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确立了家庭教育中政府、社会组织、家长的相关责任义务。而家庭教育的法治化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如各方权责不明晰、缺少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教育主体意识不足等。通过完善家庭教育立法,针对所面临的挑战,明确家庭教育公私权责范围、分层细化家庭教育治理、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与研究,形成国家、社会、家庭三方合力,支持家庭教育立法,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发展。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of China on the Promo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has established the relevant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parents in family education. The legaliz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faces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parties, lack of guidance on family education, and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parents’ education subject. By improving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addressing the challenges faced,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s in family education, refining family education governance, and improving the guidance system and research on family education, we aim to form a joint effort among the state, society, and family to support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 in China.
1. 引言
德国幼儿教育之父福禄贝尔曾说道: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补充而非替代。人的一生经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终身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塑造道德品行与构建知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习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1]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经济不断发展,核心家庭模式即一对父母与子女两代人的家庭成为我国当代家庭的主要形式,过去以血缘、姓氏为核心的传统模式消逝,家族文化、家风等类型的家庭教育不再是主流。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教育法迈向现代化。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在立法落实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难免会遭遇尴尬的境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难以向“问题家庭”出具家庭教育令;父母虽经过学校教育但未经历家庭教育的指导,且没有科学的指导;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还未完全苏醒,儿童被视为家庭的附属品而非独立的个体,但在教育上却把教育儿童当作国家的责任而非家庭的责任。当家庭教育职能失灵时,国家就有介入的必要,在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介入保护。
2. 家庭教育权的立法意义与本质
2.1. 个体终身教育发展的基点
家庭教育是人一生教育的奠基,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均为学习者,享有学习权。” [2] 首先在主体上,家庭教育法的主体不只是未成年学生更包括家庭主体成员,孔子强调“教学相长”,其内涵不是教师教授学生学习,主要指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延伸到家庭之中便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非单向教学而应当是双向的教与学,能够促进各个家庭成员的终身学习观念。其次在教育内容上,家庭教育中强调生活教育,注重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生活习惯的养成、伦理道德的建构、性教育、爱情观等,成年的家庭成员都会是未成年人的模仿规范,一切生活行事准则也是家庭教育内容的一部分,其为未成年人所构成的价值观、世界观伴随其一生,重点在“立德树人”的品德与生活教育。最后在教育体制上,家庭教育承担着承前启后、融合贯通的作用,终身教育体系包括教育各个阶段,既有学校也有社会,家庭教育在其中所起到的就是联动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力量,实现教育的“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2.2. 以保护儿童权益为宗旨的教育
家庭教育能够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生存权、人身自由权等重要权益,每一个家庭的核心围绕儿童,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受益群体主要就是儿童。儿童作为中国未来的接班人,保护儿童的权益即是保护中国的未来。一从受教育权上看,现实家庭教育中的父母缺席问题严重,家庭教育立法保证了儿童的受教育权,作为儿童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教育责任从“失责”转变为“负责”。二从生存权上看,人从出生伊始是极脆弱无自理生存能力的自然人,父母教育是儿童生命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儿童的生命健康家庭教育占主导,奠定一个人的生活习惯基础。三从人身自由权上看,家庭教育立法能够保障儿童的个体发展自由,家庭教育之中能够充分尊重儿童的先天性差异,施以最契合的教育方法进行科学引导,给予最大化的自身自由发展空间。
2.3. 国家长治久安发展的保证
家庭教育立法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具有公益性的法律,其所产生的效果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家庭教育立法能够为困难家庭给予针对性的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相关的部门、社会机构为困境儿童父母给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用补贴等形式扶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3] 。家庭教育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与落实工作的公共服务性质,为全体公民的教育着想,缩小教育资源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同时教育自身作为“使人向善”的活动,能够促进社会的最大化幸福。约翰·穆勒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4] 。功利主义希望能够培养人们高贵高级的价值追求,把个人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联系起来,从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出发,通过追求个人幸福达到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功利主义能够兼顾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幸福,家庭教育立法从功利的角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最大化幸福。
3.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挑战
