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基于实践生存论的当代新阐释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Marx’s Dialectic—A New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Practical Existentialism
DOI: 10.12677/acpp.2024.138296, PDF, HTML, XML,   
作者: 周子铭: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镇江
关键词: 辩证法实践生存论Dialectic Practice Existentialism
摘要: 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必然有其存在论基础和依据。从前的哲学,对辩证法的理解或是被消极地排除在知性范围之外,如康德提出的“先验幻象”;或是如黑格尔一般将辩证法理解为绝对精神自我实现过程之本身。尽管各式各样的理解促进了辩证法本身的发展,但就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及现实冲动而言,都是不合适、不恰当的。因为这样的理解,始终以一种知性思维的方式理解辩证法,其后果必然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矛盾,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故辩证法始终受到轻视或误解。只有以实践作为人的本源性生命存在的生存活动,才能成为辩证法真实的理论根据,才能确保辩证法的合法性依据。辩证法只有在实践生存论基础上,才能彰显其向往自由与解放,充满超越与创造的人文精神与旨趣。
Abstract: Dialectic, as a philosophical theory, must have its existential foundation. In previous philosophies, the understanding of Dialectic was either negatively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knowledge, as in the case of the “a priori illusion” proposed by Kant, or, as in the case of Hegel, understood Dialectic as the process of self-realisation of the Absolute Spirit itself. Although these various understanding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Dialectic itself, they are all inappropriate and inappropriate in terms of Dialectic’s critical nature and realistic impulse. Because such an understanding always understands Dialectic in a way of intellectual thinking, the consequence of which is inevitably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metaphysics and Dialectic, and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realistic and the ideal, Dialectic has always been despised or misunderstood. Only the existential activity of practice as the existential life of man can be the real theoretical basis of Dialectic and ensure the legitimacy basis of Dialectic. Only on the basis of practical existentialism can Dialectic manifest its humanistic spirit and interest, which aspires to freedom and liberation and is full of transcendence and creativity.
文章引用:周子铭. 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基于实践生存论的当代新阐释[J]. 哲学进展, 2024, 13(8): 1978-198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8296

1. 引言

在当代社会,辩证法的复兴是契合于时代要求的。无论是古希腊作为对话逻辑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程式化辩证法,还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概念辩证法,都应当通过当代的眼光和视野进行新的解读与诠释,才能获得其历史意义与现实力量。而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说,只有基于实践生存论视域中才能获得其符合当代特性的合理性形态,同时这也并不妨碍人们对辩证法的起源、本质和使命的追问,相反,只有透过实践生存论建构辩证法,才能合理地解释辩证法的内涵逻辑和价值旨趣,才能进一步为普遍处于焦虑、不安的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提供情感导向和精神追求。

2. 哲学史中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

只有回到哲学史中,聚焦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才能确立辩证法真实的理论根基。因为辩证法自诞生之初便是一个与“存在”问题密不可分的概念,究其根本辩证法本身就是一种关于“存在论”的理论。

2.1. 辩证法与存在论的根本关系

“存在论”作为哲学的根本问题,关于“存在”的学说,贯穿于整个西方哲学史的主线,无论是传统形而上学,还是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他们具体观点有何种不同,但背后都有一个“存在论”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点和支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其背后必然有其理论根基和存在根据。辩证法与其存在论基础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之间相互诠释、相互生成。“存在论基础”是辩证法的内在界限,辩证法是其存在论内核的逻辑展开。没有存在论基础的辩证法,只是一种工具化、手段化的流俗的“概念游戏”,不过是一种“变戏法”;而缺失了辩证法的存在论,则必沦为控制和压抑人的理论学说,成为“话语的权威”,自身将与现实割裂,与人割裂,成为孤立的存在。因此,寻求辩证法真实的存在论基础,是确保辩证法理论合法性的前提。正如孙正聿教授所说:“恩格斯所概况的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思维’与‘存在’的问题。这个实质性区别表明,哲学不是以‘思维’和‘存在’对象,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的某种知识。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问题’予以反思。”[1]因此,辩证法作为关于思维的智慧和方法,体现了哲学本身的批判本性,是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理论表达,也是对人类超越自身之精神的诉说。所以辩证法不是一种既定、先在的理论,其本意必然由某种相应、特定的理论体系进行言说和表达,即有什么样的哲学存在论,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辩证法。

