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生老病死是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的死是一件大事,自古以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在中国的传统思想当中,人们对死亡讳莫如深,认为死亡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不愿去面对,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对死亡不再恐惧,不再忌讳,因为完整的生命过程包括死亡过程,这是不可怀疑的客观事实,我们必须尊重死亡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所以,我们人人都是“向死的存在”。所以当死亡来临时,临终关怀提供了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解决思路和实践指导。
临终关怀是指为临终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心理等全方面的关怀照顾,使临终患者的尊严受到尊重、症状得到缓解、生命质量得以提高,帮助患者舒适而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即帮助病患走向死亡,以坦然面对死亡为目标,以对死亡的积极适应为特色,临终关怀的指导思想是生命伦理,重视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现代生命伦理观对现代人关于生死的观念有所改变,打破了人们对生执着、对死冷漠的生命态度,鼓励人们直面死亡,以正视死亡为前提,找寻提高生命质量、维护生命尊严的方式。
临终关怀是对人类的“终极关切”,它是人类生存的底蕴,是人生价值的最终基础。在临终关怀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伦理反思,比如,临终关怀的主体是谁?给予对象以临终关怀究竟是来自病患的自主权利还是病患亲人、医护工作者对病患的义务?如果它是一项权利,它就体现了病患的主体性,是病患的需求、权利,需要有权利的应答者。临终关怀就是关乎生命尊严的一种权利,是人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死亡尊严是临终病患的内在权利要求。
另一种情况,对临终病患给予临终关怀是一种法律权利的要求还是一种情感选择,这也是需要讨论的。在传统的伦理思想当中,“百善孝为先”,孝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所以,子女承担照顾病患、承担着临终关怀的义务。
2. 临终关怀的历史演变
从历史发展上来看,临终关怀最初是隶属于宗教组织的,是一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随着历史的演变,临终关怀后来发展成为一项世界性的社会公共事业。
1) 临终关怀的由来
临终关怀一词是由英文“Hospice”翻译而来,原意是指救济院、收容所,教会开办的招待所、小旅馆[1]。在西方,临终关怀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主要是指设立在修道院附近,专门为朝圣者和旅行者提供的休息场所,为其提供生活用品。并且对于那些在朝圣和旅行途中遭受病重临近死亡的人,修道院的修士或修女将对其进行照顾,在病患死亡之后也将其以符合宗教要求的形式处理。
这是一种慈善性质的服务场所,修士或修女们对于临终病患的照顾是出自一种宗教上的博爱情感,以及一种同情、关怀的情感。源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带有宗教的博爱、仁爱情感也直接推动了临终关怀的发展,临终关怀也就成为了人们关爱生命、关爱临终病患的一项活动。在16世纪宗教改革时,修道院逐渐消失,到了17世纪,临终关怀在欧洲重受大家的重视,并建立了相关组织机构。
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中国临终关怀机构的建立晚于西方国家,但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就有了给予临终病患关怀的思想,如唐代设立并由佛教寺院管理工作的“悲田院”,是专门收留贫困的老年乞丐;北宋设立的“福田院”;元代设立的“济众院”,专门收留残疾、孤独,不能自养的老人;在明朝,不仅设立了“养济院”,还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收留孤老责任;清朝设立“普济堂”,专门收养老年贫民[2]。这些为老年人专门设立的机构,就其本质而言,都反映了临终关怀的理念。
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起初的临终关怀都是一种慈善性收容、照护机构,并且是一种带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临终关怀。
2) 人道主义的临终关怀
首先,传统的临终关怀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它源于一种人道主义的道德自觉。
