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类进入了崭新的互联网时代,给人类带来了更加便捷的沟通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传统犯罪借助互联网平台逃逸到网络空间形成网络犯罪,并对网络社会产生风险性的影响。犯罪分子钻取法律的空子,突破传统社会的道德约束,在网络世界横行肆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3月2日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1日益庞杂的网络群体在滋生新型网络犯罪的同时也会对更多网民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并且增加了司法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被称为“资源安全”和“战略安全”的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是关乎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1]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犯罪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威胁因素,必须高度警惕。互联网时代的浪潮已不可逆转,因此对于产生于网络空间系统内部的网络犯罪的治理问题,成为网络法律理论界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2. 我国网络犯罪的基本概述
网络犯罪是针对或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其触犯的罪名高达47种,尤其是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随着刑事立法新增罪名的实施,网络犯罪触犯的罪名数量大幅增加 [2] 。网络犯罪严重危害了网络环境、破坏了网络秩序。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有一些独有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2.1. 我国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2.1.1.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以及网络犯罪团体数量的增多,我国网络犯罪的行为频发,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首先,网络犯罪主要借助虚拟的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时间、地点具有随机性和自由性,犯罪分子可以随时随地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方式的多样性以及网络犯罪侦查的繁琐性,且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其次,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案例被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于众,网络犯罪分子反而更容易据此增强反侦察能力,犯罪行为也会因此更加隐蔽。
2.1.2. 犯罪方式的复杂性
复杂性是网络犯罪最明显的特征,一方面,我国网络安全风险快速上升,犯罪分子作案方式复杂。例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侵权、网络淫秽等犯罪活动日益凸显,且呈现增长态势。另一方面,网络犯罪方式的多元性为相关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带来挑战,从前期立案环节到侦查环节到后续的公诉和审判环节,都需要具有网络技术技能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操作 [3] ,这也使得网络犯罪的侦查更加复杂。
2.1.3. 犯罪空间的跨国性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网络不断地进行代际演变与发展,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网络犯罪的魔爪也已然延伸到国外。部分犯罪分子借助传统犯罪规制中管辖权不明确的弊端,与境外势力联合,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利用中奖短信电话、高佣刷单等方式对网民进行引诱,进而实施诈骗。日前,境外网络犯罪在我国越来越猖獗,尤其是境外网络诈骗,严重危害到我国国民的财产安全。
2.2. 我国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网络犯罪,大致可分为两类:针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资料的犯罪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其他传统法益的犯罪。2其中,根据网络作用的不同,笔者认为第二类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一种是网络作为犯罪空间。
2.2.1. 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
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犯罪可以是实施行为,也可以是预备行为以及教唆、帮助等共犯行为。目前,借助网络工具进行犯罪的形式随着形势的变化也越来越新颖。2022年12月公安部发布“百日行动”期间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络水军案、非法买卖域名案3都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与此同时利用QQ微信视频实施诈骗、网络盗窃资金账户以及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色情信息等方式也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段。与传统犯罪相比,此类犯罪借助互联网因素以后,使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手段等要素得以扩展,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处于难以适用的尴尬境地,称之为“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 [4] 。
2.2.2. 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
网络在作为犯罪工具的同时,无形之中也成为了网络犯罪的作案场所,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从司法实践中目前已经暴露的罪情来看,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网络作为犯罪空间,损害了虚拟网络空间的管理秩序。例如,发布网络谣言、传播虚假网络信息、散步网络恐怖信息等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的行为,严重者也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是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破坏了现实社会的秩序。例如,网络暴力通过人肉搜索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骚扰,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侵害 [5] 。另外盗窃网银等犯罪行为,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或者群体的财产以及心理等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2.2.3. 以网络安全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以网络安全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主要指的是犯罪分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产生破坏的一系列罪行。第一,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科技等领域的罪行。第二,提供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罪。此类犯罪的行为表现为有偿或无偿的“提供”行为。第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构成本罪的条件除了要实施破坏行为之外,还要造成严重的后果 [6] 。总而言之,任何个体如果不去履行自己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都有可能构成网络犯罪。
3. 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呈现逐年递涨的趋势,在治理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也涌现出来,致使网络犯罪治理处于困境之中,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1. 网络犯罪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平台综合治理不足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但是网络犯罪数量仍然只增不减,笔者认为,部分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罪前预防方面工作力度不够。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它的作案场所和作案手段都具有隐蔽性,一旦案件发生,很难彻查摸清犯罪分子情况。因此,网络犯罪宣传教育力度还应该继续加强,应坚持多主体共治,除了集合公安机关等网络监管部门力量外,应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管理作用。 [7] 但是目前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手段仅仅停留在短信提醒、学校与公安部联合开展防诈骗讲座、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层面,并没有全面形成网络平台综合治理的局面,特别是当下流量很高的短视频,例如抖音、快手、BiliBili、小红书等超高网络流量平台,对其宣传教育的功能还没有完全利用好,只是零零星星的网络博主通过短视频分享自己遭遇诈骗的经历,平台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宣传教育方式。
3.2. 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与保存难度加大
首先,犯罪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无论是网络证据还是现实证据都讲求真实性,任何证据只有在不失真的前提下才能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在现实案件中,案件现场的指纹、DNA都是真实确定的证据。但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是在网络服务器中提取,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端的计算机技术通过格式化或者设置特定的程序将证据损坏,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很难全面完整的提取证据,从而加大案件侦查难度。
