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交通、通讯的便捷化,人际联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化和扩延。同时,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利益主体的分化也带来冷漠、敌意和对立的可能。马克思指出,理想社会的本质即“自由人的联合”——一种既有分工也有合作的团结。在现实世界中,人际关系既有团结、合作的一面,也存在竞争乃至争斗的一面。前者如生产的协作、资源共享与友爱精神等,后者如因利益、争执导致的冲突和紧张。
种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对社会的团结与合作构成威胁,甚至会动摇基本的秩序基础。而轻率、盲从和放任也将带来可以预见的损失。如何形成良性的和谐共存关系,避免机会主义行径以抑制无谓的猜忌和敌意?如何实现社会的有序化?
不同学科、不同流派有着不同的界说和侧重。学界从政治、经济、制度、组织、商业、社会资本、分层等角度进行了种种反思[1]-[6]。也有学者探讨了信任的属性,指出其时差不对称、不确定、主观等特征[7],具有心理、社会、文化三重背景[8],其本质是个体面对复杂和不确定性时对依赖对象的时空维持[9],等等。
一个共识是——信任可以抵消和缓解社会不确定性;而且,作为复合的社会过程,信任与期望、安全、风险、信念、文化、道德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又深受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制约。但是以往的研究尚不足以回答,这些因素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结构性关联?如果有的话,它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与社会团结的关键环节何在?
事实上,经典学家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提示。譬如,韦伯的诠释社会学视信任为文化之要质,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将其视作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吉登斯关注风险与信任的共生,科尔曼强调互惠的预期[10],什托姆普卡勾画了信任的结构化过程,格兰诺维特指出了网络的信任内生性[11],等等。其中,韦伯的信任理念既描绘了行动者的内在念想,也阐析了外在的伦理、制度等规范的意义。这些论思构成我们进一步研究信任的基础,并可以之探问消除现代社会的种种紧张以解决潜在的社会冲突之可能途径。
2. 行动者的期待
首先,我们来看看何者将导致信任?
韦伯立足于理性行动论,将信任视为由法、惯例或习俗作保障的对他人行动的期待。“参加债务关系或交换关系的人都期待着对方行为举止的方式会符合自己的意图。存在于这两人之外的某种制度,它对此作出保障、命令、通过强制机器或社会不赞同,把这强加于人,……这种事实存在于纯粹的目的合乎理性的情况之中,因此每一个参加者都期望,而且在正常的情况下极可能这样期望:对方的行为举止会这样的,‘仿佛’他承认必须‘信守’业以答应的诺言为内容的准则是有约束力的”([12], p. 365)。
行动者的期望是信任的动因。这源于两个层次的保障:由于主观上相信这些准则在客观上的适用,实际上在其周围已经普遍流行(默契);还由于社会的赞同或不赞同会创造出一种惯例的保障,或者一种强制机器的存在会创造一种“法”的保证。韦伯的这些观点是关于信任动因的奠基性看法。在此基础上,社会交换论指出,行动者的期待除了既往规则的“默契”,还有一种获益的动机。比如,互惠作为交往规范很早便受到关注。马林诺夫斯基关于西太平洋群岛原住民的“库拉”研究[13],布劳对社会交换之互惠性的论述[14],帕特南指出的公民社会的团结,高瑟强调的作为正义原则的合作[15],都展示了互惠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价值。就社会交换论或理性行动论看来,信任与互惠是同构的;或者可以说,互惠是信任的本质。信任的实质即一种基于理性计算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于委托行动的收益权衡。1这种期待已不同于韦伯式期待的规约性,更强调行动者的理性选择。
获益的预期与风险的存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此,理性行动论与制度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界定。前者认为共同的互惠期待可以促成相互的信任与合作,而后者认为利益冲突将可能诱发机会主义风险。2二者貌似不可调和,但是都指出了合作的重要。只不过前者以乐观的前景赋予信任以良好的期望,而后者设想了某种悲观的景象而指出“机会主义”的风险。期待将导致信任,但是信任的确立也必然面临风险的威胁。那么,风险的规避是如何可能的?
