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其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折的价值标准[1]。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2]。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精神纽带,其融入司法裁判文书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而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其裁判文书则是这一使命的集中体现和最终产品。因此,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有效融入行政裁判文书,不仅关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更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因此,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352份行政裁判文书的深入分析,本文旨在系统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的融入现状,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进路。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现状
2.1. 案例的检索与选取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关键词设为“社会主体核心价值观”,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52123份,由于此次是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故此加入关键词“行政案件”共得到相关案件547件,进而将搜索到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逐篇阅读所有的裁判文书,过滤其中重复的案例和运用核心价值观无关的案例(如关于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商标纠纷1等),将共同诉讼的多份文书合并为一个案件看待,可以得到352份行政裁判文书(见图1),以此作为分析样本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的路径。
Figure 1. The total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egrated into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documents
图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数量总数与占比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现状
2.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研究综述
在研究行政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的课题之前,首先在中国知网平台上,围绕“行政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诉讼中的核心价值观应用”、“行政审判中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实践”等关键词进行了检索,来探究这一方面的研究现状。结果显示,尽管已有少量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相关论文的发表量仍显不足,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有效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深层次探讨较为匮乏。
四川大学陈旭辉教授通过对138份行政裁判文书的细致剖析,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中的实际作用与影响[3]。浙江大学江秋伟教授则进一步拓展了视野,基于427个司法案例,归纳出核心价值观适用的三种典型模式,并强调了法院在适用过程中的基本规范原则[4]。通过对超过300个案例的统计分析,廖永安教授与王聪学者的合作研究不仅指出了司法裁判中核心价值观融入的现存问题,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策略[5],进而为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此外,杨贝与樊力源学者通过1178份裁判文书,指出了当前核心价值观融入方式简单,说理空洞等问题,提出应该进一步深化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次认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的主要定位[6]。
综上所述,当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发文量较少,尤其是近三年以来在知网上更是没有相关论文的发表和研究,因此无论是在理论深度还是实践广度上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2.2.2. 基本情况概述
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的应用经历了显著变化(见图2)。自2013年《意见》发布,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后[7],2014年出现了第一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例,但初期增长缓慢,2015年仅增至7篇,反映出这一时期仍处于摸索阶段,到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通过司法政策对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惩治”[8],从而显著促进了2016年后案件数量的逐年稳定增长。然而,自2019年起,这一趋势逆转,案件数量大幅减少,直至2023年伴随新司法政策的发布,方见小幅回升。总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的应用展现了一个先升后降的波动趋势,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价值观融入的不断探索与调整。
Figure 2.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socialist core values were integrated into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documents
图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数量
另一方面,从地域分布来看:通过对选择出的样本文书进行地域分布的归纳后会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案件的空间分布具有一定的特点。
Figure 3. Total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socialist core values were integrated into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documents by province
图3. 各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案件的总数目
