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事”正式上升为“国事”。2023年1月13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责任,并强调学校要在其中充分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学校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把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教师的要求,要切实加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设,将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水平与绩效纳入教师考评体系[1]。该意见在重申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学校教育的功能,教师的角色在这一背景下也迎来了转变的机遇。
2. 教师角色的历史演变
“角色”一词,最早是由拉丁语“rotula”派生出来,是戏剧舞台中的用语,美国社会学家米德较早地将“角色”这个概念正式地引入了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米德认为“角色是他人面前可见的实施的一系列行为”[2]。角色理论研究者比德尔则将角色视为行为或行为特点[3]。我国的顾明远先生在其主编的《教育大词典》中,将“角色”解释为“个体因占据一定的社会位置而产生的行为模式,如教师角色、学生角色等”[4],笔者诠释的“教师角色”更贴近顾明远先生对于“角色”概念的解释。
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设计者、实施者,也是整个教育活动的主导者。从古代的“圣贤”、“师”到近现代的“教习”、“教员”、“人民教师”,在社会的变革中教师的称谓发生了变化[5],教师的角色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一) 原始社会的“巫师”角色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尚不具备清晰的认知,此时人们主要以群居的方式生活在自然中,并仰仗自然界的力量生存。这一时期的人们对自然持有一种敬畏的心理,他们自然而然地对自然界的某些现象产生崇拜心理,如图腾崇拜、鬼魂崇拜等,并将其与祭拜祖先、巫术占卜活动联系起来。巫术是原始宗教信仰的技术及表现形式,它相信神灵能改变自然状态,而具有实行巫术技能的人则被称为“巫师”,巫师采取师徒传授的形式,在给他人占卜的过程中,将占卜的技巧和知识传授给自己的弟子,这样就产生了最原始的教学活动,“巫师”也就是早期教师的雏形。成为一名巫师需要接受专门的训练,除了掌握巫术和一定的宗教知识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宗教历史知识、文化知识、医药知识、生活习俗等。巫师是原始宗教的解释者、宣传者和执行者,是原始文化知识的继承者、保存者和传播者,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知识分子”,也可以说是我国早期教师的前身。
(二) 古代社会的“权威者”角色
我国有着“尊师重道”的悠久传统,尤其体现在儒家文化中,孔子主张拜师要行“束脩之礼”;荀子曾有言,“天地君亲师”,将教师的地位提高到与天地、祖宗并列,并主张“师云亦云”,甚至认为“言而不称师谓之畔(叛),教而不称师谓之倍(背)。倍畔之人,明君不内(纳),朝士大夫遇诸涂不与言。”;韩愈有言,“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相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等,教师在儒家文化中的“权威者”地位可见一斑。而自汉朝确立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潮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儒学思想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备受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强大思想武器,教师的“权威者”角色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巩固和强化。此外,科举取士制度的创立,在提高知识分子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教师的地位。这些都决定了教师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必然是绝对的“权威者”,学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教师。
(三) 近现代社会的“知识传授者”角色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开启了我国被动迈入近代社会的历史进程。此时,西方的科技、制度、思想、文化开始传入我国并逐渐发挥影响。科举制度的落幕,标志着中国教育史上一个时代的终结,随着这一制度的消亡,传统书院随之解体,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政府实施留学生派遣项目,颁布新学制等,中国的教育面貌焕然一新。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追求“民主”“科学”的社会潮流开始影响传统的师生关系和教师身份。赫尔巴特、杜威等西方教育家的思想也在这一时期传入我国,班级授课制得到了广泛地推广和应用,成为了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传统的“课堂”、“教师”、“教室”地位得到确立并逐渐强化,在教学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教师有选择性地将前人的经验和人类历史上的文化成果传递给学生,教师的角色也慢慢地演变为“知识传授者”,也有学者将教师称为课堂教学的“独白者”,指教师凭借其在师生关系中的绝对优势而“霸占”课堂,学生则沦为课堂教学的“看客”或“听客”[6]。
3. 《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教师角色的转变与困境
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从法律的角度重申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该法的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对教师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补充说明,主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应当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一项内容[7]。基于该法的实施背景,教师的角色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
(一) 教师角色:从“独奏者”至“领奏者”
“独”,本义为单独,《说文解字》中有言,“独,犬相得而斗也。羊为群,犬为独也[8]。”意思是羊喜欢结群,而狗好斗,喜欢独处。“独”字又由“单独”意义引申出孤单、独特、独裁、仅仅等意义[9]。“领”,本义指脖子,脖子的位置与衣服的衣领位置一致,因此“领”引申表示衣领。由本义又可引申出“重要、首要、带领”的含义,又引申为为人表率的人[10]。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深受中华几千年文化中“师道尊严”的影响,家长和学生习惯将教师视为知识上的权威,将教师的言行视为唯一的标尺,从而剥夺了家长对子女应有的教育权,使得家庭教育长期以来依附学校教育,处于一种尴尬的从属地位[11]。教师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往往扮演的是“独奏者”的角色,家长和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倾听者”和“执行者”的角色。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施行,其对“家庭责任”有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7]。”“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被打破,家庭教育的公共属性得到凸显,家长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教师也肩负起了相应的义务,从“独奏者”到“领奏者”角色的转变恰恰体现了这一点。
1) 教育观念
