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逐渐发展为一种新型职业。平台、MCN机构1和网红达人的三方互动在满足了互联网直播行业的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3年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7.2%2。未成年人观看互联网直播已不再是罕事,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控能力,容易受到外界诱惑,从而陷入直播打赏的陷阱。这不仅可能导致他们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2.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概述
2.1. 未成年人巨额直播打赏纠纷频发
近年来,智能手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能够更便捷地接触互联网,社交软件、手机游戏、视频软件已成为许多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快手、抖音等直播与短视频软件因其娱乐性和互动性强的特点,受到了未成年人的热烈欢迎,有近七成未成年人使用短视频软件3。
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一名8岁儿童听信游戏主播的话,用爷爷的手机给主播打赏了3395元4。2023年5月,贵州省三穗县一名9岁儿童小周用其父亲手机偷偷注册了某短视频软件账号,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偷偷记住的父亲微信支付密码,在14天内在平台充值56次共计14万余元,并打赏多名游戏主播[1]。2024年1月到3月间,甘肃省嘉峪关市一名11岁小学生用其姥爷的手机观看低俗直播并打赏22万余元5。在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直播平台已经普遍上线未成年模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巨额直播打赏案例仍然频繁发生[2],折射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与保护仍然存在不足,存在着改进空间。
2.2.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规制梳理
应当承认,相较于网络直播兴起伊始,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直播的规范已经相对完备。
2020年以来,至少有25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及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内容6,其中包含了许多规制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内容。
国家层面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消费管理的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消费。网络直播中也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未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完全予以禁止。
地方层面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做出了不同规定。北京市、江西省、安徽省、山东省等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引诱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不得接受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打赏。其他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推导出在地方性法规未明确禁止未成年直播打赏的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直播打赏。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引诱未成年打赏、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3. 当前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存在的问题
3.1.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法律评价存在冲突
通过梳理国家与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规制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主要从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未成年人三方主体着手。针对直播平台,主要是规定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打赏功能或者采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行为进行限制;针对网络主播,主要是规定其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针对未成年人,则存在较大争议。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或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均未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予以禁止或者进行民事行为效力上的否定。但是诸如北京市、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等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中直接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予以禁止,而更多省市对此问题并未做出规定。《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由中央多部门联合发布,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律法规,效力较低,其也在工作举措中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各省市之间关于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不同规定本身并不构成法律冲突。但是,作为上位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仅是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付费服务,在上位法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且有引导直播平台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政策性文件直接予以禁止,似有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之嫌。
3.2. 法院裁判观点存在分歧
由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为未成年人父母以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直播平台,要求返还充值的金钱。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于打赏行为定性、打赏行为效力、案件证明责任三方面存在争议,也导致了相同类型的案件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的结果,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
3.2.1. 充值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充值行为指用户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只存在两方主体,即用户与直播平台。对于充值行为,存在两种主要观点,服务合同说和买卖合同说。
服务合同说认为虚拟币是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后方可在直播间购买礼物或提升账号等级等服务,故充值行为应当被视为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订立了服务合同。
买卖合同说认为虚拟币是一种虚拟商品,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实质上是与直播平台订立了买卖合同[3],即用户支付对价,直播平台交付虚拟币。
笔者通过检索四个主流直播平台——哔哩哔哩、抖音、快手、虎牙的充值服务协议,发现各直播平台对于虚拟币的定义亦有不同。
抖音《钻石服务协议》否认钻石服务是网络支付服务,否认其为代币票券、虚拟货币或预付款凭证,不具备货币价值、与附加值;虎牙《虎牙充值服务协议》认为充值成功后账号中增加的事虚拟货币,但虎牙不提供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快手《快币充值服务协议》认为快币是在快手进行消费的专用虚拟币;哔哩哔哩《B币用户协议》认为B币属于在线交付的数字化商品,B币的购买费用系数字化商品价格,不具有预付款性质或者定金、储值等性质,不能逆向兑换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说更为合理。《民法典》已经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地位,直播平台中的虚拟币可由用户自由支配,选择是否打赏主播、打赏给哪个主播,故直播平台中的虚拟币与现实中的有体商品并无区别,充值行为应当被定性为买卖合同。