3. 不确定性的消解
对于社会风险和复杂性,众多学者有着充分的估计。比如,霍布斯强调确立绝对统治的必要条件,把复杂性解释为法律和程序问题。舒茨立基于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认为复杂性根源于他我(相对于主我之宾我)的在场。而帕森斯强调社会结构中存在一种“双重偶然性(double contingency)”。
信任的功能就在于对社会复杂性,或者说是对不确定性的消解。现代结构主义的突出代表卢曼指出,信任作为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之一,与法律、政治等其他功能形态并列。他认为,信任以熟悉为初始条件,并且会随交往的扩散而向广远的社会结构蔓延。这一简化机制有着三个步骤:疑难问题由外在向内在的位移、信任的习得、外界信息的符号化[16]。最初,它是熟识环境中的人格互信;进而,随着交往的广衍而逐渐延递至经济、政治、智识等宏观系统。主体间的反思性互动对于信任的建立至关重要。
结构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吉登斯也强调了秩序塑造过程中的反思性特征。在他看来,人的自我认同——自我人格、社会人格的觉知是现代性最本质的特征。对于社会而言,以正义、平等、自由为终极诉求的“解放政治”向以反思性为核心理念,以自我认同、秩序的再道德化为目标的“生活政治”的转型是晚期现代性的使命。由于社会体系本身隐含的高风险性,同时又不提供个人信任所能提供的道德回报,风险的清除取决于两条途径:一是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性交流、沟通和相互敞开,二是生活政治的再道德化[17]。在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基础上,什托姆普卡强调了“实践”的循环往复的交互性。他认为,过去实践的影响不断变成未来实践的条件,这种无限的循环使所有的实践(尤指信任)都是可能的和开放的。经由行动者与外界之间循环往复的反思性互动,风险、不确定性被逐步移除。同时,生活政治再生出不断更新的道德实践,信任也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了行动者与外界环境的相融[18]。
反思性即一种自反性理性。在不确定性的消解过程中,结构主义者似乎淡化了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作为外在实存的角色,而赋予“实践”以一种主体性的建构意涵。社会自身和它提供的机会被正在进行的实践塑造和再塑造。行动者对自身及外在环境的不断反思使得风险和复杂性被不断移除。风险、复杂和不确定性影响了信任的确立;但是,信任一旦确立,它就具有清除这些复杂因素的功能。人际交往的反思性也因此有了很强的理性意味。因为行动者必须不断反思个体如何理性地自处、如何他处、如何处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塑造一种更合理安全的秩序。那么,对于结构主义者“忽视”的客观实存因素,比如社会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它们对于社会互动乃至信任的确立,将起到什么作用?
4. 作为担保的规范
行动者的期待是信任的动因,对社会复杂与不确定性的消解是信任的本有功能。期待之动因以及信任功能之实现都有待于一种保障力量——一种外在的规范来保证。无论期待源于一种由来已久的“默契”,或是源于一种“获益”的动机,显然都受到了某种秩序性的担保——即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法”或者内化的伦理规范的保证。只有在这些规范与伦理构成的道德氛围之中,社会互动才是可能的,社会复杂等不确定性的消解才是可能的。
这种机制首先表现为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确立的“软性”而可靠的心理基础,其次是较为“硬性”的法和制度所提供的一种强制性的体制保证。现代性反思所注重的个体的内在过程与外在环境的交互性虽然有所偏欹,但是都或多或少反射了这两个显然不同而互有关联的社会过程。
规范是社会合作与团结的基础。马克思的“异化”观与制度经济学的“机会主义”假定均指出社会关系的变异将危害人们的团结与合作。涂尔干指出,信任虽然首先基于社会整合的诉求,但是归根到底受到道德、伦理的约制。社会分工使得同质性的机械团结向异质性的有机团结过渡,后者使整个社会形成了强烈的相互依赖感、联系感[19]。在有机社会中,集体意识以分化的形式继续存在着——在整体层次上保留着最基本的、一致性的信仰和价值观;在中间层次上,原先统一的行为规范演变为各行业不同的职业伦理。信任天然潜藏于伦理、道德、观念等构成的意识体系之中,也寓含在更为强制性的结构性规则之中。
