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靠地养老模式的保障功能及制度配置——以河南豫村的田野样本为例
The Security Function and Institutional Configuration of the Land-Based Pension Model in Rural Areas—Taking a Field Sample from Yu Village,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摘要: “靠地养老”是豫村老年人自生自发的养老模式,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式微、现代社会养老保障资源不足、实践中自我养老逐渐兴起的背景下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是以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农村集体成员权是“靠地养老”的制度基础,社会保障体系为自我养老提供了政策支持。“靠地养老”模式发挥了经济保障、养老保障、价值保障的三种价值功能。以此成为农村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益实践和探索,从而丰富学界对农村养老的认识。
Abstract: “Land-based pension” is a spontaneous pension model for the elderly in Yu village, which is form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cline of the traditional family pension model, the lack of pension security resources in modern society, and the gradual rise of self-pension in practice. Its economic basis is the farmland system with the right to contract management of rural cultivated land as the core, the right of rural collective membership is the institutional basis of “land-based pension”,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provides policy support for self-pension. The “land-based pension” model has played three value functions: economic security, old-age security, and value security. In this way, it has become a useful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in rural areas to cope with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so as to enrich the understanding of rural pension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文章引用:杜利利. 农村地区靠地养老模式的保障功能及制度配置——以河南豫村的田野样本为例[J]. 老龄化研究, 2024, 11(4): 1191-1199. https://doi.org/10.12677/ar.2024.114165

1. 引言

速度快、高龄化、城乡倒置、地区不平衡、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成为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显著特征。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的数据,2020年我国的农村老年人口(1.43亿)首次超过城镇老年人口(1.21亿),农村地区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高出城镇7.99个、6.61个百分点。1由于城乡二元分异的社会保障体系格局仍在转变过程中,加剧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农村养老距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弱有所扶等民生福祉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在家庭养老功能下降,社会养老补充不足,土地自我养老逐渐兴起的实践背景下,豫村老年人和耕地结合的“靠地养老”模式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方式。所谓“靠地养老”,简要地说就是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依托其拥有的耕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耕作自有承包的土地,获得农副产品以及相应的自给自足经济,自主地满足养老生活所需的养老模式。这使得中国广大农村人口严重的老龄化并没有构成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政策和理论意义,由此成为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和问题意识来源。本研究以豫村作为样本材料,以半结构式访谈和参与观察为方法进行质性研究。集中田野调查时间共两个月,一是2023年12月的预调研,用以对笔者主观上设计的主要指标体系进行检验;二是2024年4月的正式调研,此后亦多次追踪调查。

2. “靠地养老”模式的豫村样本

田野点位于河南省新蔡县地处河南省东南部,豫、皖两省交界,四市六县通衢,是一个典型的华北平原乡村。相较于华北平原北部拥有更多降水,地势平坦,耕地面积广袤且集中连片。村内户籍人口3118人,总耕地面积2700余亩,二轮承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户均耕地面积4~5亩,人地关系较为紧张。田野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治理、村庄人口结构、老年人生活状况、土地流转概况、农户家计模式等方面,为得出客观、真实、有效的数据,笔者以抽样方法对村镇干部、村庄精英、老年农民以及村外人进行访谈。将豫村“靠地养老”的现实情况概括如下。

2.1. 老人农业:豫村耕作的现实状况

老人农业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村成为现实。结合豫村情况来看,主要体现为“半工半耕”的劳动力结构和“退而不休”的家计模式,具体如下。

“半工半耕”的劳动力结构

“半工半耕”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描述和解释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概念[1]。这种“半工半耕”不仅是农民家庭的生计模式、经济模式,还体现为农民家庭的劳动力结构。据笔者观察,豫村劳动力结构的核心特征在于“以年龄为基础的家庭代际分工”。

a) 人口年龄概况

从豫村整体来看,豫村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村庄。由于中国农民没有法定退休年龄,在豫村的社会观念层面,当子女成家,或儿子分家,此时的家长就被称为老年人,其年龄在55周岁左右。根据豫村村委会编制的“一户一档”人口数据可知,在3118个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有654人,占总人数的20.97%,高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8.7%。长期在村居住的1682人中也以老年农民为主,60岁以上的有452人,与学界所揭示的“以老龄化为主要特征的留守村庄”[2]相似。另外,在村内906名老年人中,60~70岁以上的有356人,70岁~80岁的有72人,80岁以上的有24人。其年龄结构呈阶梯式的金字塔型分布,符合学界“老龄化村庄”的定义。

