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在探讨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时,理论框架的构建与分析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制度理论等视角,对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旨在深入理解其背后的动机、内容及影响。
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对内外部多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反过来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
从动机角度分析,其一来源于外部压力,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推动。他们通过政策制定、市场监管、投资决策等方式,对银行施加压力,要求其披露环境信息。其二是由于内部需求,这主要体现在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吸引绿色投资者等方面。通过披露环境信息,银行可以展示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努力和成果,从而赢得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信任。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下,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全面覆盖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点。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环境治理结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环境绩效指标(如碳排放量、资源利用效率等)以及未来环保计划等。
从效果角度分析,通过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提升市场信任度、促进绿色投资、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同时,也有助于银行自身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环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1.2. 信号传递理论
首先从信号传递机制出发,信号传递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优势方会通过披露有利信息来传递积极信号,以获得更多市场支持。在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中,这表现为银行通过披露绿色金融战略、环境绩效等指标,向市场传递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治理结构的信号。环境绩效好的银行更乐于披露相关信息,以此与市场中的其他银行区分开来,展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治理结构。
其次在市场反应方面,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会根据银行披露的环境信息来评估其潜在风险和收益。透明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提升银行的市场估值和融资能力。同时竞争优势也不容小觑。通过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商业银行可以树立绿色、可持续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投资者和客户。这种竞争优势有助于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
1.3. 制度理论
制度理论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在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国内外监管政策、行业标准等制度因素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例如,在国际层面,2015年,全球气候变化金融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研究。这个框架提供了一套关于公司治理、策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的的详细建议,并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和机构的广泛认可与支持[1]。而在国内,央行于2021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原则、形式、内容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2]。此外,《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同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3]。譬如,赤道原则等国际标准要求银行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充分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同时从合规压力角度,为了避免违规风险和法律责任,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相关制度和标准披露环境信息,这种合规压力也会促使银行不断完善其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2. 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困境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起步确实较晚。然而,近年来我国在这一领域实现了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的努力也在不断加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有一些阻碍。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环境信息披露面临着内在动力不足和外部体制约束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披露信息全面性不足、信息可信度存疑以及激励机制约束不完善等多个层面。
2.1. 披露信息的全面性不足
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充分披露”的新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营利性质,并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其在实际中经常将其与诸如信誉度、监管要求等短期利益相联系,导致其披露的内容容易反映出商业银行的利益倾向,同时也存在着不完整的缺陷。
首先,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选择地披露,而对风险信息的披露却很少。从盈利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二重性。一方面,作为一种主动披露环境业绩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来提高其信誉度,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其对环境风险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而言,环境信息披露具有相对隐性、长期性的优势,而在短期内产生的成本却更明显,尤其是对非上市金融机构而言,其环境信息披露需建立相关的组织体系,在数据测算、编制报告等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且在履行环境责任方面存在缺陷,从而导致其在披露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隐藏消极信息的选择性披露。并且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着选择性披露、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导致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全,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环境风险。例如,招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在内容上涵盖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运营等多个方面,显示出一定的全面性[4]。然而,在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减排效果等关键领域的信息披露上可能仍存在不足,报告未能详细披露支持的具体环保项目名称、减排量及环境效益等关键数据。
其次,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信息可比性有待提升。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主要借鉴了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联合国全球合同十条准则》等国际准则,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及上海证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城商行和农商行的会计准则做了相应的修改。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在重点和目标等方面也不尽相同。由于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之间存在着各自的重点与重叠,从而影响到了信息的可比性与决策有用性,使得上市商业银行所披露环境信息缺乏全面性。
