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干预
Probing into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Changwei System to the Judicial System in Ming Dynasty
DOI: 10.12677/ojls.2024.128754, PDF, HTML, XML,   
作者: 李前进: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关键词: 厂卫制度特权司法司法破坏Changwei System Privileged Justice Judicial Destruction
摘要: 明代在中国建立统治之后,出于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对抗官僚政治集团的目的,设立厂卫制度,并以厂卫机关对文武百官和百姓进行监视,对异己者进行高压打击。由于厂卫制度有皇权的支持,特权不断膨胀,对明代正常的司法产生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加速了朱明王朝的灭亡。究其本质,厂卫制度干预司法是专制意志的体现,是皇权过度延伸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Abstract: The Ming Dynasty in China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ule,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the rule, strengthen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against the bureaucratic political group,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angwei System, and with the Changwei System to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and people to monitor, to the dissident high-pressure attack. As the system was supported by the imperial power, the privilege kept expanding, which destroyed the normal judicial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and caused serious consequences, and even accelerated the demise of the Zhu Ming Dynasty. In essence,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system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despotic will and the excessive extension of imperial power in the judicial field.
文章引用:李前进. 探析明代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干预[J]. 法学, 2024, 12(8): 5295-53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54

1. 引言

我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存在了数千年之久,在皇权至上的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创建了用来制衡朝臣、治理国家的权力制约机制。皇权至上的专制意志在司法方面的体现如下:我国古代社会有一种特殊的司法领域的制衡机制,即统治者任用身边的亲信设立直属于最高统治者的特殊司法机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处理司法事务,这种司法领域的制衡机制即为特权司法。明朝时,厂卫制度这种典型的、且趋近于“制度性终结”状态[1]的特权司法制度,标志着封建社会司法领域的专制意志空前集中。厂卫制度伴随了整个明王朝,限制了文官集团的权力扩张,保卫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但同时,厂卫机构的权力会随着皇帝赋予特权而过分扩张,从而破坏正常司法审判活动。

2. 厂卫制度概述

() 厂卫制度产生背景

明代厂卫制度产生的背景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朱明王朝自身的原因,明太祖朱元璋登基时,社会大环境虽进入稳定状态,但大地主、贵族阶层对由出身寒微的朱元璋领导起义取得的统治心存不满。明太祖朱元璋感觉到了潜在的危机,担心动摇统治,影响皇权巩固。因此,巩固朱明王朝统治,扫清威胁皇权的因素成为了迫切的需要,明初由朱元璋操控的诛杀异己、权臣的案例比比皆是,“蓝玉案”、“胡惟庸案”,皆是那个特殊时期的缩影。明初的这一特殊情况及王室的行动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即削弱了朱明王朝的政治支柱,统治者怯于放权给官僚大臣,奠定了明代君王不信任大臣的“主旋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为特务机关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明代厂卫制度产生背景的另一方面即为时代所趋。放眼中国整个封建社会进程,明代已经处于封建社会末期,以往封建社会存在的矛盾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且有深化发展的趋势,此外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意识开始出现变化。所以综合来看,明代社会矛盾更为尖锐。以封建统治者的视角,“国乱刑用重典”,特务机关这种“铁钳式”统治工具出现即为“应运而生”。

多因素影响下,朱元璋废除了封建社会存在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中央集权空前强化。面对具体事务,统治者无法做到事必躬亲,只能放权给自己的亲信心腹处理。同时开始构建特务机构对不满于朱明王朝统治的臣民进行高压打击。出现了厂卫制度的雏形,特务司法现象开始形成。

