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视觉中国“黑洞图片”事件后,其维权模式引发热议。有人甚至误认为视觉中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从事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人民网为此发文称,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存在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1且视觉中国是营利性公司,它的行为和属非营利性组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毫无关联。
我国与摄影作品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摄著协”),于2008年在北京成立,是政府指定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视觉中国之所以被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误认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是视觉中国打着为图片著作权人维权的幌子,将自己装扮成善意的著作权保护者,实则是谋私利;另一方面,应该致力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真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摄著协,成立十余年来“养在深闺人未识”,主动维权甚少,不为公众熟知。本文基于维权视角,从我国图片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出发,指出了摄著协的待改进之处,并试图探索摄著协未来的突破方向。
2. 我国图片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2019年4月26日,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国家著作权局网络著作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著作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网络著作权产业规模达7423亿元。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是网络著作权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合计贡献85%的份额。而创作人数最多、创作数量最大的网络图片产业榜上无名,所占份额微乎其微。不过,从该报告的统计来看,虽然网络图片行业规模不大,却“贡献”了2018年最高数量的侵权案件。可以说,网络图片板块是知识产权侵权最严重的领域。
同时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年度报告》提供了具体的侵权数据:2018年图片作品侵权案件数量剧增,比2017年增长两倍,占比高达44%,案件起诉主体集中程度较高,但个人诉讼占比仅为10%,主要是“商业化”维权。从侵权案件的传播途径看,主要是网站侵权,但通过微信侵权的案件增长迅速。2
由“原创宝”团队发布的《2018年图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3在检索分析了近900份关于图片侵权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图片侵权案件多涉及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其中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最大。从地区分布来看,74%的案件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位列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作品产量更多,被侵权风险更高,同时著作权意识和维权意愿也更高;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图片侵权类案件的胜诉率普遍较高,原告的诉请一般都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上诉多维持原判;从赔偿数额来看,案件中单幅图片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有75.46%的案件低于或等于标准酌定赔偿数额,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图片侵权案件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从以上官方和非官方的报告来看,我国图片侵权数量巨大,且近年来还呈上升趋势。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赔偿数额整体上偏低,受害人维权成本较高。虽然发达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好,但整体上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图片著作权保护知识尤其没能得到普及,相较于其他领域,图片著作权保护近乎原始状态。我国互联网中普遍存在的“免费”现象更加剧了图片侵权的程度。
另外,网络图片侵权对象基本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相较于美术作品,因拍照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傻瓜化”,摄影作品更易陷入侵权纠纷。事实上,图片侵权案也基本以摄影作品为主。摄影作品的侵权除了传统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外,还大量存在对照片的变用,常见的是将摄影作品“改变”为美术作品。
理论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的运作方式将有助于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进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达成双赢。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是在此背景下,基于此目标而成立的,理应在图片著作权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
3.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实践中待改进之处
3.1. 入会标准设置不合理,代表性不强
有关摄著协会员入会标准的规定有两处,一是《入会细则》第一条4,一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第十条5。《协会章程》是2013年由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入会细则》并未标明发布时间,但二者的入会标准判若云泥。入会标准的规定是十分严谨的事情,表面上看,《入会细则》比《协会章程》要求高是合理的,因为它决定了协会的规模和水准。但这样的差距难以避免会员申请中的暗箱操作。在淘汰率最高的2018年上半年的会员申请中,摄著协给出的解释是“800名余申报者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申报条件未能获得批准”,但并未说明是哪个条件。
仔细推敲,《入会细则》的六个条件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媒体上发表(或出版)一定数量的摄影作品,二是在某种级别以上的行业组织的摄影比赛中获奖,三是举办被认可的影展。三种类型中,均未出现摄著协以何种标准判断入会申请者的摄影水平。对于摄影爱好者来说,如果未能通过以上三种条件发表摄影作品,将根本没有机会成为摄著协的会员。对于摄著协来说,这是将决定入会会员的标准交由他人决定,是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
笔者还注意到,《入会细则》六个条件中,各条件的完成难度差别较大。其中第一个条件是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报纸、杂志和图书上发表4幅以上摄影作品。众所周知,传统媒体上的摄影作品一般是其摄影记者所作,除专业摄影类媒体外,传统媒体几乎没有摄影版面,普通摄影爱好者较难发表作品。第三个条件是有8幅以上摄影作品被网络媒体或其他新型传媒采用,但其没有限定“网络媒体或其他新型传媒”的范围,理论上自媒体也属于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类平台号“你方未罢我登场”,在这些自媒体账号上发表8幅摄影作品则十分容易。此外,以“组照”形式发表的摄影作品,一组照片反映同一个主题,数量从几张到几十张不等,那么这一组照片算一幅作品,还是“组照”内每张照片就能算一幅作品?《入会细则》中也没有确切的说明。
此外,《协会章程》中规定“以合法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摄影作品相关权利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但《入会细则》中将此类申请者拒之门外。
目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人数近两万人。从表1数据来看,近两年,会员增长了近10300人,和前九年会员总数相当。不过新增人数和淘汰率都呈下降趋势,说明会员人数的增长进入下降通道。根据相关规定,摄著协的发起单位,其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摄著协的发起单位有15家,是我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发起单位较多的。截至2019年1月,作为摄著协发起单位兼协办单位之一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在册会员已有23900余人,会员数量已赶超摄著协。摄著协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并未告知公众其会员的组成,但其发起单位的会员都未能全部成为其会员,也从侧面解释了摄著协为何不为公众熟知。换言之,其会员的代表性不强。从绝对数字看,基于中国庞大的摄影爱好者队伍,两万左右的会员人数,并不是一个可资夸耀的数字。“读图时代”对于图片的需求量和使用量极大,而网络时代图片侵权的传播途径复杂化,个人拍摄的一张独创性图片可能被其他各种平台未经授权而使用过多次。如果入会门槛设置不合理,会员人数发展缓慢,不利于摄著协代表性的发展,也不利于摄著协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及集体管理,不能够实现集中许可的规模优势,更是影响了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

Table 1. Statistics on the number of new members of ICSC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17 to the first half of 2019
