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暴力的定义、形式及特点,探讨我国在应对网络暴力时面临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困境。研究发现,现行法律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存在立法缺漏、法律威慑力不足、责任认定困难、取证困难以及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网络暴力防治法,并加重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增强法律的震慑作用;通过健全实名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完善电子证据采集和使用规范,提高司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加强技术保障、隐私保护以及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高效的网络暴力监管体系,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期为优化我国网络暴力法律治理方式提供有益参考。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form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online violence, and explores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enforcement challenges faced by China in responding to online violence.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re are legislative gaps, insufficient legal deterrence,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responsibility, difficulties in obtaining evidence, and inadequat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name registra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violence in current laws. On this basis,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a specialized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nline violence should be formulated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and the punishment for online violenc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enhance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law; by improving the real name system, clarify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nd improving the norm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use, the effectiveness and fairness of the judiciary can be improved; strengthen technical suppor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collaborative cooperation among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form an efficient network violenc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for optimizing the legal governance of online violence in China.
文章引用:宁子昂, 于忠卉.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 法学, 2024, 12(8): 5058-506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21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伴随网络便利性和互动性而来的,还有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暴力尤为突出。网络暴现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关系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构成了威胁。由于网络暴力的隐蔽性和跨地域特征,传统法律在应对这些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研究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索有效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对策,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 网络暴力的内涵

关于网络暴力的内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发布言论、图片或视频对受害人进行谩骂、侮辱或诽谤,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危害的行为[1]。也有学者指出,网络暴力属于传统暴力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网民借助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散布具有诽谤性、煽动性、侮辱性的内容,进而诱导其他人对受害者进行辱骂、舆论攻击甚至是现实生活中的骚扰,严重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2]。总结而言,对于网络暴力的内涵可以明确的是,其实施的载体是互联网平台,其行为表现是散播不良的信息内容,行为导致的结果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网络暴力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利用网络平台并集结成一定规模的,以侵犯特定对象人身权为目的而发出的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持续性的攻击行为。

3. 网络暴力的形式和特点

3.1. 网络霸凌

网络霸凌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个体或群体利用电子通信技术,对特定个体进行持续的攻击和骚扰。这种形式的暴力常见于青少年群体之间,涉及发送恶意信息、在社交网络上公开羞辱或嘲讽他人、散布关于他人的不实信息等行为。网络霸凌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包括引发抑郁、焦虑和社交回避等心理问题。

3.2. 网络骚扰

网络骚扰是一种更广泛的网络暴力形式,它可以针对任何年龄段的个体,并且不限于特定的社交圈。这种暴力形式包括反复的威胁、恐吓、发送不受欢迎的信息或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进行的其它侵犯性行为。网络骚扰常常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互动,且动机可能更加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性骚扰、种族歧视或其他形式的偏见。

3.3. 网络跟踪

网络跟踪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对个人进行持续的监视和跟踪,这种行为通常包含威胁的成分,并且意图引发受害者的恐惧。网络跟踪者可能使用各种在线工具和资源,如社交媒体、位置追踪服务和公开的个人数据,来监控目标个体的活动。此行为的危险性在于其隐蔽性高,而且跟踪者往往利用匿名或伪装的网络身份,使得法律干预变得复杂。

3.4. 特点分析

网络暴力的主要有匿名性、持续性和扩散性等特点。

匿名性体现为网络的虚拟化、匿名化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了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3],网络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为自己打造一个虚假的身份,且难以被查证。这种特点在无形中降低了行为人的心理负担,并增加了受害者的不确定感和恐惧。

与传统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具有持续性的特点。网络攻击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发生,受害者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面临攻击。尤其在社交媒体上,攻击内容可以被反复转发和评论,形成持续的心理压力。受害者难以通过简单的物理隔离或自我保护来完全摆脱这种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的扩散性源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广泛的受众范围。一次攻击信息的发布可以迅速传播至全球,受害者可能面临来自四面八方的攻击和指责。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机制往往会优先展示具有争议性和高互动率的内容,这进一步加剧了攻击的扩散和影响。

4. 目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困境

4.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4.1.1. 相关立法存在缺漏

当前,我国对于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尚未进行专门立法,与网络暴力相关的规定分散在诸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在《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涉及。例如,《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中包含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刑法》对侮辱、诽谤、侵犯公民隐私等犯罪作了相应规定;《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等等[4]。相应的,带来的问题是有关网络暴力治理的规定过于分散,且大多数相关法规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这种分散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额外的挑战,对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现行立法更多关注传统违法行为,如隐私侵犯、侮辱、诽谤等,通过惩罚这些行为,对网络暴力进行间接管制。然而,特定的网络暴力行为,如网络跟踪、网络恐吓、网络造谣和网络欺凌,并未被明确列为独立的法律调整对象。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仅通过这些手段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时,可能面临现有法律无法适用的法律空白[5]

4.1.2. 法律威慑力不足

现有立法对于网络暴力的惩罚力度总体偏低,难以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也难以发挥长期治理功效。《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发现,尽管此类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处罚的上限也只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部分情节严重网络暴力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而言,这种处罚无疑是与危害结果不相匹配的。