从单个农户家庭人口构成来看,豫村多子女家庭结构较为普遍。区别于独生子女家庭、两子女家庭,豫村老年人的子女数量大多在2个及以上,形成了“一对夫妻、多个子女、多层子代”的家庭结构。在豫村内506户老年家庭中,有一儿多女的家庭有113户,一女多儿的75户,多儿多女的168户。在这样多子女的家庭中,不仅多儿子,还多孙子,就意味着豫村老年人的养老来源不能完全依靠子女的供养,在必要时候,还需要帮助子女抚养孙辈。印证了“靠地养老”的实践基础,即在家庭养老养育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豫村老年人自己承担起养老责任。

b) 家庭代际分工

改革开放后,农民开始了自发的跨区域流动,形成了全国的劳动力市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从农村涌入城镇,形成了“民工潮”的社会现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逐渐脱离耕地,“离土离乡、进厂进城”寻找非农就业机会,改变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下的传统家庭劳动力配置逻辑。形成了“家庭成员部分从事农业、部分从事工业,或者一年中劳动力的部分时间从事工业、部分从农业”的家庭代际分工。贺雪峰将这种家庭内部分工结构称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3]

案例1:在外经商,季节性返乡务农。LZH,49岁,妻子47岁,儿子23岁,女儿14岁。夫妻在江苏从事小商品经营,老人在家种地,儿子、女儿均在上学。“江苏离我们老家近,光指着两个老人干不完地里的活,我们干的是小生意,不存在请假不请假的,有时间回去收割庄稼、翻地,也趁着机会带老人检查身体。总的来说,老人在家顾着地,我们在外慌钱(挣钱),家里忙了就回去。”2

案例2:在外务工,难以回乡务农。DBZ,35岁,妻子36岁,大女儿19岁,二儿子15岁,小女儿8岁。夫妻二人在浙江建筑工地打工,大女儿在学烘焙,二儿子及小女儿在浙江上学。“以前小孩在家(老家)的时候,就我和我老婆两个人在这边(浙江)还有时间有钱回去。现在三个小孩都带过来了,一家五口,睁开眼睛就是钱,压力太大了。回老家干农活一个星期,可以抵一家人半个月的开销。家里的地还是由老两口操心,不讲多的,他们种一点顾着自己生活方便就行。”3

案例表明,尽管豫村青壮年的季节性返乡状态略有不同,但其共同指向的是:乡村社会中的农业生产主要由留守在村的家庭成员承担。出于家庭经济压力的考量,农村家庭在劳动力配置上必然倾向于将青壮年劳动力投入到“半工”方面,这就使得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老龄化程度随之不断提高,老人农业成为“半耕”结构中的核心构成,以此实现家庭再生产。

2.2. “退而不休”的家计模式

从村庄耕地的经营实践来看,老年劳动力较大程度被束缚在“口粮农业”上,也构建了新型的靠地养老的模式,村庄老年人养老分为多个阶段,各阶段耕地发挥的作用有一定差别,其共同点表现为老年人依赖耕地进行自我养老,子女向老年人反馈的养老资源相对减少(见图1)。

