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在新时代大背景下,市场发展环境纷飞复杂,存在大量的商业陷阱。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追究单位犯罪的任务也十分严峻,不仅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不利影响,对于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会消耗很大。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起步比较晚,目前发展并不完善,在理论和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也受到其他国家的合规制裁,企业发展面临国际国内的双重压力[1]。
我国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较高,具体探究里面的原因,大部分还是民营企业管理不到位,对于事前的防范意识不够高,对于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方面处罚的关注度较高,而往往容易忽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企业一旦涉嫌犯罪,上升到刑罚方面,因为刑法最严厉,打击惩罚力度也最大,其所采取的一般即是“两罚”原则,不仅仅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具有很大影响,对于企业自身也是具有很大冲击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一旦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就开始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不仅仅会造成高额罚金、没收财产的后果,企业名誉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于之后发展具有很大的不利影响[2]。
面对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形态,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减少企业犯罪的数量,减少对于涉案企业的刑事追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拟通过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对于该制度如何更好的完善进行相应的路径探讨。
2.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意义
企业刑事合规是指通过构建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即是通过规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达到保护企业、使其经营行为不至于触犯或者再触犯刑法法律规范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当代公司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所采取的一种新型的治理方式,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实现更好自我监管,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发生的结果,更好的合规经营,稳定获得商业经济利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生命力更持久[3]。另一方面,刑事合规建设为我国民营企业的生存扩展了发展空间,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局限性较大,涉案企业要想从轻减轻处罚继续发展只能认罪认罚,积极性不高,动力不强,而通过合规则可以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生存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有利于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企业通过积极地合规,规避相应的刑事风险,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数量也会减少,人力财力也会相应的减少。此外,通过合规计划,加强企业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成果,刑事诉讼的效率就会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
3. 刑事合规的现状——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萌芽和发展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起步比较晚,受外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影响较大,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我国国情较特殊,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呈现本土化。纵观国际社会,该项制度在欧美国家发展较早且已比较成熟,最初,刑事合规这一概念是在公司合规这一制度下出现的,关注度不高,随着经济环境发展的复杂化,单位犯罪不断增多,各国涉案企业的治理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在刑事立法中引入刑事合规的概念,公司合规已经从传统的企业自我控制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的概念扩展到刑事合规领域并日益受到重视。
中国刑法学界专注教义学我国在2019年左右,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提出了刑事合规可以作为检察工作机制进行探索的想法,并鼓励基层检察院进行探索和尝试,意在通过法律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体系,避免因涉及刑事犯罪而导致企业“无法翻身”。陈瑞华教授也分析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现状。在刑法领域引入合规计划,要克服传统的刑法观念障碍,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对犯罪企业处以较之行政处罚更严格的刑事处罚,允许企业以企业合规为由提出无罪抗辩或者法定的减轻刑事处罚情节,在刑法领域激活合规计划的激励作用[4]。
最高检先后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12月15日及2022年8月10日发布了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刑事合规的现状,现阶段,由国家管控的企业央企和国企对于该制度的适用程度较高且主要运用于经济有关的相关专业领域,而民营企业则适用较少,在相关理论方面也并不完善。尽管企业合规问题得到了重视,并实施了相应的制度,但缺乏配套的相关制度,奖励机制也不够完善,对于企业来说,动力支持不是很足。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着合规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理论支撑不足以及法律依据欠妥,在刑事合规诉讼规则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想要达到通过刑事责任减免规则来预防和控制单位犯罪,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外,对于企业刑事合规概念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也有不同的观点。社会公众、企业也不是很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4.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面临的主要问题
4.1. 单位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不明确
单位被归到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内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的,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中单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与无罪抗辩是一对孪生儿”,严格责任制度的确立,才能为无罪抗辩提供机会与空间[5]。对于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来确定。统一标准并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确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企业形事合规不起诉也论的标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办案难免会影响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出台后,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案例:某企业家因为个人的原因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自己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提供有几十上百名的就业机会并给当地创造了一定的税收。公诉机关在了解这一情况以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走访核查。最终考虑到这些情况,对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从轻处罚。而同样的罪名,比如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通公民犯这个罪只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企业家犯这个罪就可以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这种对企业家和非企业家(公民个人)造成的一种身份上的不平等成为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一个很大的问题。此外,从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中不难看出,目前改革试点对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的适用范围较为窄小。改革初期,为了稳步扩大适用范围,严格控制适用条件,合规不起诉对中小企业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大部分应用于对于发展具有较大潜力的民营企业,对于那些较普通的企业则往往不适用,也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
4.2. 合规的激励对象泛化
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对象,一般来说,是仅针对企业来说,但我国目前企业合规制度的对象并不仅仅涉及企业,同时也适用企业家。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小微企业众多,民营企业占比较高,在治理模式方面和大型企业会有所不同,也就导致了企业合规适用的地域差异,但仍需对此现象重视。
4.3. 出罪的理论和法律支撑不足
某一犯罪行为要想出罪,需要一定的阻却事由,自然人犯罪可以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方面展开,从这三个方面看单位犯罪,企业合规究竟阻却哪一阶层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答案[6]。目前有力的观点是引入“组织责任论”的路径来论证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但该概念尚不成熟仍需不断探讨。
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方案和典型案例发布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学界也没有根据司法试点的案例对刑事合规计划适用及时地进行本土化的理论研究。从实体法角度看,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并不能成为企业做出罪的理由,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从程序法角度看,该制度也不能成为法定不起诉的依据。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合规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极大地阻碍了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