3.1. 家庭教育执法相关职能机构缺失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家庭教育有法可依,但相关单位执法权限尚未明晰。国家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家庭教育责任更多与父母的日常养育行为有关,如果立法贸然规定教育执法就会对家庭生活造成过度干预 [5] 。在《家庭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若发现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出现违法不良行为时,应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迅捷,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其约束条件较弱,不具有强制性,没有规定教育行政相关部门对懈怠家庭教育的父母作出罚款或行政处罚的权力。家庭教育执法部门相关职能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家庭教育监督、执法无法落实,父母拒绝相关部门的介入,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自身权益。
3.2. “生而不养”抑或“望子成龙”的教育处境
中国自古是重视家庭教育的国家,诞生了《颜氏家训》、《朱子家训》、《曾国藩家书》等家庭教育经典著作,中华传统家族文化注重家法、家风、家规,随着城市化经济发展,大家族形式家庭转变为直系两代人的核心双职工家庭,父母由于工作压力对子女的教育分身乏术,将子女教养的任务托付给学校教育,缺席儿童的日常生活教育,但是又寄予儿童厚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却不亲自参与教育而是将儿童送往教育机构,导致亲情缺失,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位老师第一位朋友,缺少父母的陪伴,儿童的心理问题增多,然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强调了父母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将教育的责任转嫁给教育机构,将抚养的焦虑转移给自己的孩子,其实质是家长自身的教育理念落后、缺乏教育意识,造成了家庭教育的难以落实的困境。
3.3. 国家公权难以干预家庭私权
儿童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是私事也是公事,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明确父母家庭教育的选择权与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范围,防止国家不当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孩子一直以来被当作父母的附属品,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的事情,每个家长的经济实力、教育观念不同造成了家庭教育的多样化。例如,近期“双减”的相关政策实行明令禁止课外辅导机构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日进行学科类培训,由此在家庭教育中催生出了新的行业——“住家教师”。“住家教师”能够为雇主家庭的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辅导学业功课、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等,全方位为学生学习生活进行一对一服务,工资能够开到上万元。然而“住家教师”问题相关教育部门表示涉嫌违规但整治难,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公权难以整治私权,“住家教师”能以各种其他形式出现,国家有关部门也难以介入家庭监督调查。实际上国家的教育立法要做的就是还原教育本来的面目,给予儿童美好的童年,在尊重学生受教育权上,国家应给予家长家庭教育权自治权最大化,但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保证教育的最大公平,缓解家长的教育焦虑。
4.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困境突破
4.1. 明确家庭教育各方主体的职责
国家介入、社会帮助与家庭自主三方在家庭教育法律中亟需理清权责边界,避免各方过度介入、逃避敷衍、权责不明等问题,构建多方主体协作家庭教育格局。首先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权责,政府应当是家庭教育的主导者。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起好主导作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同时为了防止国家过度干预家庭教育行为,需要设置相关的审查程序,对家长的教育行为、态度、家庭经济状况、儿童行为、心理状况等进行调查,必要时申请心理专家介入,对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进行评估。其次应当给予社会相关机构以激励,提升家庭教育服务专业性。社区、学校、教育机构等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直接传授者,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学校不止是学生的教师,更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教师作为家长外的学生密切关注者,能够及时发现家长与学生的教育诉求,能做到具有针对性的帮助,具体可以通过走访、电话联系、情况记录等,及时发现家长家庭教育失责行为给予批评,若构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时上报。最后家长应丰富自身教育观念,积极配合国家社会家庭教育的帮助,强化自身的身份意识。形成国家领导,社会参与,建造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家庭教育育人机制。
4.2. 细化家庭教育的法制规范与监督
从当前我国对家庭教育失责的惩罚方式来看,主要有对父母批评、训诫,对有关部门、学校机构处分,家庭暴力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惩罚难以治理家庭教育的大范围懈怠问题。
首先应当分层细化家庭教育法的规则,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家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情况程度分级分类具体化治理。其次,可以参考其他国家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做法条例,例如英国于1998年《犯罪与扰乱社会秩序法》中设立“养育令”,要求父母接受家庭教育的指导活动,不遵守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英镑的罚款 [7] 。对拒绝家庭教育指导、不亲责家庭教育的家长进行罚款或列入征信名单。
4.3. 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近年来,东亚国家在社会层面都面临着老龄化与出生率下降的挑战,核心家庭出现的教育焦虑、懈怠就是缺少家庭教育相关的指导。《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策略》指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四大支柱”:治理体系、网络支持、资源供给、人才保障 [8]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质量:第一,鼓励高校介入研究,提高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性,高校可以开设家庭教育相关学科课程与研究,我国家庭教育中教育焦虑、丧偶式教育、隔代教育、教育资源不均等问题众多,可以通过考察、实践、志愿等形式为家庭教育研究提供案例、理论支撑,提升我国家庭教育专业化。第二,数字化时代我国城乡信息化基础设施飞速发展,相关政府、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开设免费课程,完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 [9] 。
5. 结语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现代化的体现,家庭教育不止是家长的责任,更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家庭教育法是在家庭中以未成年人为权利主体,以未成年人的学习权为逻辑起点和规范基础,以家庭教育为媒介,以保障未成年人学习权实现身心才智全面健康成长为目标,所建构出的家庭教育法律框架。” [10] 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国家、社会、家庭三方必须协同共进做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助力儿童全方面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