4.2. 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4.2.1. 责任认定困难

明确侵权主体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前提,有明确的被告也是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用户为侵权主体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群体性等特点,责任主体往往难以确定。一方面,网络用户以虚拟的身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虽然推行了实名认证制度,但实名信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受害者无法直接准确地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往往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才能确认其身份。另一方面,网络暴力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人的侵权行为,随着网络暴力的发酵,施暴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主导者”,发起者可能变为传播者,传播者也可能变为另一个发起者,对于受害者而言,面对庞大的施暴群体难以确定明确的维权对象[6]

4.2.2. 案件取证困难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即在通常情况下,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速度快,具有易变性,修改和删除也极为便捷。攻击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布大量恶意信息,并且一旦达到目的,可以迅速删除这些信息,使得证据难以捕捉。对于受害者而言,一方面,他们可能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来截取和保存作为证据的数字内容。网络平台的操作复杂性及信息技术的专业性要求受害者在技术层面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才能有效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可能处于震惊、恐惧或心理压力中,这种状态下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显得更加困难。严重的心理负担还会影响受害者的判断力,使他们在证据收集和法律维权的关键时刻可能选择沉默或放弃。

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了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依旧是一个难题。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存储和呈现仍然存在不足,特别是在网络暴力案件中。例如,即使受害者成功保存了攻击性信息的截图,这些截图的法律效力往往还需要通过复杂的技术鉴定来证实。

4.3.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3.1. 实名制落实不到位

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我国网络用户在入网时应采取“前台隐名,后台实名”的方式。但是,网络实名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网络实名制的落实面临技术和管理上的双重挑战。许多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要求实名,但实际操作中,用户可以通过虚假信息轻易绕过实名验证。此外,网络水军产业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被非法获取用以创建“僵尸号”[7],由于缺乏有效的身份核实机制,许多平台在应对复杂网络环境时,实名制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4.3.2. 管理分工不明确

我国多个部门具有网络暴力的行政执法权和监管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安部门、公安部门、网信办等等,相关单位都有权对网络暴力行为实时监管、采取治理措施。然而,当前管理分工不明确,众多执法部门均没有专属于本单位的具体的管理权限,多部门之间因管理混乱、权责不清晰导致的推诿扯皮、互相“踢皮球”的现象依然存在[8]。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不足,导致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网络暴力举报后,可能因为案件涉及跨地域或跨平台而无法单独处理,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案件处理进度缓慢,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5. 完善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建议

5.1. 立法层面

5.1.1. 形成专门立法,提高有关法律位阶

随着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日益深入,网络暴力专项立法的条件日益成熟。建议在广泛听取民意、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暴力防治法,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和范围,涵盖网络霸凌、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网络恐吓、网络造谣和网络欺凌等具体行为,以解决现有规制条文存在的问题;注重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和解释争议。将网络暴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层级。这可以确保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5.1.2. 加重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经济处罚对于网络暴力行为人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现有的惩治措施中,罚款额度过低,难以对行为人形成有效的经济制约。建议将罚款额度提高,特别是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罚款额度应达到能够对行为人产生实质性经济压力的水平。并且,现有的拘留期限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而言明显不足。建议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以增强对行为人的震慑力。此外,综合性的刑罚措施能够有效预防网络暴力的再犯,建议完善刑罚种类,不仅限于传统的拘役和罚款,还可以考虑引入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矫正措施,进一步帮助行为人改正错误,提高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5.2. 司法层面

5.2.1. 健全责任认定机制

建议加强实名制的法律保障,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和信息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平台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用户实名信息,以便快速确定侵权主体。此外,可以考虑引入“责任倒置”原则,即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平台若未能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5.2.2. 完善网络电子证据规则

针对网络暴力案件中的证据获取与保存困难,建议完善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和使用规范。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和程序,提高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电子证据存储平台,由第三方独立机构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此外,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专项法规,细化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提升司法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使用。

5.3. 执法层面

5.3.1. 真正落实网络实名制

落实网络实名制,首先要强化技术保障,通过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等方式完善实名认证系统,坚决杜绝虚假信息注册。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定期审核用户信息,及时清理“僵尸号”和虚假账号,并由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确保网络平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并且,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平衡实名制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5.3.2. 形成良好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

监管和治理网络暴力,不同的部门各具优势与特色,需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划定其在相关领域的权责边界,明确分工。在联合执法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设立专门协调机构,由一个部门或单位集中统一领导,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从而确保各部门能够迅速联动,共同打击违法行为。还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既懂执法又精通技术的专业人才,赋予其明确的办案权责,进一步保障联合执法的高效开展。

6. 结语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规制进行有效治理。本文通过对当前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治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了现行立法、司法和执法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未来的研究应继续关注网络暴力的动态发展,加强跨学科合作,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通过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技术素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为社会稳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丰.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及法律规制[J]. 新闻前哨, 2023(10): 6-7.
[2] 林霞. 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 法制博览, 2023(36): 67-69.
[3] 张雨迪, 杨中启. 融媒时代网络暴力及其治理路径研究[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1): 122-126.
[4] 唐素林. 网络暴力法律困境及应对研究[J]. 法制博览, 2023(12): 151-153.
[5] 刘艳红.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J]. 法学研究, 2023, 45(5): 79-95.
[6] 王嘉庚. 网络暴力侵权民事救济: 困境与路径[J].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5(1): 7-13.
[7] 余晓庆.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宁: 广西民族大学, 2023.
[8] 苏日古嘎.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石家庄: 河北师范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