2.2. 哲学史中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演进

从词源上看,古希腊时期辩证法是“dialektiktikos”,即英文中的“dialectical”,本意是“对话”和“讨论”。在哲学史上,辩证法最早源于古希腊的论辩传统,即通过对话和讨论来不断揭示事物之间的矛盾,进而更深化对事物的理解。苏格拉底的“灵魂助产术”便是如此,通过“自知其无知”来建立与别人的“对话与辩驳”,即“反讥问答法”来进行着他的“辩证法”实践,其目的便在于揭露世人的无知和自大,并试图唤醒他们。而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逻各斯)作为存在,是一种源初的聚集,即一切存在者,无论对立还是矛盾都将聚集在一起成为一种源初性的存在,而非后来传统形而上学所认为的,存在作为理性认识的对象,不是一种逻辑性的存在,而是在逻辑之先的源初本原存在。一切都是“logos”本身发出的声音,是“logos”在诉说,所有的存在者都在侧耳倾听“logos”的话语,并且在“logos”当中相互转化、相互生成,即“在‘logos’中实现从一切生一,从一生一切”[2]。这种思想当然饱含辩证法的精神,这种对“存在”的理解当然超出了传统形而上学“知性思维”的范畴,所以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蕴藏着“辩证”和“生存”的潜能与冲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必然有其革命性。也就是说,“辩证法始源的理论旨趣即在于通过‘对话’和‘论辩’,来颠覆居于‘主流地位’的僵化的‘思想霸权’,以揭示它们可能存在的‘自相矛盾’和‘飘浮无根’。可见,辩证法在其本源处彰显出一种宽容的,自由的心灵习性,表达出一种对独断、独白和霸权进行抗议和拆解的意向,因此呈现出十分鲜明的理论思想上的‘对话’和‘开放’精神”[3]

而后来的概念辩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处于事实中的“存在”与人作为特殊“存在者”把握和理解的“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最具代表性的,首先是康德通过对现象界和物自体世界的划分,从而证明了概念的内在矛盾,即“二律背反”,为后世推动不再迷信知识和概念创造了契机。具体说来,康德认为从理性出发,超越经验的范围而到达超感性世界的本体,必然导致自相矛盾,违背同一律和排中律原则,即通过概念的演绎和推导竟然能得出两种合乎形式逻辑、同时成立却又相互对立的命题,他称这种命题为“二律背反”。在这里,康德已经看到了理性本身的“矛盾性”,但受限于“传统实体主义”的知性思维方式,他对“矛盾”持消极态度,他认为矛盾存在于自在之物的世界中,所以他才提出为理性划界和“先验幻象”的观点,而没有正确看待矛盾。但其实,形式的、概念的逻辑不等于事实的逻辑,现实世界本身就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所以康德的形式主义学说在现实面前是软弱的,对现实的作用是很小的。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康德对现实本身的矛盾特性的揭示,对后来哲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作为传统形而上学的集大成者、概念辩证法之父,看到了康德理论的缺陷。他认为,既然理性本身固有矛盾性,那么矛盾必然不是消极的,不是其污点,而是理性超越自身,实现自身的内在动力。“理性的矛盾性,构成了思维规定的内在否定性、自身运动的灵魂、一切自然与精神的生动性的根本”[4]。当黑格尔以理性的自我批判与超越重塑传统形而上学时,他所讲的辩证法是理性自我运动发展的辩证法,而不是过去的追寻永恒、静止、不动的终极存在的形而上学,而是“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形而上学。因此黑格尔对“思维与存在”问题的解决,也是通过“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来实现的,即思想把握到的东西才真正具有客观性,事物的本质也是思想,只不过是暂无被解放出来,是潜在的思想,只要人的思想能够解放事物的思想,也就达到了思想的和解,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但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是一种精神实体,其自我运动过程尽管是辩证性的,但辩证法作为理性自我实现的过程,理性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仍然是自我的回归与实现,仍然属传统形而上学“实体主义”思维方式的产物,仍然追寻那个“精神实体”。所以,黑格尔的反思性的概念辩证法仍然存在巨大的理论局限,即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屈服。

