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与时代召唤
1.1.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狂飙突进
随着信息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当今社会最具颠覆性和影响力的技术力量。大数据凭借其海量的数据积累,以及人工智能依托其强大而精妙的算法,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重塑着各个领域的运作模式和发展格局。从医疗保健领域中精准的疾病诊断和个性化治疗方案的制定,到金融服务领域里风险评估模型的优化和智能投资顾问的出现;从交通运输领域自动驾驶技术的逐步成熟和交通流量的智能调控,到教育领域个性化学习平台的搭建和教育资源的精准推送,其应用无所不在,全方位、深层次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1]。
1.2. 法学在新潮流中的变革诉求
在这一场技术变革浪潮中,法学领域犹如一艘船只,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宝贵机遇。传统的法律理念、原则和制度,在应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带来的一系列全新而复杂的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新技术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数量繁多,而且性质独特、复杂难解,迫切需要法学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和创新。只有这样,法学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为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法学的冲击
2.1. 法律关系的解构与重构
2.1.1. 主体范畴的拓展与模糊化
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所营造的全新环境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智能机器、精妙复杂的算法以及掌握着大量数据资源的数据控制者等新兴主体,逐渐进入法律的视野,使得主体的界定变得愈发复杂。
2.1.2. 权利义务的嬗变与再平衡
随着主体范畴的急剧拓展,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数据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和被遗忘权等一系列新型权利应运而生,成为法学领域关注的焦点。而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则背负着比以往更加沉重和复杂的保护义务,需要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算法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问题,使得权利义务的平衡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2.2. 法律原则的适用困境与突围
2.2.1. 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新解
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法学领域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追求,但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崛起的时代,其内涵和外延需要被重新审视和诠释。算法在诸多领域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不同群体在获得服务和机会方面产生不公平的待遇,形成算法歧视。在技术应用的每一个环节中确保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成为当前法学界亟待攻克的法律难题,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2]。
2.2.2. 合法性原则的时代重释
合法性原则作为法学的基石,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在技术创新以惊人速度发展的当今时代,法律的制定和更新往往滞后于实践的步伐。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为技术创新预留出合理的空间,鼓励创新又能有效地防止技术的滥用和失控,成为当前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这需要我们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平衡,既要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要使法律能够适应技术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3. 法律责任的界定谜题与破解
2.3.1. 过错认定的扑朔迷离
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当今时代,由于技术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过错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和充满不确定性。当算法出现错误并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时,确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过错认定标准,准确地划分责任的归属,成为法律实践中一大令人困扰的难题。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创新和突破,更需要结合技术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的法律规则[3]。
2.3.2. 损害赔偿的计算迷途
对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各类损害,如何准确、公正地计算赔偿金额无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面对这些新型损害时,往往显得难以适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损害赔偿计算体系,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学的契机
3.1. 新兴法律领域的开疆拓土
3.1.1. 数据产权法律框架的搭建
随着数据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成为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数据产权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明确数据的归属权、使用权和交易规则,全方位保护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通和共享,是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释放其巨大潜力的关键所在。通过构建清晰明确的数据产权法律框架,不仅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还能够为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1.2. 算法治理法律规则的塑造
算法在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应用,使得算法治理成为当今法学领域一个至关重要且亟待开拓的新领域。制定一系列关于算法透明公正的明确规则,坚决防止算法被滥用和歧视,全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构建一个公平有序数字社会的必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算法治理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够有效地规范算法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确保算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范算法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负面影响,为数字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3.2. 法律实践的创新变革
3.2.1. 智能辅助司法决策的崛起
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强大力量,司法决策过程迎来了智能化辅助的崭新时代。通过对案例和法律条文的分析和挖掘,能够为法官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和建议,极大地提高司法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然而,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和优势的同时,也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技术的应用不会对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造成任何干扰和损害。要在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建立严格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决策始终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4]。
3.2.2. 在线纠纷解决模式的进化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独特优势,可以实现纠纷的快速识别、精准分类和高效处理,显著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大幅降低解决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不断完善在线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规则,加强技术保障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够进一步提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使其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3.3. 国际法律合作的窗口与桥梁
3.3.1.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共商
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力量。各国迫切需要共同协商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平衡数据安全和贸易自由的关系,促进国际数据流通和合作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3.2. 技术法律问题的协同应对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具有显著的全球性和普遍性特征,已经超越了国界和地域的限制。各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携手共同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积极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全球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通过建立国际法律合作平台和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能够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全球性的技术法律问题,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4.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学的挑战
4.1. 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局与破局
在大数据时代的滚滚浪潮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无所不在,但收集和使用的边界却显得十分模糊不清。众多企业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而广大用户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了大量敏感而重要的信息。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还需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和行业自律,保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知情权。
随着数据量的呈指数级急剧增加和网络攻击手段的日益复杂多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大。一旦个人信息发生泄露,可能给用户带来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等,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强化法律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紧迫难题。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护体系,共同守护个人信息的安全[5]。
4.2. 知识产权保护的疑难与解惑
数据算法作为当今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专利保护能够为创新者提供强大的激励和保障,促进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过度的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技术的传播和应用,阻碍行业的竞争和发展。在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技术广泛传播、应用之间找到一个精妙的平衡,要我们深入研究和分析专利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结合数据算法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专利政策和法律规则。
