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 网络暴力的界定
网络暴力是暴力形式中的一种,主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发起对目标个体的集中攻击、谩骂、辱骂、诽谤和造谣,以及对私人生活的威胁和侵扰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等等。2024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新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将网络暴力信息界定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1]。《规定》具体细化到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和治理,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
网络暴力行为触及到法律就会上升到网络暴力犯罪,在刑法实践中常用的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就侮辱、诽谤罪而言,二者是选择性罪名,通常是择一而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网络暴力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网络暴力行为存在普遍性。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每个人都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此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在各个领域发生,各种各样的群体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并且近些年来,网络暴力的事件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呈现不定性和隐匿性。与传统的“暴力”不同,网络暴力的主体通常具有不定性和隐匿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人都成为网络的主人,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力,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不同的群体拿起键盘当键盘侠,成为了施暴者,未成年到中老年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因行为人呈现很大的不定性。此外,网络暴力主体还具有隐匿性,这些施暴者往往都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觉得网络的言论不会被发现,进而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发布信息。虽然现在大部分的app都要求实名制,但是仍然存在漏网之鱼,并且调查起来也比较困难。
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具有精神侵害的持续性。网络暴力行为不会直接造成身体的损害,但是会持续性地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严重者有可能患上精神或心理疾病。多数受害者都是短时间或者持续一段时间内遭受网友的辱骂、人肉搜索、道德的审判等等,心理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折磨。网络暴力言语的攻击性会让受害者身心受到重创,精神问题不像身体问题,它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愈合,倘若网络信息言论突破受害者的心理防线,受害者还有可能会选择自杀。
2. 网络暴力犯罪法律规制的困境
网络暴力犯罪的特征体现了其在网络生活中数量之多、影响之深,并且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行为影响着公民的身心,扰乱着社会的秩序。因此法律整治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成为重中之重,但是由于网络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其刑法规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 网络暴力犯罪立法不健全
第一、情节严重认定只看数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才构成诽谤罪。但是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对网络暴力的承受程度不同,以及网络言论和行为的伤害性也各不相同,可能仅仅一句话戳到了受害人的痛点就会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因此,如果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罪只看数据,若达不到标准而无法对受害人展开救济,进而产生更坏更糟的影响,这是违背法律的初衷的[2]。目前《刑法》认定网络暴力犯罪主要还是唯数据论,通过大量的数据取证,然后对暴力行为进行定罪,但是从目前的案件来看,仅仅依靠数据来整治网络暴力行为,还是不足以妥善的处理这些案件,受害者的法律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维护。
第二、法律条文模糊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法律条文主要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最新出台的《规定》作为专门性立法,同时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作为补充。相关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但仍然存在着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具体罪名缺失的问题,且尚未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设立专项罪名。并且随着互联网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的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更新,但法律条文的修订和更新往往滞后于这些变化,导致部分新型网络暴力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针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法律细节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
(二) 网络暴力的群体性导致“法不责众”
所谓“法不责众”这一观点,指的是某些行为虽带有违法性质,本应遭受法律制裁,但因涉及大量人群,使得法律难以对每一个人进行惩处,此类行为表现为广泛的群体性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犯罪主体往往不是特定的,通常表现为大量的网民盲目跟风或者故意对受害者进行辱骂、诽谤或者散步转发不实言论等行为[3]。但是由于网络暴力犯罪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法律在规制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时候无法整体掌握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这也就出现了“法不责众”的困境。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参与程度有轻有重,且如果网民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网民则可能会停止网络暴力行为,那么进行犯罪取证的时候又该如何界定呢?如何对这些参与到网络暴力行为中的行为人进行具体的刑事责任分配呢?这些问题都是“法不责众”引发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困境。
(三) 网络暴力犯罪罪行认定难
