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就业是大学生由学术殿堂迈向广阔社会舞台的标志性跨越,更是他们将多年累积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战能力,进而在职业领域中实现自我潜能与价值的重要桥梁。当前,正值高校大学生毕业季,也是找工作的冲刺期和关键期。据统计,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预计达1179万[1],再创历史新高,毕业生人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当下高度竞争性的就业环境中,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求职者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这一群体在寻求职业机会的过程中,需跨越重重难关与挑战,其中,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尤为显著,成为亟待关注与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不仅关乎大学生个体的职业发展,也映射出就业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与公平正义的维护现状。为此,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作出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大学生就业权益概述
权益,是法律框架下公民所享有的受保护之权利与利益的集合。具体到就业领域,就业权益则特指劳动者在参与就业活动全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力以及应当获得的相应利益。这些权益不仅涵盖了就业选择、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直接关乎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还涉及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多个维度。在就业市场的洪流中,高校毕业生首先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全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针对大学生在就业大军中的特殊地位,他们还额外享有一系列专属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促进其顺利过渡至职业生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高校毕业生拥有接受专业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权利、被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积极推荐就业的机会、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就业信息资源的权利、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自主权、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的平等对待权、对就业相关事宜的充分知情权,以及在遭遇违约行为时寻求合理赔偿的求偿权。这些专属权利的设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特别关怀,也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就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
3.1. 求职时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指在招聘环节中,用人单位基于与求职者个人工作能力及岗位需求无直接关联的因素,对条件相当或相似的应聘者实施的不平等对待。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拒绝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上,还进一步延伸至工资水平、岗位分配、劳动条件的设定与保护、以及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的分配等多个方面,严重违背了就业市场的公平性原则。具体而言,它是指用人单位无视求职者的实际能力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而是基于性别、年龄、户籍、学历等非工作相关特性,做出不利于特定群体获得应有权益的决策,从而造成了就业市场中的不公正现象。大学生劳动者群体在劳动者范畴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他们历经高等教育的熏陶与知识的深度滋养,普遍怀揣着较高的职业憧憬与追求。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与未来接班人,其对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力无疑是深远且不可忽视的。构建一个公正无偏的就业环境,是激发这一群体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建设、进而推动经济持续繁荣的关键所在。唯有如此,方能确保社会沿着科学发展的轨道稳健前行。而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无疑对大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以及社会的整体进步都构成了阻碍。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通知,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2]。然而,尽管国家已多次重申禁止就业歧视的立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规制,但在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流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仍旧未能完全摒弃偏见,以显性或隐晦的形式设定了涉及性别、户籍、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歧视性条款。常见的就业歧视有性别歧视、学历与院校歧视、地域与户籍歧视、外在形象歧视等等,这些歧视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部分大学生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机会。例如,性别歧视导致男性或女性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上的就业机会受限;户籍与地域歧视则限制了非本地户籍大学生的就业选择。被歧视的大学生可能因长期无法获得合适的就业机会而丧失信心,不利于其职业规划和个人发展,从而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
3.2. 求职陷阱防不胜防
在当今这个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们怀揣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与憧憬,毅然决然地迈出校园的大门,踏上了探索并实现自我价值的职业征途。然而,这条道路并非坦途,其间布满了形形色色的陷阱,如同夜幕下的阴影,悄无声息地威胁着每一位求职者的权益,尤其是对初出茅庐的大学生而言,其侵害尤为严重。
求职陷阱以其多变的形式和隐蔽的手段,成为了横亘在大学生与理想职业之间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中,虚假招聘以其极具迷惑性的外表,成为了最为常见的陷阱之一。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大学生对职场生活的美好憧憬,精心编织出一个个看似光鲜亮丽的职位蓝图,夸大其词地宣传公司实力与岗位待遇,以此作为诱饵,吸引大量求职者蜂拥而至。然而,当大学生们满怀希望地踏入这些所谓的“理想之地”后,却愕然发现现实与招聘时的美好描述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恶劣的工作环境、远低于承诺的薪资待遇,无一不在无声地控诉着这种欺骗行为的恶劣性质。这种对信息真实性的肆意扭曲,不仅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知情权,更是对其公平就业权利的粗暴践踏。
更为恶劣的是,部分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大学生迫切希望就业的心理弱点,精心布置传销陷阱,将魔爪伸向了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年。他们以极具诱惑力的“创业机会”、“高薪职位”为幌子,通过精心设计的谎言与陷阱,一步步将大学生引入歧途。一旦踏入这片充满欺诈与危险的泥沼,大学生们往往会发现自己不仅失去了宝贵的青春时光与努力成果,更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乃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职业生涯也因此蒙上了一层难以抹去的阴影。这种行径,无疑是对大学生人身自由与未来发展权利的极端蔑视与严重侵害。
