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绿色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永续发展,《民法典》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均有对企业绿色责任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对企业绿色责任的理论基础已经形成,但由于缺乏事前监管,最终导致当前企业绿色责任治理失序,电子污染加剧。本文以维修权为切入点,通过对维修权的实施与阻碍,结合我国背景分析,发现企业绿色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不清晰,企业绿色责任与产品供应链的法律衔接不通畅的原因。因此从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规制、知识产权的维护等几个方面来看,《公司法》应当树立创新导向型的基础规则,构建绿色信用为核心的公司法制度设计,在法律衔接中应注重专门立法规制,明确“节约资源”涵盖内容,设置企业绿色责任与知识产权的界限,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进而提高全社会绿色责任意识。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The Civil Code and the Company Law (Revised Draft) both hav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the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At present,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China’s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formed, but due to the lack of prior supervision, the current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governance disorder, and the electronic pollution intensifies. This paper takes the right of maintenan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bstruction of the right of maintenance, combined with the background analysis of China, we find the reasons why the boundary between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not clear, and the legal connection between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and product supply chain is not smooth. So from the e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rocedure regulation, the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mpany law should set up the basis of innovative oriented rules, build green credit as the core of the company law system desig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pecial regulations in legal cohesion, clear “resource saving” covers content, set up the boundaries of enterprise green responsibilit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nsify legal publicity, and improve the green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the whole society.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在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疫情的持续冲击,也使得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红利带来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阶段。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在于坚持绿色发展,从而保证经济主体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 [1] 。企业作为高质量发展最主要的践行者,理应肩负起促进绿色发展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就企业的绿色责任的落实多集中于“保护环境”方面,缺乏对企业“节约资源”的应对之策。而且,由于绿色原则尚属新生事物,在运用绿色原则裁决民事纠纷时,法律概念的模糊化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2]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文书逻辑混乱、原则适用不当、甚至出现了“异案同判”的现象 [3] 。这些情况导致了在法律实践中对企业“节约资源”监管规制的不足。然而,“节约资源”作为缓解能源危机、减少不必然消耗的有效途径,已然成为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义务 [4] 。企业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在受到《公司法》约束的同时,也应遵循《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 [5] 。针对我国企业“节约资源”监管规范而言,当前我国已进入数字时代,大部分企业已完成向现代化、数字化转型的过程,由于管理粗放、技术落后等问题所造成的建设用工、生产生活类的资源浪费问题得到了较大缓解。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人们开始拥有越来越多电子产品,与此同时,电子产品的资源浪费数量也在与日俱增。而且近年来电子产品加快迭代速度,使得全球出现大量废弃的电子产品 [6] 。这些产品通常含有大量的锂、砷、汞等资源,如何节约和利用这些电子产品所包含的各类资源,成为目前世界上亟待解决的难题 [7] 。针对这一难题,欧美等许多国家的社会团体都提出要设立“维修权提案”,要求企业延长电子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世界上每年不断递增的废弃电子资源 [8] 。这一提案对于我国构建《民法典》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与衔接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鉴于此,研究将《民法典》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作为分析蓝本,以维修权的广泛立法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民法典》与《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分析企业绿色责任治理失序的根源,为推进落实企业绿色责任的顶层设计和公司法修订提供借鉴。
2. 现行法典对企业绿色责任规制的逻辑关联
2.1. 企业绿色责任要求的理论基础
