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领域的算法歧视
1.1.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概念界定
我们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界定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即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主体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象是电商平台的消费者。其次,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表现为平台在算法的应用过程中带来的买卖双方交易信息严重不对等、消费者之间获得的推送信息的不对等以及其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1]。最后,具有自身的危害特点:一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中交易效率高,算法歧视发生的隐蔽性进一步加深;二电子商务领域中没有了交易地域的局限,算法歧视的范围无形中扩大;三算法歧视结合了算法歧视和电子商务的双重特点,不仅侵害了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还侵害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规制模式的研究,从多个角度提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2.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具体表现
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充分了解算法歧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本节主要围绕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的三个阶段展开论述,分别是信息采集阶段、特定推送阶段和个性定价阶段。
在信息采集阶段,算法歧视主要表现在信息采集算法的运作过程中。电商平台通过信息采集算法收集大量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的购买偏好、资金用途、购买能力等,形成消费者个人画像。然而,由于采集的数据和信息采集算法并不是完全中立的存在,它们会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影响,导致算法歧视现象的产生。此外,信息采集需要遵循几大原则,包括向消费者告知原则、在最小的限度内采集消费者信息原则、合法、正当的使用消费者信息原则,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采集信息,才可以保障信息采集的安全性,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2]。
在特定推送阶段,算法歧视现象更加明显。特定推送算法依据信息采集算法采集的大量信息形成的数据库,通过算法设计者的设定有选择地对消费者推送信息。然而,过滤偏差、关联偏差、不透明的标签划分以及排序的不恰当都会引起算法歧视现象的发生。
在个性定价阶段,个性定价是电商平台交易之前最重要的阶段,直接决定了消费者是否会完成交易。个性定价阶段的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即商家根据消费者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价格,这种行为的基础在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极度不对称。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具有隐蔽性,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良好的数据筛选和分析可以便于消费者从复杂大量的数据中获得最需要的数据,从而增进消费体验。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和规制模式的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1.3.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
1.3.1. 对商务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危害。在信息采集阶段,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害。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采集范围广泛,除了经过消费者同意的信息外,还包括对关联信息和其他未经同意的信息的采集。虽然信息数据是现代化商业竞争的最大资源,但电商平台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采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竞争,却忽视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平台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扩大自身的竞争优势,或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商业平台以获取利益,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散播消费者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信息,则会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1.3.2. 对电子商务线上交易秩序的侵害
电子商务领域的线上交易秩序是依据消费者和平台的信任基础而建立的一种交易秩序。算法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决定“人机共生”关系走向的关键要素,同时也带来了人类认知上的“黑匣子”。这种“黑匣子”限制了人类理解和使用技术的能力,引发了技术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导致了人类对算法的不充分信任。电子商务平台的算法歧视将会加剧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危机,从而损害电子商务市场依据此信任基础而形成的交易秩序。线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具有极大的不透明性。在个性推送阶段和个性定价阶段,算法歧视会破坏线上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3]。
1.3.3. 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侵害
电子商务领域中屡见不鲜的算法歧视现象将会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与电商平台的信任危机,从而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传统的市场竞争具有相对的透明性,而算法应用下的市场竞争透明性大大增加。然而,算法歧视导致的危害是间接引起的,但这种影响不容小觑。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算法歧视性定价,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会取得高额利润,但这种违背公平正义的定价手段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商品价格来估计商品价值,但歧视性的定价方式将会打破固有的价格机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维护好线上交易的信任基础,需要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2.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法律规制之困境
2.1. 相关监管法规的缺陷
2.1.1. 电商平台算法监管不足
电子商务领域中信息严重不对等与算法歧视的隐蔽性,导致消费者难以察觉算法歧视的影响并作出及时反馈,进而破坏了交易秩序,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平台经济对市场监管和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市场监管,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我国已对电商平台中算法歧视的监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监管缺陷。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并规定了信息安全义务和监督管理。然而,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多侧重于结果发生后的权利保护,缺乏对算法歧视的事前监管。电商平台对算法歧视的监管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技术落后和监管力度不够。
2.1.2. 电商平台数据监管不足