网络暴力犯罪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新型犯罪模式,其法律定性与认定往往充满挑战。根据刑法构成要件理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察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4]。主观层面上,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和虚拟特性,界定网络暴力的犯罪动机变得复杂困难,使得肇事者的真实意图往往被隐藏,或被模糊的表达方式所掩盖。此外,网络言论的自由度较高,个体在网络上的言论可能受个人情绪、社会道德观念影响,这是否属于“严重侵犯自由范畴”很难界定。因此,如何准确判定网络行为背后的主观恶意,成为一大挑战。从客观方面来看,网络信息具有即时性和变化性,相关证据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或变更,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网络暴力犯罪出现新的样态,其伤害后果的深度和范围难以实时评估,这种情况下对犯罪主体进行取证的时候,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就会更加复杂。
3.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困境的应对策略
目前网络暴力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法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最新的法律要求,只有对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法律体系、网民主体、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着手,采取对应的解决措施才能更好的提升治理效果,减少网络暴力犯罪的频率,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洁。
(一) 健全完善网络暴力犯罪的立法规范
第一,情节严重认定以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情节严重认定唯数据论的解决略应侧重于建立多维度评价判定体系。对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认定不能仅仅考虑数据指标,如点击率、转发量、浏览量等,还应对受害者的心理影响进行评估,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对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发端于网络技术滥用的网络暴力现象,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刑法应予以严惩[5]。此外,还应该考察行为人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是否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同时还要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行为,并且大肆煽风点火,则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由于犯罪样态的多变性,法律条文应定期更新评价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条件。
第二,对法律进行定期的检讨与修订。针对现行法律未对网络暴力设立具体罪名这个问题,应该通过引入法律专家的意见、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同时要参考国际上法律对于此罪名的设定,借鉴合理地方,舍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另外,针对其他网络暴力行为罪名模糊缺失这个问题,应当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适用性,鼓励学术界就网络暴力犯罪的新特点进行研究,为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进一步研究并且完善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罪名,让每一个犯罪有有法可依,坚决制止网络暴力行为。
(二) 强化个体责任意识,畅通行刑衔接
“法不责众”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针对群体性难题,仅从法律上完善是不够的,要从多方面解决。首先,《法规》中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否则不得对其提供相关服务,进而提升追责的可能性。用户在平台实名以后,考虑到身份信息的暴露,会减少网络暴力的行为。并且公安部门对案件的侦办会轻松一些,同时能够降低办案的成本、节约办案的时间。其次,公安机要联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网络安全和法治宣传,线上通过公众号文章的推送,普法短视频拍摄等方式,线下可以通过法律讲座、宣传册的印发等,增强网民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认识,进而从思想和行动上拒绝参与网络暴力事件中去。最后,畅通行刑连接。网络暴力犯罪的样态复杂多样,其危害程度也是各不相同,有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必须按照法律对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在处理那些较为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已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时,应依法移交至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制裁,以警示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畅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6],有效推动网络暴力犯罪治理。
(三) 加强电子证据收集,促进多方合作
针对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性质认定难的困境,解决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优化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往往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想要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认定更加清晰,则必须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并将其储存好,以免证据损坏。其次,要加强个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大部分的网络暴力行为,犯罪主体不集中,具有分散性,往往很难将信息集中起来,因此要加强信息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规定》中强调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有关部门之间要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最后,网络平台要建立完善的预警和监测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预判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展态势,并且平台也应该引进专业网络技术人才加强平台建设,通过对网民的言论进行智能分析,预判行为人参与网络暴力的动机和意图,借助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综合分析来协助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并对风险信息识别监测识别,这样也能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进而从源头上制止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4. 结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是网络的使用者也是网络环境的守护者,目前网络暴力行为频繁发生,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是人格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7]。然而,仅仅依赖法律是不充分的,想要从根源上杜绝网络暴力,我们每一位公民必须转变自己的思想,做网络清朗环境的守护人。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我们应该不断挖掘并发扬其积极面,只有构建一个理性健康,互相尊重的网络环境,才能让每一个网民都能在这个虚拟社会中安全自在的表达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