() 厂卫制度的构建结构

厂卫制度的主体是“厂”和“卫”,“厂”是由东厂、西厂和内行厂三大厂组成;“卫”是锦衣卫。东厂,是厂卫特务机构中地位最高、存续时间最久的官署,设立于永乐十八年,新登基的明朝统治者朱棣为打击质疑他登基“正统性”的政敌,监督锦衣卫而设立东厂。东厂设立伊始,一直由司礼监前列宦官担任提督;西厂,设立于成化十三年,设立目的是为了监督东厂,制约东厂欲将扩张的权力,往往在各监中选取一人来提督东厂,后来逐渐形成惯例专用司礼和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内行厂,存在之时是厂卫机构中权力最大的,也是明代特务横行至极点的标志,是由大太监刘瑾出于制约东厂和西厂的权力的目的而设立于正德初年的新特务官署,由刘瑾亲自统领,正德五年,刘瑾以谋反罪被杀,西厂、内行厂都被撤销[2]

锦衣卫原是一种军队组织,明初朱元璋创立卫所军事制度,把明初约二百万人的军队都编制在卫所之中,朱元璋在京师一带设有四十八卫,有军士26万余人。后来明成祖朱棣在京师增设至七十二卫,且有一部分卫所由皇帝直接统率,被称为亲军各卫,又叫“上十二卫”,是专门负责护卫皇宫和皇城的禁军,锦衣卫就是这“上十二卫”中的一卫,是皇帝最贴身的一卫,负责保护皇帝。随着时间的推移,出于政治目的,被赋予兼管刑狱和巡捕侦查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锦衣卫内部体系完备,主要分为地方机构、京师守卫、专项任务特使三部分。

() 明王朝厂卫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厂卫制度贯穿了整个明王朝,所以,厂卫制度的存在并非历史偶然。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大致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政治上来看,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一人直接管理国家政事。然而,皇帝又不可能真的“日理万机”事必躬亲。换言之,厂卫制度是对已经被废除的丞相制度的畸形替代,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皇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产物。其次就是明代君主与官僚大臣之间的信任危机,这一“主旋律”自明太祖朱元璋即被奠定。明朝皇帝与百官疏远,以嘉靖皇帝为代表的明代数位皇帝多年不召见大臣就是最有力的例证。面对文武群臣,如果群臣形成政治集团,皇帝自己的力量又显得势单力孤,无法对朝臣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察,只能通过拉拢心腹亲信增强自身政治力量,并由亲信心腹站在台前代为行使职责,缓解统治者的政治压力。最后,朱元璋农民出身的特殊性,使得明代的统治者对皇权的维护欲望强于以往封建统治者,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就使得厂卫系统的职能被刻意扩大化。明朝初期统治者对于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非常迫切,并且为了克服信任危机,皇帝与文武群臣之间的沟通需设立一个独立于官僚政治机构之外的机构,并让这样的机构形成一股政治力量,供皇帝本人调遣,以壮大统治者自身的政治势力,缓解危机。作为皇帝亲信卫兵的锦衣卫和朝夕服侍皇帝的宦官就成为了这个难题的最佳答案。

3. 厂卫制度对司法的干预和破坏

厂卫机构在最初被设立之时被赋予了一定范围内的司法权,但是由于政治需要,厂卫机构的司法权被刻意放大化,这种特权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畸形表现。上至文武群臣,下至黎民百姓都被厂卫机关特权司法的恐惧笼罩,是否触犯律条、触犯什么律条、触犯律条后的惩罚方式、惩罚的轻重可能都是由厂卫机构的特务决定,正常的司法机构不再具有原有的地位和权威性。厂卫机构的特权司法使得明代社会原有或有社会实效的或僵化迂腐的“稳定”被打破,这种稳定被破坏不光是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深化了明代的社会危机,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 厂卫机构所拥有正常的司法权

