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身心发育成长期,因发育未成熟、对事物认知不健全,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干扰,不知不觉走上犯罪的道路。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本文围绕S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以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S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少年刑事审判实务现状、当前未成年审判工作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2.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根据S法院办理涉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S法院年度受理涉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数分别为102件、115件、183件、96件,涉及人次分别为136人、139人、259人、123人,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犯罪、性犯罪占比居高不下,男性无业人员占据大多数,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比逐年上升(见图1)。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1. Table of juvenile criminal cases
图1.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情况表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1) 在定罪罪名方面,涉及的犯罪种类多样,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S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涉及30余项具体罪名,排名前四的罪名依次为盗窃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分别占比23.8%、11.7%、10.5%、8.5% (见图2)。同时,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案件占比近过半,占比为48.3%,主要涉及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未成年犯性犯罪比重较大,占比27.9%,常见涉及的罪名为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见图3)。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2. Table of the propor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charges
图2. 未成年人涉罪罪名占比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3. Table of typ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charges
图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情况表
2) 在犯罪主体方面,以男性为主且犯罪趋于低龄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低学历、无业人员较多。近三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以男性为主,占91.3%,女性仅占8.7% (见图4)。15周岁以下被移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9.6%,其中16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阶段,部分未成年罪犯在12周岁左右就出现盗窃、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且在办案中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在不起诉的情况下,若其监护人不严加管教,此类人员再犯的几率大。在未成年犯中失学、未就业的未成年人比例为72.3%,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4.1%,在校学生共55人,占比为8.5% (见图5)。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4. Table of gender statu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图4. 未成年人犯罪性别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5. Table of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minors involved in crimes
图5. 涉罪未成年人学历情况表
3) 在犯罪方式方面,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且作案手段智能化。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S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95件,占到19.1%,且多数未成年犯罪人系从犯。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实践操作能力也越来越强,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使用的作案工具也不再是简单的原始工具,其能够熟练掌握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犯罪类型也不仅仅是盗窃、抢劫等犯罪,更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网络犯罪。
4) 在量刑和认罪认罚方面,未成年人罪行普遍较轻,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占67.8%,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仅占3.9%,绝大部分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较好(见图6)。
注:数据来源于S法院2021年~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Figure 6. Table of sentencing for juvenile offenders
图6. 未成年犯量刑情况表
3. S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实务现状
近年来,S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内织密以刑事审判庭牵头,民事、行政审判等多部门联动的司法服务“保障网”,对外搭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体局、团委、妇联、机关工委、学校、居委会、志愿者服务队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护“未”成长“防火墙”,汇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一) 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
积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工作细则》《回访考察制度》《帮教制度》《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操作规则》《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少年法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实施办法》《关于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作意见》等,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使少年审判的各个办案环节和审理程序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 实行一批特色模式
S法院积极推行“圆桌式”审判,做到“三个改变”,即变被告人坐着受审,变无法警值庭,为温和对话形式。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以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而在环境上形成了教育改造的氛围。并开通“法官姐姐”亲情热线积极接受涉未咨询和投诉,针对来电反映较多的涉未成年人成长话题,拍摄法治宣传微电影、动漫等作品,并联合专业心理咨询师开设网络直播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 建立一支宣传队伍
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为中小学生讲授法治课程,加强校园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坚持以案释法,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对特定群体开展针对性普法,如针对校园纠纷和校园违法犯罪行为,以学校教职工的需求为出发点,选派干警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化解校园纠纷,增强学校教职工法治意识,预防校园违法犯罪,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持续丰富普法宣教形式。
(四) 完善一体化帮扶机制
S法院坚持“当下救”与“长久助”相结合,联合有关部门对案涉困境儿童开展救助工作,构建全方位帮扶机制,帮助解决医疗、就业、入学等问题,努力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霾,拥抱美好的明天。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灵活运用提级救助、联动救助等方式,充分实现救助资金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动态调整;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救助,构建联合民政部门、村委会、学校、爱心企业等组织的立体帮扶格局,主动链接社会资源和社会政策,争取慈善救助资金,完善慈善捐赠、慈善资源、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实现司法救助资金与社会救助资金互为补充,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