图3可以看出,我国的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6中有25个省市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政裁判文书,分布范围相对较广但是覆盖范围还不能说全面。在图2中,华北地区援引核心价值观进入行政案件裁判的占比最大,达到了23%,华东地区紧随其后,占到了全部比重的20%。而按照各个数据对各省排名为:第一为北京市,第二名为四川省,陕西省位居第三,之后为湖北省、浙江省等。据此数据可以发现样本文书的空间分布上表现出地域性较为集中的特性,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法院更多地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
2.2.3. 核心价值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
样本裁判文书显示(见图4),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集中于基层与中级法院,高级及最高法院则较为少见。程序上,一审与二审是核心价值融入的主要阶段,分别占56%和38%,再审仅占6%。基层法院作为诉讼首道防线,处理了119件相关案件,占比34%,通过裁判将主流价值观融入,并向公众传递。中级法院处理案件更多,达165件,占比亦为47%,且二审案件多于一审,这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行政诉讼常被视为“民告官”,因传统文化影响,民众诉讼谨慎,故一旦发生多因问题久拖不决。此时,若裁判缺乏充分说理,易引发民众不满与上诉,甚至产生“官官相护”的误解,损害公权力形象。因此,中级法院尤需注重裁判说理的通俗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桥梁,缓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Figure 4.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hierarchical di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documents
图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审级分部
Figure 5. Distribution of subvalue invocations of core values
图5. 核心价值观之子价值援引分布
2.2.4.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统计
在判断样本文书是引用具体内容还是整体运用时,不仅需要看法院的表述中是否直接表明了运用的具体内容,还要注意分析核心价值观与涉及到的十二项具体内容的关系。只有在裁判说理部分明确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审判文书中运用到的具体内容的才能算做具体运用,否则只能认为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地引入,按照这种标准对收集的样本文书进行分析归纳得到下面的数据(见图5)。
根据图5可以发现,已援引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中,国家层级的价值观占比16%,和谐23份最多;社会层级的价值观占49%,平等59份最多;个人层级价值观占27%,诚信43份最多。12个子价值的援引集中于平等、公正、诚信、友善,共占56%;富强、爱国、敬业引用较少,仅占9%。可见,法官援引何种价值观存在选择性,不是所有子价值都能被平均引用,其中社会层面的子价值被引用最多。
2.2.5. 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统计
通过对选取的样本文书的仔细阅读,可以总结归纳出法院的引用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类型可大致分为两类:宣示教育型以及直接证成型。
宣示教育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面对复杂社会矛盾时。法院作为公正审判的殿堂,不仅维护法律权威,更承担着教育引导公众的职责。法官常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判案件当事人行为,虽不直接影响法律适用,却能有效传递价值导向,促进公众诚信友善等美德。如李某、张某与铜某房屋案2中,再审法院认定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定合法合理,并表明:“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再审申请人应当践行尊老的优良道德,坚持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原则,积极帮扶第三人何某香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之老有所靠,为子女树立榜样。第三人何某香亦应当爱护幼小,双方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另一方面,直接证成型应用亦广泛。法官在行政裁判中,常引用核心价值观作为论据,直接支持或否定特定主张,增强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说服力。如何某案中,法官通过引用核心价值观表达否定主张。二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刘甲与刘乙有依法维权的权利,但是其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以‘物’抵债,与现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相悖”。因此,在法律滞后或空白领域,核心价值观更成为法官填补漏洞、构建裁判规则的重要工具,通过充分说理论证,确保裁判公正与适应性。总之,无论是宣示教育型还是直接证成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成为法院审判中不可或缺的指引力量,促进了法治与德治的深度融合。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正当性
3.1. 理论需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以来,从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见》《指导意见》及最新《融入意见》,一系列政策与司法文件均强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这些均构成合法有效的规范体系。此外,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及多部法律的修订(如《国家安全法》《教育法》《慈善法》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正式纳入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根本大法及各项立法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其在行政审判中应用的坚实基础。
3.2. 现实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融入行政审判,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通过“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的呈现方式,不仅明确了社会行为的评价标准,还促进了公民道德自觉与守法意识的提升。在行政审判中,这一融合满足了公众对司法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双重期待,有效平衡了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
