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21世纪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如亚马逊、谷歌和Facebook等的崛起和发展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它们通过网络效应和数据优势形成垄断,对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1]。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数字化服务对经济社会活动渗透的不断加深,数字平台因其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及网络效应,成为新时代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数字平台的快速扩张与市场集中度的增加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那些利用数据网络效应垄断市场、损害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的行为,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反垄断问题。本研究透过构建数字平台之间垄断演化博弈模型,揭示数字平台自身发展机制使其均衡点趋向于市场垄断的固有趋势,以及资本在该领域无序扩张的客观现象。在具体问题上,我们将研究以下问题:在数字平台经济中,平台之间的博弈竞争如何使市场趋于垄断?数字平台垄断趋势的治理手段有哪些?本研究使用数学模型,从博弈论视角分析数字平台垄断趋势,将构建数学模型来描述平台之间的博弈关系,并分析市场如何进行反垄断治理。
本文通过博弈分析方法,研究了数字平台有垄断的趋势。为了缓解数字平台垄断带来的冲击和危机,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治理对策,如培育新竞争力量、数字监管、反垄断法等等。培育新竞争力量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数字监管可以防止市场失效,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制止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
本文强调,数字平台反垄断的核心在于引导平台的健康发展与创新,而非简单的限制和遏制。因此,治理策略的设计旨在保护与激发市场内的竞争动力,加速相关立法进程,营造一个既有监管又不失活力的数字经济环境。通过对国内外反垄断立法与实务的比较分析,本研究提出一套结合中国国情的数字平台治理策略,以期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为相关研究领域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和思路。
2. 数字平台垄断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数字平台企业会逐步走向垄断并持续保持垄断?这与网络外部性与规模经济有关。
一方面数字平台垄断产生离不开网络效应的自我强化特征。网络效应是指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增加而增加,这一现象在数字平台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数字平台往往需要大量用户参与才能产生足够的数据和内容,形成有效的网络外部性,也即数据市场呈现出“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2]。但网络的建立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初期搭建平台基础设施的成本非常高,而一旦进入目标市场,其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领先的企业能够依赖用户数量带来的超额收益分摊前期成本,不断巩固市场优势,产生规模效应,并会走向垄断。
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垄断产生离不开规模经济的边际成本递减特征。平台规模经济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连接扩大效应。若每个新的连接都增加了价值,那么较大的网络将比较小的网络享有更大的规模回报,平台经营者为了摊薄前期成本,具有不断拓展网络的倾向。另一方面是为了降低摩擦成本。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契约纠纷时常产生,此时就会出现解决争端的协商成本,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其市场主宰地位高效解决争端,使买卖双方因忌惮付出信用、经济等方面的代价而选择尊重平台制定的规则。平台的市场占有率越高,用户黏性就越高,解决摩擦的成本就越低。平台越大,其吸引新用户的能力越强,已有用户的黏性也越高,进而形成垄断地位。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数据初始资源私人占有和平台企业私有制以及算法逐步升级成为平台加强市场控制力的关键工具[3]。大数据分析的能力使得平台能够通过算法来精细化市场细分,实现个性化定价和服务,加深其市场渗透。进一步地,算法驱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和个性化推送策略,让平台能够不断优化其服务,强化用户依赖,从而增加市场粘性,形成规模突破点后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此外,数字平台企业通过并购、排他性协议等手段,积极消除潜在和现实的竞争威胁,促成市场垄断。刘玉斌等系统分析2009年至2022年数字引擎平台企业并购案例,结果显示在并购完成后,这些企业通常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资本优势,迅速整合新的资源和市场份额,巩固甚至扩大其市场主导地位[4]。有研究表明,网络效应的自我强化和规模经济的特质,与当前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存在着显著的相互作用[5]。在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迅速的环境下,现行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很难迅速响应和适应,导致政策落后于市场实践。例如,对数字产品定义不清、市场评估方法过时、数据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都加剧了数字平台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因此,要深入理解和有效应对数字平台垄断,必须全面审视并升级法律与政策框架,重塑市场竞争的有利条件。这包括建立更加精确的市场定义和评估体系,更新并购审查的标准和流程,以及配套数据权利的规制和保护,以缓解网络效应对竞争的消极影响,并鼓励更多的创新和市场力量兴起。
3. 数字平台垄断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强调在不确定性环境下,参与者如何根据对方可能的行动选择最优策略,作为数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是一种研究决策者之间互动的理论工具。其核心概念包括纳什均衡、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这些理论在理解复杂市场动态,特别是像数字平台这样的动态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假设,博弈参与者都是理性人,即在博弈中博弈参与者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借鉴胡继晔等所建的数字平台之间博弈模型[2],本研究将建立数字平台市场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添加博弈条件,主要分析平台之间的博弈,以分析如何针对性进行反垄断治理。
以数字引擎平台为例构建博弈模型。假设市场中只存在唯一一个数字平台,如亚马逊,作为单一垄断者满足市场需求。假设某单位时间内产品价格为P,市场总需求量是Q,单位产品成本为c,假设单位时间内:
这里P、Q和c均无量纲,a、b均为常数。那么该平台则对市场进行完全垄断,平台的利润函数为:
,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
,
求得产量:
,
利润:
.
