威,个性的自由发展应当以建设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为依归。
总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彼此依赖、相互制约并互助互促的关系,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需要得到社会的保障,而社会的和谐稳定又需要自由而全面的人来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要想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双方都需要明确彼此之间的界限与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序的社会,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