在现代社会,契约是信任的典型形式,这是涂尔干与韦伯的共识。涂尔干指出,契约的履行受到社会赞同、同情与良知等道义观念的支持,而不公正的契约以及欺诈、违约等行为除了将受到法律制裁,也必然招致义愤、憎恶,或某种源于传统观念的恐惧感[20]。不同层次的伦理、道德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信任不须明言也天然暗喻在社会交往之中。韦伯不仅指出规范保障信任的“软性”的一面,也指出其“刚性”的一面。比如,债务、契约等交换关系中的信任具有显然的工具理性,这种目的合乎理性的行动应该置于更宽泛的文化背景中理解,即它必然受制于人们共同认循的价值、伦理和观念。从新教与儒教之于“资本主义精神”的促发抑或抑制出发,韦伯认为由于文化基质的不同,信任对应着不同的伦理基础[21]。对于规范的“软性”的一面——即作为内化的伦理与道德基础,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并无本质的分执。而于“刚性”的一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强调道德约制的客观实存性,后者强调制度、“法”等正式规范的主观约束性([12], p. 365)。在契约或交换关系中,行动者的信任不仅有着工具理性质色,也必然映涉着外在规约呈现出的价值理性或传统理性的实质。
韦伯信任观体现着三种理性形式:存在于商业信任等契约关系中的工具理性;体现为文化背景的伦理、道德、观念之中的价值理性;表征为惯例、习俗、规范等强制性机制之中的传统理性。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价值合乎理性、工具合乎理性、传统理性以及情感非理性([12], p. 56)。信任至少涉及其中三种理性:就宗教信仰下的人际信任,是一种价值理性;就商业行为中的信任,含有工具理性的成分;就传统、习俗、惯例的保障,又有传统理性的涵义。这些因素成为信任之理性发轫的先河。
综合结构主义视角以及韦伯等信任理念来看,信任的理性化不仅要求以行动者的自我反思为核心特征,以个体与社会系统的互动为基本形式,而且要求以社会秩序的再道德化为根本的价值指求,要求道德、伦理、“法”等规范为信任确立一种实践的基础。概略之,信任的确立不仅缘于一种期待或愿景,不仅缘于它可以消解社会复杂与不确定性,也深深有赖于伦理、道德等规范供予的担保,有赖于一种秩序的保证。那么,信任依赖的这种秩序是何以可能的?进而,信任本身是否参与了秩序的重塑?
5. 秩序的理性基础
对于秩序之于信任的支持作用,现代社会理论大致有两种意趣:一种是“被动”而“消极”的,即结构主义视角关注如何在既有机制中消解社会复杂和不确定性;其二是“主动”而“积极”的,即社会资本视角关注如何通过合作性的建设而改进社会运转的效率。二者都强调优良而理性之秩序的形成。
如果说结构主义者力图从微观秩序的角度阐明心理过程与社会过程的交互性调适与互构,那么,马克思、齐美尔、涂尔干、韦伯等经典社会学家则从宏观角度解释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就本质论,信任与秩序是双向的关系。我们既需审视规范、惯例、习俗之于信任的引导和担保,也必须明确信任对秩序之反向塑造和引导,关注它如何通过合作与协调以改善社会运转的效率。
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对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22]。换言之,信任作为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能以利益之类的事物为中介,反之就是一种“异化”的人际关系。齐美尔认为,没有信任的社会是“一团散沙”,人们对秩序的信任构成社会联合的基础。同时,他也指出秩序有赖于人们之间的信赖,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建立在诺言践行等对他人诚实的确信之上[23]。在马克思、齐美尔、涂尔干等学者的述论中,信任(trust)与信赖(faith)、信仰(belief)等概念相互交织。信任不仅受到伦理、观念等意识形态的支持,它本身也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有序化。归根结底,信任的功能在于可以促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并以此消解复杂性而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一种秩序性“资本”,一种“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 [24]。