电子商务领域中数据安全对消费者权益和线上交易秩序具有直接影响。然而,我国目前对电商平台数据的使用和保管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中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各行各业数据安全的统一标准,包括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制度等内容。然而,对于电商平台的数据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对数据的监管不足主要表现为五点:一是各方主体对平台数据使用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数据监管难度增加;二是缺乏专门的敏感数据监管机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三是缺乏事前预防机制,仅在算法使用数据发生损害后果时进行治理;四是缺乏专业的数据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审查;五是现有法律对数据的采集、使用、分析等监管制度规定不足。
2.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2.2.1. 电商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未建立
电商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即电子商务领域中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由于整个过程中他们是通过算法程序进行选品、交易的,这里称之为算法消费者。当前的法律规定还不能有效避免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需要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
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在已经出台的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仅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要公开、透明,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要加以公开。此外,《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电商平台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立,还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规定比较零散、缺乏对各部法律适用空间的解释、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时法律保护的模糊性增加以及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在立法构造上存在不足等问题。
2.2.2. 电商平台消费者事后维权机制未完善
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中对于算法歧视的事后救济还存在大量问题。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维权机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大部分是笼统的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平台的相关义务,但并未对消费者权利受侵害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维权进行具体规定。然而,消费者维权困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消费者取证、举证困难、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以及消费者维权时间长、成功率低等。
然而,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消费者维权机制主要存在消费者取证、举证困难的问题。由于算法歧视行为及其隐蔽,使得消费者难以发现,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以后再进行维权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已经遗失了一部分互联网信息或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此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量十分有限,对于实行算法歧视行为的算法工具也很难深入了解并获取,这也导致了消费者获取证据和举证的难度加深。同时,在消费者取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平台和商家的不配合的情形,例如将相关信息已经删除或者利用之前提供的格式条款规避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消费者事后维权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 数字经济时代的难点
2.3.1. 算法歧视治理缺乏整体性思维
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作为推动力,已经引发了社会秩序的巨大变化。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立法部门相继颁布或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等法律法规。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在传达对算法歧视问题的重视,但通过数量取胜的方式构建法律之网,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削弱数据主体对算法歧视风险的评估和预测能力[4]。
2.3.2. 算法歧视治理缺乏事前预防制度安排
相较于数字企业,数字用户在信息、技术和经济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利受到算法歧视侵害时,由于高昂的事后救济成本,他们往往选择放弃。这使得以往的事后侵权救济制度形同虚设。此外,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草案对算法使用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但这些义务存在针对性不足、分散等问题,阻碍了算法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并存在规范冲突等法律漏洞的嫌疑。例如,欧洲联盟的“数据保护官”制度在立法技术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算法歧视的事前预测制度仍属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对现行法律的滞后性。
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方式上的漏洞,表现为滞后和零散分布;另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对象上的模糊性,无法准确界定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和本质。因此,通过对算法歧视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算法歧视的法律治理需要进行完善措施,这是法律领域对数字经济时代需求的回应。因此,当前亟需处理算法歧视问题。
3. 域外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3.1. 控制算法风险的欧盟模式
在数据控制者相关义务设定部门,条例规定允许第三方监管算法审查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围绕数据控制者,对算法系统存在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提出预处理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对数据保护的评估应包括算法系统提出的必要性以及预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如财产损失、差别待遇等。算法审查机制被视为风险管理的一种工具,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算法系统进行全周期监管,及时进行预测,这是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此外,条例中详细设定了建立专业审查机构进行监管。
在算法数据的风险评估中,数据控制者应与监管机构保持有效沟通。如果遇到缺少对高风险的缓解的具体办法,应在算法处理前进行交流。如果算法决策处理与数据保护法有冲突,或者数据控制者无法完全把控风险,审查监管机构应及时提供建议。通过处理前的有效沟通,可以降低不必要的风险。政府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各方因素[5]。
为了提高整体社会风险的分配效率,应从整个社会制度的视角来体现风险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平衡。风险评估的核心是关于技术民主的信息技术的透明性。从行政机构的风险评判经验的角度来看,数据保护的风险评价应将受益者和社会力量纳入其中。