表1. 2017年上半年~2019年上半年摄著协新增会员人数统计
3.2. 参与诉讼案件较少,维权效率低下
摄著协有为其会员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职能。截至2019年12月4日,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发现67篇文书,结案日期自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除去管辖权异议的审判程序文书及同案一审判决书外,共涉及50起案件。其中以摄著协为原告的案件仅有4起,摄著协副总干事侯建江为原告的案件有28起,以摄著协会员乔天富6为原告的案件有15起,其余普通会员3起。在摄著协会员为原告的案件中,协会均出具了其会员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证据。鉴于乔天富、刘飞越等人与侯建江签署了特定摄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授权协议,授权侯建江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其个人所创作并发表的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性权利。所以在以侯建江为原告的多数案件中,与摄著协相关的只是侯建江作为协会副总干事的身份介绍而已,摄著协所起作用无法甄别。

Table 2. The case in which the “ICSC” was the plaintiff
表2. 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为原告的案件7
如表2所示,“摄著协”作为原告的四个案件,结案日期集中在2019年,均为摄著协胜诉。有意思的是,这四起案件中,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作品著作权为同一会员武强所有,也就是说,在有案可查的时间内,摄著协仅为同一会员打了四场官司。与此同时,仅2018年,涉及“视觉中国”旗下的汉华易美和华盖创意两家企业的裁判文书总量就达3348件,比2017年的1831件,增长了45.31%。过去5年中,其官司近万件。并且超过八成的案件中,两家公司都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 [1] 。而摄著协也宣称,其集合中央、省和地市三级力量已组建起一支近两万人的维权队伍,8但是难以看出这两万人的维权成果。
虽然不可将摄著协和“视觉中国”等量齐观,毕竟非营利性组织和商业公司的维权积极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一家商业公司被误认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从侧面说明摄著协的工作成果不明显。另外,摄著协为会员维权也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而会员的知名度和作品价值差异明显,这也就不难理解摄著协仅为其著名会员维权了。当摄著协也积极为其他普通会员维权时,其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才能得以彰显。
3.3. 信息不够公开,且缺乏制约和监督
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通病,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社团,不受要求信息公开等一些行政法规的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会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发布一份年度报告,但年度报告并不是公开发布,社会公众对其运营情况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制约和监督。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官网上“关于本会”有《简报》栏目,但这并不是运营情况的简要报告,而是一些重要事件的报道。整个官网上关于协会的工作报告,只有2013年11月12发布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9,内容为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对未来工作的建议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按理摄著协至少已经召开过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但在其官网上几乎没有会员代表大会的消息,也没有发布工作报告。偶有工作会议类的动态消息,但会员无法依据这些信息监督其工作。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亦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这就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也确定了其垄断地位。具有垄断地位的组织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怠于行使职权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作品使用者、著作权人、其他社会公众等可从不同角度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第五章对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疏于规定,除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依职权从事监督外,普通权利人难以行使监督权。
实践中,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只做宏观监督,如列席重要会议和检查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等,无暇顾及具体业务行为。作品使用者和著作权人是直接利益攸关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就规定会员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如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侵犯,可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我国大多数的集体管理组织都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有或多或少的渊源关系 [2] ,这样的监督效果不言而喻。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不够且不为大众所熟知,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那里也体现得十分明显。
4.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突破方向
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起步较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更短,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完全可以理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营中逐渐形成“行政化”和“垄断性”的特点,公开透明不够,利益分配不清,监督效力有限,权利义务失衡,追求利益多而承担义务少,长此以往,权利人、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些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普遍性问题,摄著协也难幸免。对于这些问题的改进,笔者在学者们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破困”与“立信”两个维度提出建议。
4.1. “破困”:去行政化,强化行业的主导性
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去行政化,强化行业的主导性,也就是俗话说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其实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形式到实质上都未要求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和相应的行政机关保持紧密联系,但实践中这些政府指定成立的社团法人难以拒绝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介入。著名的出版法学者黄先蓉认为目前行政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渗透和控制超出了合理范围 [3] 。行政干预过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健康运转。摄著协的简介中明示:摄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另外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简介如出一辙,均强调行政机关的主管以及“唯一性”。为此,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应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领导层,相应机关也只能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不得介入各协会具体工作。
去行政化是从外部为摄著协松绑,同时应从内部强化其履职的能动性,也就是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受行政制约,欲作为而无法作为,另一方面又缺乏义务的约束,或者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去行政化是为其作为创造外部条件,强化义务则从内部要求其积极作为,善于作为。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规定非常不完善,仅第27条第2款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10因此未来修订时,参照他国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均衡摄著协与作品使用者、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应规定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罚则。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垄断地位,需研究适用《反垄断法》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反垄断法》虽无直接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但提供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
