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这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为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一种社会方式和治理模式,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乡村政府、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广大村民等多元主体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项乡村事务,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提高乡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新时代必须坚持以党建为抓手,引领乡村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工作,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促使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2. 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因此,围绕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一系列问题,学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与乡村法治化水平互动关系方面,于健慧认为建设法治乡村与党的领导及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领导乡村治理的水平呈现着正相关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领导乡村治理的能力越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步伐越快,质量越高[2]。朱政提出,“治理型法治”对治理效能的追求要求基层党委政府不断探索实践的新方案[3]。第二,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受制因素方面。从农村法律法规层面,孟莉认为现有的农村基层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更新仍然滞后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4]。从基层党组织层面,郭胜宇提出,部分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处理基层事务时缺乏法治思维,通过个人主观经验主义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严重阻碍了乡村法律治理体系的构建[5]。从乡村村民层面,胡晓伟等从四个方面出发阐释了村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权力意识淡薄,三是把政策当成法律,四是法治观念扭曲[6]。第三,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方面。文丰安从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开展村民法治培训、法治宣讲等方式,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需求感,让法治真正渗入其思想,让法律真正“下乡”为民服务[7]。从完善机制体制上,徐婧提出由基层党委牵头,由纪委监委、人民法院等机构参与,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考评制度,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8]。从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上,张艳芳认为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巩固基层党委的领导地位,通过党组织的法治化建设引领乡村法治化建设[9]。
既有关于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研究成果为本文写作提供了众多启示与参考,但仍有进一步挖掘研究的空间。现有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等领域,缺少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相关研究。为此,本文通过概括分析党建与乡村治理法制化互相耦合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探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从而探索新时代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法治建设和发展。
3. 党建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互相耦合
耦合概念起源于物理学,指的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中,由于各种相互作用实现彼此影响甚至相互联合的物理现象,社会学中耦合常被理解为事物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互动的关系。党建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之间便存在着一种耦合关系:党建工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起到了擎旗引航的作用,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有效激活基层党建发展活力。两者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作用。
3.1. 党建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引领作用
法治化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这需要基层党组织成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力量。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工作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历史和实践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一直发挥着核心和引领作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已成为我国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和特色。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快”。作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核心和战斗堡垒,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武装自身,发挥其政治统领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组织优势,以“法治、德治、自治”协同融合为依托,将党建贯穿基层法治建设的全领域、全系统和全过程,实现乡村法治化水平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凝聚乡村治理合力达到“善治”的价值目标。首先,党建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政治引领力。作为执政党,党组织在乡村治理工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政治上的方向引领、观念引领、政策引领、作风引领使得乡村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确保决策和实践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乡村治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轨道前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其次,党建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思想引领力。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需求日趋广泛。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满足农民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是其坚持初心和使命的体现。最后,党建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组织引领力。建立健全乡村基层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党的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规范和健全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制度机制,推动其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切实提高乡村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对乡村干部队伍的法治教育培训,推动乡村自治事务的有序开展,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提供组织上的保障和支持。在乡村治理中,党建通过这三种引领力的发挥,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促进乡村治理向法治化方向迈进,实现乡村治理的高效运转和社会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10]。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乡村就建立不起来。
3.2. 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对基层党建的激活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11]。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寻求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筑牢了党长期执政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
作为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乡村治理法治化为基层党建拓展实践空间、激活建设动力、创新机制路径提供了重要支撑。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将更多地参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承担起更为广泛的职能和责任。基层党组织通过参与制定乡村法规、推动村务公开、监督农村管理等活动,拓展了自身的实践空间,使得基层党建工作更加贴近乡村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另外法治化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不断增强自身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实践中,基层党建工作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问题和挑战,要求基层党组织更加主动地适应和应对,从而激发了其建设动力,推动了基层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后,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中,基层党组织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探索适合乡村实际的党建新路径。例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乡村治理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这些创新机制成为新时代基层党建的宝贵经验,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和模式。乡村治理法治化在与党组织互动过程中,激发了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基层党组织发展与完善。
综上,党建引领与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党建引领是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关键力量,同时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展开,两者构成了一种复杂、动态的耦合关系。在历史新征程中要坚持以党建工作为统领,以乡村法治为手段,两者互为表里,共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4. 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在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诸多内外部阻力,亟需解决和完善。
4.1. 基层党组织建设亟待加强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管党兴党,重在基础。基层党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也是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12]。但部分乡村地区还存在基层组织建设相对薄弱,有时无法有效发挥引领作用的现象,导致乡村治理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和领导核心。基层党组织的干部队伍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中坚力量,但目前存在着一些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中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大量青壮年人口“出走”农村,向城市汇聚,而留守在农村的则以老年人、儿童为主,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在这一背景下,乡村党员年龄偏大,年轻党员出现断层现象,农村党员队伍年龄结构失衡容易造成基层党组织对信息的吸收力降低,影响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尽管近些年来陆续开展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等工作,能够有效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法治素养,但是这些群体对村务尚不熟悉、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并且外来人员缺少群众基础,难以将法治工作推向深处、落到实处。
4.2. 乡村治理法治意识淡薄
