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政策的嬗变:从“去家庭化”到“家庭化”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Policy: From “De-Familialization” to “Familialization”
DOI: 10.12677/ar.2024.114150, PDF, HTML, XML,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
作者: 胡照鑫, 周 云: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家庭政策去家庭化家庭化Family Policy De-Familialization Familialization
摘要: 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通过扩展公共服务体系减轻家庭负担,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变化,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再次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各国开始实施“家庭化”政策,强调家庭在照顾和支持中的核心地位。中国的家庭政策也经历了类似的转变。建国初期,“去家庭化”政策减轻了家庭负担,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照护责任回归家庭。近年来,中国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养老责任社会化和提供家庭支持等措施,逐步实现了“去家庭化”和“家庭化”政策的融合,体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之间向多元化与协调一致方向发展的趋势。
Abstract: In the mid-20th century, Western countries reduced the burden on families by expanding their public service systems. However, with the aging population and economic changes, the role of families in social security has once again received atten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countries have begun to implement “familialization” policies, emphasizing the core position of the family in care and support. China’s family policy has also undergone a similar transformation.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de-familialization” policy reduced the burden on families, bu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rought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e back to families.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gradually achieved the integration of “de-familialization” and “familialization” policies through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promoting the socialization of elderly care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viding family support, reflecting the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among the state, society, and families.
文章引用:胡照鑫, 周云. 家庭政策的嬗变:从“去家庭化”到“家庭化”[J]. 老龄化研究, 2024, 11(4): 1099-1104. https://doi.org/10.12677/ar.2024.114150

1. 引言

家庭政策的演变体现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家庭结构和功能的重新审视与调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经历了从“去家庭化”到“家庭化”的政策转变,所谓“去家庭化”是指通过政策和制度设计,减少家庭在社会保障、照护和福利方面的负担,将这些责任部分或完全转移到国家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反映了对家庭角色的再认识,也揭示了国家在应对人口变化、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的不同策略。

“去家庭化”政策在20世纪中叶的许多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实施。通过扩展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努力减少家庭在照顾儿童、老年人和其他依赖成员方面的负担[1]。福利国家的建立,如北欧的高福利体系,旨在通过国家提供全面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解放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的劳动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出生率下降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挑战日益严峻,各国逐渐意识到家庭在社会保障和个人福祉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进入21世纪,许多国家开始实施“家庭化”政策,重新强调家庭在照顾和支持中的核心地位。日本、韩国以及一些欧洲国家,通过增加育儿和家庭照护支持、延长产假和育儿假等措施,鼓励生育和家庭内部的互助合作,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和社会保障压力。

在这一全球背景下,中国的家庭政策也经历了从“去家庭化”到“家庭化”的显著转变。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共服务扩展是典型的去家庭化举措,而近年来的二孩政策和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则体现了家庭化的趋势。这一转变不仅影响了家庭内部结构和关系,也对社会整体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分析家庭政策的嬗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应对社会经济挑战的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对家庭和社会的深远影响。

2. 西方国家的家庭政策变迁过程

自从工业化以来至二战前夕,为了解决社会贫困、推动人口增长,西方国家逐步开始了国家对于家庭的介入与干预。贫困“个人归因论”的瓦解与结构主义视角下对“贫困”的重新认识,为国家干预家庭事务提供了合理性与必要性支撑,但是受限于对于贫困的认识仍然不足、资源配置的手段单一、经济发展水平有限,这一时期的政策大多仍集中于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家庭作为重要的生产与交换单位,为成员提供支持的功能没有改变。直到二战结束,西方各国开启了福利体制的建设进程,国家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介入到家庭事务之中,各国“家庭”所承担福利责任的程度开始分化,家庭这一私有领域的单位自此开始具有公私二重性,家庭内部的权力与经济结构开始与外部社会力量产生日益复杂的相互作用[2]

2.1. 学界的研究

相关研究中,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所开创的福利体制研究范式奠定了学界对于福利国家比较研究的基础,其提出的“去商品化”与社会分层成为研究福利体制差异的重要视角。但其观点也面临了一些质疑,有学者认为其理论预设了性别身份的劳动角色差异,忽视了家庭在福利体制中所发挥的作用[3],作为对质疑的回应,安德森于1999年在《工业经济的社会基础》一书中引入了“去家庭化”的概念来测度国家对于家庭承担福利责任的政策倾向与家庭承担福利供给的程度。除此之外,在讨论“去家庭化”时,安德森将保守主义体制划分为欧洲大陆和南欧两个区域,提出两个区域在“去家庭化”政策上的差异。之后,莱特纳完善了这一理论体系,通过对家庭支持政策与家庭减负政策的分析,将安德森提出的以家庭为主要照顾承担者的福利供给模式,分为“显性的家庭主义”“隐性的家庭主义”“可选择的家庭主义”“去家庭主义”,这样的划分被之后的研究所广泛采纳(表1)。

