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的认定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Exempt Property in Personal Bankruptcy
DOI: 10.12677/OJLS.2023.116834, PDF, HTML, XML,   
作者: 洪俊哲: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豁免财产个人破产人权住房Exempt Property Personal Bankruptcy Human Rights Lodging
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已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对市场退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豁免制度则对“诚实且不幸者”的最后保护,是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目的的重要形式,其中对豁免财产的认定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如何分别对生活必需财产、发展需要财产和具有专属性的财产中的豁免财产的种类进行筛选,以及对上述豁免财产种类以何种方式对豁免财产的价值上限进行合理规定,以最终做到平衡债权和人权的矛盾,并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同的国家对该问题基于其本国的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做出列举式、概括式、浮动财产价值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建立我国的豁免财产制度时,应秉持立法原意以期完整实现立法目的,兼采各国立法例相关规定,并依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融合多种相关学科方法,设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豁免财产制度。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it is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xit system.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exemption system is the final protection for “honest and unfortunate people”, which is an important form to achiev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exempt property that need to be solved: How should we screen the types of exempt property among the property necessary for life, property needed for development and property with exclusive property, and in what way should we reasonably stipulate the upper limit of the value of exempt property for the above-mentioned exempt property types, so as to balan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creditor’s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and safeguard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Different countries make different provisions on this issue based on their ow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legal traditions, such as enumeration, generalization and floating property value. Therefore, in establishing the exempt property system of China, we should uphold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to fully realiz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dopt the legislative examples of various countries to refin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place system and the time, an exempt property system that is suitable for our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is set up by integrating a variety of related disciplines.
文章引用:洪俊哲. 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的认定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6): 5831-583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34

1. 引言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以地方条例指引的方式进行试点,其中包含的豁免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使用概括性规定,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实际施行的难度较大。目前,国内学术界已对豁免财产的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讨论,对于豁免财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已无异议 [1] ,但对于豁免财产范围和价值的认定和限制却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当顺应豁免财产制度的设立本意设定宽宥的豁免财产范围和价值 [2] ;有学者则认为应当采取折中主义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取得平衡点;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豁免最低限度的必需财产 [3] 。

对于豁免财产范围和价值的认定和限制方面,现有研究更多关注豁免财产认定的定性问题,而缺少对定量问题的关注。对于豁免财产认定和限制由豁免财产的意义、目的和一般构成切入,阐明现存豁免财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引入域外国家的经验;对应当列举定量的豁免财产进行列举、对应当进行浮动调整的豁免财产进行公式界定;对于无法适用上述两种方法的豁免财产进行概括限制交由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目前我国个人破产豁免财产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豁免财产问题的起源

豁免财产是对个人破产的对象“诚实且不幸”的人的保护 [4] ,以保障其能够在完成破产程序之后有基本生活的保障、再次发展的必要工具以及不可或缺的专属性财产 [5] 。本质上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对经济发展作出的制度回应 [6] 。但是豁免财产的认定制度存在规定过于概括的问题,导致豁免财产的种类难以辨认,以及对豁免财产的价值缺少明确的定量限制。因此,豁免财产的认定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的重点。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省1、成都市2、东营市3等地纷纷开始展开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这些试点性质规定的出台实施弥补了我国破产法中缺乏个人破产部分的缺失,并且在一年多的实践中处理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为试点地区的债务人基本人权保障以及营商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长足的作用。

现通过对各地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的规定进行归纳,取虚拟变量1 (存在该规定)、0 (不存在该规定),见表1

Table 1. Summary of provisions of exempt property in personal bankruptcy in each region