Figure 1. Family planning arrangements of the elderly at different ages

1. 不同年龄阶段老人的家计安排

2.2.1. 低龄老人以高效种植为主

第一个阶段是年龄在55至65岁之间的低龄老人。这是青壮年劳动力步入老龄化的第一个时期。虽然他们不再具有工业劳动优势、被劳动力市场排斥,但充足的农业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务农经验,使其成为家庭农业生产的核心,对农业生产发挥出较高的效率和积极性。在豫村,低龄老人在完成家庭承包地的耕种之余,还有机会流转村庄耕地,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种地收入。基于这种耕地利用情况,豫村形成了“以粮食作物为基础、以经济作物为支撑”的双重农业种植结构。种植传统粮食作物能够保证农业生产的基本收益,保障土地种植的稳定性,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全部利用。而种植经济作物能够获得较高收益,为老年农民创造相对可观的货币收入,保证家庭农业经营的效益最大化[4]。在低龄老人的农业生产中,传统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相结合的双重种植能够为其获得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其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收入,基本与从事零工或轻体力劳动所获得的收入相当,且货币收入占主要部分。货币收入不仅能够保障老人独立的生活开支、人情交往开支,还能为子代家庭发展提供一定支援,帮助子代家庭实现稳定和发展。

2.2.2. 中龄老人以稳定经营为主

第二阶段为中龄老人,年龄在65~75岁之间。随着年龄的增加,中龄老人的农业劳动能力稍有衰退,对村庄流转耕地的吸纳能力也相对减弱。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已无高强度农业种植的可能,亦难以承担重要的农业生产任务。同时,中龄老人在完成“人生任务”后,逐渐与子代家庭分离,通过调整农业家庭策略适应“分家别居”的生活阶段。这阶段家庭策略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降低体力负担,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以转代耕,通过流转自家大田获得固定的地租收入。通过这种稳定经营的农业策略,增加其经济保障。虽然中龄老人不如年轻老人更富体力、农业劳动力优势也逐渐丧失,但他们通过及时调整生产策略,维持一定水平的农业收益,实现对家庭承包地的有效利用。

2.2.3. 高龄老人以庭院经济为主

第三阶段为高龄老人,75岁以后的老人,其身体机能迅速老化,仅能完成自我照料。一般会逐渐退出农业生产,退出对承包地的经营,将承包地给子代耕种。因此,高龄老人所耕种的土地面积仅为庭前屋后的“一亩三分地”,这就决定了物质产出的有限和适度。他们劳动的目的不再是物质生产,而是创造价值。这种价值体现为能够在村获得较高的生活质量,既能满足生存保障的目的,又能保留积极的社会价值。对于学界所认为的高龄老人应该退出农业,从事农业使“高龄老人得不到保障”的论断,大部分被访的高龄老年人并不认同,他们对此的解释是“老了再种点地不仅够吃够穿、能锻炼身体,还自由自在。”因此,豫村高龄老人通过从事具有较高价值生产性质的劳动,将土地生产转化为体现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价值层次的养老逻辑。

总体来看,“退而不休”是以养老为目标导向,能够适应老年农民群体漫长衰老周期的家庭生产行为:第一,“退而不休”以养老为目标。农村老人将无法投入市场的劳动力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以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方式获取稳定的货币收入和农副产品,满足养老生活所需,实现自主养老。第二“退而不休”以家庭为取向而非以市场为取向。老人的农业经营依然保留了小农经济的特征,不追求规模化的农业效益。第三“退而不休”围绕着劳动力水平而调整种植结构和方式。其既依靠经济作物、传统粮食作物、菜园地作物种植和庭院养殖等经营内容的灵活组合,实现自身劳动力的充分释放,又高度依赖农业机械和生产资料的高密度投入来解绑家庭内部的其他劳动力,保证相对较优的家庭整体收益。

3. “靠地养老”的多重保障功能

构成“靠地养老”的经济基础是农村承包责任制,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是其社会基础,其体现了宏观结构与个体理性的互动[5]。在“靠地养老”模式下,能够为农村老人提供经济、养老、权利上的三重保障,以增进农村老年人福祉。

3.1. 经济保障:提供家庭储蓄来源

从老年人自身的主观标准出发,自主的“靠地养老”为当下最现实的养老选择。即使这种养老模式是低收入的,远不能和城镇正式退休的职工相比,老年人与土地结合起来,能够增加家庭的净收入、获得农副产品的自给自足、缓解子代家庭的供养压力。