3.2.2. 打赏行为性质存在争议
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出现的早期,各地法院多认定打赏行为为赠与合同。然而近年来,法院多认定其为网络服务合同,这一个观点有的是由一审法院提出,也有二审法院否认一审判决赠与合同的定性,转而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的。尽管网络服务合同似乎成为了法院的主流观点,但仍有部分法院坚持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或认定用户与主播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对打赏行为的不同定性,不仅涉及行为主体的数量,也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涉及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4]。司法实践中,对打赏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赠与合同说、网络服务合同说、无法律关系说。
赠与合同说认为在网络直播中,用户并无给付义务,用户进行打赏只是出于对网络直播内容或网络主播的欣赏。在某些情况下,用户会提出网络主播进行某些表演后就进行打赏,主播表演后用户履约打赏,此种情况应当认定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其不利于主播表演权的保护,也不利于激励知识产权创新。如果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那么用户享有任意撤销权,当用户要求主播进行某种特定表演后进行打赏,但在主播付出努力完成表演后,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一般大众的价值观。不仅打击了主播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发展。
网络服务合同说认为,网络直播中主播进行表演是一种劳务行为,而用户进行打赏是一种购买劳务行为,此时主播与用户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用户打赏的金额越高,主播表演会更卖力,打赏和表演形成了一种对价,更能说明主播与用户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服务合同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某些用户出于对主播的喜爱,往往不关注主播的表演内容而直接打赏,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主播与用户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关系。
无法律关系说认为在打赏中,用户与主播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将直播平台视为直播服务的提供者,直播仅是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之一,用户观看直播实际是与直播平台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在直播打赏体系下,用户和主播都无法占有虚拟道具,只有直播平台获得了真实货币。
笔者认为,无法律关系说忽视了用户与主播之间的互动关系,主播本人及其表演才是用户打赏的原因,平台仅提供了中介作用,用户会因为主播在某平台而选择在某平台打赏,但不会因为特定平台而打赏某主播。赠与合同说和网络服务合同说较为合理,但是不应简单对打赏行为进行定性,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甄别。
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即直播平台是否应当返还打赏钱款。打赏行为是否有效是法院判断平台是否应当退还欠款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有效,则平台无须返还打赏钱款;如果合同无效,则平台需要返还钱款。原告与被告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主要争议集中在打赏主体是否成年。原告方通常主张打赏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打赏行为应当归于无效。被告方通常以网络直播中无法识别打赏人的真实情况为由主张应当认定打赏行为一律有效。
3.2.3. 案件证明标准存在争议
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中查明合同效力的前提和重点为确认直播打赏的行为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是否与打赏人的年龄、智力相符,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这几个问题都有相当的证明难度。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充值时间密集程度、充值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生活规律、观看直播内容等判断打赏人是否为未成年人。通过打赏的金额、频次等判断打赏行为是否与打赏人的年龄、智力相符。通过账户使用痕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判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同意或者追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主张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中,原告方为主张打赏行为无效,需要承担证明打赏行为主体为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与打赏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责任。而被告方主张监护人已经同意或追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相应的,原告方需要就未同意、未追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因大部分直播平台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打赏服务,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多使用其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账号。直播平台一般主张,注册账号主体为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充值、打赏的账户也在监护人、成年家庭成员名下,应当默认认定账号所有人进行了充值打赏行为。即使未成年人使用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现金充值、打赏也应当视为监护人进行了事前的同意。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不同未成年人可自由支配的金钱数额不同。在实践中,法院需要综合各项证据判断打赏行为效力问题、监护人同意或追认问题,较为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亟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3.3. 直播平台在是否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上规定不一
如前文所述,在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进行直播打赏的问题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含糊甚至部分冲突的,故直播平台在此方面的规定不统一亦是正常的。部分直播平台可能为避免产生过多的未成年退款纠纷,故直接在服务协议中规定未成年用户不得进行打赏。此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情况,在监护人出示足够证据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进行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可以进行退款,而不必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对于某些允许或者说不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平台而言,在面对监护人要求退款的情况下,除了对未成年人充值的证据进行审查外,还需要进一步对充值行为是否经过监护人同意进行审查,无疑增加了审查成本。
笔者选取哔哩哔哩、抖音、快手、虎牙四个主流直播平台,对它们的直播服务或充值协议进行梳理与分析。
3.3.1. 哔哩哔哩
《哔哩哔哩直播服务协议》(2023年10月30日版本)7使用字体加粗的方式提醒未成年人及监护人阅读及理解本协议,并着重关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条款。第三条特别设置未成年人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哔哩哔哩有权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任何充值投喂(充值打赏)等相关服务”。
