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1] ,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认同共同体,而且是一种政治法律共同体。因此,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既需要从文化层面着手,也必须加强法治。从现有研究成果看,大部分成果是从文化认同 [2] [3] 方面来研究,并且围绕经济 [4] 、政治 [5] 、文化 [6] 提出了相关的建设路径。从法治维度进行探讨的成果有,但是不多。而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确认国民身份的重要依据,加强法治能够有效的将全体公民凝聚起来共建民族共同体。基于此,探讨法治在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现存困扰和优化路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2. 新时代以法治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意蕴
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时代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在其的建设中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制度支撑,是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2.1. 法治是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中华民族是一个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集合体 [7] ,法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一方面要从文化价值层面入手,但法治层面也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从文化价值层面引导教育其增强民族文化认同,使各族人民自觉维护与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具有相对滞后、人民总体的综合素质不高等特征,仅靠文化层面单一维度的教育引导效果相对不明显,所以必须加强法治。在法治层面,需要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合宪性与合乎实际的法律法规,形成民族地区人民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硬性的约束力,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及各族人民的交流交往与交融,构建各族人民共有的精神家园。与此同时,通过在民族地区的现实实践情况来看,在文化价值层面仅靠教育引导,推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将人民在文化层面人民的某些认知转化成为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具有可行性的规章制度,实现文化层面和法治层面的协同发力。因此,法治是推动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不可少的一环。
2.2. 法治为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拥有独特地位、权威和影响为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重要保障。首先,法治固根本。法治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中具有“固根本”的保障作用,在推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固根本”的作用表现为依靠法治的强制性的特性,对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进行依法惩治。其次,法治稳预期。法治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对当前民族关系的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违法法律的进行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法治通过规范和调整作用,对民族关系和共同体建设进行引导。因此,法治能够通过制度性规范将人民思想与行为统一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来,进而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最后,法治利长远。法治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社会的共识,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纵观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大凡国力强盛、人民安居乐业的王朝,多数有着较为成功的法治实践和制度保障。因此,要将法治的特性利用起来,即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让其服务于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3. 法治为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 [8] ,这充分证明了法治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性,为我国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对于共同体的概念,德国学者斐迪南·滕尼斯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共同体是“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 [9] 。在他看来,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的人是和谐友爱的。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则主要指的是以区域为特征进行划分,并且在中国的区域内形成的具有文化、语言联系、稳定的经济活动和心理特征的综合体。建立这样一个民族共同体,单靠观念层次的引导教育是难以有效进行的,对于法治层面的规范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所以,在民族治理中需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司法制度,即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发挥法治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正确的处理民族间的利益冲突,调和社会矛盾,并且将社会中破坏民族间团结、分离民族关系的分离主义者,运用法律进行惩治,实现民族之间的平等和谐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中融入法治,即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各个环节,以法律承载价值理念,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3. 新时代以法治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基础
本文将现实基础主要归纳总结为三个方面,即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和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奠定了制度基础及以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
3.1. 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和国家统一
“中华民族”这一表达,长期以来是以政治话语的形式呈现的,以法律的形式的描述最早出现在我国的教育法中,真正写入《宪法》是在2018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文本的论述,填补了宪法对“中华民族”表达的长期缺位,对我国多元一体的格局起着重要的巩固作用 [10] ,对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为其奠定了最高法源依据,是党在民族工作中基本的价值立场;第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不是单纯的一个文本,其本质是一种国家规范。因而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国各民族是一个整体,即同属“中华民族”,将各民族凝聚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廓清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建设思想上的迷雾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力的维护了国家统一。
3.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独具我国特色的创举。面对多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创造性的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即在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让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力的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方向指导,也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制度支撑。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民族地区实行自治写入了我国的宪法,与之相适应的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且随着我国民族工作的不断实践,逐渐融入地方发展,形成民族地区的相关自治条例,为民族的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法治支撑。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民族地区制定的适合本地实际的自治条例在中国民族工作中的成功实践,为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3. 以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基础
以民族团结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政策,夯实了各族人民交流交往交融的社会基础。民族政策指的是国家和政党为了调节各民族在交往中的关系和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我国的民族政策是党根据多民族的基本国情而制定的,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法治层面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与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从法治的层面扫清了人民在思想层面误区。其二,经济层面大力推动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建设经济共同体。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主要聚集地,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绝大多数,发展西部就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的提出是国家为了加快民族地区和边境少数民族发展的重要举措;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其三,在顶层设计方面高瞻远瞩,注重统筹谋划。通过《“十四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划》,对今后五年民族地区要发展什么、怎样发展、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等做出明确的部署。以上种种,其目的都在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为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奠定了强大社会基础。
4. 新时代以法治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困扰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从提出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事物总是在矛盾的不断解决中发展进步的,因而在其的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扰,主要表现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法治实施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和全民守法的群众基础需加强三个方面。