厂卫机关的职权范围很广,用无孔不入来形容也不为过。厂卫机关被设定的初始职权与司法权有关者还是较为明确可控的,主要体现在侦查缉捕、羁押审讯、参与特殊审判方面。

首先,厂卫机关有一定的侦查缉捕权。厂卫之中,锦衣卫的相关司法权由来相对较早,锦衣卫是于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由仪鸾司更名而来,仪鸾司原本主要职责是队列仪仗和护卫,并不享有司法职权。更名之后,职级上升,内设机构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是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取得侦缉权取得了一些先决条件。但是很快明太祖朱元璋考虑到在法司以外不能够再出现一个完全的司法机关,即将锦衣卫的侦查缉捕权刻意收回。明成祖永乐年间,政治形势稳定,重新赋予锦衣卫一定的司法权力,且设东厂进行监督使之仍处于可控范围。明成化年间以后,厂卫机关权力扩张明显,对于享有的司法权的使用率激增。比如《明史·刑法志》中关于侦查缉捕的对象和范围是这样描述的:“盗贼奸宄,街途沟洫”。“盗贼”的概念还可以从历代法典中推断出较为准确的含义,可是“奸宄”的概念就是一个很泛泛的概念了,由此延展出的外延边界相对模糊。“街途沟洫”是厂卫侦查缉捕的区域范围,但是实际上并非仅仅如此,可以做一个虚指的理解,是无孔不入,都在厂卫监管范围之内的意思。

其次,厂卫有羁押审讯、刑讯取证的司法权。羁押并不等同于刑罚意义上的“关押”,羁押是对候审人的一种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配合厂卫机关的侦查缉捕职能。以锦衣卫为例,锦衣卫同其他卫所一样设有镇抚司,镇抚司监狱就是锦衣卫羁押被抓捕人员的监狱。在审讯取证方面,厂卫机关有一项独掌的惩罚措施,即“廷杖”。“廷杖”最初是用以震慑、惩罚因进谏触怒皇帝的臣子的措施,但是这种惩罚措施逐渐被广泛应用,在皇帝的默许下,监杖的司礼监太监渐渐掌控了施杖的权利,用以攻击政敌或者用以暴力取证。

再者,厂卫机关可以以特殊程序参与司法审判。锦衣卫和司礼监太监组织参与“大审”,即与法司一起在午门外鞫狱,对一些重案可以通过秋后会审的方式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审判过程中,厂卫机关有着很大的权势,司礼监太监甚至可以越过法司成为审理管城的主持者。至明嘉靖年间,进一步规定厂卫参与司法审理,其中如有特殊情况或者厂卫机关在参与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司与罪犯有暗通款曲者,仍需交由厂卫机关进行侦缉且需要将情况汇报给皇帝,避免出现司法勾结情况,在其中厂卫起到了司法监督的作用。

() 滥用司法权干预破坏司法的表现

明代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被称为“三法司”。刑部主要负责审判,全国范围内案件的终审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是由刑部主抓;大理寺主复核,防止发生冤假错案;都察院则是监察机关,还可以审理官员犯罪案件。并且《大明律》明确规定,凡是重大案件,为保证审判公正需要三法司进行“会审”。地方上,各级衙门除了是行政机关以外还兼为侦查、审判机关。正常司法机关的职能与厂卫机关的司法职权存在交叉,且厂卫机关又在皇帝的授意和默许之下不断扩张权力,会干涉到正常的司法秩序,使正常的司法发生扭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厂卫进行无限制的监视、侦查活动

明代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为主体的官僚监察体系无法做到对社会的方方面面的监察,对于官僚队伍中是否存在隐秘违法行为,监察系统往往显得鞭长莫及。并且皇帝不可能在朝堂之上大开风闻奏事的风气,为了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只能对特别之事行特别之法,厂卫机关无孔不入的监视侦查就显得格外重要。大到朝臣,小到百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纳入了厂卫特务的监视范围之中。一旦查到实处,厂卫机关可以“片纸朝入”,并且可以仅凭驾帖抓人,越过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光厂卫机关的行为超越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厂卫自身也几乎不受正常司法程序的制约,为了完成上峰指派的任务或者获得奖励,厂卫特务们经常捕风捉影,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更有甚者悬赏买“案情”。