2.2. 披露环境信息的可信度存疑
商业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它的环境信息披露呈现出了“漂绿”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对绿色金融发展的宣传言过其实,以及对绿色金融的环保效果缺乏可靠的经验支撑,导致其可靠性受到质疑。这不但会误导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机构的决策,也会削弱财政在推进绿色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作用。一些金融机构把自己的环境信息报道当成了自己公司形象的一个主要载体,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即使是少数几个环境业绩指数也有一些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了这些数据的可信性下降。在最新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招商银行聘请了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进行鉴证,进一步增强了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具体鉴证细节(如鉴证机构名称、鉴证范围及鉴证结论等)可能并未详细披露。因此,在评估其环境信息披露可信度时,需要关注第三方鉴证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不健全的信用保证机制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可信性受到质疑的制度性原因。环境信息认证作为一种信用保证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漂绿”现象的发生,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功能。然而,作为一种典型的ESG信息认证,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认证却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相对于国外,我国的ESG报告鉴证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不仅鉴证工作本身存在不足,鉴证机构的约束机制亦显露出缺陷。具体而言,中国的独立鉴证机构数量和服务水平与市场需要相比显得十分有限,这种状况不但会影响到我国的信息披露质量,还会在审核标准和方法上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5]。鉴于中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鉴证标准和指导方针,不同的鉴证机构在评估和审查企业ESG报告时通常采用各异的方法与标准,这对鉴证意见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同时,在监管角度,当前仍缺乏ESG报告鉴证明确的惩罚和处置机制,这也将导致部分企业漠视ESG报告鉴证要求,降低现行及未来政策的可执行性。
2.3. 激励机制约束不健全
完善的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是一项具有较强正向外部性的行为,同时又兼具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其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外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不完善,这直接影响到其有效运作。
首先,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强制的环境信披体系。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轨迹是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的转变[6]。由于我国企业的自愿环保信息的缺乏,使得企业的环保信息具有较低的透明度,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当前,只有一些主要的污染物排放主体必须履行义务性的环境信息,其他的企业也可以选择自愿的方式进行。尽管我国的上市财务公司由于受制度的限制而主动地进行了企业的环保信息的公开,但是由于其关注的是企业的自身形象的提高,所以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局限的。然而,非上市金融机构缺乏外部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约束,以及近几年来国家实施了绿色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政策,一些非上市银行虽已完成了相应的披露,但其实际参与的企业却很少。其次,缺少激励与约束并进的信息披露监管进路。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在激励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为我国《证券法》和《环境保护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专门立法对普通上市公司进行了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但其在立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提出环保要求,而更多地侧重于企业自身的环保效益。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目的取向,与其自身的丰富内容不相适应,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例如,在确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对外公布重大环保事故时,其“重大性”的判断,不管是以投资人的选择准则,还是以价值敏感性准则为主,都要考虑到其所能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以环保利益为主。由于它是一项环境信息公开,因此,它应该以一种有利于环境的利益为主导。
3. 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外实践
3.1. 美国
迄今为止,美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是一种公私混合系统,将第三方报告标准、自愿披露和联邦证券法结合起来。现有的联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提交报告(SEC文件),其中主要包含财务信息,并且只要求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和运营有重大风险的非财务信息。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授权独立的联邦机构对证券业的各个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7]。随着对气候变化加剧担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有关环境披露指导,认为提供企业需要披露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有“物质影响”的可持续性相关信息。因此,该指南赋予公司自由裁量权,允许公司选择在前端披露哪些可持续性信息。但是该行为也遭受了来自投资者和利益集团对强制性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的批评。
在政府通过的一系列与ESG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背景下,第三方独立组织在制定ESG标准方面发挥了尤为重要的影响力。特别是可持续发展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该委员会于2011年根据价值报告基金会的倡议成立,致力于制定覆盖77个行业的具体行业标准。SASB的ESG报告标准指导公司向投资者披露财务上重要的可持续性信息,对美国商界尤其有吸引力,因为它们的设计与SEC的现有法规相兼容。2015年,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了气候相关金融披露工作组(TCFD),致力于优化和扩展与气候相关的金融信息的报告体系[8]。TCFD为公司制定了自愿的指导方针和程序,以报告与他们所面临的气候相关问题相关的财务影响。全球报告倡议(GRI)是另一个独立的标准组织,于1997年埃克森石油泄漏事件之后成立,旨在建立第一个问责机制,以确保公司遵守负责任的环境行为原则。总的来看,SASB和TCFD标准是根据现有的国家法规专门制定的,而GRI标准是一个全面的报告框架,旨在允许任何公司遵守。此外,各国先后成立了环境信息披露组织,发布了相关政策条例和指引(见表1)。
Table 1. Foreig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rganizations and policy frameworks
表1. 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组织及政策框架
时间 |
组织 |
政策条例/指引 |
报告内容 |
适用范围 |
2000年 |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
向利益相关者揭示企业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改进和管理行为,带来的影响和改善对策,其中包含与金融服务行业紧密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绩效指标[9]。 |
企业、政府以及其他机构,且适用任何金融服务机构 |
2002年 |
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 |