人道主义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便已经出现,人道主义的核心是重视人的幸福与扶持弱者的慈善精神[3]。它是一种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从修道院到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就是为临终病患提供来自宗教慈善及人道主义的关怀和照护,使病患在临终前获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舒适感,其尊严得到基本的尊重。
在基督教的传统中,还未建立“Hospice”之前,认为临终关怀的起源是出自叫作Fabilda的罗马贵妇,出于积德行善的愿望,她常为贫困者提供食物及生活用品,并为病人提供照顾,她的这种“行善积德”的愿望和行动,被认为是临终关怀的起源。宗教改革之后,临终关怀逐渐得到重视,也是由于法国的珍妮·加尼尔夫人在法国里昂贫困区访问的时候,发现街道上都是一些濒临死亡的贫困病人,于是她创建了一个专门照护临终病人的机构,并以“Hospice”命名,这就是“临终关怀”的现代意义得以确立的标志。因而,临终关怀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道德自觉,同时人们对临终关怀的认识也建立在这道德自觉之上。
其次,具有道德自觉性的临终关怀,是出自道德良心而所做出的善行,是对孤苦无依的临终病患予以照顾,给予道义关怀。在现代权利观念尚未兴起之前,人们对临终病患给予关怀则大多是出自他人自身的道德良心,对病患产生同情、博爱、仁爱的情感,从而自发地对病患关怀。“关怀”是人的一种行为反映,正如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一样,人作为社会性存在,需要对他人给予一种关怀态度,同时这也是人性本善的体现。比如对一个临终患者来说,尽量去满足他的愿望,为他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关心、呵护他,这正是出自道德良心而做的善行善举,是源自人道主义精神。因而,传统的临终关怀是出自人道主义精神,并且其主体是行善的道德自觉者。
最后,临终关怀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人道主义的深化和升华。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出现,其创始人是英国的桑德斯博士,她在1967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医院——圣克里斯托弗院,这标志临终关怀运动的正式兴起,且带动了世界各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成为了医疗卫生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并对此有了不同的定义。医学上的临终关怀是一种特殊的缓和疗护服务项目,它的本质是对目前医学条件下尚无救治希望的临终病人的临终照护,在医学界一般认为临终者的临终期在6个月左右。[4]虽然死亡是每个人都必将经历的一个过程,但对临终病患来说,医疗技术无法救治他们的生命虽然是一种无奈,但在通往死亡的道路上,如果能够在他人的帮助下舒缓或者克服死亡恐惧、减轻病痛的煎熬,精神上的这种宁静和享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是他们的人生主题。所以临终关怀的目的就是达到“优死”,去缓解临终病患极端的身心痛苦,并维护病人的尊严,以及增强人们面对死亡时的生理、心理状态的积极适应能力,使临终病患能够在没有病痛折磨的情况下安宁舒适地离开人世。“人道主义精神在生命问题上的体现,不仅表现于解除人们肉体上的病痛或物质生活上的改善,还应该充分体现在注重人们精神上的危机以及临终阶段的关怀。每一个人都希望优生、优活、优死。临终病患处于临终阶段,特别需要人间的温暖、社会的尊重、精神的慰藉、心灵的呵护和亲人的依依恋情及其它人的关怀。临终关怀使临终病患感到自己生命的价值,体验到人道主义温暖,这就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深化和升华。”[5]临终关怀的发展,到现代语境中有新的内涵,也推动现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实践发展。
3. 临终关怀是客体的一种义务
从伦理学角度来确定临终关怀的服务目标就是:尊重临终病患的生命、人格和权利,使病患认识到人的生命价值至死都保持人的尊严。临终病患希望获得一种临终关怀,应该来说这是其内在需求和现实需要。但是问题在于,有些观点认为,临终关怀是亲人、医护人员等对临终病患施与的一种除了医疗手段之外的情感的关怀和身体的照顾,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子女或者亲人对病患的一种义务,或者是医护人员的一种职业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临终关怀作为病患的一种要求就不一定能够获得应答,也就是说,临终关怀就不是作为主体的一种权利而只是客体的一种义务、职责。这一困惑在于,不同的对象对临终病患施予的关怀其立场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导致这一问题屡受争议的原因。
