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Inquiry into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依托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商务平台成为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途径。现阶段,由于平台用工灵活性导致现行法律对平台劳动者无法提供有效保护。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我国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陷入很大困境,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缺乏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中企业用工的特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困境以及造成困境的成因等方面。从我国国情和特有特点出发,可通过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模式、探索新型工会组织形式以及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举措,打造多维度、多层次、多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劳动者权益维护新格局。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business platforms 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promoting employment and benefiting people’s livelihoods.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flexibility of platform employment has resulted in the inability of existing laws to provide effective protection for platform workers. Due to the lagging legislation and other reasons,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in China’s platform economy is in a great dilemma,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difficulty of identifying the labour relationship and the lack of labour safety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worker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bour employment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platforms,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causes of these difficul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unique characteristics, we can optimize and improve China’s existing mode of identifying labour relations, explore new forms of trade union organization, and build a complet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create a new pattern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in a multi-dimensional, multi-level and multi-disciplinary manner.
文章引用:王肖. 电子商务平台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3): 7259-726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3894

1.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线上交易模式以其快速便捷等优点迅速进入人们日常生活。淘宝、京东、抖音、美团等电商平台的崛起在为许多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平台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也成了时代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及时补齐制度短板,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1

截至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从业者数量巨大,能否维护好这些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当前由于立法滞后以及司法实践等原因,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劳动者的权益一直未能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算法控制和资本操纵下的平台从业者权益保护被忽视其所带来的危害会是严重而持久的,并从各方入手维护好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从业者权益保护之必要性

电子商务平台是基于数字技术而形成的一种为企业或个人进行网络洽谈交易的平台[1]。平台用工则是创新传统的实体企业与劳动者用工的模式,在其中加入互联网这一媒介,这种创新下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也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兴职业,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从事这些职业的劳动者大多属于一些实体或算法上的弱势群体,对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必要保护乃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内容。

2.1. 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劳动权应有之义

劳动权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权中包含劳动者在为劳动报酬而工作的过程中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2]。在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的从业劳动者理应与传统模式劳动者一样,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出现和发展,平台从业群体在就业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渐增加。只有给予这些劳动者权益保障,才能维持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2. 平台劳动者权益亟待法律支持

电商平台就业者具有与传统就业者不一样新特点,比如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可掌控性等。正是这种灵活的就业模式,使得平台劳动者的常处于法律意义上的“裸奔”状态,这给我国传统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新的挑战。平台劳动者的身份如何认定是困扰我国司法界和学界一个难点问题。其次,在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电商平台只与其劳动者订立了劳务关系合同,由此也导致大部分电商平台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现行法律体系与平台的用工模式不相协调,导致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如若不重视这一空白漏洞的填补必将对我国在可预见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用工特点

3.1. 用工形式灵活多样

传统实体经济背景下的工厂用工模式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优势,但是这样的用工模式并不适用于全部劳动者,当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涌现为人们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上下班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全职或者兼职的工作模式[3]。其次,劳动者也自主提供生产资料,以网约车司机为例,司机可以使用自己的车辆开展跑车业务,由此平台对这样的生产资料无所有权,在此种模式下,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资料,因此工作方式也更加多元和多样化。

3.2. 人身依附性减弱

依据劳动关系判定的从属性标准来看,从属性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2、经济从属性3和组织从属性三种。在以往的大工厂用工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需要按时上下班接受用人单位的调遣和管理,且劳动者对外活动时需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定时发放薪资[4]。但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商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大大减弱,平台主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监督和规范管理等,并不会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工作地点等进行强制性规定。一是,平台不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方式等进行约束,劳动者的自主性大大提升,由此劳动者对平台的人生从属性大大减弱。二是劳动者可同时在多个平台同时工作,以网约车司机为例,一个网约车司机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进行业务开展,信息的多样化获得当然也就使得劳动者对平台的依附性减弱。

4. 电子商务平台劳动者保护困境分析

4.1.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如前所述,我国平台经济就业者与传统实体经济就业者相比具有灵活性强,与自由度高,与平台人身依附性弱等特点。现目前,我国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较为单一,主要是人格、经济和组织三个从属性入手,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判断。在实践中,如果劳动双方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则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但如果劳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又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通常还是以从属性来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现实中,大部分平台就业者确实与平台之间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形式上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因此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就会出现冲突,但如若我们从根源上分析这种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并未灭失,而是以一种新的隐蔽的形式出现[5]。在工作中,平台仍然对劳动者有着较大的管理性,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平台依旧站据强势地位,使得劳动者仍然对平台企业有着很强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不能仅从表面来进行界定,因此劳动者依然需要享有作为雇员的一些员工权益。

随着新型用工模式的快速发展,仅从传统静态的从属性来认定劳动关系无疑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其直接造成了司法实践困境。法院在对这种新兴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在无法否认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又不能认定双方已明确建立劳动关系时进退两难。之所以法院在认定新兴劳动关系问题上态度犹豫不决究其原因还是我国现行法律满足不了互联网快速发展下平台劳动者对权益保护的发展需求,无法解决这种困境[6]。在互联网经济下,若不能有效的化解平台与就业者之间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的风险,平台经济发展就会困难重重。