3.1.1. 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在农业现代化视角下,农村老年人耕种土地,在生产效率上是低效的。扣除生产资料投入及劳动力成本,种地甚至可能是亏本的,将陷进入不敷出的局面。然而,若从农民家庭经济需求的角度分析,老年人参与农业生产则显得“高效率”。这是因为,在许多农村家庭中,老年人在村庄生活、经营农业,其机会成本几乎为零。尽管农业产生的现金收益不高,但足以解决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从而提高了家庭的净收入。以豫村平均水平的农业经营为例,在考虑国家农业补贴后,无论是土地自耕还是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均能带来正向收入。

3.1.2. 获得自给自足经济

“与城市高度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同,农村仍然保留有传统的自给自足经济”[6]。农村具有大量未被货币化、未被算作收入的自给自足经济,产生去商品化的经济是农村老年人经营最重要的功能。养鸡喂猪、瓜果蔬菜、摸鱼摸虾,这种不需要付钱的生活,更有安全感、归属感、归宿感。在越是较为贫困的地区,这些自给自足的,低消费、高福利的经济就越是重要,保障了农村家庭基本的生计。

3.1.3. 提供家庭再生产资源

钱穆认为,家是中国人的教堂,中国农村家庭是兼具生活性、社会性与宗教性的三位一体的单位[7]。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的文化活力就是在世代之间,而世代之间的延续与变迁即是家庭的再生产。这是父代家庭向子代家庭绵延、子代家庭逐渐成为独立自主家庭的代际更替过程[8]。在城镇化发展压力下,父代一方面通过“长积累、弱消费”减少家庭资源消耗,另一方面,则为子代家庭提供资源、缓解子代家庭的供养压力。在豫村,有的老年人耕种较多的土地、还能为进城居住的子女提供丰富的农产品,补贴子女抚养小孩的费用。

3.2. 养老保障:积累自我养老资源

农村老年人能否实现自我养老,养老资源的积累是最重要的变量之一,其涉及两个核心层面:养老资源的获取和养老资源分配。养老资源的获取是由老年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投入时间决定的;养老资源的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则决定了养老自主性的实现方式[9]

3.2.1. 自我养老资源获取

从个体角度来看,豫村大多数老年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投入时间是由其身体健康条件决定的,他们对此的理解是“只要还能走能行,就要多做一点,万一以后动不了了,没人管”。正因为此,基于“合理的劳动形式和安排发挥出土地最大生产力”[10]的目标,豫村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普遍选择以“物质生产型”劳动将土地转化为充足的资源以应对当下的家庭开支与养老预期[11]

3.2.2. 自我养老资源分配

从资源分配角度来看,老年人为自己养老积攒资源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老年人对于自己的种地、务工所得具有自主的分配权和处理权。另一方面,能够根据子代家庭的发展需要和自身经济情况、身体情况的好坏来决定自己的收入如何分配。从农民家庭生计策略来讲,为了应对家庭养老的不足,老年人有必要为自己留存一定的生活开支。从农民家庭责任伦理来讲,老年人在家庭中依然保有着一定的父辈权威,能够自主决定家庭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3.3. 价值保障:强化人地互嵌关系

“靠地养老”这一模式在接纳老龄化、融入老龄化中,使农村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构建了“积极老龄观下的乡村结构和发展方式”[12]。“靠地养老”模式也超越了传统农村家庭耕种的“人依附于土地”的局限,形成了人地互嵌关系。具体而言:

3.3.1. 老年农民获得正向社会评价

除了养老资源外,社会评价对于老年人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积极的社会评价可以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从而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靠地养老”使得豫村实现了从“老有所为”的生产秩序到“老有所养”的生活状态的转变,践行的是“以地为本”积极老龄观。于老年人个体而言,“靠地养老”是老年人实现劳动价值的重要方式,通过持续劳动实现有效的社会参与,也能完成自我价值的再确认。