自布尔迪厄以来,社会资本一直被视为一种具有改良效力的与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并列的关系性资源[25]。作为社会资本之信任的形成有两种路向,一是经由宗教、伦理、观念表达的价值机制;二是由互惠、规范、网络等表达的社会机制。福山认为,信任存在于家庭、国家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群体之中,通常经由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建立起来[26]。帕特南指出,信任、规范以及网络构成社会资本的要素,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27]。信任的内在心理因素可以促成社会合作与团结,从而,社会意识也足以对某些不良现象以及“机会主义”动机产生良性的浸润。信任体现的合作与团结,它由此形成的交往基础,以及所导致的资源利用、制度绩效的优化,共同促成了良性秩序的形成。互惠、网络与规范既有平行、并列的一面,也有相互包容、整合的一面。
在韦伯、涂尔干等经典学家看来,微观人际交往的规则与宏观的伦理、道德以及强制性的“法”、制度构成的规范体系共同形成了坚实的理性基础。从微观角度看,行动者的互惠以及得失判断、授信可能、违约反制等工具性的选择与考量,与观念、伦理等道义价值并不相悖——一方可视为行动的理性目的,另一方可视为行动的背景和意义。就此而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乃至传统理性与道德规范是可以相互契合的。在信任关系的内在要求之下,一种秩序弥合的必要显现出来,即一种整合理性目的、伦理基础与外在规则的必要。
如果说,结构主义者强调不确定性的负面因素进而发掘其于秩序的矫正涵义,那么,社会资本视角更为强调信任的团结意义,一种正向的功能。它们均是信任本有的意涵,提示着秩序的优化与塑成。信任与秩序的双向性关系表现为:前者有赖于后者的担保与保证;而通过不确定性等社会复杂的消解以及合作与团结的确立,信任本有的功能也将促进良序社会的形成。
6. 信任的内涵机制
至此,我们可以大略勾勒何为信任之内涵机制。
第一,信任有着显然的期待性。团结义释可在原始仪轨、图腾崇拜等初级社会的先民回溯中获得印证[28]。由于社会结构的高度分化,现代信任的功能不再局限于一种整体性的紧合,更深透至亲熟、合作、共处、社交等微观关系的调适。作为人际关系的信任,或许有着社会网络的内生要求,但其心理促动首先缘于行动者之间的一种期待,即期望着他人将按自己意设行动的信念以及对他人人格、处世、观念的预判。
行动者的期待有着很强的理性质色。韦伯式的期待——“目的合乎理性”的对他人信守契约的预期,意味着承诺的约束力及其认同,也强调社会行动所受到的强制性规约以及文化、伦理等观念给予的价值规约。互惠意味着由规约到功利的转型,某种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相合。由于人际关系的分化和异质,现代社会的致信路径愈趋复杂。在私密关系中,基于血缘、亲缘或地缘的主体间承认成为团结的基础[29]。业缘、交换、公共领域等互陌或利益关系中,互惠、防范、制衡的考量构成合作的基石。在社团、社区、宗教、慈善等中间层次的群体关系中,共同的目标与默契滋生出奉献、公益、崇高感与使命意识,目标的实现需要分工、协作、慎思与周密的筹划,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互交织。
第二,信任的功能恰恰在于可以消解社会复杂与不确定性。在情感关系中,风险往往被漠视、淡化乃至于完全的无视。而在商业关系或者其他理性行动中,行动者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立基于风险、复杂性的权衡与排除。大体而言,风险和不确定性有两类。一类在信任关系之前即已存在,在功能的意义上,信任的目的就是消除这些复杂性从而提高社会效率——可称其为“外生复杂”。另一类即信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称为“内生复杂”。它们要么通过互动被清除,要么在结构化过程中被移除,或者被机制保障为不存在或不会发生。
信任使得经济、政治、智识等社会体系运转更为清晰、更可预测,社会互动带来的安全感又为信任创设了条件。如果社会复杂等不确定性没有及时清除,那么有两种潜在后果——随着新一轮的互动,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终将消除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信任;否则,信任的否定性反制——不信任将致使新的更切合的制度和规则的形成,而这又构成新一轮的关系规约[30]。