绿色原则被正式视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正式生效,绿色原则被正式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逐渐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中。绿色原则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扩大民事实体法中绿色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和运行,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即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就“节约资源”而言,现阶段的绿色原则已逐步体现在《民法典》对私人自治的限制,即增加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以回应实践中大量存在肆意抛弃等私人权利滥用的情况,贯彻“节约资源”理念 [9] 。在我国《公司法》新一轮修订中,修订草案19条也再一次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明确企业应考虑消费群体,维护相关者的利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当前我国企业绿色责任的理论基础已然形成。
2.2. 治理失序的根源:事前监管的缺位
企业绿色责任的法律规制的本质是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同《公司法》法律规定相结合后的制度产物。但结合上文讨论可以发现,当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公司法》(含修订草案),都对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尚有缺失。尽管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发挥着基础性、统帅性的独特作用,《民法典》第86条也明确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由于缺乏具有规制的法律细则,导致《民法典》中尚未对企业落实“节约资源”出台具体规定,更多在于政策性指引,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处罚措施。《公司法》中与修订草案19条相对应的是修订草案的256、257条,但256、257条规定所针对的更多是企业的公法责任,而对公司不当经营所造成的个人合法权益受损所给予的私法救济,具有明显的立法缺陷 [10] 。反映了当下《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偏重于某一领域的具体制度,忽视了《公司法》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 [11] 。事实上,追根溯源,绿色原则的初衷在于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即可以还原为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当前我国对电子垃圾污染的规制大多集中于产业链末端的处理环节,即限制公民的私人自治、打击不法处理企业、提高垃圾处理技术。但是,对于电子产品生产源头,即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的绿色责任规制存在空白。
研究认为,目前,未能对企业形成有效规制的缘由大体有二:首先,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并不是电子垃圾的最后制造者,无论是在制造、出售等环节,电子产品都是物有所值的,不能将产品在后期销毁处理中所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都归结于产品生产单位的企业绿色责任未落实。这不仅会极大阻碍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法律规制的初衷;其次,企业绿色责任要求的实质旨在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而形成循环经济体系,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还尚在建设之中,可以说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基础性法律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这部专门性法律,对于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都集中于事后惩罚和污染处理技术的改进,没有从污染产生的实际根源开展系统治理,缺乏事前监管,最终导致当下企业绿色责任治理的失序和电子资源的浪费与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
3. 企业绿色责任背景下维修权的缘起与借鉴
3.1. 落实企业绿色责任要求的现实需求
中国企业绿色责任法律概念形成于本世纪初 [12] 。随着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我国各部门法在立法修法中也逐步融入绿色生态因素,推动法治改革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企业作为自然物质资源转化的主要利用者和参与者,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13] 。当前,中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互联网的兴起推动了企业对电子化产品的应用与生产。并且随着电子科技和数字技术的应用门槛不断降低,电子产品的迭代速度也愈来愈快,使得电子垃圾被大量排放,电子垃圾拆解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已严重危机全球环境安全。电子产品的迭代也使电子废弃物数量不断增长,并已成为全球增速最快的固体废弃物之一 [14] 。已有研究指出,预计到2030年,全球废弃电器电子设备总量将达7000多万吨 [15] 。在被废弃的电子垃圾中,约有80%被运往亚洲进行处理,而其中约90%的电子垃圾最终流向我国,做最后的废物处理 [16] 。但由于我国专门处理电子垃圾的企业尚属少数,绝大多数电子垃圾都是由不专业的机构进行处理。这些机构通常存在处理方式落后,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如现代电子产品中通常含有大量的锂电池,在提取锂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淡水,一些企业在处理锂废物时会造成大量水资源浪费,导致我国许多乡村地区出现土地大面积干旱 [17] 。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处理过电子垃圾的地区的生态环境大都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命健康 [18] 。这些现象都说明当前我国对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存在明显漏洞。虽然我国已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已着手整治电子废弃资源的处理,并陆续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改善了当前电子废弃资源治理境况 [19] 。然而,面对企业制造所衍生的电子废弃资源的日益增加,只有进行源头治理,企业绿色责任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随着企业绿色责任的持续推进,维修权作为企业绿色责任的产物,逐步进入了学界的研究视野之中,但当前国内对于维修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将依据欧美等国维修权的开端、推行与阻碍,针对维修权提出对我国企业绿色责任落实的启示。
3.2. 维修权的发展与阻碍