1) 临终关怀作为子女的义务
临终关怀作为子女的一种义务,主要体现在以儒家文化为传统和思想资源的东亚文化圈以及西方的传统宗教文化中。
首先,儒家的文化传统弘扬的“孝道”理念,构成了人们认为病患的子女、亲人对病患的临终照护是一种义务,而子女对临终病患的照顾就表现为临终关怀。
在伦理学意义上,义务是人们对社会责任的自觉行为,是在意识中理解并愿意履行的应负的社会责任。它体现着个人依据一定道德要求对待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积极态度,集中表现为个人自觉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道德信念。因而当临终病患处于临终阶段,其亲人或子女对他进行临终关怀,并非是源于病患自身的主体性权利,而是来自施与者的义务。按照这一理路,临终关怀的主体就应该是施予关怀的人,而不是病患。“临终关怀的义务主体是依法对临终关怀权利主体负有临终关怀义务的人或组织。子女或亲人对临终病患给予临终关怀则是基于亲情和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因而他们也是临终关怀的义务主体,对于临终病患而言,亲人的照护是最理想的关怀。”[6]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可以说是孝的文化,它是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文化。“百善孝为先”,孝的价值观念、自身独特的血缘文化、情理文化影响着人们。
中国信奉的儒家孝道原则,把孝一种子女都需要遵守的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中国社会伦理的立足点是“情”,并将其解释为“仁是一种合乎礼义,发而中节的情;孝是子女对父母应有的情;悌则是兄弟之间的情;而作为理想人格的君子,则是发于情合乎礼,喜怒哀乐皆中节的人格。”[7]因此,子女、亲人对临终家属有着血缘上的情感,所以对临终病患的关怀视为一种义务。
其次,基于一种亲情和责任,子女照顾临终的亲人,被视为一种义务。
中国文化展现血缘的实体是“家”,儒家仁爱思想主要是以家庭为本位,家庭是人们的情感和精神支柱,以血缘为基础的“家”观念致使人们对情感、亲情的重视,由于血缘的因素,人们对家庭存在情理,所以在中国社会,人们对于家庭的绝对逻辑是情感。传统的临终关怀是一种家庭临终照护模式,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伦理型文化,强调伦理纲常,它的内在意义在于过分的强调伦理义务,强调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义务。因而子女、亲人在临终病患处于临终阶段时,自发地对临终者关怀,作为他们的精神归宿,这是因为中国人最大的精神安慰来源于家庭,来源于家庭的情感和陪伴。
在西方,子女、亲人对临终病患家属临终关怀是受基督教爱的伦理思想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基于这样一种文化传统,子女、亲人对于临终病患家属的照顾就变成了一种义务。因而,在这里临终关怀的主体是属于施与者,是客体本身,而非临终者本人,作为子女、亲人对临终家属给予临终关怀,在他们看来这是属于他们自身的义务,这种伦理义务是泛化的,无论是对家人还是朋友,晚辈对长辈的义务是绝对的。
最后,病患作为弱者,子女对其进行临终照护,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因此,也被人看作是一种义务。
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人们对基督教的虔诚信仰,主要表现在人道主义这一思想上,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中,基督教精神的根本标志是爱,是一种“泛爱主义”,也就是爱所有人。爱作为基督教的伦理思想,它包括上帝对人的爱、人对上帝的爱以及人类之间的爱,并贯穿在人们的行为方面,他们认为爱是唯一的规范,其诫命是至高无上的,上帝对人类充满爱,他是绝对仁慈、博爱的,人们基于此,对上帝和他人也是充满爱的。他们以上帝爱世间的每一个人来关爱在苦难中的芸芸众生,主张“爱人如己”,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也来源于此,从人道主义精神上对他人主动、积极地关怀,帮助受苦难的众生获得解脱。
“在道德情感上,爱是需要道德情感的推动而实践的伦理原则。”[8]因而西方的子女、亲人对临终病患家属给予临终关怀大多源自这样一种道德情感,即爱,对临终者关怀是出自子女、亲人的情感选择,来自宗教上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将其视为一种人道主义义务。人道主义注重人的价值,并要求尊重人,作为临终病患的子女或亲人,他们需要更好地发挥爱的精神来关爱临终家属,因为在道德标准上,爱的原则采取“这是你应当做的”绝对命令式,临终病患家属有道德理由获得子女、亲人的临终关怀,所以对临终病患展开临终关怀是子女、亲人的一种义务。
2) 临终关怀是医护人员的一项义务
从道义论来看,义务和责任是摆在首位的,道德主体在面对临终者的过程中,怎么做才符合道德,要遵循道德情感、道德良心、道德责任。而道德主体除了临终患者的子女、亲人外,还包括医护人员。