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力推进,我国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乡村治理法治观念尚未广泛牢固地树立起来,与法治社会、法治乡村建设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权力为主导的“礼治”社会,受宗族主义、帮派主义等落后观念的影响,村干部、村民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个别村干部在处理农村事务时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而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另外部分乡村群众由于法治知识存储量较少,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等因素,往往“重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长此以往,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土壤的培育,影响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4.3.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主体碎片化
“碎片化”,又称“巴尔干化”,原意是指完整的东西破成诸多零块,后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多个领域,目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呈现碎片化趋势。乡村法治主体碎片化是指虽然多元主体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乡村治理,但由于各个主体之间分工不明确、协同配合不够,没有切实承担起乡村法治的责任,多元主体之间无法建立紧密联系的协同合作关系。治理主体碎片化也意味着治理权责碎片化、治理过程的碎片化以及治理资源的碎片化。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多元主体共治的互动过程。在治理主体变得日益多元的情况下,治理主体间的权责是否划分清晰是极其重要的。权责不清使得多元协同治理起到反作用,不利于有效凝聚治理主体的法治共识,影响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序推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治理,既可以保证每一个主体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又能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这是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为此应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法治的机制体制,这样才能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高效衔接和科学分工,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效提升。
5. 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实践路径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之下,坚持党组织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运的保障作用,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对党组织的建设以及提高乡村治理效能有着重大意义。
5.1. 以党建引领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加强政治建设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3]。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14]。党建引领是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也是稳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并将党建贯彻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全领域、全系统和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15]。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保持党的政治本色,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服务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其更好服务群众,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我国,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等若干重大主题的交汇点”[16]。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上。因此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结合,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知识的学习,明确党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日常的生活中自觉以党章为遵循。基层党组织要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治理工作,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不能超过权力边界,充分认识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员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同时基层党员干部还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挥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道德法规对党员纪律约束,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维护党规党纪权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法制保障,提高基层党建制度规定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只有巩固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党引领乡村法治建设,才能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美好理想变为现实。
5.2. 党建示范引领乡村治理主体提升法治意识
作为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能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提高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提升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必须要求基层干部发挥先锋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自身依法治理能力,引领广大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乡村治理主体法治意识。
其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社会大众起着“风向标”“导航仪”作用。因此基层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村民权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养。通过教育培训和交流研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广泛开展周末大讲堂等活动,树立“以民为本”的大局意识,摆脱“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将法治素养和依法治理能力纳入考核评价基层干部的重要内容,让运用法治思维依法治理成为基层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将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组织参观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网络学习等形式,拓宽村干部学法渠道,使基层干部养成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工作、破难题的习惯,助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其三,深入推进乡村普法宣传教育。村民的法治素质水平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改变重农村硬件建设而轻软实力的提升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思维习惯,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建立农村普法教育长效机制。利用新媒体的特点和优势,改变灌输式的宣传教育模式,打造互动式、常态式、参与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最大限度的传播法治理念与法律知识。在公共场所配置大屏幕、电脑等电子设备,定期播放法治教育、宣传图片、视频等,营造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将真正法的精神与法的思维贯穿到普通村民中去,培养农民运用现代法律体系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维习惯和法治思维方式。同时立足乡村地区特殊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向村民解释具体原因,将法律法规融入乡村地区的风俗民情之中,使村民易于接受和理解,增强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依法的意识。
5.3. 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方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7]。新时代乡村治理应加快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政府负责为主体、各类机构同向发力、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对参与乡村法治的多元主体的精准定位,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多主体互动关系,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主体的治理功能,促进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各归其位,实现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整体系统谋划设计,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共治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把“千条线”拧成“一股绳”,有效破解乡村治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规定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发挥党组织自身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带领农村多元主体自觉参与到农村基层治理之中,以此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其次党建引领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村两委作为乡村自身事务的决策者,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理顺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通过立法划定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庄的管理内容和权限,推进政府部门做到“四公开”,依据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文件制定乡镇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厘清基层治理主体的法定职责,明确其权力行使的法定程序。加强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再者党建引领村民自治组织的依法自治。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实现的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是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组织才能保持正确发展方向,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自治内容和自治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村民协商自治模式。最后党建引领发挥村民治理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村民主体性作用,保障和落实村民主体的自治权,明确界定乡镇政府指导乡村自治的具体法治,按照“自己管理自己,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提升广大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在农村中设置法治先进模范,对尊法守法的农民群众予以大力的表彰,将法治文化深入到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层面,培育群众自治能力,激发群众自治潜力。
6. 结论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乡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基层单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18]。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既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目标,又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工程。为实现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法治乡村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以党的建设贯穿乡村法治的全过程、各方面,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和法治化水平,让村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