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中庸思想及其对教育惩戒的启示
The Doctrine of the Golden Mean in the Confucian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Education Punishment
DOI: 10.12677/ae.2024.1481475, PDF, HTML, XML,   
作者: 祝美玲: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江西 南昌
关键词: 中庸适度教育惩戒Golden Mean Moderat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摘要: 中庸是指为人处事要恰到好处、恰如其分,符合适度,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中道、时中、中和和中行等。儒家的中庸思想对当前学校的教育惩戒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教师依据中庸思想实施惩戒时应该要做到四个方面,即教育惩戒要符合适度性、教育惩戒要注重灵活性、教育惩戒要强调和谐性、教育惩戒要遵循道德性。
Abstract: The doctrine of the golden mean refers to dealing with people properly, appropriately, and moderately. Its main manifestations are mean, mean time, neutralization and mean way. The Confucian doctrine of the golden mean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current school education punishment. When implementing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doctrine of the golden mean, teachers should do four aspects, that is, education punishment should conform to moderation, pay attention to flexibility, emphasize harmony, and follow morality.
文章引用:祝美玲. 儒家中庸思想及其对教育惩戒的启示[J]. 教育进展, 2024, 14(8): 752-756. https://doi.org/10.12677/ae.2024.1481475

1. 引言

惩戒是教育学生的一种必要手段,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那么,如何实施惩戒才能较好地发挥其教育学生的作用呢?笔者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来实施惩戒,有可能使其产生积极的效果,避免惩戒的消极影响。

2. 中庸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 中庸的内涵

中庸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其后子思作《中庸》一书,中庸成为儒家的最高德目和核心思想。那么,如何理解中庸呢?北宋程颐将中庸理解为“不偏之为中,不易之为庸”。其中,不偏指的就是不偏袒、公正。而不易则是说不轻易改变,做事应符合常规。这里的“公正”并不意味着是同样的,或者说平均。平均是各占二分之一,这是一种无原则的折中与调和。而公正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适度。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的事也就是一种适度”、“公正在于成比例”[1]朱熹在《中庸章句》中将中庸理解为“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强调我们在为人处世时不应该过分偏执于一端,既不过分,也不不及,以适度作为行事标准。虽然二者在表达上有细微的不同,但所传递出的关于中庸思想的意涵是相同的,即在处理各种事情时,应把握好“中”度,恰当处理,做到适度。由此,适度是中庸的最本质内涵。适度要求为人处事时要做到恰到好处、恰如其分。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怎样利用中庸之道恰当行事,使之符合适度原则呢?这里最关键的是我们需要确立事物的“中庸点”。而要确立中庸点需要实践智慧,因为它并非折中点,折中点永远固定在事物一半之处。这种折中点坚持平均用力原则,由此显得较为呆板。“中庸点”则是灵活变通的,它坚持权变原则。诚如孟子所言,“执中无权,犹执一也”。也就是执行中庸,如果不懂得权衡情势,则只算是执守一偏之见。那么,如何确立中庸点呢?儒家强调以“义”作为确定中庸点的基本原则。孔子说,“君子之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也就是对于天下之事,没有必要一定要这样做,也没有必要一定要那样做,符合义即可。这里的“义”也即适宜。这就要行事时要考虑事物间的变量关系,包括对象、场合、时间、情境等。某一行事,在甲情境中合宜,但在乙情境中未必合宜。在面对甲对象时,某一行事方式适宜,但面对乙对象时未必恰当。只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事制宜,才能符合中庸原则。

() 中庸的表现形式

中庸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大致有中道、时中、中和、中行等。中道是中庸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它起统帅作用,强调处理事物关系时要做到“中正”,也就是不偏不倚。孟子曾经把人分成中道者、狷者和狂者。狷者属于不及,因此行事谨慎保守。而狂者属于超过,因此行事激进。而只有中道者才是恰到好处,符合中庸。所以,孟子说,“孔子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时中是应时变而取中,也就是行事时要审时度势,根据事物的时间变化和环境状况等来确定“中庸点”。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子之中庸,君子而时中。”只有根据不同的时间、情境、地点等来确定行事方式,才会符合适宜原则。这是强调中庸不是僵化机械,而是具有灵活变通性。中和则关注万物之间的和谐状态。《中庸》中指出“喜怒哀乐之为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这里更强调情绪情感上的和谐。子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达到“致中和”的境界,天地就能各司其职,万物蓬勃生长,一切处于和谐的状态。中行即行中,指行为要符合“中”,这里的“中”实质就是适度,引申为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或者说为人处事的原则。换言之,行为不要冲破了基本的规范与原则。

3. 正确实施教育惩戒需结合中庸思想

教育惩戒是教师或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学生行为进行惩治、管束,矫正其错误行为并改正的教育性措施[2],对教育生态具有稳定性作用,对学生的道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然而,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中,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的错误理解和执行,使得“教育惩戒”一词频频登上热搜,一度成为“人人喊打”的存在。