首先,临终关怀来自宗教、人道主义的传统,是人道主义的道德自觉,所以有观点认为照顾临终病患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职责。
传统的临终关怀是以家庭为模式的,但世界老龄化比重在不断增大,同时,独居老人、孤寡老人人口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当他们身患重病,存活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谁又来为他们送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将其接到养老院或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由医护人员进行照料,让他们在最后的临终阶段安详地离去。
医患关系之间照顾临终病患的人担任着医护人员这个角色,那么就需要其有临终关怀道德及高尚的医德,遵守道德义务,仁慈体现了医学人道思想和道德要求。临终病患的老年人一般临终期在6个月左右,当他们没有办法阻止死亡的时候,老年人所希望的就是能够平静、安宁,在温暖的陪伴下结束生命的最后时刻。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展开临终关怀,并将他们的慈爱之心倾注给临终病患,就源于医护人员的职责所在及自身的道德品质以及人道主义情怀。在东西方,人们受宗教、人道主义精神的影响,弘扬善行善举的文化传统,所以临终关怀机构里的医护人员认为临终病患是他们“积德行善”的道德自觉性的对象,关心他们也是一种美德,从而对他们展开了临终关怀,减轻疾病带给临终者的痛苦,延缓疾病的发作。
其次,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进行临终关怀是来自爱的理念。
爱是人类共同的情感。在养老院或临终关怀机构中,不再是以家庭情感为主的关怀,“临终关怀机构不存在血缘,它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组织机构,它提供的是‘服务’或说是‘技术’,而非情感,虽然临终关怀也存在着情感因素,但是临终关怀的情感因素是在理性控制下的情感抚慰,是一种手段。这种情感源于临终关怀参与者对临终病患的同情之心,并没有血缘的连结点。”[9]所以在这里临终关怀主体不是临终病患自身或其子女、亲人,而是医护人员,他们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其支柱,出于其良心和义务所在,给予临终病患更好的关怀。
“对临终病患的关怀,归根结蒂就是一种道德的体现,一种以各种方式对临终病患倾注人间道德的责任、义务、情感、良心综合作用的体现。”[10]这就说明医护人员是以医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的,带有人性、同情、友爱和关心的道德义务来展开临终关怀。他们对临终病患予以临终关怀,是源于儒家仁爱、基督教博爱的思想,出于同情之心、道德义务的情感选择来进行临终关怀。儒家的仁爱理念思想提倡爱人,有仁爱的道德之心,对人有慈悲之心,乐善好施,要发自内心地关爱他人;基督教的博爱思想是以人的仁慈博爱的胸怀为基础的,爱要发自内心、出自灵魂、主动给予。
医护人员以对临终病患的服务作为绝对的义务和责任,对他们予以关爱、同情、照料,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将临终病患视为弱势群体,将他者视为被关怀的对象。由此可知,临终关怀是主体展现其善良意志的一种自觉道德实践。“道德情感应该是自然情感和理性价值的融合而生成的一种精神情感并体现为一种人文精神。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是个体道德水平的静态和动态表现,道德品质是思想深处的主观、稳定的心理意识,是通过行为判断出来的。一定意义上品质和行为是同一的,道德品质是一系列道德行为的总和,每个道德行为中都包含着道德品质的因素。”[11]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进行临终关怀则是源于他们的一个道德情感,他们对临终病患的道德情感融于对临终者的照料之中,并把照顾的道德情感与认识统一起来,内化成一种道德义务的精神动力,目的是更好地为临终患者服务,使临终患者在临终阶段中不受精神和心理伤害。
最后,生命伦理学发展以后,医护人员对病患的爱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这种对生命的尊重是一种现代价值,在现代的医疗模式中,生命神圣的理念是医学道德的精髓,是指导和指引医护人员的明灯,决定他们的行为规范。
在现代化的医疗模式下,医护人员同样注重医学的人道主义原则。从医学人道主义来看,医护人员对待临终病患需要像对待其他病人一样,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人格,关心、同情、体贴病人,诚心诚意地为病患减轻痛苦,这不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还需在精神层面上缓解临终病患的心理疼痛。传统人道主义认为医护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关注肉体,注重病患的身体健康,而现代医学伦理学则更关注生命价值、平等和权利。临终阶段是一种客观存在,任何人都是无法避免的,临终关怀就是在尊重生命神圣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生命的质量和生命的价值。现代的医学人道主义主强调医学作为人类事业而存在,将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看作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倡导公正平等的人道主义关爱精神。
