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罪犯合理适用“慎刑”思想改造方法浅析
An Analysis of the Rational Application of “Prudent Punishment” Ideological Reform Method for Criminals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监禁刑犯人在监狱改造时所可能面临的理论问题和实际制度和可以改进的方面,提出“慎刑”思想和人权思想如何更好地贯彻在对于监禁刑犯人从改造中到出狱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本文通过借鉴前科消灭制度和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来完善我国对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以及人权保障问题,以此来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适用于犯罪人的改造循环体系,达到我们充分减少出狱人再犯累犯比率可能性的设想,充分实现刑罚犯罪预防的目的。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use of prison inmates in prison rehabilitation, and proposes how the idea of “prudent sentencing” and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can be better implemented in the process of prison inmates from rehabilitation to post-release, so as to achieve better rehabilitation effects. By learning from the system of elimination of previous convictions and the Japanese rehabilitative protection system, we can improve the social protec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ex-prisoners in China, so as to build a more perfect cycle system, achieve our vision of reducing the possibility of re-offending and recidivism of ex-prisoners, and fully realize the purpose of crime prevention by punishment.
文章引用:陈霖浩. 对于罪犯合理适用“慎刑”思想改造方法浅析[J]. 法学, 2023, 11(3): 1134-114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162

1. 引言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大力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从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其中“慎刑思想”作为对后世法律制度构建影响甚大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如今的刑事司法领域中仍然得到延续。面对当前刑事犯罪轻微化与出狱人社会融入率低、再犯罪率持续升高的现状,旧体制下的司法和监狱执法显然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解决监禁刑犯人在监狱改造时、以及出狱人回归社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改革上应该充分结合传统慎刑思想和外国先进法律制度。本文以慎刑思想指导下推动轻微刑事犯人适用社区矫正,对于出狱人借鉴日本的前科消灭制度与更生保护制度,为我国当前的司法适用和监狱执法改革提供建议。

2. 慎刑理念下对于监禁刑犯人适用的分析

2.1. 慎刑理念与司法制度结合运用的分析

慎刑理念体现了浓厚的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思想,讲究“宽严相济”,监狱作为一个发挥改造罪犯、教育罪犯积极作用的一个公权力机构,在当今慎刑理念的指导下,来探讨监狱如何利用有限的刑期来对犯人进行更有效的思想改造。相比于适用重刑峻法来对犯人进行严厉报复的朴素价值观,传统的观念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一味的适用严酷的刑罚不仅对罪犯在监狱中矫正的效果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也更加不符合我们当今崇尚的量刑轻缓化、人性化,尊重人权理念的贯彻。针对监狱目前传统制度是否能对罪犯起到效果良好的矫正作用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

2.2. 目前监狱改造效果现状的研究

早在2018年作为试点的惠州监狱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普查显示对于在2009~2017年15000余名刑满释放者再犯罪的概率进行调查,发现其重新犯罪率达到10.25% [1] ,就从惠州监狱提供的单一样本的数据来分析,我们能发现犯人在出狱之后的再犯罪的比例是比较高,这也说明了目前监狱改造的效果仍有其不足的地方值得我们去完善。我们可以观察到,惠州监狱仅仅是从一个短期的8年时间变量和1.5万人的样本来分析,就已经积累了约1500人的再犯罪人口。如果我们试着将时间线拉长和调查对象的扩大,随着犯罪人员的积累,再犯罪人数想必会攀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2.3. 慎刑理念对于监禁刑犯人适用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制度针对再犯和累犯往往是一个从重处罚的状态,但是实际上采取重刑和监禁刑,对于这些出狱后的犯人再次犯罪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明显是不足的。单纯从数据上分析,仅仅通过设立对于严厉的制度,在实践上很难阻却出狱人的再犯可能性。惠州监狱作为广东省的一所示范监狱,提供的样本应当是代表着全国监狱的普遍现状,这就表明对于监禁刑犯人所实施的改造存在不足,我们可以通过对于慎刑理念的适用来更好的完善对于监禁刑犯人的自行制度,来达到对于监禁刑犯人更好的改造效果。

3. 慎刑思想对于罪犯的实际运用

3.1. 监狱分级管理的实现

首先监狱有效对犯人进行分级分流式管理,对于不同层次罪犯分级、分层次的管理显然是对慎刑思想、罚当其罪的精确性理解。犯罪分级分流尤其对当代科技社会来说显然是必要的。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的人数激增,网络犯罪对象趋于年轻化,在2020年“两高”报告中指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网络犯罪人数14.2万人,同比上升47.9% [2] 。而对于网络犯罪抑或是其他类型诸如经济犯罪来说,其主观恶性相比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这类人身暴力型犯罪的程度要小。所以同类别的罪犯关押在一起,能够有效避免监内霸凌、歧视等现象的发生,既是对犯人心灵的抚慰,便于狱警对于犯人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劝导、改造劳动,从而达到慎刑思想所提倡的审慎的一种对于罪行方法的适用态度。