3.3. 实习、就业期权益受损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石,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不可剥夺权利。然而,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界定,即仅限于已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这一制度设计却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法律责任的空间。这些企业巧妙地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大规模招募“实习生”这一模糊身份的员工,规避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进而逃脱了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在内的法定社会保障责任。当这些处于非正式劳动关系中的“实习生”在工作岗位上不幸遭遇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本应属于其责任范畴的工伤医疗费用,这一行为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加剧了毕业生在面临职业风险时的脆弱性。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明显的“供大于求”特征。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初入职场的毕业生,不惜夸大福利待遇承诺,但在员工正式入职后,却频繁出现不履行招聘时所作承诺、随意篡改就业协议内容、甚至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恶劣行为,此类现象已成为职场中的一大顽疾。更有甚者,一些用人单位将大学生视为可轻易剥削的廉价劳动力资源,通过非法手段如克扣工资、削减法定福利待遇、无故延长试用期等,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劳动法的精神,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此外,某些用人单位还采取了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这一做法不仅限制了毕业生在不损害企业正当利益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也构成了对毕业生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获取权的严重侵害。
4.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4.1. 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漏洞和缺陷,使得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对一些新兴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模式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例如,在互联网创业、自由职业等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导致大学生在这些领域的就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二是部分政府机构间职责界定模糊不清,导致了职能重叠与监管盲区的并存现象,这直接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有效保护构成了障碍。三是部分法律条款较为模糊和笼统。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一些关键问题,如就业歧视的界定、劳动合同的规范、劳动报酬的保障等,现有法律规定往往不够具体和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具体而言,尽管《宪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已对就业歧视问题有所涉及,但相关条款的覆盖范围较为狭隘,且内容多为概括性、指导性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与操作指南。此外,这些法规在设定法律责任与处罚机制上显得不够充分,难以确保法律条款的切实执行与有效震慑,其实际效果更多停留于政策宣示层面。
这一现状下,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权益侵害的案例频发,而针对违法企业的制裁手段却显得苍白无力,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效应。长此以往,不仅未能有效遏制侵害行为,反而可能加剧这一问题的恶性循环,使得大学生就业环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4.2. 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欠缺
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不足,首要表现为对自我权益认知的模糊状态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的匮乏。大学生具有就业权益意识的前提是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来支撑维权行为[3]。知法,作为守法与用法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正陷于就业法律知识的空白之中。在高校教育体系中,虽高度重视专业技能与知识的传授,但就业指导与就业法律素养的培育却往往被边缘化,未能获得应有的重视。加之,大多数学生在中小学阶段未能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这一断层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薄弱与基础法律知识的欠缺。此等法律认知的不足,对大学生求职之路构成了显著障碍。具体而言,在求职初期,许多学生对于就业协议的签订必要性、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试用期的合法时限及试用期内的合同签订要求等关键法律常识缺乏清晰认知。这不仅可能导致他们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影响其职业生涯的顺利起步。
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欠缺还表现为在面对权益受损时的容忍与妥协。部分大学生在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如过长的试用期、过低的工资、过度的加班却无相应补偿等情况时,因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而选择默默承受,不敢据理力争。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仅助长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更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再者,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缺乏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他们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不清楚应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这种被动的状态,使得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陷入无助和迷茫。
4.3.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不到位
在我国《劳动法》的框架下,关于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需在仲裁前置阶段达成解决方案。然而,这一规定对于尚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求职者群体,尤其是大学生而言,却构成了实践中的障碍。在大学生劳动关系的实际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学生与潜在雇主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不满足劳动仲裁的启动条件,使得相关争议无法直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这一制度设计的局限,直接阻碍了涉及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诸多争议及时纳入法律救济的轨道,延缓了受损权益大学生获得法律保障的步伐。此外,劳动争议司法救济的效率问题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痛点。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司法审理过程往往伴随着时间周期长、经济成本高的双重挑战,这对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大学生劳动者来说,无疑是双重负担[4]。漫长的诉讼过程不仅增加了他们的经济压力,更在心理层面造成了深重的负担,严重阻碍了其就业权益的及时恢复与有效保障。
同时,现行的劳动争议行政仲裁机制在保护大学生劳动者这一特定群体时,显得颇为乏力。该机制在构建时未能充分预见并应对大学生劳动者的特殊需求与脆弱性,缺乏针对性的倾斜性保护措施。在复杂的就业市场生态中,面对强大的企业力量,大学生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支持与公正的裁决。更为严重的是,繁琐冗长的维权流程往往成为阻碍大学生寻求法律救济的“拦路虎”,导致许多人在权衡利弊后选择放弃对自身就业权益的积极争取与捍卫。总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体系在受案范围、司法救济程序效率以及行政仲裁机制保护力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大学生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也阻碍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5. 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有效途径