Table 1. Leitner’s typological framework for familism

1. 莱特纳的家庭主义类型学框架



去家庭化结构(家庭负担减弱程度)

支持家庭照护功能

(家庭支持程度)

可选择的家庭主义

显性的家庭主义

去家庭主义

隐性的家庭主义

2.2. 20世纪70年代以前:“去家庭化”的萌芽

以莱特纳的理论视角对欧洲各国的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各国家庭政策的发展差异[4]。包括芬兰、挪威、瑞典在内的北欧等国自20世纪中期就开始建立起广泛覆盖的社会福利体系,以瑞典为例,其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行全民养老保险计划,以保障社会成员步入老年后的经济安全。此外,瑞典还提供了具有普遍性的居家照护、日间照护中心与长期照护设施,减轻了家庭的照护责任,呈现出强烈的“去家庭化”。欧洲大陆区域的国家则呈现出中等化的“去家庭化”水平。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例,其倾向于社会保险的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安全,要求社会成员通过职业贡献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其照料服务与医疗服务的供给在此时还比较欠缺且存在一定的准入门槛,在老年成员的照料方面仍对家庭有一定的依赖,但较早建立的社会保障模式为广泛社会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这一模式,德国较早认识到并转移了一部分传统上由家庭承担的照护责任。

另有盎格鲁–撒克逊和南欧国家都具有较低水平的去家庭化水平。以英国为例,1984年英国建立了国民保健服务体制,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同年《国家保险法》建立了国家养老金制度,但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起步相对较晚,同时直接面对老年人的照护服务,政府介入程度较低,家庭和个人仍然承担较重的照护责任。最后是南欧国家,其“去家庭化”水平低于自由主义国家,原因在于南欧经济发展水平在欧洲国家中较低,无法支撑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同时传统的天主教思想和社会传统强调了家庭在照护中的中心作用,导致了公共服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呈现出很低的“去家庭化”程度。

2.3. 20世纪70年代:难以为继的“去家庭化”

步入20世纪70年代,国家对于家庭事务的介入开始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出现“滞胀”,限制了政府的财政空间,使得维持或扩展公共福利开支变得愈发困难。二是全球化、工业化带来的个人经济压力、人口流动和家庭结构的缩小,使得照护压力进一步加大,照护成本进一步上升。三是女性就业率的上升,这使传统上由女性承担的家庭照料者角色出现空缺。政府在家庭政策的制定中,逐渐引入了对个人发展、经济压力以及照顾责任之间平衡的考量。四是人均寿命的增长,对照护服务的需求亦呈上升趋势,这不仅催生了对更加可持续养老照护模式的需求,而且随着对老年人心理及精神福祉的逐渐重视,也进一步强调了家庭成员在提供老年照护中所应承担的更为重要的角色。

因此各国的相关政策出现了“再家庭化”趋势[2],其中包括一、赋予照料者时间权力,例如实施家庭照顾休假政策,允许职员休假照顾家庭老年成员;二、直接或间接的转移支付,例如实行照料者津贴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经济补助或税收减免,或为家庭提供住房改造金,帮助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三、提供照料者支持服务,例如为照料者提供技能培训和心理支持,提升照料者照护技能,同时关注照料者的身心健康。值得一提的是,在“再家庭化”政策进程中“去家庭化”政策也在逐步完善,而且相同福利体制的国家表现出的家庭主义倾向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国家,其内部的不同政策亦会表现出不同的家庭主义取向,所以说“再家庭化”政策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去家庭化”政策的终结,从“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也并非一个线性发展过程,亦不是简单的社会变迁,而是体现了各界对“家庭”在福利体制中所起作用的重新认识,同时也显现了在福利体制框架内国家、市场与家庭三者之间关系日趋和谐的发展趋势。