3) 临终关怀作为一种义务的伦理争议
从不同的对象来看,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临终关怀究竟是义务还是主体的一项权利?一直作为一种伦理问题而存在着争议,主体对象不同,出发点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在前面的分析中得出,在传统的临终关怀里,临终关怀是作为客体的一种义务而进行的,从对临终病患给予关怀的立场来看,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认为他们才是临终关怀的主体,因此,临终关怀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而不是作为病患主体的一项权利。
在子女、亲人看来,家庭责任是重要的,亲情之间的爱使他们认为对临终病患家属进行临终关怀是他们的义务;在医护人员看来,对临终病患予以临终关怀,是他们的职业责任,并遵循其内心的道德情感及道德责任,这是因为中国深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西方受基督教爱的伦理思想,提倡爱人如己,东西方对临终病患爱的关怀,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的真谛。
关于临终关怀的伦理争议,临终关怀作为义务是绝对的吗?对临终病患进行临终关怀是源自子女、亲人的义务,或者是医护人员的职责、道德义务。那么,这样就必然会带来一个问题,即临终关怀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我们可以对病患施与临终关怀,也可以不施与临终关怀。最终,病患的临终关怀的要求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重视和实现。
人道主义在现代临终关怀意义上也是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医学的人道主义是过去人道主义的深化。“人道主义将人看作是自然对象,肯定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以及人运用理性和科学方法获得自我完善的能力。作为临终关怀的人道主义是指在临终关怀活动中,特别是面对临终者,处理和临终者关系中表现出来尊重临终者及其生命、提高临终者的生命品质和价值、珍惜人的生命的伦理思想。”[12]所以,医学的人道主义原则是在尊重病患的人格和权利前提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幸福的一种伦理理念,人道主义最根本的思想就是尊重临终病患者及其生命,人是世间上最有价值的生物体,其生命不可逆转,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生的权利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同样,死对于人的生命而言同等重要。临终关怀是带有全面性的一项医疗服务,医护人员致力于缓解临终病患的病痛,维护临终病患的尊严,关注临终病患生命意义的完整和尊严,这体现了对死亡伦理的充分尊重。
因此,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展开临终关怀,不仅仅在于他们的文化传统、道德义务和人道主义精神,更重要的还在于临终病患本身,即使他们身处临终阶段,但依旧还是一个活着的生命,应该充分尊重其作为人的价值和权利。所以,我们有必要讨论临终关怀是否是病患的一种主体性权利。
4. 临终关怀是病患的一种主体性权利
生命伦理学是将人的生命相关的伦理问题来作为研究对象,它的根本任务是借现代的科学和高超的医疗技术来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临终关怀的指导思想就是生命伦理,重视生命的质量与价值。既然要重视和提高生命的质量,其本质应该就体现了人内在的需求。所以,我们先来看看,在何种意义上,临终关怀是病患的权利。
1) 临终关怀作为病患的权利源自于人的主体性
首先,临终关怀体现为病患的一种内在需求和现实需要。
生命伦理学的价值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临终关怀作为生命伦理学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体性与生命伦理学要求相一致,临终关怀的权利主体是享有临终关怀权的人,对临终病患予以临终关怀,实际上是出自病患的权利要求,而非来自他人的道德义务,作为权利,它就体现了病患的主体性,是病患的需求、权利,这也就是说,临终关怀的主体是患者本身,而不是照顾病患的他者,是患者的一项主体性权利,主体性是人本身固有的特性,即使临终病患即将走到生命的尽头,他依然属于主体性的存在。作为权利的应答者,临终者有要求对象来实现这个权利,让他者对临终病患给予临终关怀,这种权利就是关乎生命尊严的一种权利。