第三,信任的确立有待于某种或显性或隐性、或内在或外在、或软性或强制的规范之担保。固然,沟通、了解、交流和敞开等社会互动可以有效化解风险和不确定性,但是,从另一面看,互动本身亦有赖于惯例、习俗、“法”等制度赋予的强制性社会氛围,以及道德、伦理等意识条件提供的心理愿景。在韦伯、涂尔干等经典学家看来,毋论不同社会形态中的惯例、习俗、规约抑或明文的法律制度有何区别,它们均与伦理、道德、观念等价值体系一道构成可靠的规范基础,并以此保障风险移除的种种后果。
两种不同层次的保障的存在——价值理性的认同以及惯例、习俗、法等传统理性的约束,无碍于信任在本质上仍然可视为行动者互动的内在的理性化过程,它取决于行动者对可能风险的漠视、淡然及其应对风险的确肯。这些过程也反映了社会行动所受到的种种外界反馈。
第四,作为理性行动与关系模式,信任既得益于秩序的支持,反过来又促进了良好秩序的形成。信任与法律、制度、习俗等社会机制一道规约着人们的行为,它与外在秩序又有着复杂的互构。结构主义者槪化的“系统”(社会体系)实际指涉着政治、经济、智识、组织等领域的秩序要求,大致可以说源于帕森斯的社会结构论[31]。但是,信任作为一种交往秩序已逾出帕氏AGIL模式的无限循环四分,衍变为自由度更高的关系模式,不过仍然承继了系统论的功能意涉。
信任有助于秩序的优化与整合,同时也深受秩序的约制——伦理、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赋予的深层的内在约束,法律、惯例、习俗等外在规范规定了信任的形式和内容。在这一双向的过程中,理性既体现为行动者的利益得失的权衡,也体现为或软性或硬性的伦理、道德等价值形态以及制度、规则等法理因素的担保。它们足以消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确定性等复杂因素的破坏。
在经典学家中,韦伯首先赋予信任以特有的理性质色。其后,这一质性不仅由宏观结构到微观关系渗延,还生发了社会互动、利益权衡、规范与秩序等不同领域的分化。信任所涉及的社会过程,如行动者的期待与互惠愿景,以及不确定性、风险等复杂因素的消解,乃至经济关系、人际合作与团结所必需的伦理与规范基础等,本质上都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一种互构。
大致可以这么说,信任是行动者之间基于某种期待或预期而构建的一种交往契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自身意设的默契与承认。因之受到规范、机制的保障和规约,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倘或存在的情形下,交往行为仍然能按预设状态运行。这就是信任的价值。信任既可谓心理过程,也是人际关系,更是社会秩序。信任既有赖于秩序的支持,反过来又促进了秩序的运行。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期待作为信任之动因,风险、不确定等复杂因素的消解作为其本有的功能,社会规范为之提供可靠的担保,秩序既作为信任的基础又作为其必然的后果,这四个环节共同构成信任的内涵机制。
7. 结语与余论:何者将危及信任?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结构不断分化,人际联结也越来越细化、复杂化。从初民社会的部落、部族式的血缘、亲缘联结到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主权形制的界立,从简单的采集、狩猎式的生存方式到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职业分化与协作——无论是宏观的社会组合,还是以家庭、情感、职业形式的交往而形成的微观或中观的人际合作,在人类由蒙昧到开化的过程中,社会联合的方式愈趋多样,人际关系也愈趋复杂。但是,无论发生怎样的社会变迁,无论人类的组合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有一个因素始终没有也不可能消失——那就是人们的合作与团结。休谟曾经说过,人类惟有相互合作才有可能生存于自然界,甚至对自然界取得某种优势。信任正是社会团结与合作的必要基础。那么,哪些因素足以危及现代社会之信任?
第一,不当欲求冲脱了期待的合理范畴。
休谟认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32]。这一悲观判断似乎不足以摧毁韦伯指称的现代社会的身不由己的“铁笼”[33]。由于“霍布斯困境”的存在——出于侵夺、伤害、贪婪、荣耀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商业欺诈、网络诈骗、“碰瓷”等等各类信任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是偶尔一现之“激情”?抑或人性本身隐含之缺陷使然?