3. 中国的家庭政策变迁过程

相似的进程也体现在中国的家庭制度改革中。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血缘和家庭是每个社会成员社会关系的起点,同时儒家孝文化要求家庭内部的和谐秩序,倡导子女对父母的恭敬和顺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重要责任,传统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存在着极为浓厚的家庭主义氛围,政府和社会大多仅在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上提供支持[5]。清朝灭亡后,民国政府开始了国家介入家庭的初步探索,但由于国力有限、战乱频繁这些举措未能形成广泛的影响,到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后,农民生活得到了一定保障,但养老仍停留在传统的“血缘亲养”的阶段[6]

3.1. 建国初期:“去家庭化”政策的初步尝试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并推行计划经济要求实现资源的全民分配。在此过程中,国家将资源及其分配权下放给了单位和集体,单位和集体成为社会成员福利资源的分配主体。同时我国实施了城乡差异化的发展战略,拉开二元经济格局的序幕,在养老保障方面,为了解决城镇职工的养老问题,政府首先建立了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由单位代表国家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涵盖教育、医疗、养老、就业在内的全方位保障,体现了明显的“去家庭化”趋势,尝试减轻家庭在这些方面的负担。在农村,我国则建立的是“五保”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五保”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儿童,但其发挥的救助功能水平较低,是一项针对弱势群体的兜底性保障。人民公社制度指人民公社将土地和生产资料收归集体,实现统一组织生产的制度。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主要依赖于这一体系,人民公社在组织和协调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方面起到了核心作用,通过集体经济的形式为成员提供了生活保障,此后建立的福利院和敬老院等机构,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在养老责任上实施“去家庭化”的尝试,意图将养老保障责任从家庭转移给社会和国家。

3.2. 改革开放:市场化背景下照护责任的回归

至1978年改革开放,党和国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传统以工作单位和生产集体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挑战。养老保障开始向社会化、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的封闭养老保障制度,向政府责任分担的新模式过渡,鼓励社会和家庭承担更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就业终身制的终结也加速了这一进程,在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农民得到的保障大幅降低,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从集体转移到了家庭和个人。这一时期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呈现明显的“隐性家庭主义”特征,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的措施都不足,家庭被动承担较大压力,直接暴露在社会风险之下,家庭的脆弱性进一步上升。

3.3. 新世纪:养老照护的多元融合发展新趋势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中国的养老政策的发展面临着新挑战。个人经济负担的提升、双职工家庭中照料者的缺位、老龄化带来的更高照护要求、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4-2-1”家庭结构、个人主义与经济理性思想对传统家庭亲密关系的冲击等,无一不对我国的养老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7]。毕竟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养老政策也在这一时期不断地调整[8]

首先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2010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为我国应对老龄化、城镇化带来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框架。2011年我国开始试点城镇居民保险制度,为城镇非从业居民提供养老保障。2014年合并“新农保”“城居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实现了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促进养老制度向公平与和谐的发展。2015年和2017年我国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9]

其次是推进养老责任社会化。早在2000年,党中央就提出“家庭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2006年国家提出“建立市场化、现代化的养老服务体系”,2013年和2016年进一步提出“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并“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2019年国务院明确要持续完善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最后,在为家庭提供支持方面。2010年国务院就提出要发展家庭服务业,满足家庭在家政、养老、照料方面的基本需求。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我国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家庭发展”的概念,明确了家庭发展的方向和政策支持,其中涵盖了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家庭经济支持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国家政策向支持家庭发展、提升家庭能力方向的转变,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23年)》细化了这一发展战略,同年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也标志着我国养老体制向多元化的方向迈进。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对赡养老人开支实行专项扣除,标志着国家对于照料者的间接经济支持。2020年《民法典》提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提高家庭功能和能力的明确支持。自此,我国注重减轻家庭负担、提升国家与社会责任的“去家庭化”政策和提升家庭应对风险能力的“再家庭化”政策开始呈现出融合协调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国家、社会与家庭三者之间向着更加多元化与协调一致的方向发展的新动态[10]

4. 结论

各国在家庭政策的设计和实施上,都展现出鲜明的特色,这种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社会结构、文化价值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也是各国在其独特背景下的政策探索和实践。虽然这些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各自的成效,但它们并不能简单地被复制或照搬。每个国家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家庭政策,才能有效应对本国面临的社会经济挑战。

未来,全球范围内的家庭政策仍将继续演变,我国也在持续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通过深入研究和了解不同国家的政策经验,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示,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本国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家庭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家庭政策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中的重要作用。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研究”(项目编号:19BSH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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