其次,临终关怀体现了临终病患的生命尊严,而尊严本身就是一项权利。
临终关怀是为了予以临终病患以死亡的尊严,那“尊严作为一种权利”,它是人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由主体进行表达的,因而死亡尊严是临终病患的内在权利要求,这就决定临终病患是临终关怀的主体。“临终患者权利是指患者在临终关怀机构服务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它一方面是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另一方面则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所肯定。因此,临终患者的权利是一种道义的、有条件的权利。”[5]对于临终患者来说,虽然死是无法改变的,但所具有的人的属性还尚未丧失,人格尊严依然是患者能够享有的权利,并且在进行临终关怀服务时,让临终病患感受到他人对其生命的尊重。
人是享有生命权的,人的尊严是人的生命权的重要内涵之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维护人的生命的存在性,对临终病患施与临终关怀,让人们直面死亡,以正视死亡为前提,找寻提高生命质量、维护生命尊严的方式,因而尊严成为了最为重要的临终关怀范畴。
最后,临终关怀关涉着临终病患的生命质量,这是其生命权利的体现。
临终关怀的伦理理念,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生命关怀。生命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临终病患同样具有正常人的权利,完整的生命过程应该是包括从出生至死亡的全过程,死亡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尊重生命的同时也应尊重死亡,死亡同样也是伟大的,临终病患是一个还活着的人,他们的地位和身份是独立的、不可侵犯的。
临终关怀作为病患的主体性权利,就在于死亡是主体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由生向死的过渡,仍然是人的基本状态,临终患者也就依然因其生命尚未终止而没有丧失其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因而,“人的基本权利存在,临终病患也须得到他者的尊重,予以其临终关怀,临终关怀应该体现对其死亡尊严的尊重”[12];同时死亡的尊严也是构成生命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一种需求,以某种方式得到他人的对待,以某种方式与他人相整合。……我们拥有一种权利,以某种方式得到对待,即受尊重。”[13]作为临终病患,他们无法改变即将到来的死亡,他们期待获得一种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在最后的临终阶段,获得死亡的尊严。因此,这就要求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应该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要更切实地关注他们的心灵,缓解面对死亡时的恐惧,感受更多的人文关怀,因为权利是每个人应有的,对临终病患给予临终关怀,是在于临终病患是权利的主体,而非来自他者的道德义务。
2) 临终关怀是病患的权利源自于其实践展开的需要
首先,只有把临终关怀当成一项权利,才能让关怀临终病患这一实践获得基础。
随着时代的不断更迭,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进步,权利观念兴起了,人具有权利,今天,人权也成为人们共同的理念,并且是所有人共同享有的。临终关怀的主体是人,主体性地位源自患者自身,临终患者才是主体,在主体的要求下产生的关怀方式就是临终关怀,其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展开临终关怀都是基于临终病患权利的实现。因此,临终关怀作为临终病患的一项权利,就需要受到他人的尊重,并且使临终关怀成为实践需要。
如果临终关怀不是病患的一项主体性权利,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就可采取自愿原则,可对他们进行照护,展开临终关怀,也可不进行照护。从临终病患的子女以及照料他们的医护人员来看,子女是将“行孝”作为他们自身的义务,为“孝”而“孝”,医护人员则是视为他们的职责,机械地行使他们的任务,对他们给予关怀也是来自他们的情感选择,对他们同情。认为临终关怀的主体不是受与者,而是施与者,临终关怀是子女、亲人,或养老院、临终关怀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一项客体义务,是源自他们的一种情感选择,体现为临终关怀的道德性。但是这就没有给予临终病患该有的尊重和关怀,漠视了他们的个人意愿及诉求。“现代临终关怀中认为的‘孝’则是将‘是否尊重临终者的权利’视为重要标准,要求将临终者视为同等正常人,其享有的生命权不得受到剥夺,子女是否做到孝顺要以是否尊重临终者的意愿和要求为依据,而不是他人或自身对‘孝’的主观判断。”[14]因此,子女或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展开临终关怀,更重要的是要回到临终者本身的主体性,关注他们的权利要求。