传统形而上学始终以对“存在”问题的追问为核心,但他们都认为“存在”是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这样的“实体化”的“存在”必然是超验的、绝对的,从而必然是脱离现实世界,孤立静止不动的。这样的超感性实体需要通过知性思维和概念逻辑来加以把握,也就是通过形式逻辑的方式,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演绎和推导出世界背后的那个终极存在。可以看到,这样的方式必然是脱离现实世界,脱离人的具体生存情境的,脱离了活生生的人,一切的解释都不在此岸,而是彼岸,由此得出的终极存在也只是逻辑的存在,而不是实存,不是现实的存在。从柏拉图的“至善”、亚里士多德的“第一推动者”、阿奎那的“上帝”、斯宾诺莎的“自然化实体”、莱布尼兹的“单子”,再到康德提出“物自体”、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概念,他们共同隶属于传统形而上学,他们共同分享着“实体主义”的思维方式。正如上文所述,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他的辩证法,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就是他的辩证法,因为他们理解的“存在”始终是抽象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因为他们的“存在”是没有现实内容的,是与现实世界二分的,在他们的理论中始终有主体与客体的划分、形式与内容的划分、本质与现象的划分,这就导致了“存在”与事实断裂,也就是上面所说,这种“存在”只是逻辑的存在,而不是现实的存在。所以黑格尔哲学中体系与方法存在着巨大矛盾,简言之就是,辩证法作为思维方法强调矛盾与发展的普遍,但辩证法作为思辨的概念体系却认为理性、“绝对精神”乃是解决一切矛盾和发展的界限。这恰恰证明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不是辩证法的最佳哲学形态,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矛盾依旧存在。

因此,想要探寻辩证法真实的理论根基,便不得不打破传统形而上学的桎梏,迎接新的理论的到来,即马克思的实践生存论哲学。

3. 实践生存论作为辩证法的真正的理论根基

如何弥合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如何统摄感性和理性,如何统一身体和心灵,一直是困扰传统形而上学几千年的难题。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按照传统形而上学的逻辑,都是先将主客体进行划分和割裂,再来寻求统一与弥合,这本身便是不可能的,因为划分开的主体与客体只是一种外在的关系,即使寻求统一,也只是外在的决定和统一,无法达到真正内在的一致与和谐。所以这也为后来马克思的实践生存论出场创造了契机和条件,马克思正是在这一问题上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在实践活动基础上达到了人与物的统一、肉与灵的统一、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具体与普遍的统一、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存在与存在者的统一等。