5.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进的方向
5.1. 明确企业刑事合规主体适用
5.1.1. 合理限定激励对象
刑事合规激励的适用应该遵守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应该仅限于企业,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该考虑企业的性质、经营特征、企业成员的罪行性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此外,即使刑事合规激励的对象以企业为主,但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在确定适用对象时,应该在实质层面以功利性和改造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虽然小微民营企业较多,对于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也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定,不能违背该制度改革的意图,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具体的判断标准,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双罚制”进行判断,从而达到刑罚制度的完善。此外,要区分清楚自然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划分,不能混为一谈,此外,现阶段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合规应遵循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的刑事合规模式它们之间的刑事责任应该具体分析,适当切割开来,达到该制度的最佳实现目的[7]。
5.1.2. 准确定位合规属性
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之后大部分是达到不起诉的效果,但也存在仍被提起公诉的情况,这从大的方面来看是一种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现,具体的从宽幅度需要对单位犯罪情况进行分析,需从涉案企业犯罪的性质结果等因素结合企业整改的效果来看。刑事合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分类别进行,有所针对性,关注不同企业的特殊性,注重内部预防和外部预防的结合。
5.2. 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供给
通过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展现出来了一些问题,很明显的是对于该制度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理论方面十分欠缺,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不完善,那么就要从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完善立法供给,使这一制度能够扎根和稳定。
5.2.1. 增加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可以在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时候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刑事程序激励,合规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情节,有效的合规计划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条件。我国目前只有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没有建立对成年人或对企业法人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仅限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从激发企业合规、消除违法犯罪隐患的角度,可以结合目前对自然人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将合规计划设立为暂缓起诉的考验措施[8]。
2020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常态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宝安区等6个检察院试点合规不起诉。此外,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落实合规不起诉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检察院发现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内部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意愿,可以根据企业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合规建设计划,指导其推动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从而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提出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检查和附条件不上诉的决定,这有利于企业落实合规的整改机制,减少管理制度漏洞,减少违法犯罪活动隐患。
5.2.2. 企业合规中适当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自然人轻微犯罪案件中适用较多。我国法律不仅有严厉的一面还有人性化的一面,运用该制度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的发挥司法的人性化一面,从而更好的缓和社会矛盾。正因为这样,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可以从自然人扩大到企业。在该制度的作用下,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之间会加强沟通联系,协商更有效,刑事处理方面也会加大从宽程度,诉讼方式的适当改变,不仅会提高企业合规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增强检方办案效率,两者之间的顺利合作有利于国家和企业关系的更加融洽。
5.3. 要建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对于合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可以开展双模式制度,其一即由检察机关独自完成刑事合规整改监督,由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同时由其加强整改情况相关的监督,更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其二,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参与的主体还有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增强形事合规整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要重视第三方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合规检查建议的外部驱动力。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明确确立了企业开展刑事合规工作的统一规范。通过该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三方监督体系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在国家层面受到重视且在不断地探索,企业刑事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也在不断的在实践中完善[9]。关于第三方监管人员的规定,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需要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可以做到不被利益所打动,最大程度上达到监管公平。那么就需要设置严格的程序资格限定,对于监管员的选定需要慎重。此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费用方面,目前大多支持企业自费和国家财政负担双结合的方式,单一进行费用支付长期下去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两者相结合,则更有利于该制度的落实,效果也会更好。
5.4. 构建合规检察建议制度
5.4.1. 将检察建议融入企业合规,完善合规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的同时,要善于总结归纳风险要素,及时的梳理所掌握的线索,避免检察建议内容泛化空洞。其次,要和涉案企业及时沟通联系,两者相互协商,多交流意见听取多方建议获得的检察建议才是更有质量的,以更加柔性的手段去获得更加刚性的效果[10]。再次,应发挥出合规检察建议的激励性主旨,激励与合规相协调,完善激励措施则合规效果会更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分阶段进行不同的激励,在审查逮捕阶段涉案企业注重强制措施这方面,那么,这时的合规检察建议就要分情况看企业负责人是否积极落实合规政策,积极性强的可以考虑对负责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否则采取羁押措施。分阶段考虑,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是对该项制度的有效丰富。
5.4.2. 拓展合规检察建议的适用空间
提高合规检查建议的实际有效性。合规起诉建议想可持续发展需要一定的动力,达到最好的成效就是其动力源泉。要从多方位多层次进行落实,深入分析涉事企业面临的违法违规情况和风险,完善送达程序,建立副本制度。此外,还应定期进行评估,以提高合规检查建议的适应性。社会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做出改变来更好的防御风险,从而有利于增强合规的效果。
6. 结语
新时代下,企业刑事合规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更是推动现代企业内部自我治理的有效手段。其对于国家和企业发展来说意义重大,时代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传统刑法某些制度并不能很好适应企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结合试点实践情况具体分析,不断进行理念制度的创新,采取制定专业的合规计划去达到让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起诉之后在刑罚方面减轻从轻处罚,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效率;构建中国特色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从而使该制度去更好实施;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种刑事激励制度,是新时代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拓展自身职能发挥更大价值的体现。对于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有深远意义;企业积极主动实行该制度,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管人员等其他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一起协力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断地改进,更好完善企业的结构性治理,更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刑事合规的发展水平,从而促进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