4.1. 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在2018年,“中华民族”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宪法,强调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论证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必要性。通过宪法的阐释,用法的形式给予了确认,强调了“中华民族”的身份,因而“中华民族”入宪,对我国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在法治层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宪法文本中尚未有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论述,在宪法中处于缺位状态,导致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法源性依据缺失,出现法治的规范性、指导性作用,在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另一方面,民族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融入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仍需加强。除了宪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族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即《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此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也仍然处于缺位状态,在现实的民族治理中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导致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水平较低,影响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
4.2. 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实施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具有生机与活力,才能被人民所信仰。法律的实施既能够有力保障民族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也能明晰人民对于“中华民族”的概念,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但现状是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其融入民族共同体建设不尽人意,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民族地区的自治条例“制而不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导致民族地区部分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相对不足和法治意识的相对欠缺。另一方面,民族相关法律的实施力度尚有加强的空间,其中关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还相对较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1] 。党中央提出要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令,各级政府必须要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因而只有推动上下一致,即政令通畅,才能使法治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但是现在民族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多关注于民族自治权,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对于法治如何更好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积极主动性尚存在薄弱环节。
4.3. 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民守法的群众基础需加强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11] ,依法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是这一属性的内在要求。其要求群众拥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和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对法律的尊崇。虽然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全民的法治素养得到了极大发展,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其一,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人民法治意识需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滞后的现象,相应的人民收入受限,其投入教育的资金也相对较少,因而个人在法治意识的认识层面出现了不少薄弱环节,表现为群众的法治素养不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仍然忽视法律的作用等形式。其二,民族地区部分人民由于地方民族主义的影响做出违反法治的事情。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各种利益关系,其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也是导致各种冲突的根源。在民族地区由于部分人民对“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本质认识不够,只认识和注重到本民族利益,而忽视其他民族,甚至党和国家的利益,对各民族间的团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
5. 新时代以法治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路径
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各国文化间的冲突碰撞、民族间日益密切的交流交往以及现代文明成果和传统价值观的交织,单一维度的民族文化认同和民族意识已不足以应对来各方的挑战。因此,维护国家的稳定,需要凝聚我们的民族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法治的宣传教育三个维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以法治来凝聚我们的民族意识和促进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5.1. 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统合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其在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独特功能。其一,面对宪法缺位的现实,需要在宪法中增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容。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来源之处,即也是我国民族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所以,在“中华民族”入宪的基础上,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纳入宪法,在宪法文本中增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容,能够有效强化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心理认同和本体归属感,并且根据宪法统领性的特征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人民思想上铸牢“中华民族”的概念。其二,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表述。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本依据,在宪法中融入之后需要将其具体落实到实践工作中,需要将宪法中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话语体系指向具体的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进行呈现,促进民族在经济互动与文化交流中增强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意识,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得到具体的落实。
5.2. 增强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实施力度
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坚持,法律的权威和生命也在于实施,这要求我们在以法治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于实践,严格依法办事。其一,依据法律,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破坏民族团结、民族分裂分子以及各种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行为进行惩治,让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以法治促建设。其二,通过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来推动法治的实施。法治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始终将法治贯彻到底,让法治成为贯穿民族事务治理中的一条红线和生命线,用法治来化解民族事务中的矛盾和冲突,让法治成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催化剂”,进而在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中强化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实施力度。其三,推动各级政府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向着依法行政,即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转变。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从法治的角度开展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另一方面在法治范围内将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落实,以法治践行党的民族政策。
5.3. 完善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建设体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
“中华民族”一词的入宪不是最高的目标,其最终的目标是让各族人民形成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首先,在观念和实践层面要明确各族人民是建设的对象和主体。不平衡与不充分是新时代我国发展的显著特征,特别是以民族地区为主的西部地区,由于长期经济文化的发展缓慢,导致各族人民因经济发展滞后引发的法治意识相对较低。因此,党和政府需要加大对于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础教育投入,让民族地区人民充分的接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宣传的主体和培育主体,使他们在物质富裕的同时精神富裕,增强其民族认同和国家意识,使其自觉成为法治的宣传者和践行者。其次,重视各种渠道加强法治宣传,发挥多样渠道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干部的宣传教育、国民的普法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形式,形成从上到下学法懂法,使各族人民实现从被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向主动推动的转变。最后,把民族法治文化建设置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让各族人民在生活中感知它、领悟它,以润物细无声的形式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境界,进而强化各族人民“五个认同”,维护民族团结与和谐。
6. 结语
新时代在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融入整个法治体系,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应深入探讨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融入法律法规的路径,这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宣传教育来推进其建设。并且民族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去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