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乡村治理始终是我国发展过程的重大议题,而乡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乡村治理取得良好成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和底线,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势在必行。2018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法治乡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1]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将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范化。2021年,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通过,以立法的形式大力助推法治乡村建设,为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到目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已成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环 [2] 。
2. 新时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意义
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中国已经胜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以昂扬姿态踏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新的发展阶段必然充满新的挑战和机遇,为有效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必须顺应时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保驾护航。乡村治理法治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后一环,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不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来补齐全面依法治国短板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 农业在中国产业结构中占据重要一环,我国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在乡村,实现乡村法治化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作为社会治理的终端和薄弱之处,乡村治理尤其重要,必须牢牢抓住法治的基础作用,始终坚持构建乡村治理法治化体系,达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进而达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颁布一系列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乡村建设做出各项明确规定,为乡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助推法治乡村建设,为实现法治中国构建良好基础。只有不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才能使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系统性的提升。
2.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4] 在这种“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中,法治居于核心地位,上承自治,下启德治。一方面,法律引导群众走上正确的自治道路,坚持自治程序和治理手段的合法有序,在保证自治基本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村民的合法自治提供法律支持,为农村群众的自治权利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法治坚守道德底线,与德治良性互动,将道德的“软”与法律的“硬”完美融合,即让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之中,增加法治的人性化色彩,又通过法治的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守住社会基本道德底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随着城乡差距的进一步缩小,农村基层事物趋于复杂和多元,乡村治理法治化愈发重要。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离不开“三治融合”体系的支撑,必须紧紧抓住法治这个关键点,发挥法治的内在优势,构建一个治理有效的内部大环境,使农村基层群体可以有效应对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挑战,抓住乡村振兴浪潮中的无限发展机遇。
2.3. 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推动和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发展冲击下,乡村治理问题频发,诸如空心化、老龄化、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问题成为阻碍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一大障碍。农村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物”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 。面对目前乡村治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法治乡村建设这样一个工作重心,尤其是在农村这样一个更加侧重“人情”的社会环境中,要将法律作为乡村治理的准则,以法律化解争端,加快构建乡村治理法治化体系,保证乡村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为基,弥补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足,使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相适应,更好搭乘乡村振兴的“东风”,走出一条乡村良法善治之路。
3. 德治与法治融合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可行性
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德治和法治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方式,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坚持德治和法治融和一体非常有必要,这是由德治和法治不同的功能以及法治乡村建设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另外“德”“法”融合于乡村法治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路径的最优解。
3.1. 德治和法治优势互补、缺一不可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6] 道德是自律,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法律是他律,法律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不到的地方需要道德来补充。道德和法律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在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融合治理,离开德治的加持,乡村治理法治化将沦为冰冷生硬的法律条例,难以被群众所认可和接受;离开法治,乡村治理将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成为混乱无序的空壳。在乡村治理中必须坚持以德治之“长”避法治之“短”,以法治之“威”定德治之“魂”。
3.2. 乡村法治化建设要求“德”“法”融和一体
乡村法治化与城市法治化有深层次意义上的不同,城市由于发展速度较快,率先脱离中国传统的“熟人型社会”,德治由法治全面取代,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然而乡村由于相对封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依然更多倾向讲“人情”,矛盾纠纷也往往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而不是走司法途径。改革开放后,农村地区的社会结构受到冲击,逐渐演变为“半熟人型社会”,传统的村规民约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治理状况,因此必须引入法治。而农村的“法治”化建设不能完全照搬城市法治化经验,必须符合农村社会实际,充分考虑到乡村群众的接受程度,将德治和法治融合发展,肯定道德在乡村治理中长久以来的重要作用,在批判继承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发展乡村法治,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缓冲带”。
3.3. “德”“法”共治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德治与法治融合与法治乡村建设不论是在历史发展经验,还是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上都具有深厚基础。厚植德法共治的社会基础,新时代将德治和法治融和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一方面,从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农村地区都经历了从传统宗教礼治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化,在中国流传已久的传统礼教约束更多依靠的是道德约束,在传统社会,道德成为评判言行举止的最主要标准,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吹起,单纯的依靠乡规民约已无法支撑愈加复杂多元的农村治理需要,传统的德治方式难以应付农村快速发展带来的一些空心化、“三留守”等新问题。在这样的环境趋势下,推动建设法治乡村,这不仅是乡村建设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自身更好发展的殷切期盼。此后,德治和法治作为乡村建设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乡村治理中取得良好成效。
4. “德”“法”共治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路径
德治和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助推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坚持推进“德”“法”共治一体化需要发挥德治和法治的优势,互相弥补短板,共建乡村治理新格局,形成良好的乡村法治风气。
4.1. 打造“德”“法”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乡村治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位和重要板块,由于乡村自身独特的发展特点,乡村治理在法治层面是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集合,在治理效果层面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管齐下,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必须兼顾传统的德治方式和现代的法治方式,打造出良好的“德”“法”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首先必须立足乡村实际,重视传统德治方式,加强道德对法律的引领作用,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发展给德治注入了新的灵魂,也很大程度上潜移默化的重构了村民的道德规范,要继续对群众实施道德教化指引,使道德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使村民真正做到道德法治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其次必须夯实基层法律制度基础,立足法律权威,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道德的底线需要依靠法治来坚守,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必须建立和补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和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乡村发展高度适配,可在基础上完善立法、助推乡村发展。与此同时还需立足乡村法治建设的实际,对传统乡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保留其中积极合理成分,将其加入到本土化立法之中,真正意义上实现“德”与“法”融合一体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4.2.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
法治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基础,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但是乡村社会圈子相对较封闭,在长期以来的发展习惯影响下,村民在行为处事中更多还是遵循传统的道德观念,尤其体现在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时往往不会诉诸司法,而是选择私下调解。这在本质上讲,就是乡村法治文化的缺失,村民对法治的认可度亟待提升。首先要认识到宣传乡村法治文化方式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指引下,以深入人心的被村民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村规民约为中介,依靠新时代符合农村发展、适配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做到送法下乡、普法入户、守法于心,构建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统一的大格局其次完善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只有打造完整的监督体系,保证决策民主,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充分参与到乡村法治化建设中来,增加群众的法治认同感、获得感,不断提升农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可度,进而做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加快打造良好的乡村法治文化氛围,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4.3. 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筑牢法治乡村建设之基
作为评判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的外在标准之一,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首先,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搭建完整的法律服务网络,从县级到乡村分别设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法律服务点,打造一体化的法律服务站点,为百姓走完“最后一公里”,实现农村法律服务全覆盖。其次,坚持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治理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百姓日常纠纷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补足德治短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为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筑牢基础。最后,顺应大数据的发展,加快乡村数字法治建设,加强数字立法,运用云算法等信息技术来综合处理并实现传统乡规民约和现代法律的本土化融合机制的运行,减小“德”“法”共治误差;加强数字乡村执法,建设乡村政务服务网络平台,简化政务服务流程,为村民提供精细化服务,同时建立“一网通管”等平台、开设普法教育网课等,利用网络更便捷实施管理,更广泛多元宣传法治,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进程加快;加强数字乡村守法,借助数字化平台的普法宣传不断潜移默化提升村民法治思想,同时网络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以对村民形成一定的道德约束,帮助村民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
5. 结语
打造良法善治的美丽乡村,不仅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终目的,作为乡村治理的软硬结合,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新时代背景下,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教化对于目前形式复杂多变的基层来说已经难以满足,而单纯凭借法律的强制力管理,又与注重人情味的乡村格格不入。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离不开有温度的德治和有力度的法治,二者一同发力、双管齐下,发挥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