全球唯一测量披露、管理和分享重要环境信息系统 |
碳披露项目年度调查问卷报告 |
机构投资者、全部金融服务机构 |
2007年 |
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 |
《环境和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框架》 |
企业碳信息披露,将气候因素纳入财务报表。 |
适用于全部金融服务机构 |
2015年 |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 |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 |
企业需披露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以及目标等四大类关键信息。 |
金融部门包括:银行(贷款);保险公司(承保);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所有人。 |
2015年 |
碳核算金融合伙伴关系(PCAF) |
PCAF碳核算方法 |
金融机构融资碳排放核算方法学 |
由金融行业主导已加入50多家金融机构 |
2018年 |
欧盟委员会 |
《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和《欧盟金融服务领域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条例》 |
风险管理和绿色策略的核心指标和信息披露: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遵循审慎原则。 |
全部金融市场参与者 |
3.2. 欧盟
欧盟在环境政策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它一直保持着其作为“全球生态领导者”的认可地位,在采用ESG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框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奥胡斯公约》规定的排污和转移登记制度,促进了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化,便于识别、比较和分析。到了2014年,欧盟引入了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进行了审查,要求大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作为其年度公开报告义务的一部分。欧盟在该指令中表示,制定这些修正案是为了提高各成员国对跨行业企业提供的社会和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NFRD引入了“双重物质性”的概念——公司必须报告可持续性问题如何影响他们的表现,以及公司自身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10]。但由于缺乏政府制裁、不明确的报告标准,削弱了NFRD框架的有效性。在2020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明确,详细地列出了行业活动编码。欧盟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分类体系要求金融机构披露金融产品可持续性的信息,以降低金融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以有效地遏制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洗绿”现象。在此基础上,根据六种环境指标,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技术筛查准则,从而为不同的信息设定了不同的披露门槛、披露比例和计算方法,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量化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精准度。2021年欧盟提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提案,该提案强制性地提供第三方保证,以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即强制性审计报告),并改进实质性概念,以澄清所需的披露信息。第三方独立组织在国际制定ESG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提供必要的数据参考。
3.3. 国外环境信息披露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在探讨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外实践给我国的启示时,首要任务是充分认识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环境、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路径和策略选择,因此,简单照搬国外经验并不可取。
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不同,这要求我们在借鉴环境信息披露经验时,需考虑国内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环境管理能力。金融市场环境方面,中国的金融市场相对年轻且仍在快速发展中,市场成熟度、产品多样性以及投资者结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这影响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市场需求和接受度。监管制度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但与国际上成熟的监管体系相比,仍存在一些差异和挑战,这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时予以充分关注。
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等,对环境信息披露做出了全面规定。同时其监管机制严格高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紧密合作,共同监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这启示了我国应加快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为信息披露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要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环保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确保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欧盟强调区域协调与统一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并购立法和金融监管规则,促进了成员国之间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协调与合作;欧盟商业银行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11]。提醒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同时,应加强对环境因素的关注和管理,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日常经营和决策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跨境金融服务的增加,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跨境环境风险的管理和披露,确保跨境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和合规性。
4. 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路径优化
要破解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困境,必须通过相关的配套机制和加强对其进行监督。为此,我们需要从三个角度来优化其监管路径,即: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推进第三方认证机制的建立,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1. 完善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从完善披露方式的角度来看,在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将强制和自愿两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商业银行对其进行全面的环境信息披露。对比国际绿色金融信息披露规则,欧盟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机构可持续性金融信息披露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分级准则。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在欧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需按照不同的类别,披露相关投资对可持续性影响的定性及定量信息。从而达到改善信息披露准确性,促进资本市场环境风险的全面曝光的目的。借鉴欧盟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立法的经验,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质量进行量化分析。以环境利益的显著作用为核心,强制对此类信息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并确定量化的强制性准则。但对其它指标,可以采用强制或自愿的方法,并辅以相关的强制性或建议性定量准则予以补充。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报告质量[12]。