教师的教育理念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价值取向,内含教师对教育现象的理性认识及其对教育需求的认识,指导着教师的教育行为,影响着教师对教育价值的认识以及对教育行为的改进[12]。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可能会下意识地认为教育只发生在学校里,教育学生是教师的工作,也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导致他们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习惯性地“大包大揽”,在忽视家长教养和家庭环境重要性的同时,往往也因为得不到家长的配合而疲惫不堪。《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适时地给教师敲响了一个“警钟”,应当结束传统教育观念指导下的“事倍功半”的教育效果了。一方面,教师需要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系统地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庭和学校各自的责任边界,将教育孩子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家长,确认其协同关系,从而构建家校协同共育的教育生态。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加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既需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也要拥有将理论知识合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它不单单是教育学一门学科的知识,还涉及到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对教师而言,自己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还不够,还需要运用恰当的方式让家长掌握,这一过程恰恰也是教师不断学习的过程。
2) 教育方式
韩愈在《师说》中有言,“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授业”、“解惑”的对象往往也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学生。《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行,使教育对象发生了转变,家长和学生一样都成为了教师“传道”、“授业”和“解惑”的对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呢?苏霍姆林斯基先生曾说过,“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的一致性,如果没有一致性,那么教育教学就会像纸房子一样倒塌。”而校内校外教育效果的一致必然离不开科学的家庭教育。此时,教师的教育方式也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教师携手家长共同教育学生成为了必然,教师不再是“孤掌难鸣”的“独奏者”,而是“众擎易举”的“领奏者”。在一过程中,教师定期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成为了必要。教师可以通过家访等形式向家长传授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教师在学校的指导下,可以开展常规的家校合作活动,如家长会、家访、家庭会议、家长沙龙等,也可以开展一些富有适切性、创造性的家校合作活动,如家校共同叙事、共读共赏(共读一本好书、共赏一部电影) [13]、召开家庭教育专题研讨会和讲座等。此外,教师也可以作为家庭、学校和社区沟通的桥梁,社区是家校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社区也承担着相应的使命。新时代的家校合作要努力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全方位、高质量育人的新格局。
3) 教育管理
在传统的教育管理中,教师在学校往往通过对学生的严格管束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如制定严苛的班级管理章程,又或是严格的体罚,但这种苛刻的管理方式只在校园内部起作用,学生离开校园便不再受这种管束,校内校外这种管理方式的不平衡有时则会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如有的学生由于在校内被管束的过于压抑可能会放学后偷溜进网吧打游戏来寻求刺激,又或是因为言语不顺动辄打架斗殴等等,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为了确保校内、校外教育管理的平衡性,教师应当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一方面,教师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班级管理章程,言传身教,重视榜样的作用,从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同家长、社区合作,确保学生在校外有家长的陪伴、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等,避免学生因为孤独而沉溺于网吧打游戏等等。
(二) 教师角色转变的困境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教师面临着“独奏者”到“伴奏者”角色的转变,教书育人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学生,施教的场地也不仅限于学校,这种转变一方面给教师带来了更多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给教师带来了一些挑战。
1) 教育对象的复杂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教师施教的对象由“学生”扩大到“学生” + “家长”,教育对象进一步复杂化。针对家长的“此教育”也绝非等同于对学生实行的“彼教育”,大多数情况下,“此教育”是为更好地服务于“彼教育”。而无论是教师自身的专业知识还是职前职后的培训,围绕的中心都是学生这一教育对象,学生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强,且和教师相处时间长,天然地对教师会有一种尊敬和孺慕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教师施教的困难度。家长则不然,家长有着自己成人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且教育背景、职业工作、个性性格等各不相同,尽管家长和教师在教育学生上有着相同的美好教育期望,但在有关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上仍然会存在一些矛盾和分歧,也给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增添了难度。一方面,一些家长本身接受过高等教育,学历较高,对教育自己的孩子有着自己的见解,他们往往固执己见,教师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往往只能得到家长形式上的认同,而无法得到家长实质的认可,自然也就无法在行动上执行下去。另一方面,部分家长由于职业繁忙、工作压力大,且本身学历不高,理所当然地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归咎给学校,也自然地归咎于教师。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甚至见不到家长本人,家长的支持与配合也只是“乌托邦”了。
2) 教育形态的差异性
