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利益问题因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形成,同时伴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使人们从奴隶社会开始至今对利益问题展开了富有哲理的探讨研究。长期以来,不同时期的学者由于各自所属的历史时代不同,导致在“利益”一词的见解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本文通过阐述他们各自思想主张的基础上得出利益概念。
2. 中国学者关于利益的理解
在中国先秦著作《六韬引谚》中指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表明先秦时期的中国古人就已经开始关注利益概念。但是,要深刻理解“利益”一词的含义,还需要从中国古人造字的字体结构展开两个字的具体研究分析。以“利”的字体结构上看,其是左右结构,左边为“禾”,右边为“刂”,字形所呈现的词义是用刀类器物收割谷类作物,从而获得生存所需要的粮食,所引申出来的意思是人的某种行为能够给自身获得某些好处。以“益”的字体结构上看,其是上下结构,上部分因中间一横从而使字体分隔为“丷”与“八”,二者相互的倒立可以实现相对的重合,但是“丷”比“八”笔画明显更短,所表现出二者是无法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下部分为“皿”,古汉语指的是某种盛装物品的容器;由于“益”古同“溢”,所表达的词义是容器中的水逐渐漫出,无法实现全部的盛装,引申出来的意义是增加、增多。通过对“利”与“益”两个字的字义分析可知,“利”表达为对物质的需要,“益”表达为数量的递增,“利益”一词可以理解为人们对物质的需要始终处于一种不断追求状态。由此可见,我国古人造字的智慧不仅彰显了中华文化深厚的底蕴,更在其中隐含了对利益概念的独特见解,这种见解属于简单的认知兼具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对于“利益”这个词汇,古人长期以来往往将其拆分为“利”和“益”两个字来单独使用。根据现有的历史文献记录,最早将“利益”两个字合并使用的情况出现在汉代的《后汉书·循史列传》中有所记载:“劝令养蚕织覆,民得利益焉。”按照古代文言文的解释,该“利益”一词指的是好处。在今天的现代汉语中,通过查阅各种词典都会发现“利”和“益”这两个字在解释“利益”一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可以用“利”来解释“益”,也可以用“益”来解释“利”。无论是《辞源》还是《现代汉语词典》都将“利益”定义为“好处”。然而,这种对“利益”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浅显层面。在更为深入的哲学层面,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对“利益”给出了更为精确的注解,将其解释为“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不同需要”。这种解释更为全面地揭示了“利益”概念,即它不仅仅是一种好处或益处,更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追求和表现出的各种需求的集合。
我国古代对利益概念的理解始于利益问题的探讨,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的伦理道德思辨,尤其是关于义利之辨的深入讨论。这时期,各学派思想家就义与利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自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被视为最早系统探讨义利关系的思想家。他倡导以仁义道德为核心,对功利主义思想持批判态度,强调义与利的对立性。在《论语·里仁》中,孔子明确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一观点的阐述深刻反映了孔子在道德价值观方面对利益的追求是审慎的态度。儒家学派的后继者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义利关系。他坚持认为,人们应当专注于义的追求,而不应过分关注利益。孟子在《孟子·离娄下》中提出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的论断,进一步强调了高尚的道德行为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然而,到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重要人物荀子,在义利关系上则呈现出与孔孟不同的观点。他在《荀子·性恶》中阐释了“人之性,生而好利”的论断,认为人天生就有追求利益的本性,还认为,在义与利的追求上,人应当两者兼顾,但应将义置于利之前。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孔孟将义与利处于完全对立的格局,更加贴近人的本性,也为中国古代思想家们进一步探索利益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儒家学派的思想家们通过不断地辩论和思考,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义利观,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建设和利益追求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在先秦百家争鸣和学术繁荣的时代,墨道两家学派在义利观上也有各自的学说主张。生于春秋晚期的墨家学派的开创者墨子,其对于义利关系的看法与儒家学派有着显著的差异。他坚持一种务实且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义利观,坚信“义”与“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他强调,人们不应仅仅追求道德的崇高而忽略实际的利益,也不应只看重利益而忽视道德的准则。在《墨子·经上》中,他明确指出:“义,利也。”然而,墨子的这种思想在古代并未得到统治阶级的广泛认可,儒家思想对于义利观的看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限制了墨子的义利观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义利之间的关系,并试图寻求一种更为全面的理解。明末清初颜李学派的创始人颜元坚持认为义与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并在《颜元·四书正误》一书中明确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这种观点更是对墨子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和深化,为当时的社会思想带来了新的启示和贡献。道家学派在探讨义与利的观点时,既不同于儒家对道德的推崇,也不同于墨家对义利统一的看法。道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庄子在《庄子·齐物论》中提出了一个深邃的见解:“死生无变于己,而况利害之端乎。”这句话深刻体现了道家无为而治、超脱世俗的哲学思想。道家主张顺应自然,既不过度追求道德上的“义”,也不过分执着于物质上的“利”,而是追求一种内心的宁静与平衡。
中国历经几千年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时期的思想家对利益问题的探讨,往往局限于哲学、伦理学和社会政治思想的范畴内。他们对于利益的理解,大多停留在对义与利之间关系的争辩上,缺乏实质性的突破和深化。这种局限使得在面对复杂的现实利益问题时,往往难以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他们学说主张为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套切实有效的机制,具有各自时代的历史贡献。
直到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我国学术界对利益问题的认知显然突破了义利之辨。当代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审视利益概念,并通过对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多个层面深入地研究利益问题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就,这些成果为利益问题的探讨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根本的指导思想,由此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众多学者对利益概念的阐释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为基础开展理论研究。然而,由于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至今国内学界对利益概念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沈宗灵、凌厚锋和蔡彦士等学者为代表,从需求出发,强调利益是满足人们自身欲望的需要。第二种观点以薛永应研究员等为代表,从满足需求的对象入手,将利益定义为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具体物质对象。第三种观点以王伟光、张江河等学者为代表,从关系出发,将利益视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物质关系或价值关系。这三种观点在当今中国学界对利益概念的理解上颇具代表性,各有千秋,值得商榷,但以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利益概念,为进一步深入探讨解决当代中国利益问题提供了哲学层面极有价值的思考,也为本文提出利益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3. 西方学者关于利益的认识