从完善披露标准的维度出发,确保披露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并兼顾国内商业银行的特有实情,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披露标准进行审视与修订,以灵活适应环境变化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权威环境信息披露机构所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与标准,披露内容的细化标准应涵盖三大核心指标。首要的是环境绩效指标,需依据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定制化具体的披露准则与要求。具体而言,一是碳排放量,应清晰揭示商业银行在运营活动中产生的直接及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涵盖直接排放、电力消耗、供应链等引发的间接排放;二是资源消耗情况,需披露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消耗的水资源、电能、纸张等自然资源的总量及其人均消耗量;三是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概况,需详尽披露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的规模、占比、资金流向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
其次,环境风险管理指标亦不可或缺,主要包含两大方面:一是环境风险评估,也就是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的方法进行披露,需涵盖环境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流程、工具及方法;二是环境压力测试,鼓励商业银行实施环境压力测试,以评估在不同环境情境下银行的风险敞口及潜在损失[13]。
最后,环境战略与目标指标,旨在展现商业银行的绿色发展战略及可持续投资政策,需披露其绿色发展战略、长期目标与短期规划,具体涵盖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推动低碳转型等方面的实际行动方案。同时,需明确商业银行在投资活动中所秉持的可持续投资政策,包括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限制性措施及对环保产业的支持性策略。
4.2. 推动完善第三方鉴证机制
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地完善和强化ESG的相关政策体系,与国际出现的强制性鉴证相比,我国仍处在以自愿认证为主导的阶段[14]。换言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认证主要是由监管部门鼓励和商业银行自行实施的,很难对银行“漂绿”“洗绿”进行有效的约束。
在完善第三方鉴证机制方面,中国应积极借鉴国外有关ESG认证机制的经验和企业响应及发展情况以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特色,填补国内在ESG报告鉴证方面的立法空白。譬如,美国证交会在2022年颁布了与气候有关的金融信息披露法,规定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公布的与气候有关的财务资料中附加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15]。
针对当前中国环境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可信性不足及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迫切需要赋予商业银行更重的环境信息鉴证责任,并着力提升其鉴证工作的覆盖面与深度。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其首要任务在于激励并引导商业银行制作并发布独立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该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关键组成部分。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应采用清晰明了、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以确保投资者、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能够无障碍地理解报告内容。为确保所披露数据的精确性与可靠性,政策制定者还应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验证工作。在此过程中,需明确数据核算的具体范畴及计算依据,从而推动信息披露工作的标准化进程。同时,鉴证机构亦应致力于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均能公平、公正地获取相关信息,以维护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4.3. 健全环境信披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部动机,本质上是一场短期成本和长期利益的博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充分调动其内部披露的积极性。
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细分为三方面:其一,对商业银行的激励与约束,设立绿色金融奖励机制,对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表现突出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体系,对披露不充分或存在虚假披露的银行进行处罚。其二,对投资者的激励与约束,鼓励投资者关注并投资环境表现良好的商业银行,通过绿色金融产品引导资本流向;同时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对忽视环境风险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其三,对监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对在推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监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也明确监管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
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外部约束机制。第一,我们应该完善和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环保法律制度。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关于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范之后,将对其价值目标(如环境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作为其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16]。参照《环境保护法》《证券法》等有关未披露信息的法律法规,对未披露或延迟披露的商业银行,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对商业银行和管理层的行政处罚,包括不实记载和重大信息遗漏等方面。第二,要加强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协作。一方面,在对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信息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存在着专业和技术的障碍,所以,要加强与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工作任务的配合,才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分业监管状态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也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就要求银行与证券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的协作。因此,加强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可以帮助提高监管的效果,充分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5. 结语
通过系统梳理美国与欧盟在绿色金融立法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我们获得了宝贵的实践参考价值。鉴于此,建议我国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环境信息披露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展望未来,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和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自身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推动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视与监管力度,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绿色金融视角下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KYCX23_301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