5.1. 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大学生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其就业权益的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应提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水平,加强就业市场管理,切实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全面落实,构建健全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真正意义上为大学生营造和谐良好的就业环境[5]。这一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支撑大学生成功步入社会、实现职业梦想的长效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与就业政策成熟度的重要标志。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当前部分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自颁布以来,由于长期缺乏必要的修订与更新,已逐渐显露出与快速变化的就业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其在解决复杂多变的就业挑战、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适应性和规范性显著减弱,难以有效回应大学生及新兴就业群体的多元化需求。
鉴于此,立法部门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紧密贴合当前就业市场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趋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核心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的审视与必要的完善。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条款内容的细化、补充与更新,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覆盖并有效应对新兴就业领域与就业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同时,立法工作还需保持高度的前瞻性与灵活性,紧跟时代步伐,深化对互联网创业、自由职业等新型就业形态的研究与分析。通过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兴就业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追求职业梦想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2. 培养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
高校在当前教育环境中,应当深刻认识到提升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多维度、系统性的策略来优化现状,有效应对现存问题与挑战。具体而言,高校管理层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旨在全面审视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现状,精准识别其发展瓶颈,进而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成因机制。在此基础上,设计一套既具前瞻性又切实可行的提升策略与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并制定出就业权益意识培养的长期战略规划。此外,高校应积极引入跨学科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心理学与法学领域的专家团队,结合学生实际需求,量身打造一系列教育培训项目。这些项目不仅旨在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职业观与就业观,减少毕业后因盲目择业而带来的风险,还通过就业指导服务,结合生动的案例分析,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教会他们如何提前预判并有效规避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陷阱与隐患,从而强化其自我保护与维权的能力。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平台,强化与劳动部门、社区街道的合作,联合举办社会实践活动,开设就业权益指导讲座,引导大学生正确规避就业风险[6]。
从大学生个人层面出发,亦需主动调整心态,提升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自主性,牢固确立法治观念与信仰,培养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律视角审视并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大学生应主动关注并获取与自身就业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等信息,拓宽知识视野,提升认知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与法制教育活动,深化对就业权益受侵害常见形式的理解与认识,并通过实践锻炼提升应对此类情况的能力,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个人就业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5.3. 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救济制度
首先,改革大学生就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考虑修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明确将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如实习、兼职等)的求职者群体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群体,设立特别条款或解释,确保他们的就业权益争议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建立灵活多样的仲裁机制,如快速仲裁通道,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结案,降低大学生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优化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政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大学生作为初入职场的特殊群体,其就业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当更加精细化。具体而言,在组建劳动仲裁委员会时,应纳入高校代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成员,以确保仲裁过程能够充分反映并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直接参与、指导大学生就业实践的平台,促进就业指导工作的有效性。
最后,完善大学生劳动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升劳动争议司法救济效率。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对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予以保障[7];第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庭或合议庭,提高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第三,引入调解前置程序,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同时降低大学生的经济和心理负担。第四,推广在线诉讼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远程立案、在线庭审等功能,方便大学生劳动者参与诉讼,减少因地域、时间等因素造成的不便。
6. 结语
在深入探讨与剖析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议题之际,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颇为严峻,其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与就业环境的复杂多变,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大学生群体面临的沉重就业压力。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亟需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精准性与实效性,进一步完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框架体系。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司法救济途径以及行政保障支撑体系上,实施全面而细致的优化与强化,以确保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权益受损时能够迅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与制度支持。此外,高校教育者和大学生个人都应积极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意识,确保其在求职及就业过程中能够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为大学生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就业环境,促进其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在长远意义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