3.1. 何为实践生存论

马克思的哲学是从对黑格尔哲学乃至对“整个哲学的批判”[5]开始的,因为马克思所讲的“整个哲学”,即是指传统形而上学,既包括了黑格尔在内的唯心主义,也包括旧唯物主义,马克思的目的就是要在批判和继承他们的哲学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理论根基,创造新的哲学形态,即以实践为核心的哲学。“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主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6]。只有对整个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点进行彻底的批判,才能为辩证法确立真实的理论根据和合法性基础,这个根据和基础就是“实践”。可见,实践概念在马克思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在马克思之前的所有哲学正是因为忽略了实践、或者说忽略了感性活动本身,才始终未能真正超越传统形而上学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实现哲学的根本变革。而马克思发现了实践,即发现了处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感性对象性活动,并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将“实践”上升到哲学的最根本原则,并将其确立为基本的理论基点,进而建构起奠基于实践的新唯物主义。马克思对实践的理解,应该是生存论向度,而非传统教科书所认为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实践概念。马克思认为,实践活动是现实的活动,传统形而上学强调“实体主体”,故而都是脱离现实世界的,所以按照他们一以贯之的知性思维理解世界,矛盾是可耻的,是不可存在的,他们不承认对立,只寻求同一,但讽刺的是,现实从来没有绝对的统一,现实里处处充满矛盾。所以按照形式逻辑思维,是无法真正理解现实世界的,而马克思的理论思维,是实践的逻辑,即事实逻辑。也就是说,只有从生存–存在论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实践概念对于哲学根本性变革的重大意义,才能从现实的人、现实的人的活动中以及社会现实与处境中彰显和敞开辩证法的真实根基。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世界对人而言是一种发生和生成,而所谓发生和生成,就是指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现实关系的生成,就是指现实的人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所从事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的生成。从生存论意义上讲,实践是世界存在的根基,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动力,也是人的本质和生产方式。实践就是一种活动,一种关乎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活动,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生存,才能对存在有所体悟。世界是人化的世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生发、创造和发展的世界,也就是在实践中诞生的世界。没有人存在的世界是毫无意义的。人和世界的关系首先是实践关系,而不是认识关系。而人在与自然或人打交道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势必会通过实践活动达成某种关系,而这样的关系网络之总和就是社会,“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7], p. 501)。人们正是通过自身不断的实践活动才能不断建构着社会并不断改造社会生活的内容和社会的组织形式的。人正是在实践活动中不断确证自己、他人,进而确证社会与世界的。所以人并不是一个完成的存在,即不是既定的存在,而是具有生成性的存在。人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人的“生存”与“生活”。人通过实践不断生成自己,塑造自己,进而不断生成世界,这便是人的生存性。生存不等于生产,也不是指简单的活着,而是在对存在的领会中建构人的生活世界。人现实的活在由实践建构的现实世界中。由此,我们才说,马克思的哲学是把实践理解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方式,以实践为核心的生存–存在论。因此,不能把“实践”理解为知识论中的工具和手段,更不能按照日常生活流俗的方式理解实践。如此,马克思便完成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超越,实现了哲学史上的一次根本性变革,也才能让辩证法脱离知性思维、形式逻辑的牢笼,拥抱其真实的根基,为自己寻得合法性根据。

3.2. 辩证法的实践生存论根基

马克思认为,其实早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便以具有了一种超越知性思维和形式逻辑的内在可能。他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就正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创造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是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7], p. 205)。马克思高度赞扬了黑格尔对辩证法发展的成就,因为黑格尔将否定性视为积极、能动的因素,而非传统形而上学那样将肯定与否定绝对对立起来,只将否定理解为消极的、不利于事物发展的因素。黑格尔强调否定之否定,正是强调肯定与否定是一种内在矛盾,相互作用的力,只有在肯定性与否定性的相互转化之间,才能实现发展。但是,马克思也看到了黑格尔理论的巨大缺陷,即“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7], p. 205)。尽管黑格尔实现了对辩证法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是片面而抽象的,受制于知性思维、形式逻辑的统治,辩证法本身蕴含的现实的一面被压抑和禁锢,最终只能流淌于概念与概念之间。所以,倘若去除曾经笼罩在辩证法上空的传统形而上学黑影,通过对实践活动进行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活动式理解,便可彰显辩证法本身蕴藏的生存实践意蕴的无穷魅力,并且辩证法也可寻得自身真实的存在论之根基。