2) 干涉法司的正常审判

《大明律》中对于厂卫机关的初始司法职权的规定是有问询权,并无审判权。但是由于厂卫机关的行动都是有经过皇帝的默许或者直接授意的特权,所以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厂卫机关不仅仅拥有问询权。慑于厂卫机关的特权,三法司不敢拒绝厂卫机关加入审判过程中,唯恐会引起皇帝对于主审官员的怀疑。厂卫机关一旦干预,三法司就处于审判过程中的下位,厂卫在审判中往往采取“听证”和“会审”的方式进行干预,对于三法司认定的重囚案件,东厂会派人听证,完成“听记工作”上呈皇帝监督审判。对于将采取大审的重案,东厂一定会派一位“权阉”居中,几乎完全操控审判,三法司不敢与东厂的意见发生冲突,即使案件已经定性,甚至已决,东厂太监仍可以改动。明成化年间以后,东厂太监可以通过“批红”、“留中”、“矫诏”甚至假传圣旨等“特权方式”来代替皇帝行使最终审判权,架空主审判的刑部甚至整个“三法司”。

3) 利用特权滥施法外刑

厂卫机关在“三法司”管辖范围之外设有自己的法庭,不受干涉。可以随意动用酷刑拷打逼供,司法机关慑于厂卫机关的特权,对于由厂卫机关屈打成招的案件不敢改判。“廷杖”是厂卫机关最具代表性的施刑特权,始于洪武年间并逐渐成为只由皇帝和厂卫机关掌握的法外常设刑。正德年间、嘉靖年间厂出现过两次大规模廷杖事件,受廷杖臣工达百人之多,并且厂卫滥施廷杖的情况愈演愈烈,明代中后期杖毙大臣的事情常有发生。

() 畸形制度的后果

1) 破坏正常司法秩序

《明史》中记载,刑科给事中刘济于嘉靖二年上言:“国家置三法司以理刑狱,其后乃有进以为锦衣卫镇抚司专理诏狱,缉访于罗织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裁决于内将之旨,而三法司几于虚设矣。”厂卫机关主管侦查的案件,可以由厂卫机构自己在私设的法庭中进行秘密审理,除了自己的权限范围之内,厂卫机构又可以对“三法司”主管的案件进行干预,但是厂卫系统主管的案件,真正的司法机关三法司却不能插手过问。更有甚者,厂卫系统会同三法司共同办理案件时,三法司也要听命于厂卫系统。法定司法机关审判案件要完全服从厂卫机构的意见。并且,厂卫系统滥用苛刑、破坏正常法制秩序且不受明朝的司法系统的约束,对于疑犯和被冤枉的无辜者任意拷打、滥施法外之刑,执行廷杖时,不经过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任由厂卫特务肆意使用酷刑。

2) 滋生宦官专权

清初,学者查慎行在研习了厂卫制度与皇权和内阁政治关系之后曾言道:“二百年阁臣与卫皆厂之私人,卫附厂以尊,而阁又附卫以重。”宦官们借助厂卫系统被赋予的特权实行恐怖统治,鱼肉百姓。明朝中后期,“厂”机关中宦官权力越来越大,厂权大于卫权。万历年间暴发的城镇民众反矿、税斗争,天启年间民众支持东林党人反对魏忠贤的斗争[3]……诸如此类的史实,都说明宦官专权这一畸形政治现象尾大不掉,行为越界,民众对宦官专权的极度厌恶和强烈反抗。

3) 激化明代社会矛盾

明朝厂卫机构肆意运用由皇权赋予的司法特权,严重破坏了明朝的正常法制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厂卫特务干预司法,并利用手中日益膨胀的权力达到个人目的,打击报复政敌,利用肃奸的权力大肆敛财,加剧了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矛盾。特务机关毫无节制地以司法特权镇压反抗,严刑峻法和苛捐杂税威胁着百姓的基本生存,并且统治阶级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问题根源,反而试图用加税的方法把社会危机转嫁到穷苦农民的身上,最终导致明代后期流民四溢,社会生产关系萎缩,社会生产力停滞,社会秩序混乱不堪,明朝的社会矛盾迅速被激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说造成此种不堪局面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厂卫机构残酷、恐怖的统治,无疑是助推朱明王朝解体的一剂强有力的催化剂,加速了明朝末期大规模农民起义和全面社会危机的爆发。