目前学校教育中盛行的惩戒主要分为警戒惩戒和赎罪惩戒[3],前者是对违规违纪学生施加惩戒,使集体中的其他学生杜绝这类行为的模仿,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后者则是通过惩戒违规违纪的学生补偿集体中的其他学生,试图把不良行为造成的伤害恢复到原本的状态,发挥的是“赎罪”的作用。而现行的这两种惩戒都过于片面,没有真正体现教育惩戒的发展性价值,丧失了惩戒的道德功能。主要表现为:其一是警戒惩戒和赎罪惩戒均是将对学生施加痛苦作为惩戒的本质要素,不能彰显惩戒的道德教育意义。其二是无论是警戒惩戒还是赎罪惩戒都不能体现惩戒的教育功能,即很好地促进学生的道德上的成长。

教育惩戒的本质是通过确定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重新塑造学生的纪律精神。这种纪律精神不但不会阻碍学生的自主发展,恰恰相反,学生一旦缺失这种纪律精神,那么处于不成熟阶段的学生会产生无穷尽的欲望渴求才会真正阻碍学生的正常发展。因此,教育惩戒并非是一种“恶”的因素,其最终价值是“善”,引导学生向善,从而推动其道德的发展。

明确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之后,我们应如何更好的实施惩戒呢?笔者认为儒家中庸文化强调“不偏不倚”、恰到好处的思想应贯穿教育惩戒的整个过程中,成为教师惩戒时的度量尺度。具体原因包括:一是从目的上看,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道德的发展,而中庸思想强调的为人处事不偏不倚,符合道德规范正是实施教育惩戒的终极指向所在。二是从方法上看,儒家中庸思想的适度、“中道”等原则与教育惩戒所要求的灵活性具有内在相符性,为中庸思想指导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必然性。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师在惩戒前,必须以“中和”的态度客观冷静的看待学生的错误行为,即保持心态平和的同时,不因个人原因对不同学生不良行为存在偏袒、包庇等。“中和”原则是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良好开端,也是教师必须提升的专业素质。其次,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必须时刻遵循“中道”思想。对学生不良行为、年龄特点、发展水平、性别和行为动机差异等灵活的选择惩戒时机、惩戒程度和惩戒方式,做到恰到好处,妥当贴切,兼具灵活性与道德性。最后,教师在实施惩戒后,仍需保持“中庸”思想。惩戒的效用并非当下的,而是指向未来,教师应重点关注实施惩戒后学生的长期表现,客观看待学生进步与否,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

4. 中庸思想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启示

儒家中庸强调适度和恰如其分,要求行事时符合中道、时中、中和、中行等原则,这对于当前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启发价值,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教育惩戒要符合适度性

这是指要教师要依据中道原则实施惩戒,使惩戒恰到好处,符合适度。实际上,惩戒一旦“不及”,则难以触动违纪学生的心灵,失去了惩戒的威慑力。相反,惩戒如果随意“超过”,则很容易激起学生的反感与憎恨,产生抵触。惩戒要符合适度,就要做到:首先,在惩戒程度上要适度。要根据学生过失的轻重给予相适应的惩戒“量值”。《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提出要依据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换言之,情节轻则惩戒的量值轻,情节重则惩戒的量值重,惩戒的量值要随着过失的严重程度而增加。例如,给予批评是情节轻微的惩戒、予以训导是情节较重的惩戒、予以训诫是情节严重的惩戒。像扰乱课堂秩序属于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如果给予批评,则是恰当的,符合中道原则,但是如果予以训导或训诫,则是属于超过的惩戒,这就与中道原则相背离。福柯强调,惩罚要注重恰当的比例,也即“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4]。”当前,一些教师秉持警戒性惩戒的理念,无论学生过失多大,都给予严厉的惩戒,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这种惩戒就违背了适度性,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灵上的伤害。其次,教师的惩戒频率应适度。一方面,惩戒时要遵守节约性原则。教师应避免过多地实施惩戒,因为过于频繁地实施惩戒不仅损害教师的形象,更可能使学生产生“惩戒免疫”。应该要让惩戒始终保持一种道德上的威慑力,实际上,惩戒一旦启用,其威慑力会逐渐减弱,乃至于让学生对惩戒产生麻木。所以,涂尔干就明确地指出,“惩罚的影响也会因为频繁的重复而减弱。因而,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倘若没有少见的例外情况,就不应该进行大剂量的惩罚([5] p. 192)。”另一方面,教师使用惩戒的次数也不能过少。一些教师认为对学生应该要实施柔性的教育,不要实施惩戒,或者说尽量少惩戒。如果学生违背了纪律规范,教师对其视而不见,或者敷衍式地实施惩戒,学生则会认为教师自身已经漠视和贬低了纪律规范的道德权威,由此,他们自然也没有遵守纪律规范的必要性,这就是惩戒失去了教育意义。