实践无疑在马克思哲学中居于首要地位,也就是说,一切现实的矛盾关系必然在实践活动中展开,并最终也将在实践活动中解决。也就是说,辩证法存在于实践活动中。首先,“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是辩证法的两大原则,尽管黑格尔也强调推动和创造,但他所指的只是“绝对精神”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能动性,只是精神性的存在和运动原则,而马克思却看到了现实世界中生存着、实践着的现实的人。从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出发,所谓“推动和创造”是一种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与世界打交道过程中的“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这里的一切都是实存的,而非抽象的,人区别于世间一切其他“存在者”的原因也正是这:人的生命存在是能动的、开放的,所以是具有创造性的,人可以通过实践活动确证自己和世界万物的存在,即只有人这种“特殊存在物”能够追问“存在”,因为“实践是人所独有的存在方式”。所以,人的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自我展开与生成”的生命活动,正是因为实践的存在,人才能实现自我的生成和发展,人才成为现实的存在。所以,辩证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的“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实质上是对人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本性的揭示和阐发,即只有在实践活动中,人才能够实现“自我推动”、“自我创造”、“自我实现”,才能成为真正的、大写的“人”。其次,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即是“否定性”,所以马克思才直接称之为“否定性的辩证法”。只有从实践的角度理解“否定性”,才能不使辩证法这一本性趋于流俗,才能使其得到真正展示。实践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本身即包含了“否定性”。具体来讲,就是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不断与世界万物打交道,这其中不仅包括自然,更包括他人、社会以及自己,不断否定自身、超越自身,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在实践中,人与对象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关系,而是处于在实践中构筑起的内在关系网络中,进而人能够从实践活动中不断生发、创造出新的关系,即不断打破原有关系的界限和束缚,不断否定自身、敞开自身,创造新的关系。所以,“否定性”是实践内在包含的本性,这也意味着人作为独特的生命存在的“无限可能性”。尽管人受制于自然世界,但正是因为实践活动,人才能够超越自然,追寻所谓自由、价值和意义。最后,由上述的辩证法内在蕴含的“推动性”、“创造性”和“否定性”,可以看到辩证法本身意味着辩证发展是一个过程。正因为是一个过程,(一个没有起点,也没有重点的永无止境的过程),所以辩证法的本性与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完全不同。知性思维是一种线性思维,传统形而上学在此基础上始终追求的是完满和绝对,而辩证法本身已告诉我们,辩证发展乃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过程。这也与作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活动——实践有关。因为实践活动本身有一种生成性和创造性。一切属人的关系都在实践中不断生成,而这些关系本身内在都是对立统一的,也就是矛盾的,如身体与心灵、现实与理想、具体与普遍、一般与个别等等,所有这些关系都是自实践中诞生,也终将在实践中得以解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意味着新的矛盾的产生。所以,人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是一个过程,实践作为人的生存存在方式是一个过程,辩证法作为实践内在包含的本性也必然是一个过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天然的是辩证法的真实的理论根基。关于辩证法的一切,只有放到实践的视域中才能得到完美的解答。只有在实践生存论视域中,辩证法才能获得合法性根据,才能成为真正反映现实的理论学说,才能真正克服传统形而上学的弊端和缺陷,才能杜绝原先那种漂泊无根的状态。

4. 实践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旨趣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论证并阐释了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活动,即实践活动作为辩证法的真实的理论根据,并且得出实践活动内在包含着辩证法本身具有的“推动性”、“创造性”以及“否定性”等本性的结论。因此,建立在新的理论根据之上的辩证法,必然蕴藏着与先前传统形而上学完全不同的理论旨趣和理论精神。

4.1. 辩证法作为自由与解放的表征

从马克思一生的理论建设与现实理想来看,他始终饱含强烈的人文关怀和实现人类自由与解放的追求。他从现实的人的生活实践及现实处境出发,从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境遇的理解,来对实现人类解放的现实道路的寻求,最终实现“人的社会化”和“社会化了的人”,始终都是一种生存论的理解。也就是说马克思将人与世间万物的关系与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加以阐释,在实践中内在蕴含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解放的思想。而置身于实践生存论视域下的辩证法,其理论本性不同于以往按照形式逻辑思维,进行概念之间的演绎和推理的哲学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的逻辑”,也就是“事实的逻辑”。按照实践逻辑理解人的自由,自由即人的“自足”与“自信”。“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7], p. 162)。也就是说,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能够不断摆脱外在之物的束缚,以实践为原初的秩序规定自己,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能够由实践活动激发自身的创造性和可能性,实现自己生命存在的价值。实践作为人特有的存在方式,即实践内在包含于人之中,而不是曾经所理解的作为外在的手段和工具的实践,所以实践本身即构成了人的生命存在,人因实践而得以生存。因此,人向往自由的生命本性与辩证法内在蕴含的自由精神是一致的,即人之所以向往自由,从本原上讲不是因为人有一个先天的理性主体或人具有先天的自由,而在于人是能够通过自己的生命存在的生存实践活动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在过程中领悟存在、体验自由的存在者。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8]。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自己的生活,同时也不断创造着自身,勾连属于自己的关系网络,建立与世界的联系,这才是自由的真谛。因此,自由精神是马克思以人的实践生存活动为基构筑起的哲学的真正精神和旨趣,同样辩证法也成为了表达着人追求自由与解放的赞歌。

