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提出
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的融合促进了社会活动在数字化的进程。世界连接为一个整体,科技力量成为渗透现代各领域的力量,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日趋重要。科技的使用尤为重要,在社会中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无法使用科技的人们,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权利。这类人就是在数字鸿沟中的弱势群体。
城乡数字鸿沟,指的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拥有和使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 [1] 。“经济贫困与技术贫困的叠加致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贫困再恶化。数字鸿沟同时还是社会的鸿沟,可能造成包括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在内的新分裂,并导致未来的差距。”若不能尽快改善获取信息技术的条件,信息技术落后国家必将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继续落后,国家间信息化差异的扩大也势必给全球化社会的治理带来巨大障碍。
我们可以收集和应用这些数据:经济、技术、社会地位和学习能力,互联网、数字技术和虚拟现实的不平等传输所导致,在信息时代,资源的准确性取决于对新的社会结构和类似领域的网络信息快速有效利用,而这类人不能准确快速地理解和利用网络信息,致使权利受到损害。
主要是两点,一个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生活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居民和教育程度低的公民,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者电脑等数字产品。有些人可以用智能手机环游世界,但由于信息技术的原因,其他基本的功能就不那么常见了,比如预订、在线订购、在线购物、移动转账、自动支付等等。即使对于现代数字技术的用户,信息的可用性也因数量、用途和使用领域而异。超级计算机云存储将我们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新闻网络。甚至将我们的个人、健康、经济状况、兴趣及相关资讯的信息公开。过去30年,数字鸿沟现象日益凸显。其中,代际差异是数字鸿沟的重要表现形式,即老年群体和青年群体在信息科技接受程度、使用频率和知识掌握上存在巨大差距 [2] 。在接入端,无论是使用非移动网络的比例还是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比例,老年人均明显低于年轻人。截至2020年3月,我国60岁以上老年网民占网民总数的6.7%,老年网民普及率为23.7%,不及年轻网民(73.0%)的1/3(根据2019年末我国人口总量和构成进行估算)。同样,我国每2个人中就有1个人使用手机上网,但每5个老年人中才有1个人使用移动互联网。另一类人则是可以处理这些数据信息但是没有足够的基础数据与能力去访问这些的“数据”和相应的业务能力,缺乏基本的数据权利意识与思考规范。
在2020年11月21日,湖北广水94岁的老奶奶行动不便为了社保卡激活被人抬到银行进行人脸识别。94岁的奶奶年岁已高,不方便操作,被抱起来,膝盖弯曲勉强进行人脸识别十分吃力。相关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认为应该给老奶奶提供一个凳子或者去人工柜台办理。随后涉事银行:已向老人道歉。
而在湖北秭归,一段老人冒雨独自用现金交医保遭拒的视频也遭到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身形微佝偻的老人坐在一政府服务窗口柜台前,双手不停搓着,神态有些无助,柜台上放置了居民医保签约的工作牌。视频中,柜台另一侧的工作人员对老人家说,“这里不收现金,要么告诉亲戚,要么你自己手机上支付,两个方式。”事情发生以后,网友纷纷评论,当地回应:已上门为老人办理医保。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前,集中力量推动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抓紧出台实施一批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最迫切问题的有效措施,切实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到2021年底前,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更加普遍,传统服务方式更加完善。到2022年底前,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便捷性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更加高效协同,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这两件案例的出现说明我国数据鸿沟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需要得到保障。数据鸿沟是社会活动智能化,数字化的一种贫富差距的表现,影响不同主体的知识积累、财富创造和社会地位,从而造成一种新的社会不公问题。这是“信息差距”和“知识分离”造成的,这两个方面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人群对社会信息资源与使用程度不同。事实上,数字信息的差异是数据的一个缺陷,这导致社会更加两极分化,阶级更加两极分化,不公正现象更加严重。考虑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使用、信息和信息文化的不同、信息为促进社会提供的经济机会以及互联网为促进政治参与提供的民主机会,数据鸿沟是客观存在的。关于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来源的问题,世代之间的差异明显不同。《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主要是以青年群体为主的。2018年12月10日,10到39岁之间的人占了全体网民的67.8%,显著高于其他人群。而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在2015年才48.8%。由此可见,在我国还有大量群众并没有普及互联网以及其中的技术革新。
2. 保护弱势群体的基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出“弱势群体”的概念,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特定的障碍、经济、政治、社会机会不足而对社会不利的群体。弱势群体本质上是指“为了不满足资源属性而需要特殊法律保护的群体”,以及实现利益上的困难。法律和利益有着天然的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最优秀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民的共同利益服务。庞德认为,法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和调解各种复杂和冲突的利益,法律的作用是多样化的。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上,也即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不仅可以分配,还可以调整和控制利益关系,反之,法律不能选择确认所有客体的利益,但是要重新组织各种利益冲突,以免产生纷争和破坏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配置是竞争。强大社会群体以其自身的力量占据了大量的资源,相对而言也就是说,社会就业率相对较低。这个利息不能完全镜像的资源的竞争和由此产生的资源短缺必然会导致资源的冲突。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关系是一种根本性的冲突但法律并不是充分竞争的答案。相反,法律是对弱势群体的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措施。由于资源的差异,弱者的利益不能制造。因此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必须予以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没有充分的法律保护,他们总是弱势的,社会的平衡总是偏颇的,很难形成一个竞争的社会秩序忠诚。并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突出对群体的特殊保护。