其次,利用慎刑思想实现监狱分级管理也能很好地对犯罪预防起到作用。如果实行杂乱的统一管理有极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受到其他罪犯的影响下出狱后更容易故态复萌。在现实中这类现象也并不少见,从社会学上讨论,人类作为群居动物具有趋同性,他们愿意模仿他人的动作从而积极的希望被他人接纳而不是被孤立。所以对于罪犯仔细分流、慎重关押不同性质、类别的罪犯会起到预防犯人再次犯罪的作用,防止不同性质之间的罪犯相互学习、模仿。实际上展现了慎刑思想在监狱中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2. 社区矫正制度的普及

社区矫正制度的普及化、与扩大化也是体现慎刑理念,能够实现刑罚个别化、特性化、刑罚实施精确化的目标。通过减少犯人监禁刑来避免实际上监狱改造后与社会脱节的实际情况,帮助犯人改造后更容易再次无缝衔接融入社会的一个好方法。

我国目前对于社区矫正使用的范围还比较狭窄,仅针对于管制、假释、缓刑等群体来实行,现在也有青少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趋势,但是总体来说仍然是面对着小范围的受众,没有一定的普及化。当今数字时代的发展,伴随而来的便是犯罪率的飙升和犯罪群体的年轻化。如果对大面积的轻罪、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的人群均采取监禁刑的话,难免会面临监狱容量不够、政府投入监狱的财政吃紧等强烈的现实问题。

通过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不仅能减少监狱中犯人的容量,减轻政府对于监狱中犯人改造、监狱维护等消耗性损失,使监狱中的狱警等负责改造的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罪刑更加深重的罪犯改造中去。而且通过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的执行能够扩大社区服务的工作岗位,创造更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同时这也是慎刑思想中对于犯人监禁刑对于犯人能够不脱离社会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体现了罪犯通过对社会通过劳动的方式来弥补犯罪时所侵犯的个人、社会的利益损失。通过慎刑思想下社区矫正制度的扩大使用,对于罪犯重塑自己的社会身份,接受改造后更加健康的回归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4. 慎刑思想适用时存在的谬误

4.1. 减刑制度的规范客观化的调整

我国近年在司法程序中体现慎刑理念和人文主义,尤其是在执行的程序中,1我国刑法中对于减刑的条件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在监狱中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无再犯罪的可能性,可以附条件地给予减刑”。目前监狱所实行的是积分减刑制,在刑期的执行中通过改造所获得的积分来进行一个实时的反馈,是给了犯人一个重新评估自我的机会。但是该制度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积分考核制度尚未完善,给与审判刑期留有余地,更容易给罪犯一种通过伪装自己更加快速获取积分来达到减刑或是假释的侥幸心理和功利思想,对于监狱民警来说也会带来监管隐患。

对于一些犯了重罪的如无期徒刑或是死缓的重刑犯在心里心存幻想通过在考察期内积极的虚假表现来达到减刑或者假释的目的,在实际案例中同样有这样案例的出现。在2019 年宜宾陈某奎奎因第三次触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被捕入狱,在此前2陈某奎还因为强奸和杀人两次入狱但因为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先后获得了四次减刑,本次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明明犯人在监狱里因为改造良好获得了减刑,但是出狱之后却累次实施犯罪,这样的案例体现了目前在部分监狱内,对于犯人改造效果的评估和适用减刑的机制仍待完善。也再次说明了慎刑思想的应用应该是附条件、限制性地适用,如果一味地盲目适用过于宽松的减刑制度,不仅不能起到预防犯罪、改造犯人的作用,反而会对社会产生不良效果。

对于减刑、假释本身是对服刑的罪犯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确有悔过表现为基础而实施的,这是监狱服刑人员应该享受到的监狱人权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标准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是应该要量化的,而且评判标准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更好地使减刑、假释制度更好地执行。人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主观性的,而监狱里的狱警虽然作为公职人员,但是仍然存在不能秉公执法的可能性。计分考核作为监狱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执法工作,是民警在管理中最容易出现执法过错的环节,甚至有少数民警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发生执法不公行为,严重影响监狱公正文明执法。