义务是一种必然性,上升到一定时就成为了一种权利。临终关怀重点不是以延长临终病患的生命时长为主,而是着重在于提高病患临终阶段的生命质量,缓解临终病患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在人们通俗的观念中,人们认为对临终病患给予关怀,帮助其缓解痛苦是出自他们对病患的关爱,是源自其宗教信仰氛围和道义关怀,并没有认为给予关怀是临终病患的权利。只有当照顾临终病患的客体将关怀从他们的道德义务的必然性上升到一定内在要求,视为病患的一种权利,才能更好地展开实践。
其次,临终关怀体现人的死亡权利及死亡的尊严。发展临终关怀,是对死亡的尊重,在死亡的进程中,子女、亲人及医护人员对临终病患进行临终关怀,能够提高临终病患的生命质量和价值。
临终关怀的主体是临终病患本身,而非给予关怀的施与者,临终关怀是以生命伦理为指导思想的,是对生命本体的终极关怀,从本质上来看,就是让临终病患死得尊严,“人的生命存在是本体意义上的存在,是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础,生命神圣是生命质量的基础但不是全部,生命价值是生命质量的社会体现。人们往往在进入社会性存在时最容易忽略人的生命存在。只有在身患重病、面对死亡时,才会深刻体会到对人的生命本体终极关怀的重要性。”[15]生命权是人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生是生命的一部分,临终也属于人生命中的一个部分,都是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在临终的时候其生命并没有结束,因而,须提高生命终结之前的质量,提高其生命价值,维护生命的尊严,这体现了对临终病患死亡权利及对生命的尊重与重视。
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死亡是伟大的,也是尊严的,且尊严是一项权利,是生命权的一个重要内涵,“尊严这个理念在伦理学中拥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因为它体现了一种核心的道德关怀,展示了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14]临终关怀是临终病患的一项死亡权利,体现对死亡的尊严,是临终病患的内在需求和现实需要,所以,临终状态的病患平等拥有正常人的权利要求,对他们也同样需要予以相应的尊重。
最后,将临终关怀当成临终病患一项权利,并推动立法的建立,能有效地应对老龄化的世界趋势。
临终关怀是病患一项主体性的权利,要满足这项权利,就需要国家、社会组织的帮助,给予一个基本的保障来实现这项权利。近年来老龄化比重不断增大,孤寡老人以及子女远离父母的独居老人数目不断扩大,当其身患重病,处于临终阶段时,老无所依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使得他们在家无人照护,但作为人,他们依然具有获得临终关怀的权利,那么,国家、社会组织作为此应答者,就需要满足临终病患这项临终关怀的权利,并且为应对世界老龄化趋势,解决老无所依现象,须推动临终关怀立法的保障体系的建立。
为使临终病患更有效地获得临终关怀,就需要使临终关怀成为一种合法性的实践。在传统的临终关怀中,人们对临终病患的关怀是来自情感、道德上的关爱,是人们自发性的服务,没有得到国家的立法保障,并不能确保这种自发的关怀能够长久。除了美国等一些少数西方国家得到了政府组织的介入,并将临终关怀纳入到医疗保险法案中,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持,得以法律上的保障,这就使得老无所依的临终病患有了容身之处,保障了他们的生命权。在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临终关怀这项服务发展较晚且较为缓慢,建立的临终关怀机构也较少,为解决老龄化趋势导致的老无所依现象,在传统的道义关怀下,获得国家立法上的支持及社会组织在医疗保险上的帮扶是需要的,使临终关怀得到真正的普及发展,保护临终病患的死亡权利,成为临终病患的正常需要。
5. 结语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无法逆转的现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死亡,对于临终病患来说,生命权及死亡尊严都是他们的一项权利,是他们的主体性地位,在他们面对死亡的路途中,临终关怀是他们自身的权利要求体现,而非来自其子女、亲人或医护人员的道德义务及职责。
临终病患是拥有尊严的主体性存在,临终关怀就让其心理压力得到缓解,提高病患的生命质量,强调病患的生命价值,重视其精神感受,有尊严地走向生命的尽头,所以临终关怀的服务是全面的。
临终关怀作为临终病患的一项主体性权利而非他人的义务,最终的目的就是奠定这项权利基础,将其落实到实践上,而不是成为空谈的理论。因此,为更好地发展临终关怀事业,将临终关怀实践发展到更高阶段,则需要法律上的认同,从法律上体现权利的保障,使临终病患有资格获得临终关怀的照护,实现生命权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