表1. 各地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的规定的归纳

综上,我国的豁免财产制度对于生活必需财产方面和人身紧密相连的财产方面的规定,首先具有统一性,试点个人破产的各地都对生存资料、医疗用品、教育物品的留存做出了规定;第二具有概括性,除《条例》对总豁免财产价值上限进行规定以外,各地试点中均无总价值规定或者种类无价值上限。对于重大精神财产的豁免规定,我国试点的豁免财产制度偏向于使用列举方式列举勋章等表彰荣誉的财产,仅仅深圳和浙江同时规定重大精神价值财物和勋章等表彰荣誉的财产均为豁免财产。总体而言,此类规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此种规定对于处于发达地区似乎尚不足以构成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的法治化程度差异较大,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程度的培养也有差异,这就导致了试点制度在豁免财产方面的司法经验无法成功地推广到全国,以致无法完成该条例应当起到的先行示范作用。

3. 个人破产豁免财产的认定问题

3.1. 生活必需财产的认定问题

生活必需品的字意是指能够维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物品,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必需品的概念开始扩展衍生,其广义概念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耗品4;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长期持有的资产5。其中,消耗品的数量较多,单价较低,更新周期时间较短,因此关于消耗品的豁免财产认定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确定其总价值的限制在几何;而关于长期持有的资产,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分辨该资产是否属于保障破产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做出的关于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户均资产构成的报告可知,我国的城镇居民的户均所持有的房产价值占户均资产百分之七十 [7] 。因此,关于房产的豁免财产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房产之间的价格差异极大,因此不能将所有房产都进行同质化处理,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产人所得到的豁免房产距离破产人的工作地极远或者已经达到危房标准不适宜继续居住;以及出现破产人在破产之后依旧居住于市中心豪宅,这首先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其次也会让社会大众对此种情形发出质疑和愤慨;同质化的处理也会给司法工作人员以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带来权力寻租空间。因此,该问题亟需解决和明确。

第二,房产之间的面积大小同样存在差异。第一,在类似单价下,动辄数百平米的别墅和三四十平米的单身公寓显然不能都被模糊地认定为“一套房产”;第二,维持生活基本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积仅与人数有正相关关系。因此,综合考虑破产人及其供养人口和住房面积来确定豁免房产更加适宜,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面积现行相关法律并未给出规定。美国破产法对不动产的价值限制根据消费物价指数三年浮动一次,采用设定浮动价值的方式对豁免房产的价值限定 [8] ,这种方法更易于界定标准便于执行,但国内房产价格差异极大,如若仅设定一个价值上限,可能会出现在高房价地区无法保障住房的情况 [9] 。

3.2. 发展需要财产的认定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帮助“诚实且不幸”的负债人能够拜托债务的长期束缚以帮助其能够东山再起,因此对破产人的帮助在保障生存权的基础上还需要体现在发展权上,帮助破产人发展需要财产的认定是个人破产财产豁免问题中的核心。发展需要财产主要分为两种:一、一般职业工具6;二、职业所必要的交通工具7。判断破产人的职业财产能否排除在破产财团之外需要依照破产人的职业、职业工具的价值、一般公平市场的同种职业工具的价格来综合考虑。

3.2.1. 发展需要的财产的必要性问题

不同的职业需要用到各种不同的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用于职业的工具都能笼统地归于职业工具,某些工具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8。同时,在教育相关财产中,某些教育支出与教育接受者的未来发展是否存在极大影响,也需要进行判别。以期对破产人及其供养亲属的发展权进行保障,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

3.2.2. 发展需要的财产的替代性问题

职业工具的替代性是指满足必要性的职业工具可以被更低价值的同类替换物所取代,将原本高价值的职业工具与低价值的职业工具之间的价值差用做偿还债务 [10] 。由此可见,职业工具的替代性问题主要在高价值的职业工具上。同时,不同类型的职业工具之间的价值具有较大差异,不宜笼统地对职业工具的上限进行规定,而对职业工具细化列举的难度似乎过于巨大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时代会出现不同的新职业工具,因此如何把控对职业工具替代性的控制存在问题。