休谟之情感与知性的两分意味着在某些情境中理性面对激情时将无能为力。确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式的美德正义在近代社会关系的急剧重构中无法与马基雅维利式的生存策略匹敌。柏、亚二人的正义观稍有差别,但都认同勇敢、节制、智慧、正义等美德为秩序之基石,其于社会精英尤甚[34] [35]。马基雅维利一方面赞赏精英道德,另一方面又主张权变之策——即所谓“不择手段”[36]。孟子主“善”,荀子主“恶”,前者主张向天道靠拢,后者强调用制度补足。溯及宋明理学家的“天理”“人欲”说,均看出人性的可能失范之处。但是,仅仅诉诸人性之“善”、“恶”之辨,抑或理学家之“存天理,灭人欲”,均无法应付现代社会愈趋明显的多元分化及其“功利性”动机。现代社会由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转型,抗争诉求衍变为以生存、物欲、标识为目标的新型丛林法则,获得极度迸发的占有欲与激情失去了以往的逻辑限定。不当欲望的膨胀危及了行动者合理的期待范围。
第二,规范的失效也将损害信任的保障基础。
行动者之间的期待或预期,一方面有着互惠、互动等愿景之沟通理性的考量[37],同时也受到更为根本的伦理、道德等规范背景中价值理性与传统理性的规约与担保。强制性的法、制度等以及软性的道德、伦理、信仰等约束,不仅是互动的基础,也是风险消解的有力保证。由此,行动者的心理过程与外在秩序达成和解。在现代社会,这些理性基础可能受到两个层面的损害。一是,原有规范并不能适应社会变迁的要求。这既反映在人际关系方面,也反映在社会转型带来的结构性变迁上。以涂尔干的话来说,伦理、道德与规范所构成的“集体意识”必须与社会结构相适应,否则它就会缺席本应参与的社会过程,社会就会“失范(anomie)”。二是,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要求新的更有效的规范之形成。新的、更合理的制度与规则的形成,不仅可以弥补信任固有的缺陷,还可以避免落入黑格尔、泰勒式的人性承认难题抑或科斯、威廉姆森式的人性之回避的困窘之中[38] [39]。因为科斯、威廉姆森等制度经济学者倾向于强调资源、秩序的成本–效益的偏倚趋向,之于社会关系也是如此,而无涉人本身的质性分析。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诉求与原有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张力使得伦理规范基础在很多时候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从根源看,信任危机既可能缘于利益、欲望的不断膨胀和扩张以及某些负面因素的外显而致使社会行动失去预期,也可能由于原有的价值规范的解构而导致的秩序保障失能。制度的强制性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道德的缺位,但也许会导致社会成本的上升、人际关系的僵化、自由领地的消退等负面后果。理性的期待、沟通和互动在一定程度上足以抑制人性之“阴暗”,并可以重塑新的社会关系使种种不利情形予以纾解。总之,信任危机未必是利益冲突、生存窘迫之必然。理性之重新发掘与审视——制度、规范、惯例之范约,文化、习俗、伦理与传统的表达,以及行动者自身的反思与权衡,就不仅仅是奥克肖特式浪漫的道德缅怀[40],而是良序社会之至要。
NOTES
1科尔曼在理性行动的基础上建立了信任的模型。P = 获得成功的概率(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L = 可能的损失(如果受托人靠不住);G = 可能的收获(如果受托人确实可靠)。决定 = 肯定,如果P/(1-P) > L/G;决定 = 否定,如果P/(1-P) < L/G。对于P、L、G数值的估计,科尔曼认为与信息密切相关。“寻求信息付出的代价应当小于最终的收益,最终的收益在数量上与可能获得的利益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之和成正比”(科尔曼,1992:117-118、122、206-220)。
2Williamson, “Calculativeness, Tru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93) 34, pp. 453-500. 不过,格兰诺维特认为制度本身并不能避免欺诈,信任、期望、规范其实是“嵌入”(embedded)在关系网络之中的内在要求(Granrovetter, 1991)。格氏的“嵌入论”来源于波兰尼,后者指出经济活动及其制度沿革无法脱嵌政治、文化、观念等宏观背景(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Beacon Press, 2001)。格氏“嵌入论”虽然强调社会网络的内生性,但无法否定制度、习俗、惯例等外在因素的约束力。因为无论微观的关系因素抑或宏观的结构因素都只是反映了信任得以生发的一个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