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On the Effect of Minors Entering into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s
摘要: 在电子商务交易占据半壁江山的互联网时代,未成年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情况逐渐常态化。网络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普遍。而《民法典》过于偏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会限制未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同时也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平衡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和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二者关系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从这一问题出发,拟将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分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打赏行为,日常交易行为这三类,提出将结合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金额作为认定标准来认定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行为的效力,突破了《民法典》的传统规定,以求得在尊重未成年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
Abstract: In the Internet era, where e-commerce transactions account for half of the country, the situation of minors entering into e-commerce contracts has gradually become normal.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precocious puberty of minors is common. However, the Civil Code is too biased to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which will limit the expression of minors’ free will,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transactions. Therefore, it is worth thinking about how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transactions. Starting from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plans to divide the behaviors of minors entering into electronic contracts into three categories: online game topup behavior, reward behavior, and daily transaction behavior. It proposes to combine the true expression of minors’ intention and transaction amount as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the behaviors of minors entering into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s, breaking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free will of minors on the basis of protec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of minors, while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transactions.
文章引用:欧洁. 论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3): 8227-8231.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31009

1.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行为概述

未成年人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顾名思义,即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时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可知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截止2023年已高达达97.2%,基本达到饱和状态。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手机支付的便利性看来,现代社会未成年人参与电子合同的订立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未成年人缺经济来源以及社会经验,其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尚不成熟,容易使用监护人的手机订立与未成年人和其家庭本身不相适应和不必要的电子交易合同,而随之而来的退款难题值得我们思考。

1.1. 未成年人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则可知,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而在本文中讨论的未成年人包括《民法典》中规定两种类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方面,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具有认知能力尚不成熟,以及面对网络诱惑缺乏控制力等特点。因此在电子交易中,未成年人作为弱者,需要依靠法律保护其财产利益。

1.2. 电子商务合同概念和特点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可以得出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网络为媒介,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所订立的合同[1]。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存在既有优点也有缺点。电子合同这一新型合同形式的出现,是对传统纸质合同的补充,其解决了线上交易的问题,进而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电子合同交易双方采取线上订立合同的形式,交易形式具有隐蔽性和便捷性,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身份验证难度较大[2]。在合同存在问题时,确定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困难。

1.3.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行为的分类

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中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可分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打赏行为,日常交易行为这三类。

游戏作为网络娱乐项目深受未成年人喜爱,在这其中就难免涉及到网络游戏充值问题,未成年人作为民法典保护的弱势群体,一是没有经济来源,二是其控制能力较弱,所以使用其监护人账号充值游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监护人发现之后,网络游戏充值退款也就成了一大难题。

网络直播的兴起,不免有未成年人接触到直播平台,因此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账号进行直播打赏这一现象需要引起关注。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都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行为,而未成年人通常会通过利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身份注册短视频账号,进而以成年人的账户和名义进行网络直播打赏[3]。而该打赏行为的定性和退款也就存在着争议。

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手机支付的便利性,各大电商平台相继出世,其产品选择多样性、价格优势和快递的便利性,都可以看出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在网上购买日常所需用品的趋势。在游戏充值和打赏行为以外,剩下的可以概括日常交易行为,既未成年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在网络上购买物品的交易行为。

2.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作出额外规定,而是和原来一样受《民法典》和相关法的约束。即对于未成年人参与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参考以上规定。

3. 学界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主要观点

目前学界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的能力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3.1. 肯定说

即主张应对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这种主张偏向于善意相对人法益优位主义。其主要理由是:在用户和商家注册时会经历合理程序才会生成独立账户,进而进行交易,而交易时也会存在验证密码或人脸识别等步骤。这一系列的操作完成直至合同的成功订立都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交易信赖利益的存在。网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存在虚拟性和便捷性的特征。若以动辄以《民法典》规定对商家与未成年人所订电子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或撤销,必会打击商家网上交易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但采用此观点,则赋予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太过宽泛,当未成年人订立明显其年龄、智力不符合的合同时,在纠纷产生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3.2. 否定说

即主张坚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传统的合同效力认定制度,也被称为传统说。该主张更偏向于未成年人权益优位主义其主要理由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只是改变了合同形式以及订立合同的方式,本质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一样受《民法典》和相关法的约束,进而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未成年人订立传统合同的效力相一致。但若采用这种观点,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合同的自由意志范围过于狭隘,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过度,而忽视了商家的交易信赖利益,务必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3.3. 折中说

即主张前两种观点相中和,既不全盘肯定,也不按传统规则循规蹈矩。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将意思能力和合同标的额相结合综合考虑的方式。其主张对利用网络订立电子合同的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从而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以及网络善意商家的法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与发展。