维修权基本定义是指权利主体以有竞争力的价格修理有缺陷的商品或获得维修服务的能力 [20] 。其发起的初衷旨在通过推动权力主体对商品进行自主维修,以较低的成本延长产品正常使用寿命,减少民众在电子产品的交易成本。随后,维修权运动在欧美地区的影响力逐步扩大,维修权法案也正式由欧美的环境保护组织提出,其旨在要求电子产品(尤其是手机、洗衣机等)的制造商赋予消费者或非官方渠道的维修专业人员具有修复损坏的产品延长使用期限的可能性 [21] 。这一法案的正式提出,标志着有关制造商在生产维护电子资源时所应承担的社会生态责任开始得到社会层面的重视。当前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手机、汽车、冰箱和洗衣机等产品正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规情景下对于电子产品的维修消费者面临四种选择:1) 联系卖家或产品维修部门或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2) 联系当地的独立维修人员;3) 进行自我修复;4) 报废并更换 [22] 。然则,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电子设备制造过程中通过将设备硬件与软件进行捆绑,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云端远程运行。这使得除企业外的第三方维修电子产品的难度越来越大,即使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一些相同的配件,但经过人工加密的设备仅通过更换毁坏的部分零件也很难将其修复 [23] 。可以说消费者事实上对于电子产品的维修选择只能联系卖家或产品维修部门或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进行维修更换,然则选择这些渠道不仅会花费高昂的维修费用,所浪费的时间成本也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最后迫使消费者只能丢弃和更换。因此,法案认为企业此举无疑限制了消费者拥有修复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行使其全部所有权的能力 [24] 。2022年4月7日,欧洲议会于“以509票赞成、3票反对、13票弃权”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维修权法案》 [25] 。维修权也由此正式登上了现代法治的舞台。
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废弃物所引发的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峻,美国和欧盟多地政府已逐步意识到需要健全电子产品的报废管理,重视延长电子产品的生命周期,推动维修权法案的实施 [26] 。政府的立法意图在于一方面通过维修权的设立,对电子垃圾泛滥化的趋势予以一定遏制,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该法案,推动企业从迭代盈利的传统销售模式转向产品的创新研发,从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企业可以改变原有盈利点,通过创新从规模经济中受益 [27] 。但现阶段许多欧美等国制造商反对维修权立法,理由在于维修权的开放会造成产品整体安全质量下降,并且会引发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28] 。例如维修权的推动必然会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产品数据信息,
3.3. 维修权的兴起对我国企业绿色责任落实的借鉴
3.3.1. 寻找企业绿色责任与维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平衡
应当明确的是,在推动企业实现绿色责任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公司法》的在商事行为研究中的本源性和不可替代性。企业绿色责任的法律规制离不开对商法属性的分析,包括对商人营利、商事活动高风险等商业因素的考虑 [29] 。对于经济创新,首先要保证的前提就是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造性作品、保护他们的生产性劳动成果 [30] 。因此,在实现企业绿色责任规制的同时,应注重激发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加强现有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而设立维修权的深远意义在于将破除企业对产品维修的垄断,延长产品使用时间,迫使企业需要投入时间研发产品,真正提升产品性能,以吸引民众再次购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然而产品的研发需要一个较长的生产周期,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而且还要应对产品研发阶段的市场风险挑战。具体到维修权而言,一旦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将维修权给予不特定群体,确有可能会带来产品知识产权和专利泄露。如果企业绿色责任与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势必会从现阶段企业绿色责任的缺失转变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肆意侵蚀。如此,在面对利润的不确定性和产品研发活动高风险时,企业自然更愿意依托现有市场支配地位,尽可能利用现有优势抢占市场,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企业本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感。
3.3.2. 理顺企业绿色责任与产品供应链的法律衔接
企业绿色责任的落实不仅是对企业这一民事主体的规制,更是对企业从生产、制造、销售、维修、处理等一系列产品供应链条的法律构建。正如维修权一旦确立并落实,必然会加剧企业与独立维修人员以及企业与民众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多侧重于解决消费者与维修人员之间因维修而产生的侵权纠纷,但当要求企业向个体维修人员提供零件乃至技术支持时,如果发生维修侵权纠纷,消费者极有可能同时起诉维修者和提供维修零件或技术支持的产品制造企业,使企业陷入诉讼不断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电子产品都有其使用寿命,企业“有计划的报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产品最优使用体验,产品的合理迭代也可以刺激居民消费,获取经济效益 [31] 。如何准确界定不同电子产品的正常使用时限,精准规制企业绿色责任,防止多名同时购买同一产品的原告就产品使用期限问题同时向法院起诉,造成“滥诉” [32] 。这都需要《公司法》和《民法典》进一步对从企业生产到个人使用的整个产业链进行有效规制和衔接。
4. 完善企业绿色责任的法律规制
如上所述,当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有必要结合维修权对我国的启示,结合本国国情对我国企业绿色责任法律规制加以完善。
4.1. 加强事前监管,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公司法》基础规则
创新是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实现绿色责任的最根本途径之一 [33] 。已有的研究证明,企业在绿色创新中的成效质量越高,企业价值创造的机会往往更大,也更利于企业实现生产、销售、采购、管理等方面实现绿色化 [34] 。当然创新的前提在于企业有着一定的资本积累和技术基础,因此在公司法设定中,应当明确大中型企业有着更加广泛和严格的企业绿色责任。同时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需应在企业内部进一步融入创新因子,例如建议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章程增加企业绿色责任落实条款,划分上市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对于后期废弃处理时易造成污染且当下具有较高价值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保持其更长使用年限,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并要求企业需求专业机构提供使用年限检测报告,故意不提供或提供不准确报告的企业可适用《公司法》205条“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对公司处以罚款。同时在公司法中将创新导向确立为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重视创新的作用,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可给予一定的科技补贴,并在企业违反一般性规定时可适用创新原则给予企业减轻部分处罚,增强企业创新意识,培育创新导向型公司法基础规则。
4.2. 明确“节约资源”涵盖内容,设置企业绿色责任与知识产权的界限