在西方语境中,“利益”这一概念可以用多个英文单词来表达,其中最为常见的是“interest”“benefit”和“profit”。这些单词不仅指代“利益”这一核心含义,还涵盖了更广泛的语义范畴。“Interest”这一单词源自拉丁文“interesse”,它不仅用来表达“利益”,还可以用来指代“权益”“权利”和“股利”等概念。其原始含义强调了与某人或某事相关的、具有影响力的或重要的内容,这一解释至今仍在英语体系国家的“利益”定义中有所体现。“Benefit”则更多地被用来描述某种“好处”“受益”或“优势”,强调了从某事物中获得的有利结果或积极影响。“Profit”一词则侧重于经济层面,指代“收益”“获益”或“盈利”,通常与商业活动或投资回报相关。尽管这些单词在表达“利益”时各有侧重,但在实际应用中,“interest”一词常常作为表达“利益”的首选词汇。
在西方,对利益概念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逐渐深化和明晰。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由于当时的社会处于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和对自然的改造能力有限,导致对利益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缺乏清晰的体系。然而,这正是西方对利益问题思考的起点,起源于此时的“古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位杰出的古希腊哲学家在关于利益认识的阐述上,可以分别从《柏拉图对话录》《理想国》《政治学》等著作中寻找答案。苏格拉底虽然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但可以从《柏拉图对话录》中挖掘其思想主张,他以善恶作为衡量道德的标准,认为只有善的行为才能够获取真正的利益,提出:“‘正确的思想必然导致善的行为,错误的思想必然导致恶的后果’[1],‘因为一切善的东西都是有益的’[2]。”柏拉图以正义与非正义的角度来表明其对利益的主张,所撰写的著作《理想国》中指出:“正义是为强者的礼仪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自己有好处,有利益[3]。”亚里士多德从公民政治权利和财产所有制方面分别进行探讨利益问题,在《政治学》著作中阐述了每一个阶层都有着自身的利益,都想成为国家的统治者,获得拥有最高的权利,并强调:“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使利益脱掉了原始的自然财富实物形式的外衣[4]。”
除“古希腊三贤”之外,色诺芬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是最早从经济学角度思考利益问题的西方学者,他将经济与物质利益相结合,认为追求物质财富即追求利益,并指出:“财富是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利益的东西[5]。”然而,这种学说尚未触及市民社会层面认识利益概念。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对利益概念的认识与色诺芬存在显著不同。他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共妻”思想,强调财产私有是人类本性的需求,并深刻认识到物品交换对利益产生的影响。这种观点标志着从市民社会的视角出发,西方学者对利益概念的认识已经有初步的萌芽,为后续利益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西方进入文艺复兴的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终于挣脱了跨越千年的中世纪神学的桎梏,迎来了学术发展的繁荣时代。在这一时期,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杰出思想家纷纷从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伴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以爱尔维修、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的诞生。爱尔维修基于物质利益原则而所撰写的著作《论精神》中指出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认为个人应当放弃狭隘的私利,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强调利益是人们行动的驱动力,“河水是不同河源倒流的,人们也不会违抗他们的利益的激流”[2]。边沁以功利主义的角度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衡量人们幸福与否的标尺,并进一步指出民主政体形式最符合国家的利益,因为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福祉。密尔以集体利益的视角探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所撰写的《功利主义》著作中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善待,并认为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集体利益,这种政治思想反映了密尔对于社会和谐与共同发展的追求。这些学者的思考,不断推动着西方关于利益问题的认识向前发展,使得利益观念更加丰富和完善,他们的观点不仅为后世的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也对社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洲是世界资本主义最早萌芽的地区,西方学者也着重开始更加深入地研究经济利益。古典经济学家在这一时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他们的理论对于经济利益的理解产生了深远影响。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威廉·配第作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主张将利益与人类劳动相结合,以劳动价值论阐释个人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具体劳动,但因其未能认识到抽象劳动是价值的真正创造者,导致难以对利益概念的研究形成新的突破。亚当·斯密所撰写的代表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强烈地主张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劳动价值论探讨财富的创造和增长问题,将利益研究扩展到市民社会的分工、交换和分配体系中,使利益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大卫·李嘉图是比较利益理论开拓者,他以功利主义思想出发,阐述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利益思想为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诞生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为理解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近代西方学者对利益问题的研究不仅限于理论探讨,法国的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而且对利益概念进行了定义。他在《自然的体系》著作中将利益定义为:“利益是每个人基于自身性格和独特观念,将其幸福寄托在上面的东西;简而言之,利益即我们每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这种定义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具有局限性,因为它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的欲望追求,带有明显的利己主义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所有西方学者,尽管他们在利益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由于未能完全摆脱唯心史观的限制,也缺乏对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全面理解,因此在揭示利益本质和阐述利益含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些学者对利益问题的研究为后来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观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正是通过对这些学者的观点进行批判性继承和发展,从而建立起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物质利益观。
4.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利益的论述