4. 我国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效力认定的制度问题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自出生就生活在一个互联网时代,许多未成年人也早早拥有了自己的手机,电子支付方式、手机以及电脑等电子用品越来越日常化,网络资讯的推送,各种电子资源获取的便捷性,导致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对网上各种事物的判断力以及各大软件的熟悉使用能力甚至更胜于成年人[4]。因此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每天的日常交易,线上交易成功次数有时多于线下实体交易次数,而我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并没有额外作出规定,而是采用传统认定方式,过分限制了未成年人的独立意志,也限制了网络交易的发展[5]

在合同中,最重要的是风险、收益、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问题。在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订立电子合同时,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财产权益的保护是立法中重要的价值理念;同时也需从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其合理信赖利益也应纳入立法考量之中,从而求得二者的平衡,以推进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我国立法规定未能适应现代未成年人的发展特点是一重要问题。具体表现为打赏行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日常交易行为这三类电子商务合同中,如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退款纠纷问题,网络游戏充值的退费问题,以及日常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等。

5.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完善建议

笔者拟将未成年利用网络人订立的电子合同分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打赏行为,日常交易行为这三类,通过分析行为并类型结合每一类的行为特点来认定和解决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5.1. 打赏行为

除专门的直播软件外,抖音、火山等各大短视频软件以及美团这类美食软件都有主播进行直播的身影,各大直播渠道的出现,未成年人难免会被吸引,从而他们也可以通过对主播进行打赏以表达自己对主播或直播内容的喜爱[6]。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来源,以及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接触直播的限制,通常会导致未成年人通过利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身份注册短视频账号,进而以成年人的银行账户和名义进行网络直播打赏。对于该打赏行为,未成年人首先是利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账户完成的打赏行为,其具有完整的权利外观,主播以及直播平台难知晓打赏人的是否为账号本人,及其打赏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退款纠纷中,其主要争议焦点为该打赏行为的效力以及对打赏主体的识别[7]。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部分学者主张该打赏行为是对主播的一种赠予,又有部分学者主张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以劳动为债务内容的服务合同[8]。笔者更倾向第一种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和的效力,可以从未成年人用自己账号还是其他成年人账号作出来区分。对于未成年人用自己账号自己名下财产作出的打赏行为,即为未成年人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私有财产作出的自由处分。在私法自治领域,可认为该行为有效。但并不能一概而论,毕竟未成年人思维能力并不成熟,所以对于打赏金额明显超过该家庭能接受限度的行为,可视为效力待定,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撤销权[9]

而对于可以证明确实是未成年人以其他成年人账号以及他人财产作出的打赏行为,在时效期内提出退款的,法院可以支持。

5.2. 网络游戏充值行为

我国提倡适度娱乐,但防止沉迷。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亦可从未成年人用自己账号还是其他成年人账号作出来区分。对于未成年人用自己身份注册游戏账号同时以自己名下财产进行充值的行为,可认为该行为有效。但并不能一概而论,毕竟未成年人思维能力并不成熟,所以对于充值金额明显超过该家庭能接受限度的行为,可视为效力待定,监护人在诉讼时效内可以代为行使撤销权[10]

而对于可以证明确实是未成年人以其他成年人账号注册的游戏账号以及以他人财产作出的充值行为,则该合同效力待定,在时效期内提出退款的,法院可以支持。因为国家规定有些游戏只能满16或18岁的人才能注册,证明未达到注册条件的人对游戏的认知能力尚不在承认之列。这样规定即符合国家规定游戏年龄限制的初衷。

5.3. 日常交易行为

该日常交易行为的订立由于是在线上,所以既要放宽传统民事立法在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的过分限制以及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独立性,也要同时兼顾对相对人交易信赖利益保护。线上交易商品如今基本上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7天未退货,则可以肯定未成年人的线上日常交易行为。若产生纠纷争议时,该交易合同可认定为有效,而不需要按照传统对于未成年人的效力规定。

参考文献

[1] 潘英石. 论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行为的效力[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2022.
[2] 刘洪花.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17.
[3] 杜舟. 未成年人利用他人账号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包头: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3.
[4] 李雪.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石家庄: 河北经贸大学, 2019.
[5] 费艳颖, 仝振园, 赵国朋.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认定[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 36(4): 57-61, 112.
[6] 李博.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行为性质及其效力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厦门: 厦门大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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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洪亮. 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J]. 法学杂志, 2018, 39(4): 32-42.
[10] 潘俊.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41(5): 5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