教育源自于人类自身生产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便产生了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具有系统化、专门化、制度化的特点,属于制度化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具有私人领域的养育、个体日常经验的传承、嵌入生活的非正式教育等特点[14],它属于非制度化的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同于学校教育,它属于“民间教育学”,民间教育学是一种泛在的教育学形态,是在民间存在着的关于学习和教育的深度假设、信念、常识和惯习,见于人们的日常教育行为中[15]。教师的工作范围通常局限在学校这一专门的教育环境中,其掌握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主要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特定任务,且面向特定的教学环节。教师从事职业前的专业也不是家庭教育,而是学科教学,正是这种专业背景的特殊性,教师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有时会显得力不从心,很多时候他们也难以给出建设性的意见。多数情况下,教师只能帮助家长从儿童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视角去观察孩子的一些行为举止,以便家长更好地了解孩子,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孩子。家庭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家长作为成年人学习方式的差异性,使得教师不能简单地将传统学校教育中的教学方式直接应用到家庭教育指导中,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的理论知识,平衡好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差异性,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辅相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教师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3) 教育环境的紧张性
2021年,“双减”政策出台,国家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治理,明确提出要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并进一步提出要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提高课后服务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从而也提高了对教师的要求[16]。“双减”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但学生和家长面临的升学压力并没有减少,教师面临的教育压力同样没有降低。一方面,学生作业量的减少会让教师面临来自学生家长的质疑,作业量的减少是否会导致学生成绩下降。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的关闭并没能减少学生和家长的教育需求,对于学业成绩较为优秀的学生,家长会有学生成绩进一步拔高的需求,对于学习暂时困难的学生,家长对学生课外辅导的需求会更多,而培训机构的关闭使得这些需求通通转嫁到对学校和教师的高要求上面,学校又进一步对教师施压,教师肩负的责任更重,压力也更大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更是让教师直面家长的质疑,学校是否要将教育学生的义务转嫁到家长身上,减轻教师负担,教师当“甩手掌柜”等等,此类诘问层出不穷,在这种紧张的教育环境下,教师转变自身的角色也变得更加困难。
4. 《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教师角色转变的可能出路
尽管教师在由“独奏者”转变为“领奏者”的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依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同样,这一过程也离不开学校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一) 更新教育理念,加强终身学习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首先要求教师改变过去作为“独奏者”的“一言堂”教育观念,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于知识传授者,也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协调者和支持者。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明确家长和教师各自的责任边界,并落实到行动中去。其次,“领奏者”的角色需要教师切实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的服务对象是“家长”,是一种面向成年人“怎样教育孩子”、“怎样成为好父母”的非正式学习,培训内容聚焦在家庭教育的专业知识、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方式、以及成年人的心理思维方式等方面,对家长开展培训服务的过程也是教师进行再学习的过程,特别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对教师而言也是一个新的知识领域,教师要克服畏难心理,不断更新教育理念,与时俱进,以开放的心态接纳新事物。教师要充分挖掘并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如图书馆、在线课程、专业论坛等,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不断加强自己终身学习能力,从而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二) 寻求家长合作,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当下社会,有关家校矛盾、家校冲突这类新闻屡见不鲜,但家庭和学校从来都不是对抗的关系,家长和教师也绝不是对立的阵营。相反,教师和家长应当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因为教师和家长都有一致的服务对象和目标,即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这是合作的基础,也是共赢的目标。教师在从“独奏者”转变为“领奏者”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家长的合作。首先,教师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过程中要充分地理解家长,必要时要站在家长的角度看待问题,教师需要明确的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目的是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而不是去指责家长在过去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每个学生成长的家庭背景不同,家长的文化背景、成长经历、经济条件等也有较大的差异,教师无法要求每位学生的家长都是开明和有远见的,但教师可以同家长真诚交流,撇下成见,求同存异,积极寻求合作的可能。其次,教师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需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和方式方法,既不能居高临下也不能唯唯诺诺,而应当不卑不亢,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家长。
(三) 优化教育环境,提供教师教育支持
《家庭教育指导法》的颁布和实行让家庭教育由“家事”变成“国事”,在为教师“独奏者”到“领奏者”的角色转变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而“双减”政策的大背景更是让教师角色的转变举步维艰。在这种环境下,教师“领奏者”角色的确立、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必然离不开学校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一方面,学校可以邀请家庭教育领域的专家来校开展讲座,帮助教师系统学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知识。其次,简化教师的行政工作,减少繁琐的会议参加、报表填写等任务,减轻教师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最后,应当提供助理支持和心理咨询服务,学校可以适当地增加教师助理的岗位,辅助教师完成课后的托管服务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提供心理咨询,帮助教师排解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良情绪。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教育指导经费的投入,设立专项的教育基金,为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发展课程和资源,帮助教师完成角色的过渡;此外,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励优秀教师、优化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切实适应“领奏者”的教师新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