哔哩哔哩直播平台中需要使用“电池”为主播打赏,用户可使用现金和“B币”两种方式充值电池。《B币用户协议》(2023年9月11日版本)写明“特别提示:如您尚未成年,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和判断是否同意本协议,请特别注意未成年人条款。未成年人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视为已获得法定监护人的认可”,第六部分也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其中规定在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未成年人可以使用“B币”服务。“B币”则可以通过哔哩哔哩软件进行现金购买。而《哔哩哔哩电池用户协议》(2024年3月25日版本)特别提醒“如您尚未成年,请勿使用本协议所涉相关服务”。综上所述,哔哩哔哩直播平台实质上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打赏服务,也不允许未成年用户进行直播打赏。
3.3.2. 抖音
抖音平台需要使用“钻石”为主播打赏。《抖音钻石服务协议》8 (更新于2024年3月19日)用加粗字体提醒用户“平台禁止未成年人使用钻石服务”。
3.3.3. 快手
快手平台需要使用“快币”为主播打赏。《快币充值服务协议》9在第二段写明“快手不鼓励末成年人使用充值服务,未成年人请务必在监护人明示同意下操作或委托监护人操作,否则请勿使用本充值服务”,第五章“未成年人使用条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的问题,写明“快手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消费”,但并未对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做加粗文本或其他特别标记,且此两处条款内容存在冲突。
3.3.4. 虎牙
虎牙平台需要使用“虎牙币”为主播打赏。《虎牙充值服务协议》10中用加粗文本和下划线特别提示“坚决反对未成年用户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充值服务”。其第九条也专门设置“被监护人使用条款”,同样文本加粗且下划线标注,提示“不鼓励被监护人使用充值服务”。实际上虎牙并未完全禁止未成年用户进行直播打赏,只不过前提是在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
不难发现,哔哩哔哩、抖音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持否定态度,虎牙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快手的规定则存在矛盾。
4.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的优化路径
化解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风险,不仅需要立法释法的回应,也需要各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
4.1. 优化网络直播立法
当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规制,但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制定规范的部门众多,形成了一种“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的局面。且不同规范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这既不利于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监护人与未成年用户寻求救济,也不利于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梳理近几年有关规制未成年人参与直播与直播打赏的规范性文件,缺乏专门文件数量且效力级别较低,而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又较为模糊,前置性规范规制不足引发监管漏洞[5],难以有效指引直播平台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更好使用直播平台。
笔者认为,应当在梳理、整合各部门零散的关于互联网直播的规定基础上,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互联网直播进行专门规制。针对网络直播打赏,在法规中专章规定涉未成年人直播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的权利义务,国家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正当权利,直播平台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各方权益,既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正当权利,也要能够促进直播行业健康蓬勃发展。针对网络直播打赏,在法规中专章规定涉未成年人直播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的权利义务,国家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正当权利,直播平台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除专门性立法外,由于具体认定标准在法律法规中难以展开阐述,且法律制定、修订具有滞后性,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类内容进行专门规定。
除进行专门性立法、专门性司法解释之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针对网络直播有专门立法的省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违反上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废止或修改。同时,针对省市之间的不同情况,应当在不违背上级立法精神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市情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
4.2. 厘清裁判观点
当前法院出现裁判观点出现分歧,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是因为充值行为、打赏行为的性质以及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4.2.1. 明确充值行为的性质
《民法典》已经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地位,直播平台中的虚拟币可由用户自由支配,选择是否打赏主播、打赏给哪个主播,故直播平台中的虚拟币与现实中的有体商品并无区别,充值行为应当被定性为买卖合同。
4.2.2. 明确打赏行为的性质
明确打赏行为的性质,将给予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例时的明确指引。对打赏行为的不同定性,影响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请求权基础和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直播中,如果用户要求主播进行超出正常直播范围的表演,或主播需要花费精力方能完成表演为条件进行打赏,主播应允并进行表演,此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用户负有支付对价(即进行打赏)的义务。如果用户拒不进行打赏,则主播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户履行义务。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吸引用户观看,主播、平台、MCN机构都无法也无权强制要求观看直播的用户打赏。所谓付费直播支付的费用也并非是打赏性质,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支付对价观看直播。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开启打赏功能,打赏的“礼物”有不同价位,用户出于对主播个人或其直播内容的喜爱根据自主意志选择是否打赏或打赏什么“礼物”。用户实际上主播开启打赏功能可以视为是主播对用户受赠的邀约邀请,用户打赏则主播自动承诺接收赠予,赠予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未成年人与网络主播绕开平台,在微信、QQ等通讯软件建立了私下的联络,主播要求用户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发红包或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打赏”,也应认定成立赠与合同。