3.3.2. 农地制度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从城乡二元结构来看,在豫村,土地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更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农地制度支持认可“靠地养老”这一模式,承载的老人农业不仅在微观层面为老年人自养提供稳定的口粮与经济收入,且在中观层面保障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秩序[13]。一方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老年农民得以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从而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另外一方面,农地制度的稳定性也为乡村社会的秩序维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乡村社会依然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后方和蓄水池,体现出“靠地养老”模式及其资源配置与国家宏观布局的互构效应[14]

4. “靠地养老”的制度配置

对于豫村老人来说,集体成员权、耕地权与社会保障权构成了自我养老的制度保障,实现了国家制度体系对自我养老的形塑作用,能够增进农村老年人福祉,提高自“靠地养老”的能力。

4.1.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靠地养老”的制度基础

“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村庄老人自我养老的生成动力的形成依托于村庄结构。乡土村落既是农村老人生活的家园,也是进行自我养老的基础场域。无论法律维度、生活经验还是村庄秩序,村落都为老人提供了丰富的养老资源。

农村老人是扎根乡土村落的,集体成员依托村庄政治、经济基础以及各类法律关系、社会关系被法律确认[15],从而在法律上获得村民身份。我国《民法典》第96条至第101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第260条至第262条等间接承认了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也进一步规定了其成员资格。通过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为农村老人提供自我养老的制度空间。

在豫村,老年人可以通过国家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兴建住宅,满足其住宅问题,通过土地承包权解决农村居民解决温饱问题。也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分配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除此之外,村集体组织可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4

4.2. 耕地承包经营权为“靠地养老”提供资源保障

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与基础在于农村耕地。耕地是农民生活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土地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工具”[16],长期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即使是在现有社会保障突破土地保障的情形下,现行农地制度仍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创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健发展方面保障小农权益,为“靠地养老”模式提供有力支撑。

在“靠地养老”的家计模式中,不同年龄阶段的老人依据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体力劳动,实现了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利用。一是确保了老年人在土地上的权益,使农村老年人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二是带来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老年人可以通过耕种土地、参与农业产业链等方式获取收益,从而保障基本生活,此外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收取租金作为生活补贴,缓解了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压力。三是有助于农村年人换取养老保障,老年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亲属,以换取养老照顾,实现家庭养老,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4.3. 社会保障体系为“靠地养老”提供政策支持

在制度演进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从土地保障模式到社会保障模式的渐进演变过程,在“老农保”“新农保”“城居保”阶段的制度优化中,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目标。相比之下,2014年“城居保”并轨具有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能够满足广大农村养老基本要求,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基本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缓解了社会矛盾。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家庭养老扶持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社会保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包含的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在豫村,60~79岁的老年人能够每月获得109元,80~89岁可以每月获得129元、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以获得150元的养老保险金。二是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促进医养结合,减轻家庭养老的医疗负担。三是对家庭养老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出台政策措施,如税收优惠、家庭养老床位补贴等,以提高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积极性,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17]

5. 结论与讨论

“靠地养老”是历史的,是宏观结构与个体理性互动的结果,体现的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经济社会推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以地养老必然历史地消解,如上海郊区的农村。而在中西部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还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说,土地无法承担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全部成本,因此在传统土地保障模式下,广大农村居民缺乏足够的安全感,特别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方向就是要深化土地制度创新,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摆脱传统的“靠地养老”的路径依赖。

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发达国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路径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现与城市的均等化,基本经过了两个阶段: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一体化融合。

除正式的制度构建以外,还要积极力量,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养老支撑体系。在法律层面,以立法赋予农民养老保障以权威性与强制性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在农村老年人享受养老政策的权利方面,理应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救济渠道,以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项目“宪法人民观:构建国家统合原理的主体基础研究”(编号:SJCX23-2114)研究成果。

NOTES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国家统计局站,http://www.stats.gov.cn/sj/pcsj/rkpc/d7c/,2024-03-01

2注:受访人LZH,男,49岁,汉族,豫村在外务工人员,访谈时间:2023年12月20日,江苏。

3注:受访人DBZ,男,35岁,汉族,豫村在外务工人员,访谈时间:2024年5月1日,浙江。

4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40条规定:对符合国家固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1条、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9年《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都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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