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
Legal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DOI: 10.12677/ojls.2024.128743, PDF, HTML, XML,   
作者: 汪 慧: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乡村振兴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Rural Revitaliz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摘要: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因地制宜地实施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让农村成为美丽宜居之地。目前,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农民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监管机构建设亟待完善等问题,提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等;加快完善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建设和监督机制等对策,旨在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
Abstract: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ts purpose is to improve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ocal conditions, so that rural areas become a beautiful place to live.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in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n China, such as farmers’ weak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ule of law,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and urgent need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It is proposed to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improve farmers’ awarene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for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re aimed at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and providing a perfect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comprehensiv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areas.
文章引用:汪慧.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J]. 法学, 2024, 12(8): 5223-522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43

1. 引言

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振兴。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深刻认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其根本任务,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近些年来,虽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当前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还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其治理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因此,深入探究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性

2.1.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

要想实现乡村振兴,不仅要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更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最宝贵的财富,所以要把良好生态作为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可以通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来间接推动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实现乡村良好生态资源对乡村经济的贡献,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进而推动乡村振兴。然而,推进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以及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因此,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除了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外,还必须要积极改善和保护好我们宝贵且脆弱的自然资源,确保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这包括通过环境法治建设实现生态宜居,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总之,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更加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理念,能够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2.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适宜的生态环境是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要通过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水污染、减少农业资源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以及有效管理农村建筑和道路产生的垃圾等[2]。为了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发展生态农业,必须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好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可持续发展道路得以顺利进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共同构成了生命共同体,我们人类的日常生活与大自然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要树立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过度开发,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等方面监管管理工作,才能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格局。简而言之,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都需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基础,必须通过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来促进乡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困境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欠佳,且面临着农民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建设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等法治困境。

3.1. 农民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农村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农民需要为环境治理工作贡献力量。在推动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环保科普工作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农村人口分布广泛且分散,相关部门在环保科普工作方面做得并不充分。平时的法律宣传较为匮乏,而且宣传教育方式单一,内容缺乏新意。同时,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学习能力有限,他们对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且许多农民对环保知识了解不深,缺乏全面认知,因此他们往往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质意义理解不足,从而形成了农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薄弱的局面。当前,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大多数农民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未能体会到自然生态系统所蕴含的巨大价值。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摆脱贫困和缩小城乡差距的愿望使“经济优先”成为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最高价值观。具体体现在一些农民在农产品的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会盲目施用大量农药、化肥及使用地膜等。还有一些农民在农药使用方面缺乏精准性,依赖个人经验判断施用量,导致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他们对不当使用这些物品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更无法认识到土地面源污染的严重性。此外,还有一些农民未能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了获取短期经济利益,他们破坏耕地、私建厂房违规生产,甚至会有焚烧秸秆、过度放牧、随意砍伐树木等破坏性行为,这些行为对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是不可逆的。

3.2.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相关的环境立法侧重于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城市中心主义倾向较为明显。相比之下,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城市。尽管国家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大多数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和政策性的部署,可以发现其中的条文多是规定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以及一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却较少涉及具体治理措施和破坏后的惩罚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及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经费。”[3]从规定中看出当前的法律法规虽然涵盖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但是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阶段,缺乏实际操作性。此外,《农业法》中也并未专门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条款,关于土壤等资源的保护性条款也多为原则性义务性规定。所以说现有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法规针对性亟待增强,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3.3.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建设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建设尚需改善,并且执法力度不足。首先,由于我国农村地区面积大、环境破坏形势错综复杂且污染来源分散,现有的执法监管难以做到全面覆盖。也就是说,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面临农村地域广阔,而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面向社会各方面,任务繁重,难以兼顾远离行政执法服务的农村地区的问题。其次,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够健全,人员配置也相对不足。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在农村的执法活动存在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等问题,这大大削弱了执法人员在农村执法的积极性。很多乡镇缺乏专业的执法队伍,仅仅依靠县级执法人员进行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足导致对农村地区的执法监管工作无法实现常态化管理。最后,环境执法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效率低下等问题[4]。从监督机制层面来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机制亟需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制在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具有显著作用。然而,目前该监督机制存在权责不对等、监督力量分散、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约束和规范性管理困难重重。对此,需要更加注重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并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惩戒措施,以提升整体治理效果[5]。总而言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关于执法机构建设与监督机制完善虽尚存不足之处,面临较大挑战,但在政策引导下未来有望逐步改善并取得显著成效。

4. 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对策

4.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农民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在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针对农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和法治意识[6]。事实上,部分农村地区已出台了针对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的制度性规定,例如对随意焚烧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现金处罚,但仍有居民不够了解或重视这些规定。对此,需要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意识到,只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并且这种效益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方面,除了基层党组织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平台和机制来推动相关工作。例如,可以组建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环保宣传团队,定期深入农村开展环保知识讲座和义务咨询活动等。当地村委会还应该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系列讲座、发放环保宣传手册、张贴环保宣传画等,结合当地特色和文化习惯,利用民间艺术表演、文艺演出等这种通俗易懂、当地村民容易理解与接受的方式向村民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普及。同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全方位覆盖式的普法宣传工作,来确保更多农民了解最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另外,对于一些不了解或不重视相关规定的居民,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也应该采取更有针对性且有效果断措施。比如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并建立相应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以确保相关规定得到切实执行。总之,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才能切实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转化为具体行动,从而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方略。

4.2.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想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法律是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执法和监督的基础。正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完善生态文明监管体系,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7]所以,当前我国应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建设的体系化进程,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专门的综合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不仅要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内容,还应制定更为细化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由于农村地区面临着复杂严峻的生态环境治理形势,我国制定的法律条款需要明确规定包括农业固体废物、养殖业粪便处理、生活垃圾、农业用水污染、农业土壤污染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同时,法律体系还应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此外,在制定专门的综合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之外,各地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前治理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条令。比如说,出台地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以加强各地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确保这些制度在整个农村生态治理中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升乡村整体生态环境质量。

4.3. 加快完善环境治理的执法机构建设和监督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在于落实执行,所以需要加快完善执法机构建设和监督机制。其一,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健全的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特别是加快完善乡镇级环保机构和组织,推行设立基层环保所,填补乡镇环保监管执法的空白。具体而言,可以在乡镇一级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由县、区级环境保护局安排现有的工作人员,专门驻扎在农村负责农村环保问题。同时,也要大量招聘和选拨高质量执法人才[8]。其二,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性。重点是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环境执法监察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需要明确乡镇级别的职责和监管范围,并实施垂直管理制度,适当赋予基层环保所执法权限。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对执法队伍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效率进行全方位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持续提升农村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执法人才支撑,从而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效率,避免出现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粗暴、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实时跟进掌握执法部门履责情况。应坚持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为最终目标,对于急需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例如厕所革命、垃圾分类、农业污水排放等问题应加快治理的步伐,必要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9]。除此之外,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时监督和追责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对推诿和不作为的执法部门进行惩处,确保各方主体发挥应有作用,共同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5. 结语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并且能够确保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必须努力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促进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然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治理农村生态问题能力,并且在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共同努力之下,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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