3.3. 具有专属性的财产认定问题

3.3.1. 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

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寄托了所有人的美好向往,能够维持所有人的精神力量并且引导“诚实且不幸”的所有人在经历过破产打击之后能够更快地重整旗鼓9,如若用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去清偿债务将会导致破产人在受到债务压力、破产压力之后失去精神寄托、激励的对象不利于破产人东山再起。从整体社会效应的角度来讲,该种财产的价值主要在精神层面并且仅存在于特定人的思维世界中,同时此种财产的精神价值往往要高于其物质价值。目前我国各地关于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均无对宗教财产的规定,这不符合我国的宗教信仰的现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口数以亿计,信教者也对宗教财产有精神上和形式上的依赖,需要通过宗教财产开展特定形式的仪式以做精神抚慰。因此,对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进行一定的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对于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中具有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不宜纳入豁免财产的范围之内。如何去衡量“个人精神价值”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孰大孰小以及如何去分辨精神价值是否真实存在问题 [11] 。

3.3.2. 与人身紧密相连的财产

与人身紧密相连的物质财产,往往带有救济或者赔偿属性10。具有救济属性的财产是债务人有权从社会或者他人处取得的以救济目的的财产。带有赔偿属性的财产则是有助于破产人因为曾经受到肉体、精神、财产上的损害而从加害人或者保险公司处取得的受偿权利。而现有法律对于这一部分财产的豁免规定的列举过于少,例如对退伍军人补助金、失业救济等财产缺少列举。并且未规定此类财产的上限和认定规则,导致此类豁免财产的存在可以便于破产人变换财产形式恶意增加豁免财产的价值。

4. 豁免财产的认定建议

4.1. 生活必需财产认定建议

美国破产法中对于不动产豁免的相关规定是:作为财产利益的上限是22,975美元,包括作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住处、墓地;同时,对于住处的豁免仅仅适用于作为家长或者没有家庭的债务人;不动产价值上限三年进行一次变动 [12] 。在我国,墓地的产权尚未有明确规定、将动产作为家庭住处尚无此风俗,因此无需考虑这两种财产的豁免;对于住处的豁免财产认定的主体限制,符合我国的主要家庭情况,保护家长或者无家庭人的住宅更有利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非家长而名下持有房屋的显然财有余力,不应当作为豁免财产;对于财产上限的规定,由于美国中央与地方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破产人可以从容地选择州法和中央法来选择合适的财产上限,因此美国中央法可以笼统地规定一个浮动的上限。而我国只有一套法律,需要面对幅员辽阔的各个地方,同时一些地区存在房价过高的情况,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依照当地制定上限,吸收美国浮动财产上限的经验。基于不同地区的公平市场房价等反映当地住房成本的信息做到因地制宜,仿照美国浮动财产上限的经验预先以公式形式设定浮动财产上限,将超出上限的房屋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在上限内为破产人置换房屋保障破产人及其家人的最低限度的利益。如若高房价地区无法进行适当的房屋置换,则应当按照配租型住房保障面积和当地公平市场租金,保留一年的租房资金,公式如下:

T > C | C = N * S * P

T < C | C = P M * N * S

式中:S是依照住房困难家庭的面积保障标准;N是破产人供养人数;PM是区县级公平市场租金(月/平方米);P是区县级公平市场房价(平方米);C是住房豁免财产的价值;T是住房豁免价值上限。

4.2. 发展必需财产认定建议

发展必需财产基础是财产和发展方式之间的紧密关联,而发展方式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与之相紧密关联的财产种类自然有所不同,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其相关联的财产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发展财产不宜进行列举性规定,依照日德立法例以民事强制执行规定为基础对发展必需财产的认定进行概括性、原则性规定,交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4.2.1. 紧密联系原则