在单寡头完全垄断的市场中,数字平台追求利润最大化,此时对应的产品供应量是
,平台利润为
。
在现实生活中,单寡头垄断的现象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多寡头垄断。现假设市场中存在两个数字平台,即数字平台1和数字平台2,在这个市场中,P、Q、a、b、c与单寡头垄断模型中的含义相同,q1、q2分别是两个平台各自的市场需求量,那么:
假设两个平台之间进行产量竞争,构建古诺模型,平台1的利润函数为:
,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
,
求得平台最优产量:
,
其利润:
.
同理可得,平台2的产量
,利润
。那么市场总产量
,利润
。
当市场中只有单一数字平台时,其产量为
,但市场中存在两个数字平台时,由于存在竞争,市场供应量从
增加到
,也即当有两个数字平台竞争时,两家平台的总产量大于单一平台垄断产量,总的利润由
减少至
,减少的利润转化为消费者剩余。也就是说,当市场中供给者增加、市场竞争加大时,对消费者是更有利的。
倘若市场中的这两个数字平台选择合作甚至是合并,那么它们就可以合谋平分单寡头垄断时的总供应量
,单个数字平台提供
而不是
,则每个数字平台各自的利润均为
,这个利润高于两个平台在竞争时获得的利润
。所以,两个数字平台有激励进行合谋甚至合而为一。
在单次博弈中,两个数字平台可以选择合谋,一起瓜分垄断市场的产量,即平分
,各自生产
,则利润也平分,各自实现利润
。但数字平台也可以选择不合谋。若当数字平台1选择合谋,数字平台2选择不合谋时,则
,
,可得合谋利润:
,
不合谋利润:
.
显然,单次博弈中,选择不合谋可以获得更大的个人利润,根据对称性原理,数字平台双方会陷入典型的囚徒困境之中,博弈矩阵如表1:
Table 1. Income matrix of double oligopoly model in single game
表1. 单次博弈的双寡头模型收益矩阵
|
数字平台2 |
合谋 |
不合谋 |
数字平台1 |
合谋 |
,
|
,
|
不合谋 |
,
|
,
|
虽然双方合谋会获得更大的收益,但是由于无法事先知道对方的决策,所以双方都不会选择合谋策略。若平台之间进行单次博弈或有限次重复博弈,会得到纳什均衡(
,
),这显然是一个囚徒困境,平台会根据当期或者有限次的博弈中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合谋存在不稳定性。此时平台之间相互竞争,即使没有市场监管,市场中的垄断也存在不确定性。
在现实经济情境中,几乎所有的博弈都具备重复性质,甚至可能延续至无穷。在这样的重复博弈中,每个阶段的博弈结果对平台各方来说是可见的。平台之间为了实现长期合作,可以运用两种策略:冷酷策略和针锋相对策略。冷酷策略,如同其名,策略者在博弈一开始就表现出合作态度,一旦察觉到对手的不合作,他们会在下一阶段毫不留情地采取不合作,以此作为报复,迫使对方回到合作轨道。这种策略强调的是即时且坚决的回应。相比之下,针锋相对策略显得更为微妙。它在初始阶段同样选择合作,但当对手不合作时,会采取报复行动。然而,这种报复并不是无限制的,只有在对方连续m个阶段不合作后,策略者才会恢复到合作,以此作为恢复平衡的手段。这种策略体现了动态的平衡和适度的惩罚。
由于无限次的重复博弈使得短期的不合作行为在长远来看收益微乎其微,参与者为了长远的共同利益,往往会选择合作。新的数字平台进入市场后,市场参与方之间的博弈就可能演化为这样的无限次重复,采用合谋策略有望带来更高的收益预期。这种情况下,治理对策需要关注如何防止垄断形成,同时鼓励健康的竞争与合作模式。
若平台之间进行无限次重复博弈,假设平台利润的贴现率为
,
。在第一阶段:博弈进行到第t阶段时,若前t − 1阶段两家平台的产量都是(
,
),即平台1、2在前t − 1阶段都选择了合谋生产,那么在t阶段继续选择生产
,否则将会选择古诺产量
进行生产,平台1、2的利润都为
,产量为垄断市场产量的一半,平台的总利润的现值为:
若平台1选择合谋生产
,而平台2选择不合谋生产,那么平台2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
,
令:
,
解得:
,
利润:
,
利润
大于合谋生产的利润
。那么在下一阶段,平台1将会选择古诺产量
进行生产,平台2也是选择古诺产量
进行生产,则平台1、2的利润都为
,那么平台总收益现值为:
当
,解得
,也即贴现因子大于或等于9/17时,平台之间合谋的利润将会大于不合谋的利润,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平台之间有合谋的趋势,从而可能对市场形成垄断。在正常情况下,这个条件可以很容易满足:当金融市场利率为10%的时候,贴现因子高达0.9091 [2]。
通过构建以上博弈分析,可以发现数字平台之间倾向于通过合谋的方式来获取更高利润。在数字平台市场中,合谋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数字平台之间的合作行为,防止合谋演变为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 数字平台的垄断形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数字平台垄断的形式多样,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平台经济固有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性,这使得头部企业能够迅速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扩张来强化其市场地位。这类平台在获取初期用户群体后,往往依靠数据累积与算法优化,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形成正反馈循环,吸引更多用户加入,从而导致市场单边倾向并最终形成垄断。市场上的数据驱动型平台,通过对海量用户数据的掌握,不断优化推荐算法,使得用户沉浸于定制化的内容与服务中,而新进入者因缺乏相对应的数据支持难以撼动其市场地位,形成数据垄断。
此类垄断对行业及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首要影响是市场竞争的减少,市场进入壁垒提高导致创新能力下降。因为大平台的存在,新兴创业企业往往难以在市场中获得足够的曝光和用户基础,逐渐消失在市场的洪流之中。创新因素缺失,使整个产业的活力与进步受到抑制。其次,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受限。虽然表面上数字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在缺乏足够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实则成为了平台锁定的目标,他们被迫接受平台统一设置的服务模式与价格,削弱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垄断形式还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问题。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大型数字平台在其业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数据,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使用与有效管理,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挑战。