4.2. 辩证法内含的“对话”精神

上面已经提过,辩证法词源上是“dialektiktikos”,即英文中的“dialectical”,本意是“对话”和“讨论”;此外在古希腊时期,辩证法也曾有“地方性、方言”的含义。也就是说,辩证法自诞生之始,便蕴含着“对话”的意蕴,只不过在后来的发展中不断被“实体主义”知性思维所压迫。由于传统形而上学始终强调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和演绎来建构关于整个世界的“客观的”理论体系,所以他们必然强调非同一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即对矛盾和对立的排斥。但从事实逻辑上看,现实总是充满了矛盾和差异的,从来没有所谓的“绝对同一”,所以辩证法的“对话”含义,势必要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从现实的实践活动出发,一切对话都是在现实的生存境遇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关系在实践中生成,尽管各自所处的具体情境不同,但因为彼此都是由实践所造就的,实践作为中介,勾连着彼此,所以才会有相通的可能,即“共通的地平线”的存在。这样形成的关系都是实存的、具体的,而非抽象的;都是现实的,而非虚构的。尽管彼此间存在着无数的差异和矛盾,但在实践中却又能实现彼此的相互诠释,也只有在实践中,才有相互理解、相互转化的可能。因此,辩证法能彰显出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地平线”意蕴,即现实生存中的具体处境,正因如此,马克思的实践生存论哲学才与以往独断、排他的传统形而上学相区别,实践内在蕴含着一种“对话”精神,只有在实践活动中,人才能真正现实地实现与万物打交道,才能建立具有普遍联系性质的“属人的”世界。

4.3. 辩证法彰显人的生命价值

以作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方式——实践为根基,辩证法具有了展现人类生命内在价值的学说。辩证法展示着独属于人的,对生命本真价值的体悟和觉解,蕴含着丰富的关于人生态度和人生境界的独特意蕴。人的生命是一个过程,而非“现成的存在”,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建立关系,并且这些关系都是当下现实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人能通过实践创造矛盾,必然也将在实践中解决矛盾。矛盾的不断产生与解决,代表了人对自己生命过程的不断充实和体验,对自我生命的不断超越和扩展,在这一过程中,人不断创造独属于人的价值,即一种向往自由与解放的生命内在的冲动。随着在实践活动中,对世界和自我的不断觉悟和体验,人的人生境界也将不断攀升,而内在的矛盾也在不断粘连中形成巨大的张力,内在推动着人向着自由与解放而不断探索。人的生命是丰富的,同时也是充满矛盾和差异的,只有立足于实践活动才能正确看待所有的对立与统一,而不至于滑入绝对的排他和同一的陷阱。因此,辩证法从来不是书本中的教条,更不是日常生活中的“变戏法”,它是一种关乎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命之学,它彰显了代表无限可能和未来的人类自由之精神。

总之,只有以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的生存方式——实践为基础,马克思哲学才能实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超越,才能实现哲学史中思维范式的伟大变革。只有在实践活动中,即从人的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出发,辩证法内含着的丰富意蕴才能得到合理彰显,即辩证法表现了人的生命向往自由和解放的本性,表达了人对高境界的人生的向往和态度,表明了人的生命智慧与生命体验。一句话,辩证法只有建立在马克思的实践生存论基础上,才是真实和有效的,辩证法才能获得合法性依据;而实践活动作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存活动,本身即蕴含着丰富的辩证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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