4.2. 监狱制度政策同步性规范性的要求

同时,少数服刑人员看到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政策的不统一,采取主动寻求跨省调动,达到投机减刑、逃避改造的目的,严重影响到刑罚执行工作严肃性和公正性 [3] 。监狱里的犯人不同于社会上守法的公民,他们往往善于伪装自己,利用套近乎等招数来博取他人好感从而达到他们在监狱内积攒积分的目的。有漏洞可钻便会减少监狱改造的效力,服刑人员的权利无疑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但是其内容和实现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不能过度地扩张。否则就会削弱监狱的惩罚、威慑职能,使监狱丧失应有的作用;冲击社会的公平正义观,造成守法公民尤其是犯罪的受害人心理失衡,引发出一些社会问题;服刑人员能感受到的痛苦性显著减低,使其感觉到犯罪成本的降低,导致重新犯罪率飙升 [4] 。

所以从各个监狱面对当下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可以通过设置内部通讯网络的方式使得各个监狱在尊重当地个性差异的情况下,政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比较趋同和同步的更新频率,避免罪犯通过各监狱之间政策调整的空洞,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目的的可能性。

5. 慎刑思想指导下立法方面的需求

5.1. 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层面需求

通过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和实施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也能落实慎刑理念,现在社会上不乏存在一种对于有犯罪前科的群体存在着偏见,他们往往会秉持一种观点认为罪人永远是罪人。人们对于罪犯会产生这样的固有印象,在社会上也确实是这样。3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也是现实中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所面临的问题,不仅在生活上工作上,许多人在出狱后仍然会被冠以罪犯的一个特殊的标签也就是前科,前科是行为人一种特殊的标签。指在行为人因为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对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该刑罚被赦免后的一定期间内,行为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5] 。而且这种特殊法律地位的持续期限是终身,这样的标签无疑是把当事人钉在耻辱柱上,与中国古代的刺配并无两样,只是罪犯的标签不是刺在脸上,而是烙在心里,背负着前科很明显对于其是一个心理负担,其次由于前科的存在他人的流言蜚语也会对当事人的回归再就业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5.2. 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社会实际需求

在农村这类相对封闭的地域里,有前科相对来说就是低人一等,在就业、入学以及日常生活中受到的歧视以及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均会让出狱的犯人感觉到难以再次融入社会不被社会认同,从而萌生再次犯罪的念头。所以对于特定群体因为不得不犯罪的理由或者是其他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主观恶性较小、产生的社会后果较小的犯罪群体来说,应该基于慎刑理念,给予不同的处遇措施。就比如对于高中生以及部分未成年的大学生,由于尚处于校园环境,对于社会诈骗手段防范与识别能力较弱,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怂恿成为其共同犯罪的一员。又由于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一旦留下前科记录,对于其出狱后工作或者继续进行学业,都存在着一定的阻碍。对于这样存在一定体量的群体来说,设立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和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这也能更好地践行我国刑法的谦抑理念。我们应该要把握好刑法本身的边界,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即使曾经是作为一个罪犯的身份。

犯罪行为是是由于暂时的犯罪心态而造成,而犯罪标签却被永远打在罪犯身上。现在社会上的风气也十分倾向于给别人贴上标签从而能更好地识别他人的特征,我们也许会叫一些皮肤较黝黑的女孩“黑妹”,给较为肥胖的男同学“小胖”的称号。同理当一个人被贴上该标签时就必然会引起他人的无限遐想,社会学把它描述为初级越轨和次级越轨,很多人都曾实行过初级越轨,如小时候到小商场里偷拿一个小橘子,虽然违反了社会规范,但由于未被人发现,犯罪结果易于掩饰,所以没人说这个偷橘子的小孩是偷盗犯,而当这些犯罪行为被公之于众时,人们就会趋向于附和人们眼中对自己越轨的概念。这样会更加强化越轨行为的消极后果。你有前科,在周围人的眼光里可能意味着你是一个反社会人格,通过用人单位、社会群体的不断强化自己本身有前科的描述,而逐渐修正自己的社会形象,从守法公民到中断守法角色再次犯罪 [6] 。我们应该正视那些过失犯罪、无意犯罪或者被迫犯罪的群体,给予他们应有的人权和正确的社会对待,别让流言蜚语和社会的歧视,让他们转变心态由被动犯罪转向主动积极犯罪。

6. 慎刑思想指导下社会救济层面的建设

6.1.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政府的救济措施

其次谈到的是出狱人的社会保护问题,社会保护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监狱是一个相对于外界来说封闭的空间,这样极易导致罪犯和当前社会脱节,从而使刚出狱的群体来说不太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面临生活难、择业就业方面的困境,往往在实践上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从犯罪预防的角度不应该仅仅只停留在国家层面的干预,有关机构可以鼓励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体协助司法局或司法所完成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回归社会的“适应性训练”。目前我国群众对于出狱人还停留在“谈罪色变”的程度,我们应当鼓励社会群众转变心态,积极参与构建对于特殊群体平等无歧视的大环境是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基础。