在近代,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真谛。市民社会成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交织的舞台,为马克思提供了独特的观察视角。回顾马克思的著作,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利益是他走出唯心史观迷雾的关键线索,为创造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提供了重要指引。尽管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撰写著作中多次提及“利益”一词,但他们并未给出该词明确的定义。然而,通过细致解读这些文本,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利益的内涵。他们是从物质利益的维度出发,将利益与实践紧密结合,深入探索其背后的社会历史规律。这种研究方式不仅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且创立了唯物史观,为我们正确认识利益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早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属于青年黑格尔派,但他们的思想随着不断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而发生了转变,都转向对青年黑格尔派的驳斥,从而批判了唯心史观,推动了唯物史观的创立。马克思大学毕业后,在1842年10月开始担任《莱茵报》的编辑和报纸撰稿人,由此深入关注并思考社会现实问题。他在1859年所完成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了这段人生历程,指出:“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6]马克思在莱茵地区工作期间,目睹了农民的贫困生活,他们为了生存而捡拾枯树枝作为燃料,却被统治者以盗窃林木罪的法律制度进行审判和处罚。这一事件深深触动了马克思,促使他在《莱茵报》上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为贫苦农民的利益进行了辩护,并强烈批判了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手段压迫人民、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行为。在这次辩论中,马克思深刻认识到法律与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并指出:“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7]随着在《莱茵报》的工作和社会阅历的积累,马克思对物质利益的探索也逐步深入,从物质利益的客观关系拓展到经济关系领域的研究。这一转变促使马克思从市民社会的视角阐释利益的范畴,深刻认识到利益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源泉,进而提出唯物史观的重大发现,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马克思的亲密战友恩格斯出生于资本主义家庭,却对贫苦大众充满同情,他深入英国的工厂和工人居住区进行实地调研,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剥削的实质,进而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了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恩格斯详细分析了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认识了物质利益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决定性作用。这种认识促使他转向了对物质利益的研究,深化了对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理解,也为唯物史观的发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撰写的代表性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8]从这表述可以知道,人类需要生存必须依靠物质,而人类对物质获取就需要依靠自身作为主体的生产劳动,从而实现对客体(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满足,这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就是人类最基本物质生产活动。由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揭示出了利益的真正源泉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
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以唯物主义的视角批判了黑格尔的哲学,纠正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观点,提出正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的存在。在这里,市民社会并非指一个具有特定利益的群体,而是指由社会中众多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所构成的复杂社会关系网络。这个网络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和经济交换形成,构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恩格斯所撰写的著作《论住宅问题》中也强调:“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9]由此,市民社会所指的是这些利益交织、交换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恩格斯为马克思所写的传记式文章《卡尔·马克思》中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藐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10]正是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揭示了物质利益的本质,即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摒弃了一切旧哲学对利益问题的片面看法,为当代中国学者深入探讨利益概念提供了科学的指南。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深入分析,可以为利益提供全新的阐述:利益是指当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的需求时,在需要的主体间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形式。这一理解突破了传统的视角,将利益视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核心要素,为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利益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5. 利益的定义
人类要全面深刻地解析利益概念,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利益的论述中寻找答题,通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论出发,追溯利益的起源和发展。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现,其产生并非孤立于人类社会之外。从发生学、历史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来看,利益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尽管利益在原始社会就已出现,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共同生活和劳作,私利尚未形成,因此利益的概念并未凸显出其独特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然而,随着私有制社会的兴起,个体从总体中分化出来,形成了独立的个人私有财产,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逐渐复杂,同时社会实践活动的进行使得利益概念逐渐凸显出来,也成为人类研究的对象。
通过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阐释,结合当代中国学者对利益理解的研究,由此可以得出利益概念:即利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实践活动相互耦合,以满足主体在物质或精神上的需求的一种社会关系形式。这种关系是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因此,利益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且植根于人类社会的实践之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总之,本文通过深入地探析利益概念,可以为构建更加公正、正义、合理的社会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基金项目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利益机制及其应用视域下中国共产党百年民生政策的历史演进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SZZX21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