目前,“节约资源”已明确写入《民法典》之中,但这一概念仍过于抽象化,笼统化。虽然企业绿色责任牵涉到企业知识产权、个人所有权等多项权利,但终究还是集中于“物”本身的处理应用。因此,研究认为可以引入物权制度的设立理念来规范当前企业绿色责任的不足,即在物权法设立理念中重点融入考量以下两种因素,一是“发挥物的效用”,二是降低社会成本 [35] 。这无论是对于维修权今后引入我国,还是对当下企业绿色责任的规制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该理念意味着企业在对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尽可能地不对资源造成浪费。而当前产品的过快迭代导致的正是没有合理的利用资源、造成资源大量的浪费。因此,无论是在未来《民法典》有关绿色原则的适用,还是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都应将这一理念吸收至法典和司法实践中,为规范企业绿色责任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
针对上文企业绿色责任与产品供应链的法律衔接不畅问题,研究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在企业实施绿色责任的同时,应对企业现有产品知识产权作出更加严格的保护。以维修权为例,在当前电子产品修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单纯的依靠民法典和公司法难以有效实现企业绿色责任与知识产权的平衡。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适时结合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电子产品使用处理回收商业运营模式,由政府联合专业组织培训能够负责产品出厂之后维修处理等技术性专业人才,培训完成后由政府统一安排,以行政区划合理分配至各行政区,形成网格化维修处理点,企业与政府设立的维修处理点达成合作,负责一般性的产品维修。从业人员需与企业和政府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维护企业知识产权,违反协议或可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高额赔偿,以实现企业绿色责任与维护知识产权的平衡。
4.3. 强化企业绿色责任的法律衔接
首先,立法者需要明确企业绿色责任法律适用中的规则。具体而言,在《公司法》中应赋予或明确国家公权力有权干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企业组织滥用意思自治规避或减少绿色责任义务的履行时,法院可认定该意思自治无效,并可以此要求相应的公权力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我国现有适格原告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既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可以以此为理由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法院认定的企业意思自治无效,要求企业依据《民法典》第582条合理选择请求企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其次,要完善公司法和民法的协调适用,结合新的经济活动方式查找企业绿色责任规制领域存在的短板,及时梳理现行公司法体系并补充完善公司法法律,使公司法法律更加适应当下新的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民法典》作为“民事活动百科全书”的全面性、补充性,为《公司法》的概念、条款提供变通与完善的指引,促进企业绿色责任在公司法领域的立法推进。其次,政府可以组织法学专家学者针对不同行业分别开展论证活动,依据《公司法》规定联合该行业的权威协会共同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应当吸收采纳经过法律专家论证的行业规范,然后才可与消费者签订。该合同既可为各方履行责任和主张权利的依据,也为《民法典》的法律适用提供基础。
4.4. 构建绿色信用为核心的公司法制度设计
面对公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机,落实公司绿色责任既是学习转化国外先进“企业公民”、“公司社会责任”等先进经验的必经之路,也是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代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构建绿色信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的制定让民众更加直观真切的判断企业的行为。当个体消费者感知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之后,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与满意度会有所降低 [36] 。倒逼企业实现内部自我革新,赋予绿色责任的企业将不再仅仅“股东”的代表,更是所有主体利益的聚合 [37] 。绿色责任的引入使得公司不能滥用“意思自治”,相反公司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进行了实际绑定。企业绿色责任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企业落实绿色责任,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时,公司既会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与信赖,也可以赢得良好的社会口碑,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一旦违背了企业绿色责任,消费者或可反噬企业既得利益,让企业造成更大程度的损失。因此,结合当前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环境,应当构建绿色信用为核心的公司法制度设计,进而为寻求公司法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契合点提供先行条件。
4.5.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绿色责任意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真实信仰,无论法律衔接的如何完美无瑕,关键还是要让民众了解并运用法律。绿色责任的落实既要抓住企业这个关键,更要民众的支持与维护。因此当前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应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相关知识的宣讲和法律服务。同时,企业作为绿色责任的重要落实者,也是需要公司知识产权的坚定守卫者,应当自主组织各单位现职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从而以家庭为单位传播绿色责任意识,形成良性循环,化解非必要的矛盾冲突。当然司法机构也可以根据地区情况,在政府配合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让第三方主体也积极加入普法宣讲中,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影响民众。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与普通民众生活有距离感,因此在开展法律宣传时因将宣讲内容贴合不同知识层面,使之更加易懂,更加贴近生活,从而形成全社会绿色责任意识。
5. 结语
随着《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企业绿色责任能否落地,更是衡量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司的高质量绿色发展,不仅需要公司法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民法典》等其他部门法的配合,实现公司法治的现代化、体系化。当然,国家和社会也要与公司为善,共同为公司营造“支持创新、注重产权”的良好氛围,让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落实绿色责任,吸收生态红利,最终实现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