以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来说,成功创制了“官民结合,以民为主”的运作模式是值得我们充分借鉴的,通过设立官方组织“保护司”,和保护观察官的职业,亲自从事保护观察工作或者对“保护司”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隶属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事务局和保护观察所的政府官员,作为专职的保护观察官,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与更生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并指导保护司针对各类社区保护观察对象,进行保护观察、人格考察等犯罪者更生及预防犯罪工作 [7] 。

刑满释放人员之前作为罪犯在监狱接受改造,对于罪犯这个心里地位显然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对于出狱后的社会角色改变的干预是有必要的。在监狱管理中通常是由“狱警”充当罪犯的心理咨询师,狱警职责划分不明确,这样是不利于我国狱警执法专业化和现代化。狱警没有接受过完整体系的心理知识教育,且同样身处于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中对罪犯群体可能产生固有印象,对于罪犯出狱后心理建设成果是可能是有限的。

而保护司的心理干预、教育环节相对来说比较职业化和专门化,更具有效率和可行性。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救济帮扶措施还停留在一个简单的安置帮扶的措施,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身心健康、工作处境等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也导致了再犯累犯人数比例没能实现一个更加低的水平。如果能通过模仿日本的保护司制度,设立一个官方的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组织,通过专门人员对于出狱群体的观察,在适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贫困帮扶和强制干预的措施,更有利于“不让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目的。

6.2.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其次相对于我国的安置帮扶工作还是以政府为主导,还是以简单地提供工作、安置为斡旋,作为协作更生保护事业的民间合作组织,比如日本建立了被称之为“兄弟姐妹会”(BBS)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妇女更生保护会”。另外,为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和接受保护观察措施的人员就业,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慈善家雇用上述人员,协助其改善回归社会。各地区所设置还有更生保护民间法人机构,为紧急更生保护对象(出狱者等)提供为期半年左右的住宿保障 [8] 。

通过社会企业的接纳,能够让刑满释放人员以一个健全的人格在社会上进行工作和生活。不是作为上位者对于弱势群体的帮扶,刑满释放人员渴望被社会平等对待,只有政府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努力使此类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塑自我。

7. 总结

文章中所提倡的量刑规范化,慎刑不是提倡减少或者不进行刑罚,我们所应该提倡的慎刑思想理应不偏不倚、罚当其罪。随着当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攀升,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刑法作为兜底性法律的作用,司法机关应该及时改变以往一味追求高羁押、高判刑的思维,在刑法和刑罚的使用上秉持谦抑性,将“少捕慎诉”、“谦抑慎刑”的理念贯穿于司法过程中。对于一些虽然从事违法行为,实际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人,应该充分发挥刑法不得已的原则,明确刑罚适用的边界。

刑罚并不是对于惩治犯罪唯一的手段,通过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手段,鼓励犯人积极融入社会重塑自我。让犯人在社区改造中获取社会认可度、道德以及责任感。让犯人以自身的道德修养为内驱动力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治安和社会的稳定,才能更加明确发挥了礼法道德用来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在刑罚执行结束后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和进行积极的社会干预,改变社会对于犯罪群体的固有印象,消灭犯罪烙印。这不仅是当前司法体制向文明司法、保障人权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向国际司法接轨的必经之路。

通过借助慎刑思想指导立法、执法、司法上的改革,不仅对于犯人以及出狱人这类少数群体的权益进行保障,同时也能集中整合司法资源,着重打击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更大的罪犯,更加强化法律权威性和威慑力,使公民对法律更具敬畏之心。

参考文献

NOTES

1《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2参见案例:陈明奎犯强奸罪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7)川15刑更165号。

3《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参考文献

[1] 惠州监狱课题组.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数据分析调查报告[EB/OL]. https://tanghe.gov.cn/gzdt/44763.html, 2020-08-28.
[2]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去年起诉涉嫌网络犯罪的人数上升近五成[EB/OL].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07_514984.shtml#1, 2021-04-07.
[3] 王红斌, 钱志强. 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制度研究[J].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6(9): 71-75.
[4] 刘建芳.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界限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08: 9.
[5] 申柳华. 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6): 72-76.
[6] 赵秉志, 廖万里.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J]. 法学论坛, 2008(1): 5-11.
[7] 王珏, 鲁兰.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J]. 中国司法, 2007(11): 103-108.
[8] 中国刑事法律网.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EB/OL]. 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319, 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