紧密联系原则意在解决职业工具的认定问题。首先需要辨析的是某职业工具与破产人所从事职业的联系是否紧密,即是否存在某职业工具缺失破产人就无论如何无法正常完成其工作的情况。例如,音乐家的乐器、出租车司机的汽车、货运司机的货车……在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当下社会中各种职业不胜枚举,并且新的职业还在不断地产生出现,因此无法通过法条进行列举来囊括。司法工作人员就需要依照紧密联系原则来判定职业工具。同时,教育相关财产的豁免问题也应当遵从于紧密联系的原则,处理好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 [13] ,对受教育人必要的学历教育以及赖以生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辅助财产支出进行保留,对非学历教育以及无关乎生存的技能培训支出纳入偿债范围。

4.2.2. 同类替换原则

同类替换原则意在防止破产人通过更换高价值的职业工具来达到恶意增加豁免财产目的。职业财产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的政府指导价或者当地市场一般价格,且高价值的职业工具并不会对破产人正常完成工作产生影响,则应当将该职业工具替换为近似于政府指导价的同类物,缺少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当地市场一般价格的同类物,差额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之内。

将价格过高的职业工具和一般价格的职业工具进行替换是对债权人债权公平的考量,但有可能造成破产人失去职业发展的前景。因此,应当考虑职业工具的替换是否会使得破产人丧失职业发展前景。例如:设计师的高性能电脑,如若替换为一般价格的电脑很可能导致设计师的工作效率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导致该设计师丧失职业发展前景。在教育相关财产方面,学历教育支出超过当地义务教育支出的部分或者在高等教育中可以以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解决的部分支出,应当纳入偿债范围。

4.3. 具有专属性财产认定建议

4.3.1 . 自赋价值的剔除

自赋价值主要存在于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之中的精神价值,且其“自赋”的性质决定了该价值只能由所有人赋予且由所有人来解释,此类财产是否归于豁免财产的一部分主动权在破产人即所有人手中。首先,对于具有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的认定需要破产人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对其确有重大精神价值。第二,在“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精神价值”之间的博弈方面,则应将重大精神价值的财产的价值区分为:高价值财产、低价值财产。对高价值财产需要适用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破产人提出更为完整的证据,以保障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回应;而对于低价值财产的认定标准则应相对放松,以对破产人的个人精神利益进行适当的保护。

4.3.2. 对与人身紧密相连的财产的列举和限制

为明确豁免财产的种类,首先,应当进行明确的列举,将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退伍军人补助金、扶养费、抚养费、赡养在列举于救济相关财产的种类并规定上限;将他人或者保险公司对破产人在肉体、精神、财产是补偿列举与赔偿相关财产的种类并规定上限。第二,为防止“套壳”,应当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对该类豁免财产的认定做到实质重于形式,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考察财产的必要性,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考察债务人及其供养人的预期收入、支出、年龄健康状况,以维持破产人及其供养人的基本生存权,而不是维持其原本生活水平或者一般生活水平。

5. 结论

个人破产制度以容忍失败来促进市场竞争,对维持市场活跃、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豁免财产制度则肩负着维护破产人基本人权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两项使命,因此立法者需要理性、细致地设计这一项制度,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豁免财产种类规定更加细致,以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更新豁免财产的种类和价值上限,融合统计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对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三、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找寻双方的最大公约数,以获得理性和感性的允协。

NOTES

1《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2《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3《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4例如食物、义务、学习用品、医疗用品等。

5例如房产、交通工具等。

6是指个人所使用的,以便于个人以各种方式服务于社会并获取报酬并以该报酬为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具。

7即个人只能以交通工具为基础获取其主要生活资料,例如网约车司机、长途货运司机等。

8例如对于一个审计师来说,为执行审计程序有一件交通工具显然能够提高审计师的工作效率,但是此时该交通工具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审计师可以通过使用公共交通的方式来解决其工作中的交通需要,如若将审计师的交通工具看作是职业工具显然将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9如宗教用品,表彰荣誉的勋章等,此种财产的精神价值的产生依附于所有人的思维,因此此种财产仅对特定人会产生精神价值因而具有专属性。

10例如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此种财产的请求权无法脱离人身而单独存在,因而也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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