以一种特别错误的形式,我们应该适当补偿和保护弱者的利益,以达到正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人们对社会道路的关注,表现出人们对法律领域的热情、保护以及对法律领域的热爱,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推动下,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我们要担心在弱势群体的特定范围内违背多数权利和利益。权益尚未真正得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仍然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必须推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保护弱势群体的基础是人权。一方面是构建社会的根本问题,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精神文明的建立使人类精神领域改善,制度文明的构建使从物质和精神的角度来推动社会发展,所有的终极目标都是让人们尊严地生活,人权不仅是人类的问题,也是人类的问题。也是解决问题的问题。我们认为人权的最终基础是人的本质,是人的根本,是人的普遍存在力,是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如果想成为人,就渴望人权,为了实现人权,民主主义和法律的最终基础是人的本质,是人的根本,是人的普遍存在力,是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近现代人类社会实行民主制度,远离专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人权。人类从独裁政治中接近民主主义的原因是获得人权,人权、民主主义和法律的支配构成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
而在弱势群体中的每一个公民,不管他们如何成为的,包括盲人,痴呆,伤残,精神患者等等。他们依然平等的享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人权是基本和重要的道德权利,人人都有权在平等的条件下无条件地享有这些权利”。使弱者能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必须是有道德、有同情、有平等和有公平的社会。必须保护弱者,并确保人权在特定法治框架内的普遍性。和谐社会应当高扬普遍人权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的倾斜保护,使弱者真正享受到法的实惠,享受到作为人应该享受到的一切,这是现代法治人权普遍性的基本要求 [3] 。
同情弱者,帮助穷人,不仅是人性,也是人类文明的象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首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社会发展和发展的必然条件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脆弱的群体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社会的发展和发展必须全面。包括强大的集团的发展和发展以及弱势的集团发展,只存在强大集团的社会是一个畸形的社会,很难长期持续下去,只有强大的集团和弱势的团体共同丰富、进步、发展、文明的社会这才是人类理想美好的社会,党和政府才能走上繁荣的道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是实现法律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实现法律的基本保证,本质上法律的重要作用和基本目标是促进公平性的实现 [4] ,就是确保以这个标准为基础,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共同促进和共同繁荣,但是在富人这样的现实社会里,穷人变得贫穷,强者变强,弱者变弱,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存在,对社会的健康和发展非常不公平而且,法律的基本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法律制度,必须加强法律保证。为了具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制定可行的法律和规则。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调整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关系,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人类才能繁荣发展。
3. 数字弱势群体的主要权利
3.1. 隐私权
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很多学者从隐私的角度来反映现代科学技术、伦理、人权等问题的调整,建立了可能的法律保护体系,面对知识社会变化产生的新法律关系,我们不能继续维持行动主义的认知模式,侵犯隐私作为一种侵害方法,我们不能偷拍、追踪秘密、故意公开,我们应使用新技术、社会活动的新类型和沟通方法来对市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和隐私信息是最准确的定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但是在现在的智能社会中,这种个人空间的安全性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逐渐扩大了“贫”和“富”数据之间的差异,逐渐倾向于公共力量的主体,它清除了个人空间界限,数据“弱”没有反击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简单的访问、搜索引擎的查询和智能机器的使用而留下的“追踪”,确保了市民的定量。自己和个人的网络设备管理成为任何人都可以阅读的“个性化标签”。这时,所谓的市民,尤其是“数码脆弱”。“团体”的个人空间成了没有隐私交流,没有任何障碍的“公共广场”。
3.2. 知情权
在智能社会中,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正在不断加强,以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逐渐成为社会交流的新方法,信息技术带来了社会活动的网络化,形成了今后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社会交流活动网络线下的双重模式 [5] ,另一方面,在节省社会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同时,提高市民参与的自由性,在理论上,当大众公开自己的信息时,他们交换的是政府的行为和企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便利性。在各种社会科目中实现“了解自己,理解其他事情”,但是他们的经济基础,教育水平,由于学习能力和其他目的,政府公开了关于市民生存和发展的信息,数字脆弱团体也很难获得特定的“信息”,脆弱的集团,尤其是“主导脆弱性集团”,信息机会和信息资源的不均衡分配被夺走。另一方面,网络表达的低成本和优势是不能给社会所有成员带来利益,很多“数字脆弱团体”在获得这些信息时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而国家公共机关也可能没有沟通障碍或无视现有障碍。
3.3. 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
被“数字弱势群体”蚕食的另一个重要权利是他们对信息或数据的权利,个人信息的权利是指拥有、支配、排斥他人的权利,尽管立法惯例,国民的个人信息权利被认定为法律独立的权利。不成为是一种理论上的新法律权利,但是信息查询权、信息纠正权、信息删除权和补偿请求权等特定权利和功能经常被证明和有效地保护,数据存储在一个大的个人数据时代,但是国家由于缺乏对个人信息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庞大的商业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内容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市民个人信息交易的“灰色产业”,作为数据的利益商品被广泛使用,大数据产业随着快速发展,市民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正在衰退。
4. 数据鸿沟中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原则
公平性优先效率性原则,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低效是弱势群体的出现和扩大的根本原因,因此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最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克服不公平和无效率,执行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为了公正性和效率性,首先要实践公正性原则,考虑效率性原则,这将增加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费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这一原则是通过预算调整、税制限制、金融转移支付、社会保险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实行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的公共事业计划和工资和物价控制。