4.2. 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的缴纳时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许多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导致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的缺失。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缴纳的主要特点就是与劳动关系进行捆绑[7]。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标准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就能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如若没有,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受到社会保障。以外卖骑手为例,大部分外卖骑手还是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在外卖平台不进行代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让这些外卖骑手自行全额缴纳外卖保险,对他们来说负担无疑过重,因此无法参保则会导致他们无法得到社会保险的平等保障和救济。

其次,电商平台劳动者的职业风险相较于工厂模式下工人的职业风险大得多。以外卖平台为例,配送平台最大的竞争优势就是“高效 + 便捷”,骑手的薪资主要实行绩效制,也就是说骑手配单越多薪资便越高,在这种规则下,骑手常常会出现闯红灯、逆行等道路交通危险行为,而这会对骑手的生命构成巨大威胁。“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数据显示,在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同年,深圳3个月内外卖骑手伤亡12人。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个骑手因违法伤亡。”[8]从此数据可以看出,这种缺失的安全保护无论对劳动者本身还是他人都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如果劳动者出现安全事故,能否通过工伤认定途径来得到社会保险救济是很难说明的。

5. 电商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路径分析

5.1.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想要有效的对平台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首先就要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早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平台的劳工关系,如果电子商务经济仍在此基础上发展的话,未来必将面临较大的困难阻碍。因此,要将模糊雇佣进行甄别而不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模糊的态度对待平台劳动关系认定。

一是平台要改变传统的用工关系思维,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必局限于传统的场地以及传统的固定上下班时间,只要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实质的用工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从属性就应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接受自雇型劳动者理念,由于平台资金或者规则的限制,有的劳动者自行提供生产资料这对平台来说其实不失为一件好事,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行提供生产资料而被排除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之外,于法于理都是不应当被接受的。三是相关法律需要根据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特点,优化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增设中间类型劳动主体。结合我国实际,根据劳动者对平台经济收入的依赖程度,以经济从属性来主要认定劳动关系。对此,德国是依据收入的50%来界定,加拿大对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有更严格的限制,要求至少达到收入的80%,建议我国可以选用收入60%的判定标准[9]。由此,如果平台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收入依赖超过了60%则可以认定平台和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5.2. 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

平台劳动者的工作相比较传统劳动者的工作而言,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强等特点。工会则成为了平台劳动者的重要归属,为构建新型劳工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既可以帮助劳动者有效维权又是集体行动的有效组织者,工会能够给劳动者提供与企业协商谈判的机会[10]

所以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强制要求所有劳动者加入,构建起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二是完善工会组织体制规定,给予不同类型劳动者参与不同工会的权利,有效解决平台灵活就业者的工会保护问题。三是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工会要时刻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权益受损的劳动者积极提供各方面帮助。

5.3. 扩大社保体系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我国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救济途径[11]。而在平台经济下,由于许多劳动者因为与平台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平台也就未代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社保负担又重。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失业等权益受损的情形时,劳动者就不能受到社保的救济,这会对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平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但考虑到平台劳动者的职业风险和他们的权益保护有必要强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然而当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并不能满足平台领域的保障需求,因此应制定弹性化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12]。从我国实际来看,为有效保障平台劳动者的权益有必要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社会保险从本质上来看本就是全社会互相帮助的体现,因此平台劳动者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享受到社会保障。其次,在电商经济中劳动者和平台的捆绑关系正逐步被打破,有的劳动者可能不止服务于一个平台,这种为多方平台的劳动者也不应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因此,可以适当将一些福利项目与劳动关系脱钩,使得平台从业者在未能明确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下,也能受到社会保障。

6. 总结

电子商务平台快速发展,进而形成的新的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平台经济确实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无论在任何时候“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都是发展中不应舍弃的。平台作为劳工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应该承担起保护平台劳动者这一弱势方合法权益的责任。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将平台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外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社会发展,甚至遭到反噬。任何时代都只有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

NOTES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图文实录》(2021年8月18日),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1zccfh/35/mobile.htm#hygqmd

2人格从属性:其最核心的特征就是雇员融入了雇主的组织、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

3经济从属性:如果某人基本上只为另一人工作(时间上看)或者某人虽然为多人工作,但是从其中一人获得的收入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从收入上看),即该收入是某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没有这份收入某人将陷入经济上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虎有泽, 刘小燕.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技术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4, 44(1): 33-39.
[2] 梁冬雪. 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 2023.
[3] 马跃如, 马驰升. 法理学视角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规制分析[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1, 32(5): 57-62.
[4] 虞琦楠.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用工模式劳动关系分析——以法院判决为切入点[J].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 16(3): 56-64.
[5] 班小辉. 非典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宄[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
[6] 谭建萍. 互联网经济中新型劳动关系认定与调整的经济学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长春: 吉林大学, 2019.
[7] 岳经纶, 刘洋. “劳”无所依: 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多重逻辑及其治理[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5): 518-528.
[8] 赖祐萱. 外卖骑手, 困在系统里[J]. 人物, 2020(8): 70-91.
[9] 盖建华. 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J]. 改革, 2018(4): 102-109.
[10] 武辉芳, 谷永超. 我国零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北京社会科学, 2022(9): 85-91.
[11] 谢增毅. 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J]. 中外法学, 2022, 34(1): 104-123.
[12] 余少祥. 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路径选择[J].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20): 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