其次,犯罪证据的保存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在收集结束以后,对其进行保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与传统证据相比存在较多困难。一方面,由于目前数字检验技术不够发达,数据在存储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数据丢失或者损坏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有可能会因为技术的不当或者个人的疏忽,导致数据的误删或者篡改等。由于电子证据是虚拟的证据,所以一旦误删便很难找回。
3.3.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突出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借助虚拟的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区域界限,所以无法参照传统犯罪的实体空间概念进行衡量。因此,在侦办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就存在管辖权难确定的问题。我国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犯罪案件,通常采用指定管辖方式解决。网络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居住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结果地往往不同,犯罪地还涉及网络通信数据的存储地、发送地,也包括各类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流转地等虚拟空间,案件管辖易出现争议 [8] 。
首先,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如果同时在不同的地方向当地机关报案,这个时候案件的最初受理地就会存在争议。其次,在案件管辖权中还存在公安机关处于比较主动,检察院和法院比较被动的问题。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意见》中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平级的法院、检察院通报来看,在某一网络犯罪案件在尚未进一步判断时,公安机关已经确定了管辖权,而检察院、法院的地位则相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有些被动。与此同时,部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络犯罪,仍需逐级上报最高检,商请最高法确定审判管辖,过程繁琐、时间冗长,不利于案件的侦查。
4. 网络安全视域下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的路径选择
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生态发展中的产物,遏制网络犯罪不能只依靠事后的法律惩治打击,还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犯罪生态防治体系,从罪前、罪中、罪后整体着手,全面完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
4.1. 罪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观意识
4.1.1. 加强宣传,防止网民掉入网络陷阱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多样,而且真实性越来越强,很多网民群众已经无法辨别网络犯罪的真真假假,一不小心就会掉入网络陷阱。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宣传,增强网民的信息辨别能力和网络行为自控能力。线上可以借助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流量较高的平台进行反诈宣传,例如开设专门宣传教育的网络账号,并且平台给予流量扶持,每天针对各种人群进行视频推送。线下可以采用公安机关实地普及宣传或者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因为很多农民并不关注这些内容,总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实际网络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其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信息公开,让网民了解到最新的网络诈骗行为,当遇到同样的情况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4.1.2. 加强教育,预防网民成为犯罪主体
各大网民既是网络犯罪的受众主体,也是网络犯罪的实施主体。在提高网民信息辨别能力的同时,对网民进行教育,防止其成为犯罪主体,也是网络犯罪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要对网络犯罪行为主体人的犯罪信息进行社会公开,从而对广大网友起到一个警示作用,降低网络犯罪发生率。其次,要加大惩治力度,增加网络犯罪成本,从而让人们意识到网络犯罪的可怕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进而降低犯罪率。最后,要特别加强对青少年和计算机人才的教育。青少年正值青春期,很容易误入歧途,且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极其不利。而高技术人才容易本末倒置,更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技术实施网络犯罪。
4.2. 罪中:调整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与管理机制
4.2.1.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犯罪审理的重要依据,它在案件处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如上文所述,现实中对于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针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公安机关应该增加计算机方面的技术人员,学习数据的扫描、截获、恢复、拷贝等收集技术,防止犯罪分子对犯罪证据的破坏。针对证据的全面性问题,应制定证据检验的机制,组建专门的网络电子证据监督组织机构,从多个层面和多个角度进对已经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监督,确保网络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4.2.2. 完善证据管理机制
与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证据也需要备案保存,以备上级的审查和备案。通常情况下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储存在计算机硬盘、各类电子设备中。如果磁盘、文件遭到格式化、病毒侵害意外破坏而导致的无法正常打开电子证据时,可以借助一些辅助工具来恢复证据,例如Easy Recover、磁盘映像工具、硬盘拷贝机等软件 [9] 。以上的几种软件对于数据的恢复、数据的复制备份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电子证据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能力不足导致的数据分类混乱或者误删等问题,则要加强公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工作能力。
4.3. 罪后: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规制
4.3.1. 完善案件管辖规则
首先,针对案件管辖权不清的问题,应完善法律法规,借此规范指定管辖程序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对没有管辖权的重特大案件,建议公检法做好协调沟通,避免案件无人接手、无人处理的情况。同时,公安部在侦查阶段就把所有犯罪嫌疑人列出来,避免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层层报批商请,从而缩减审批时间,加快案件办理。其次,针对案件侦办中检察院、法院地位比较被动的问题,也应该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应该由公检法相互商榷,共同确定,因为后续的审查工作仍然需要由检察院、法院开展。
4.3.2. 完善网络犯罪处罚型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刑法》处罚种类的完善,在提高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在很多网络犯罪分子都是高知分子,借助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故意犯罪或者误入歧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出现了高知化的现象,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为了达到预防犯罪、遏制行为人犯罪欲望的目的,立法机关应该加大资格刑与罚金刑的力度。当处罚刑种和处罚力度提升以后,无形之中增加犯罪成本,进而降低犯罪分子犯罪率。
5.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不断发展,网络犯罪行为将趋于多样化,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网络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能够为所欲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催生了网络犯罪,同时互联网也有助于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既然互联网的浪潮已经不可逆转,我国应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从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前预防、加以规制,并不断完善网络犯罪证据的取证与固定,提高罚罪成本,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塑造风清气盛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生态的有序发展,维护好我国的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NOTES
1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光明日报》,2023-03-05。
2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通过计算机网络作为媒介手段进而实施侵害其他传统法益的犯罪行为。
3公安部发布“百日行动”期间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https://baijiahao.bai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