个人隐私被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甚至可能被用于影响公共政治决策,对国家政治安全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数字平台的垄断不仅关乎经济学的市场竞争问题,更是涉及法律、伦理、政治等多个层面的复杂议题。因此,对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既需要充分考虑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平衡,也要兼顾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这对现行立法与治理政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通过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分析垄断形成的机制与后果,为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治理策略提供理论支持,并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5. 数字平台治理所面临的问题
在数字平台治理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使得垄断现象愈加凸显。平台一旦达到某种规模后,能够通过规模效应强化自身市场地位,抑制或排斥潜在竞争对手,进而造成市场力量的不平衡。比如,平台通过算法优化实现用户精准锁定,巩固其市场份额,使得新进入者难以撼动其地位,导致市场创新活力减弱。同时,反垄断监管机构在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上存在不足。一方面,因为缺乏与数字平台匹配的反垄断调查工具与方法,监管部门难以深入分析和判断平台行为背后的动机与效应。另一方面,监管执法的时间滞后性,难以及时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导致监管措施与实际垄断行为之间存在较大的时滞性。
第二,数字平台的复杂性和动态性,这使得现有监管框架很难适应。首先,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技术基础以及市场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导致监管政策和手段很容易落后于平台发展的步伐。举例来说,数字平台可能会通过不断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更新技术基础,或者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监管政策和手段能够及时跟进。其次,由于数字平台常涉及跨领域的综合业务模式,监管部门在市场分割、职能划分等方面可能面临边界不清、权责难界定的困境。比如,数字平台可能同时涉及金融、电商、媒体等多个领域,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跨领域协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此外,跨国数字平台的监管合作和国际协调机制不健全。数字平台的全球化特征导致监管范围与能力的地域局限性日益凸显。缺乏国际层面上的协调和合作,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标准,使得数字平台能够通过“监管套利”逃避部分监管。
第三,数字平台上数据的集中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平台企业依靠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进行个性化服务,虽提高了效率,但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甚至出现数据滥用的现象。平台通过数据挖掘与分析,潜在地形成了对消费者的深度绑定和行为引导,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也可能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数字平台的特性出发,打破传统治理思维,以更为灵活和前瞻的观念及方法推进治理模式的革新。同时,通过构建更加精准的数据分析手段,实现对数字平台行为背后动机和危害的科学评估,进而制定与时俱进的监管政策,提升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此外,强化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执行力度,共同应对跨国数字平台的监管挑战。
6. 数字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策略
6.1. 立法完善,确保法律可靠
在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愈发凸显的今天,透过数字平台领域相关数据立法的缺口,探寻科学、合理的立法机制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不仅要兼顾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要严控平台垄断行为,确保数据的合理流通与使用。深入考查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虽已建立起一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但对于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数字平台,现行法律对于数据治理、处理和利用所设立的规范依旧显得力不从心。在此基础之上,本研究倡议,立法机构应当加快步伐,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数据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为了构建全面的数据立法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流通权的法律边界,还应当重视数据权益的细分,比如个人隐私数据与公开可交换数据的界限划分,数据交易规则的明晰化,以及数据滥用后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不仅能够明确数据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数据权益争议提供了法律途径。在完善数据立法的同时,为了实现对数字平台的有效监管,立法者还应注重法律实施中的精细化、动态化监管手段。预设灵活的法规修正机制,以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并通过建立数据窃取、滥用等行为的举报、审查和惩罚系统,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进一步而言,数据立法的最终目标在于打造清晰透明的数据治理环境,让数据流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切实保护数据当事人权益。因此,立法内容需涵盖数据安全防护措施、数据处理透明度要求以及数据利用监督机制等多方面。