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成为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创作领域的持续发展和广泛应用,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问题愈发紧迫和重要,需要我们加快研究步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创作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4.3. 法律监管的滞后与跟进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监管手段却显得相对滞后。传统的监管方式在面对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时,算法黑箱、数据跨境流动和隐私保护等,往往显得难以应对。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我们迫切需要运用一系列新兴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监测和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实现对新技术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还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不断探索和应用更加先进、高效的监管技术和工具,提升法律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面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领域复杂多变、专业性极强的法律问题,监管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迫切需要具备更高的技术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对新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监管技能,是确保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还需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和汇聚一批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5. 应对策略与建议
5.1.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革新
制定专门且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至关重要。这部法律应明确且精准地界定个人信息的范畴,不仅涵盖常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还应将诸如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记录等新兴的个人数据类型纳入其中。同时,清晰阐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等。对于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各个环节,应规定严格且具体的操作规范。例如,信息收集需事先获得明确同意,使用目的不得超出初始声明范围,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传输过程需加密保护。大幅提高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置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6]。
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修订,使其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相适配。在反垄断法中,应针对算法垄断这一新兴现象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制条款。例如,明确界定算法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算法达成垄断协议、通过算法实施差别待遇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其个人数据拥有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一系列具体权利,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和救济渠道。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如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也应根据新技术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有效衔接。
5.2. 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予以平等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的智力劳动而非数据的处理和算法的运行,自然人的主体性是人工智能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人工智能作品具备接近于传统作品的客观价值,通过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具备充分的逻辑正当性。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局所表示,人工智能的使用仍处于早期阶段,没有迹象表明对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进行保护会产生负面影响[7]。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给各行各业降本增效,目前已经被应用于游戏、设计、电影等诸多领域,具备经济价值显然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自现代著作权法产生至今,其立法目标始终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确保作者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使作者通过市场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激励作者继续创作新的作品。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能够极大地激励创作,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进而积累更多高质量的作品,推动整个社会的文化创新。
可借鉴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将AI拟制为作者,这实际上是将AI背后无数的用户参与和海量的数据训练拟制为一个功能性的创作主体,使AI与AI使用者之间建立起符合著作权法的共同创作关系或委托创作关系。由此,AIGC作为人机互动整体法律关系下产生的结果而具有了独创性,AIGC也就此成为适格的著作权法客体(作品)并顺利地参与著作权市场交易[8]。“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寻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能最大程度弱化法律修正可能带来的冲击和不适,符合时代和法律发展的双重规律。”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的发展。然而,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普天之下所有具备经济价值的成果的法律。著作权法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其初心和使命,是通过赋予作者以专有权利和对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保护,鼓励作者从事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只有人才能理解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才能因著作权法保护创作成果形成的利益而受到激励。因此“以人为本”是贯穿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作品与人类作者从来都不可分离,今后也不能分离[9]。
5.3. 建立统一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并强化技术治理
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制,属于分散执法模式,呈现出“碎片化”的条块分割管理特征。各级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快递管理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等众多机构,都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职能,但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职能的专门机构并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国家网信部门具有主导地位,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统筹协调”,但并非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10]。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设立专门的个人数据监管机构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流通等环节的监控管理,德国根据这一要求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联邦委员会,这是世界首个专司个人数据保护监督、解决个人数据保护纠纷、提出个人数据保护建议的独立机构。英国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委员会,以保障英国《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的实施执行,对违法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追责。日本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于2017年成立了日本个人信息委员会,从而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集中监管体制。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来实现更好的监管。
广泛且深入地推广和应用加密技术,是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关键举措。采用先进的加密算法,如AES-256等,对各类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密钥的生成、存储、分发和更新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密钥管理制度,防止密钥泄露导致的数据安全风险。不断推进加密技术的创新和优化,提高加密效率和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数据处理需求。定期对加密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为数据安全提供持续有效的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算法审查机制,要求企业在使用算法前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详细的算法说明和技术文档。审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法律素养,对算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解释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算法,应进行重点审查和评估。建立算法监测平台,实时监测算法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对于被认定存在问题的算法,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优化。建立公开透明的算法审查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算法审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6. 结论
研究表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法学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兴法律领域的拓展,为法学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法律实践的创新,包括智能辅助司法决策和在线纠纷解决模式的进化,极大地提高了法律运作的效率和公正性。然而,这一时代的变革也给法学带来了诸多严峻的挑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信息收集使用边界的模糊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加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据算法可专利性的争议和智能创作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提出了综合性的应对策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予以平等保护,建立统一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这些措施相互配合、协同作用,有望有效地应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所面临的挑战,实现法学与技术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聚焦于特定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开展大规模的实证研究,收集更多的数据和案例,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为法学理论和实践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支持,需要持续关注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合作,不断探索和创新研究方法,为构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治体系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