4.2. “立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监督
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转变观念,眼光向下,将著作权利人、著作权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当作它们服务的主要对象,受其托,忠其事,维护其权益,并受其监督,才能立信。我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发展缓慢,截止到2017年底,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仅 8907 人 [4] ,根本谈不上广泛的代表性。个人会员对其缺乏了解与信任已严重制约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这最终将严重影响我国著作权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普通著作权人更有能力维护著作权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除了组织的力量外,技术因素也是原因之一。11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积极研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著作权登记、识别、查询系统,使得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能以低廉的费用使用该系统。此外,移动互联时代,这些集体管理组织还应研发针对新技术侵权的防范措施,而不能被动地堵漏。
从著作权使用者角度来说,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是建立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易上。在我国,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作品许可使用有个别授权和一揽子授权两种模式 [3]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往往只采用一揽子授权模式,不考虑使用者的具体使用情况,不加区分地进行收费,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使用者的意愿。这种许可方式单一、交易技术滞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许可体系,造成了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紧张关系。多样化的许可条款以及交易技术的精进,可化解二者的紧张关系。如前所述,交易技术的进步有赖于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的建立。既要用技术解决数字化作品的授权难题,又要用技术便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搜索信息,获取资源,降低交易成本。
“立信”的关键还在于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社会公众参与进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定的监督体系不完善,力度小,且以行政监督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设置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建议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设置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负责人由领导层担任,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可由会员大会选举,并由会员大会决定监督事项。同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外部监督,尤其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不公开等问题,有必要在新法中增加年度报告公开制度,向公众披露集体管理组织的资金运用、组织运营、维权工作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才能建构其公信力。
5. 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来,是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对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发挥作品的著作权价值、活跃著作权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摄著协在过去十年中致力于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终结了摄影家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为摄影家讨回稿酬600余万元。首发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稿酬百万元的新闻事件,更被收入国家版权发展大事记。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摄著协在发展实践中的问题,笔者清醒地意识到,短期内,无论是“破困”还是“立信”,都难以有实质性推进。但笔者坚信,这是包括摄著协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方向。面对图片侵权的严峻之势,摄著协在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应致力于通过维权来“立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为著作权人维权工作上发挥大作用的同时,才能彰显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行文至此,尚有一个问题未解。本文一直未加区分地使用“图片”与“照片”概念,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官方译名是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也似有混淆“图片”与“照片”之嫌。因为“image (图片)”的范围远比“摄影(photography)”的范围要大;从表现形式上看,二者区别明显。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只能管理与照片(即摄影技术的产物)相关的事项,“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12故图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依然待解。
基金项目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8BXW042。
NOTES
*通讯作者。
1红仕:应依法严查“碰瓷式维权”背后的违法行为。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9/0412/c1003-31027806.html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年中国网络著作权产业保护年度报告》,第14页。http://www.199it.com/archives/869531.html
3http://www.100ec.cn/detail--6508473.html
4《入会细则》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年满18岁的中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拥有优秀摄影作品(良好传播价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摄权协):
一、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报纸、杂志和图书上发表4幅以上摄影作品。
二、在全国性行业摄影组织或省级以上摄影组织举办的摄影展览中入选4幅以上作品。
三、有8幅以上摄影作品被网络媒体或其他新型传媒采用。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和影赛中入选获奖。
五、由全国性行业摄影组织或省级以上摄影组织主办举行个人影展。
六、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个人摄影作品集。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参与发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各全国性摄影组织会员可直接申请加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可提出申请加入。http://www.icsc1839.org.cn/ruhui.html
5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拥护本会章程,至少一幅摄影作品在报纸、杂志、图书等公开发表或入选展览,或有五幅摄影作品在网络等传媒上公开刊载,及以合法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摄影作品相关权利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http://www.icsc1839.org.cn/detail_news_50717.html
6乔天富是中国著名摄影家、曾荣获“中国摄影金像奖”、“长江韬奋奖”等奖项。
7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并未包含我国各级法院全部裁判文书,该搜索结果是不全面的。
8http://www.icsc1839.org.cn/detail_news_120524.html
9http://www.icsc1839.org.cn/detail_news_50477.html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7条第2款规定: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11我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诉案件数量差距明显,音像著作权协会一年涉诉案件可达到数千起,而摄影著作权协会近年来涉诉案件屈指可数,仅有的涉诉案件也是为知名度较高的摄影家或作品维权。
12摄著协官网“关于本会”。http://www.icsc1839.org.cn/gyb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