建立健全的数据产权制度是保障数字平台反垄断法规有效性的关键。通过科学立法,加强对数据流通的规范,不仅有利于挖掘数据的经济价值,更有助于遏制潜在的垄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竞争。综上所述,完善数字平台相关的数据立法刻不容缓,是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6.2. 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精准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的霸主地位导致市场机制失衡,监管挑战日渐突显。为切实转变监管模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对传统监管工具进行创新改革,借助技术优势,构筑高效的数字平台监管体系。
首先,监管机构需建立全面的数字平台行为数据库。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数字平台的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流量、用户增长、交易规模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通过机器学习等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与建模,精准预测垄断风险,提升监管的前瞻性与针对性。此外,需要与第三方研究机构合作,定期发布市场竞争状况报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实施动态监管策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平台的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影响力,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数字平台执行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和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对于数据并购等关键环节,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干预,避免通过资本运作形成市场壁垒。再次,完善竞争政策,明确反垄断执法的法律界限和标准。修订《反垄断法》,细化平台经济特有的反竞争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创新处罚机制,将罚款与市场份额、违法所得挂钩,保证处罚力度与垄断危害相匹配。最后,推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数字平台监管网络。在G20、WTO等多边框架内探讨国际规则,推动形成跨国数字平台监管的共识。设立国际数字平台监管论坛,定期举行研讨会,分享监管经验,协调应对各国市场的监管政策,增强全球监管的协同效应。
通过上述措施,在确保国内市场健康竞争的同时,形成波及全球的数字平台监管新机制,推动数字平台健康发展,防止市场失效,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6.3. 培育新的市场竞争力量,促进市场多元化
在数字平台垄断问题的研究中,本文提出的引入或培育新的市场竞争力量是破除数字垄断的有效途径。为此,需设计具体的政策和行动方案,以便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需求多样化推动了数字平台技术和服务的不断创新,理应引导更多的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数字平台市场。因此,首要任务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制定相应的指导政策,如税收优惠、创业基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来鼓励创业者投身数字经济。此外,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创新项目,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加速技术的迭代升级,为市场竞争注入新的技术力量。
结合中国国情,注重构建和优化区域互联网创新中心。例如,借鉴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的成功经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集中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集群,产生产业聚合效应,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政策制定同时要考虑公平竞争原则。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平台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界定标准,制定更加有效的反垄断规定和执行机制。通过建立并优化市场监管系统,运用法治手段详实地界定和监控市场竞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市场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竞争环境的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另外,鼓励引进国际领先的竞争力量,通过与国外成熟数字经济模式的合作和学习,推动我国数字平台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避免市场闭塞,对内培育国际视野与竞争能力兼备的数字平台企业。
总而言之,破除数字平台垄断地位,需从政策支持、法律环境、监管机制、市场准入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系统推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手段相结合的策略,为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兴力量创造有利环境,最终实现公平、高效、有序的数字平台市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