欧美法律在相关实践中表明,为了更高效地处理数据,数据控制者内部应设立数据保护专员制度。数据保护专员应是独立的,该制度的设立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参与度和责任感,且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应开放透明。数据保护专员能有效沟通、监控相关行为,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建议。数据掌控者应公正平等地对待数据保护和公共基本利益,根据数据主体代表的意见来处理,以保障处理行为的安全性[6]。
3.2. 加强算法责任的美国模式
在算法决策导致各方产生不良后果后,算法决策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改变算法决策。政府通过立法来保障用户,期望消除算法歧视的影响。例如,各大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通过网络数据分析和甄别女性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这是对女性工作人员的歧视。通过对美国的《就业年龄歧视法》和《怀孕歧视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平等对待并未得到充分实现,违背了对平等权利的追求。因此,应该禁止使用与评估工作绩效相关的数据信息来评估员工的算法,违反这一规定将违反法律法规[7]。
在实践中,美国对《遗传信息非歧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地规范了算法决策中的歧视行为,并认真打击算法中的遗传歧视。这体现了对平等的追求。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违反算法推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惩处。一旦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此类行为,可以没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并根据违反程度的不同,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算法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监管,确保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3. 对我国的启示
在算法规制的路径上,中美欧在某些规制方法上达成共识,包括规范事前信息披露,激励事后原因解释,限制智能决策算法的应用范围,预测不可控风险,监控审查决策算法,强制事前备案,以及在事中审计中保留历史记录。同时,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对算法的法律规制仍面临重大挑战。立法领域落后于欧盟和美国,尚未构建完备的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将大数据算法作为重点进行相关规划,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对算法和大数据的熟悉程度不够。在监管中,对算法的实际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导致无法有效管控算法引起的相关危害,以及遭受算法歧视等侵权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力度规制算法歧视,并进一步研究如何在法律领域有效规制算法带来的风险。这需要从源头降低决策算法的安全风险,逐步加大对算法编程伦理的重视程度,建立对应的安全政策及规范,并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8]。
4.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4.1. 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算法的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在监管与治理方面受到更多专业性的影响与限制。参考国际上的其他国家的实际现状,以往以政府机构作为法律治理体系正在发生结构化的重塑。在社会与市场力量逐步融入治理格局的情况下,对算法研发者的技术责任方面的治理应当采用柔性的治理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算法设计者强调应让技术回归本质。在算法歧视的语境下,应当充分发挥算法治理技术管理的作用,并加强法律领域中对算法这一新兴技术的监管力度。从事实层面来看,对技术责任进行归化,是社会学家和科学家们共同努力的方向。算法技术自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手段,应当总结为事实范畴,这决定了其在规制世界中伦理中性的地位。从价值评估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算法技术在数字社会中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初步具备了“善”的基本属性。因此,强化对算法技术的发展是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算法技术从未脱离人类社会行为。尽管在数字经济社会中表现得更加隐蔽,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人的社会行为。因此,它也是法律在算法领域中直接规制对象,为算法歧视的相关治理提供了可能性。为了应对算法歧视治理的必要性,我们需要构建起平台责任与技术责任并重的责任分配体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往往是侵权发生后才会启动对算法相关企业的追责机制。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具,而是需要直接规制的客体。因此,必须构建起伦理道德与法律政策并行的责任体系。为了控制风险,应当将平台责任体系转变为技术责任和平台责任并行的双轨制责任。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算法决策的认知程度,应当将算法决策过程告知利害相关人。这不仅是约束算法设计者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赋予利害相关人避免遭受算法侵害结果的权利。这将对算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9]。
4.2. 强化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
在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已经成为了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企业凭借着海量的数据和算法工具,推动了社会的正向发展,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的财富。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利用算法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也伸入了个人隐蔽领域。为了确保公民个人及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导算法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加大算法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并强化这些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何促使利用算法优势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两点:首先,对这部分算法企业,应要求其公开算法,并公之于众其背后的原理,逐步建立一个得到社会普通民众信赖并愿意信任的算法世界,以此引导算法及大数据产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其次,应加强对这部分算法企业的监管与审查,严格限制其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内活动,尤其是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及处理的过程中,以及在算法设计人员的编程过程中,要以人为本,重视个人权益不被侵害,并应在道德与伦理框架内受到制约。
5. 总结
算法歧视问题作为新兴的社会问题,如同歧视问题一样,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想要消除这一新兴问题,是一项艰难的挑战,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就像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正义、平等和公正一样,至今仍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同时,算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其发展受社会公众对算法态度的干扰。作为法律人,对待算法歧视问题的想法与认知也在影响并决定着算法这一新兴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今天,法律相关领域对算法歧视的规制将面临各种阻碍。然而,我们的目标是驱散黑暗,法律就是为了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监管和规制算法歧视问题,而不是试图完全消除它。这需要我们不断努力,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