4. 厂卫制度干预破坏司法的实质剖析

厂卫制度干预司法的实质是封建社会君主专制意志的体现。厂卫机关虽然骄横肆意,对臣民实行恐怖统治,但它们不过是统治者的鹰犬,一切特殊行动和过激行为体现的都是统治者的意志,甚至诸多行为都是经过统治者的直接授意。厂卫制度的存在、厂卫机关的行为只是将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了出来。

(一) 厂卫制度是君主专制意志的政治载体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存在千年之久的丞相制度,权力高度集中于最高统治者一人手中,看似与皇权相抗衡的另一权力中心消亡了,皇权在与相权的对抗中胜出。但是,取消了这一个职位却引起了群臣的不满,被夺走权力的群臣处于一种有名无权的被架空状态,身份地位急剧下降。这对于经过层层科举选拔而做官的大臣而言是不公平的,一旦皇帝的权力过于专断、强势直至超出了他们奉为真理的孔孟之道的承受范围,“正统”、“明君”、“天理”等等说法就会被用以捍卫“圣人之道”。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永乐年间以方孝孺为首的群臣抨击明成祖朱棣以“清君侧”名义篡夺帝位的反正统行为。面对这种需要抗衡政治集团的情况,统治者需要厂卫机关的“铁钳”去扼杀威胁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一切因素。这把“铁钳”的大小就会根据君主要求而大小不定,可能单纯的起到威慑作用,也可能越过边界去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

其次,因为高度集权,皇帝的责任也就随之集中,面对庞杂的政务,不得不放权于业务能力强的内阁,权力的释放也会达到饱和状态,一旦达到饱和状态,则又进入了威胁皇权统治的“死循环”当中,需要一股更为信任的、容易控制的力量来补强皇权以对抗威胁皇权的政治力量。将无孔不入的厂卫作为皇权直接对抗其他权力的工具是统治者巩固统治的最安全的方式。

(二) 厂卫制度只是专制皇权的附庸

虽然厂卫机关处事凌厉,厂卫特务手段残忍,对臣民实施恐怖统治。但是,厂卫并不同于汉唐的“宦祸”,汉唐的“宦祸”反噬了皇权的统治地位,唐朝“启宗至昭宗八帝,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4],与汉唐相比,明代厂卫只是统治者扩张专制意志的政治工具,统治者可以赋予厂卫和内阁对等的权力也可以随时剥夺厂卫机构的所有权力。朱元璋设立锦衣卫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巩固加强皇权统治;朱棣恢复新设特务官署只是为了巩固自己“非正统”获得的统治地位[5]。厂卫机构甚至厂卫制度的运行完全是依照统治者的专制意志。即使明代中后期,某些皇帝不临朝、不听政,但是统治者并没有失去对厂卫机构的控制,虽然明代也有刘瑾、魏忠贤这样的权势滔天的宦官,但是他们只是在统治者的默许与纵容下权力膨胀,没有出现兴兵乱国,祸乱朝纲的不堪局面。

5. 结语

厂卫机关和厂卫制度的存在不是历史偶然,是明统治者削弱相权、对抗官僚政治集团、加强专制皇权的必要手段。厂卫系统虽然享有特权,但它始终受皇权的控制和制约,是皇帝集权范围内可控制的工具,是专制意志的体现。厂卫制度对司法权的干涉也只是它所代表的皇权向社会各个方面畸形扩张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张伟林. 论明代厂卫机构与三法司之间的关系[D]: [硕士学位论文]. 沈阳: 辽宁大学, 2021.
[2] 周坤. 明朝的厂卫系统对明朝司法的干预与破坏[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1): 21-24.
[3] 唐玉萍. 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J].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 1984(1): 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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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栾成显. 论厂卫制度[J]. 明史研究论丛, 1982: 22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