() 教育惩戒要注重灵活性

这是指教师要依据时中原则来实施惩戒。也就是在实施惩戒时能够懂得灵活变通,不是机械呆板地实施惩戒。这种灵活变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惩戒实施的时机上要有灵活性。学生出现过失行为后是立即实施惩戒还是适当延迟加以实施,不能一概而论,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当教师发现学生出现违纪行为时,如果违纪的性质较为轻微,违纪原因明确,而且学生认识到了错误,此时可以即刻实施惩戒。相反,情节严重、原因不明确,则要适当延迟惩戒的实施。因为学生的过失情节严重,教师可能非常生气,容易导致情绪失控,草率的惩戒会造成学生的伤害。同时,也未能了解学生违纪的前因后果,则有可能冤枉学生。当然,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如当学生的违纪行为危及生命或会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时,教师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惩戒。其次,在惩戒时应考虑学生的个人状况做到“因材施罚”。这里的个人状况包括学生的性格、气质、家庭背景等。也就是在惩戒时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在方式上所不同。例如,情节轻微的惩戒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罚站等。如果两个学生的过失行为都是情节轻微性质的,但是对于性格内向与外向的学生,初犯与惯犯,一般家庭与离异家庭的学生等,其方式要有所不同。像性格内向、初犯、离异家庭的学生,一般会选择点名批评等方式实施。而外向、惯犯、一般家庭的学生,则可以采取做书面检讨的方式实施。同时,惩戒时的场所也应灵活变通。如针对胆汁质类型的学生,他们通常直率冲动,脾气较为暴躁,这些学生可以公开实施惩戒。而对于心思敏感细腻的抑郁质类型的学生来说,他们往往情绪敏感,惩戒方式就不应公开。尤其是在面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初高中学生时,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惩戒,可能会对学生的自尊心产生伤害,也无法达到真正的惩戒效果。

() 教育惩戒要强调和谐性

这是指教师要依据中和原则来实施惩戒。中和原则强调情绪态度上的和谐,这是儒家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境界。这要求教师实施惩戒时做到以下两点:首先,教师在情绪上要平和,即在进行惩戒时,不应对学生暴怒和随意发脾气。学生出现过失行为时,一些教师会情绪失控,对学生训斥打骂,这会导致学生的反感和师生双方的关系僵化。同时,还要避免对学生的冷暴力。这主要体现为对学生的孤立、漠视等。一些教师通过孤立的方式来惩戒学生,这会让学生的归属和爱的需要被扼杀,这容易导致学生对教师的憎恨,影响了师生关系的和谐。其次,教师应关注惩戒前后学生的情绪状态。在惩戒之前关注的目的是为了依据学生所表现出的情绪状态,进行恰当的情绪疏导,并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在惩戒之后关注学生的情绪状态,则是为了追踪惩戒的效果,以便及时进行补充教育。只有当教师和学生的情绪状态均保持中和时,教育惩戒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教育上的和谐。

() 教育惩戒要遵循道德性

这是指教师要依据中行原则来实施惩戒。中行原则侧重于中庸思想在具体实践上的表现,强调行为应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与准则。换言之,教师的惩戒要符合道德性。这里的道德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惩戒的目的要遵循道德性。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实施个人报复,更不是杀鸡骇猴,这都背离了惩戒的教育性。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过失学生,在其身上建构规则意识或纪律精神,从而促进其道德发展。过失学生之所以对纪律规范实施贬低与侵犯,这是因为它失去了对纪律规范道德权威性的尊重之情感。惩戒就是向学生证明,纪律规范的权威性并不因为其受到侵犯而被削弱了。诚如涂尔干所言,“要维护规则的权威性,须使规则在表面上虽有所损,但本质不变,仍能保持其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惩罚是达此目的的重要手段([5] p. 119)。”正是通过惩戒确证了纪律规范的权威性,从而在过失学生身上重塑了纪律精神。而重塑纪律精神无疑是促进学生道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次,要杜绝不人道的体罚与心罚。因为这些惩戒是与道德性相背离的。这包括禁止教师在惩戒的过程中有以击打和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禁止机械抄写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禁止通过连坐、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姿势等方式实施的间接伤害身体、心灵的惩戒行为。

5. 结语

总之,儒家中庸思想作为中华文化的瑰宝,其中所蕴含的“中道”、“时中”、“中和”及“中行”等原则,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智慧之道,值得每位教师进行深入学习并反思。如此教师在施行教育惩戒时,才能合理把握惩戒的限度和方式,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13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B/OL].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2020-12-23.
[3] 刘德林. 教育惩罚的发展性价值及其实践向度[J]. 中国教育学刊, 2016(6): 92-96.
[4] [法]福柯. 规训与惩罚[M]. 刘北成, 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99: 103
[5] [法]涂尔干. 道德教育[M]. 陈光金,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