我们要注意生存和发展的原则,确保生存是为了确保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促进发展,确保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因此,保护和促进生存发展等重点实际上是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就等于保护发展权,这就是生存的基础,没有存在的权利就没有发展的权利,开发的权利是生存权的延续,没有发展权的生存权只是对生存的负面权利,所以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我们要确保在中国目前生产力水平上实现他们权利所需的顺序,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要用物质和金钱等救济手段来保护,一方面减税优先,另一方面应该优先开发以降低为中心的政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支配的现代社会平等权的典型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实际地位、位置、经济状态、劳动力和健康都是由各种事实因素组成的。弱势群体“脆弱”特征是特别是抽象的“人”,这种抽象的自由和法律权利超越了种族、色彩、语言、宗教、财产状态和教育水平,为社会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为社会权利和社会现实中持平等立场的人提供社会性的对权利和肉体欲望持有平等立场的人与国际的不平等不同。这种形式平等造成社会中实质的不平等。而社会正义也就是实质平等为,第一,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在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的前提下,保证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其次,所有人都进行公平的竞争,通过自己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异。如果社会上存在不平等,就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会给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上最不利的年龄段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
5. 数据鸿沟中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理分析
在被法律支配的现代国家中,实现法律目标的法律体系很重要,法律支配的国家的目的应该通过各种特定法律制度的运营来实现,现代法治的原则是制度化、合法化、依法严格处理。在今天的中国,保护弱势群体,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很重要。
5.1.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里的公正性是合理的共享,公正性概念是以平等为基础,公正性是超越平等的概念,平等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平等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6] 。平等是在这里共享平等与公平平等的双胞胎兄弟。有时也会有矛盾,在分享财富方面,完全平等是绝对不公平的,法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是社会的强弱派挑战法的普遍性需要法律的例外和优先顺序,强大的团体为了确保他们的强大地位,寻找更特别的法律特权,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希望法律能对他们的缺点给予必要的关怀,明确的是,法律所面临的是寻找普遍性和例外治疗平衡的方法,其本质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方法,公正与正义是人类社会永远的价值和基本的行动准则。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之一是追求公正和正义。美国法学家罗尔斯说:“正义是公平的社会思想体系的主要价值,是社会体系的主要价值,平等的国民自由是最重要的。
5.2. 实现利益合理化分配的需要
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关系是一种根本的对立,如果一个团体在经济条件下发挥强大的作用,那么一定会在市场上发挥作用,变得更强,弱的变得更弱,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根本的对立。保护弱势群体队意味着调整弱队与强队之间的利害关系,依法调整利益,平衡,我们可以缩小他们之间的差异,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这一差异。
5.3. 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作为国家的重要控制手段,法律在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上起着独一无二的作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巩固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纷争是危险秩序的根源,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和脆弱性使他们自己有了贫困、悲观和失望的倾向,甚至发展成敌对和对立,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害冲突和对立是必然的 [7] ,由于社会本身不能解决这样的对立,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必须通过法律调整来缓解和控制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并采取一种“社会力量”行动,这就是法律。
5.4. 实现法治社会制度化保障的需要
现代文明是一种制度文明,法制是现代社会稳步发展的制度保障,国家必须有法律规范,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它是长期的权利保护,法律保护是保护的权利,权利是规则。通过《宪法》得到确认,具有安全性,由国家强制力得到保障。“这种保护”既不是礼物或慈善团体,也不是一般的兄弟之爱、爱情和友情。如果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对他们的国家方针和措施也只是一种政策。只是,国家方针和措施虽然停留在水平上,但由于未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权利,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义务性的,最多的是政府的福利和慈善的一种。
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各种系统是以法律的形式构建的,这种系统具有连续实施的活力,并且通过这种稳定的法律系统,容易改变或不被取消,弱势群体对他的权利有明确的认识,这些明确的期望会在各种安全系统实施的过程中有效地减少纷争和摩擦,使系统自由地向社会运行,从而实现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各种权利。
6. 结论
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以确保公共的数字发展和减少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满和矛盾。保护数字弱势群体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正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通过保护数字弱势群体,国家可以扩大互联网的普及率,提高整体的数字素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但数字弱势群体可能无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保护他们的权益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让更多人受益于现代教育。国家保护数字弱势群体至关重要,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经济发展、教育改革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