4.2.3. 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通过立法对充值行为、打赏行为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退款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的退款诉请不区分情况一律予以支持,不仅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也会助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退款机制“恶意退款”的不良风气,损害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的正当权益。对退款诉求一律驳回,既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权益保护,也可能会促使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消费,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所在地、当事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个案分析,综合做出裁判。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家庭收入情况不同,未成年人可支配的金钱数额也不尽相同。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一律归于无效。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打赏行为效力与成年人一致。因此存在争议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的效力。按照某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意见》、某些直播平台的规定,未成年人一律不得进行打赏,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有“一刀切”之嫌。如今许多未成年人有可供自己支配的零用钱,其监护人也允许其独立进行某些消费,观看直播也日渐成为许多未成年人的娱乐方式。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情况和未成年人财产情况,综合认定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如果打赏金额、频次不超出未成年人的正常消费水平,不应直接认定其无效[6]。
4.3. 督促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监管
4.3.1. 平台自律
直播平台是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第一监管责任主体。
当前各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实名认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等技术手段将未成年人区分用户身份。然而在现实中,未成年人用户很轻易借用家长的身份信息和移动设备绕过实名认证和未成年人模式,以成年人的假身份使用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在进行身份识别时应当采用更先进、更完备的技术手段,如在进行消费前进行人脸识别、语音识别,避免未成年人巨额消费。利用大数据,对账号日常消费习惯进行识别,当出现异常消费行为时,以发送短信的方式提醒账户所有者,可最大程度避免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设备、账户进行直播打赏的情况。
除通过技术手段避免未成年人进行异常消费外,直播平台应当定期对网络主播进行宣传教育,对由直播平台直接管理的主播进行专门培训。
针对直播平台在是否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上规定不一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直播平台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行业规则。直播平台作为商事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用户协议。然而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出于收益与经营风险的考虑,有的直接禁止,有的隐晦“允许”,有的态度暧昧,此种现象并不正常。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平台之间应当就该问题在协议中统一规定,避免部分平台利用法律漏洞“不正当竞争”。
4.3.2. 网络主播自律
网络主播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一方面负有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与直播平台规则,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对其打赏,或者绕过平台建立联系索要“礼物”。
4.3.3. 加强行业监管
行政机关对网络直播行业、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负有直接的监管职责,欲规范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乱象,加强行业监管不可或缺。
第一,目前网络直播由广电部门、文化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多部门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缺位。各地可参照2021年上海市抽调专业人员独立组成综合监管部门的做法[7],集中监管职能,避免多头执法的弊端。
第二,目前从事网络主播门槛过低,网络主播素质良莠不齐[8]。对于欲从事网络主播行业的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应当联合直播平台设置考试准入制度,通过考核机制,将低素质人员清理出直播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
第三,依法依规惩戒违规平台、主播。对于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平台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于诱导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主播,除平台依规处理之外,监管部门也应当对其做出处理,以列入黑名单、业内通报、社会通报等形式进行惩戒,彰显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
5. 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问题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网络直播监管部门、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内的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在各方主体共同努力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以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权利,确保未成年人在观看网络直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方主体应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健康、安全、快乐地成长。
NOTES
1MCN机构:是指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是一种专门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服务的机构。
2《2022年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2%》,载新华网2023年12月23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31223/f7203959bf5248c68a2408a18df172bf/c.html。
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直播与短视频行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白皮书(2023)。http://perform.capa.com.cn/%E3%80%8A%E7%9B%B4%E6%92%AD%E4%B8%8E%E7%9F%AD%E8%A7%86%E9%A2%91%E8%A1%8C%E4%B8%9A%E6%9C%AA%E6%88%90%E5%B9%B4%E4%BA%BA%E7%BD%91%E7%BB%9C%E4%BF%9D%E6%8A%A4%E7%99%BD%E7%9A%AE%E4%B9%A6%EF%BC%882023%EF%BC%89%E3%80%8B.pdf。
4《8岁女孩用爷爷手机打赏主播上千元,沈阳警方急速追回!》,载光明网2024年1月3日。https://m.gmw.cn/2024-01/03/content_1303619187.htm。
5《甘肃11岁男孩用姥爷手机看“烧蜡滴舌头针扎耳”直播打赏22万?平台回应》,载潇湘晨报网2024年4月22日。https://www.xxcb.cn/details/2q8biSYgB662642f60c4e47137e413808.html。
6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3)。 http://perform.capa.com.cn/%E4%B8%AD%E5%9B%BD%E7%BD%91%E7%BB%9C%E8%A1%A8%E6%BC%94%EF%BC%88%E7%9B%B4%E6%92%AD%E4%B8%8E%E7%9F%AD%E8%A7%86%E9%A2%91%EF%BC%89%E8%A1%8C%E4%B8%9A%E5%8F%91%E5%B1%95%E6%8A%A5%E5%91%8A.pdf。
7https://live.bilibili.com/p/html/live-app-help/index.html?visit_id=2ofbpdr5e040#/live-protocol.
8https://sf3-cdn-tos.douyinstatic.com/obj/ies-hotsoon-draft/douyin/36ba590b-4606-410f-b035-bc38f7ef6a50.html?theme=douyin_web_home.
9https://ppg.m.etoote.com/doodle/SmOjWLFT.html.
10https://hd.huya.com/huyaDIYzt/7863/pc/index.html?client=auto#diySetTa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