鉴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公众对“民告官”案件尤为关注,而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劣势常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的质疑。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适宜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成为增强裁判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这种融情入法的做法,不仅让冰冷的法律文书充满温情,还契合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在当前中央坚定弘扬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核心价值观,已成为社会共识下的必然选择,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民众认同的深度融合。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4.1. 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占比较小
整体来看,司法实践中能发现各级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并不热衷于应用核心价值观,通过对数据的研究更能够发现我国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太过稀少。结合上文在裁判文书中网中搜索的相关数据以及图1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例仅仅只有352份,占总数量的百分之一,占比较小。并且有的地方的法院虽然运用了核心价值观但数量较少,基本是只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出现之后就没有其他运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了,例如青海省截止2024年7月1日就只有关于某公司与何某关于房屋拆迁的纠纷4这一个案件在审判时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最高法院发布文件或者典型案例后出现,各地法院可能会在之后进行尝试性运用,但是这种弘扬效果实在有限,大多数法官并没有将核心价值观作为审判行政案件的价值准则,所以实践中法院运用核心价值观来审理行政案件的数量并不多,占比较小(图1)。
4.2. 核心价值观融入方式不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涵盖国家、社会、个人三层面,但是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比较模糊、认识不一致,很多地方的法院在运用核心价值观的时候,都没有区别其不同的层面,或是直接整体性运用,或是混淆层次,交错运用不同维度的核心价值观。如在张某案5中,法官直接运用整体的核心价值观来对公司行为进行评判,而对于公司的行为是具体符合了哪个维度以及运用的价值观的内涵都没有明确的论述,而在哈尔滨市大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6中,则将个人层面的诚信对应到社会层面,导致层次混淆。这种应用“导致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主体层面与相应的应当培育和践行的价值之间模糊化”[9],这明显不是一种恰当的培育以及践行价值观的方式。
4.3. 核心价值观融入的论证说理泛化
当前,行政审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说理粗糙,四十五个案例中虽提及核心价值观,但多未明确具体条目,仅整体提及,缺乏详细阐释与案件细节结合,使运用显得表面化。如严波案中7,法官对于严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希望返还涉案摩托和驾驶证的主张不予支持,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该主张并非法定正当理由,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虽引用核心价值观,却未深入分析行为如何违背,仅笼统表态,缺乏说服力,易增审判任意性,而部分案件仅形式性提及,未实质影响审判,削弱了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说理风格雷同,受格式化影响,文书制作千篇一律,缺乏个性与深度分析。不同案件中,核心价值观应用及说理部分存在相似性,模板化严重,未针对个案特色充分论证,比如在社会保障局与朱某的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8,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对当事人做出工伤认定是更符合核心价值观以及公平正义的。但两个案件中法官对于做出工伤认定是怎么符合价值观或者符合价值观哪一项要求的都没有结合个案进行充分地解释,而只是刻板地套用模板来进行表达,进而导致公众难以感受到价值观与案件间的紧密联系,降低了文书的认同感和价值输出效果。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优化路径
5.1. 明晰融入范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精髓,虽具备广泛影响力,却也有其局限性,并非万能钥匙。在行政审判领域探讨其融入,并非意味着所有案件均需生硬套用,因此,法官应超越静态法条的束缚,洞悉“活”的法律精神,明确其仅限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而核心价值观虽与法律条文紧密相连,但本质上是一种理念指导,不可直接替代法律条文成为裁判基石,以免陷入“道德裁判”的误区,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因此,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巧妙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发挥其价值引领作用,又要避免过度解读与滥用,确保裁判文书既体现法治精神,又彰显主流价值取向,从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与正义。
5.2. 统一融入方式
在行政审判中,核心价值观的运用需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一方面,要清晰界定三个层面的价值观,三个层面虽相互融合,但各有侧重。个人应追求自由、平等、公正等日常行为准则,同时要遵守法治。而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等价值则更多作为宣示,不宜直接规范个人行为。因此,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审判时因明确案件主体,并与之对应确切的层面,避免出现混用的现象;另一方面,同类案件在运用核心价值观时应保持一致性,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法院对同性质行为应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评价,避免随意变更,确保审理中运用核心价值观的统一性。
5.3. 完善说理论证
在行政审判中,应强化法律解释以增强说理,减少核心价值观的表层运用。法官需深刻理解核心价值观,结合案件事实解读其含义,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层含义,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同时,审理时,法院应采“法律规范 + 核心价值观”模式,确保说理层次清晰,而面对普遍法律,裁判需结合成文法正义衡量实际,避免格式化文书,确保论证严密、逻辑清晰,增强判决说服力,促进社会和谐。
NOTES
1参见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624号行政判决书。
2参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4参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行终42号2023-09-21。
5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
6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
7参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751号行政判决书。
8参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