4. 当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困难与挑战
(一) 审理模式有待改进
一方面,未从制度上确立分案审理模式。检察院进一步推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是分案审理但未形成体制机制[1]。确立分案审理,一是出于“圆桌审判”的考虑,能让未成年人有一个相对轻松的开庭氛围,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达到法庭教育的目的。二是出于更好的查清事实,避免成年人唆使未成年人不认罪或者不坦白自己的罪行。另一方面,“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未普及。现阶段多数法院并未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集中管辖[2]。但客观上,“三审合一”能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涉学校保护民事、刑事案件中,进一步做实关爱未成年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引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家庭、学校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二) 专业性有待提高
现阶段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生理学、犯罪学知识,但目前大部分少年审判法官对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不了解,仅凭经验行事。这是对法官职业技能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一种挑战。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法官的任职标准明确“少年法院院长及法官须对少年保护具有较高学识、经验和热诚”。同时,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职前后均需接受专业培训,研习青少年心理、教育、辅导咨商、精神医学、社会学及亲职教育等专业课程[3]。目前,少年审判法官的员额标准、任职资格与具体条件亦未详细规定,这种任职条件的宽泛化会带来专业性提高的消极后果。
(三) 前瞻性有待加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出绝对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但根据S法院上述数据分析,这部分的未成年人有再犯的可能性,特别是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未严加看管的情况下,往往会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接触后再犯较多[4]。这表现出少年审判工作前瞻性不足,处于被动处置状态,未能防患于未然。
(四) 考核体系有待完善
对于未成年犯的审判并不只是简单的案结事了,根据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除了查明事实、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等程序,还需要尽最大可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S法院也积极作为,如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等,庭审时要进行法庭教育,庭后需判后回访、心理疏导、生活救助、档案封存等案外延伸工作。但少年审判工作延伸工作很多但考核未科学量化,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无法客观公正评价,这些延伸工作未被完全纳入考核体系,影响了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5]。
(五) 隐私保护有待健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依职权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无须申请、审核等程序,但对于具体的封存程序尚无明确规定,预留给司法实践较大的灵活探索空间,存在封存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主体和分工不明、封存启动方式不明确等问题[6]。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不到位,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履行封存工作时对案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证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均可能泄露未成年犯隐私或其他违规查询导致隐私泄露的问题,这容易使涉罪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伴随着其成长过程和成人后工作、学习、生活。因曾经实施违法犯罪或被判处刑罚,再次回归社会时,在升学、就业上很容易遭到歧视,难以融入正常生活,进而使其对社会生活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7]。
5.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改进措施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治已病,也要治未病;既要晓之以理,也要晓之以情;既要独立公正司法,也要多方协同配合,做到标本兼治,凝聚合力,共同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
(一) 确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案审理模式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人的利益,应从制度上确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分案审理原则的审理模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案审理:
1) 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 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 分案审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
为保持同一裁判尺度、提高诉讼效率、方便查明案件事实,分案审理原则上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二) 推进“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对管辖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案件集中管辖,由少年审判办案团队统一集中办理。具体而言,1)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 被害人不满18周岁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 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案件;4) 对涉及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纠纷案件;5) 对涉及未成年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6) 其他适合少年审判组织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并抽调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官,且利用女性法官更易于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走进她们的内心的特质,提升女性审判人员的比例,配齐配强少年审判办案团队。加强法官对青少年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少年审判具体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素质又有人文情怀的少年审判队伍。
(三) 加大对不诉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决定不起诉或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现实中,家长、学校因疏于管理,这类人员会有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要提前介入,与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这类人员的观护,除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外,还需开展专门矫治教育,而不是简单地予以处罚、训诫。具体而言,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2次以上的,强制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强制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强制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在专门学校里实行“义务教育 +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模式,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要求完成义务教育,对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可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实质性问题。
(四) 充分延展少年审判职能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要充分延伸工作职能,一方面,向前做优心理辅导,可以设立专门心理救助金,与社工工作服务社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审前评估 + 审中疏导 + 审后恢复的模式”,一次性联合开展案件询问、证据提取、情绪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最大可能减少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向后做实后续的回访帮扶。始终坚持“非监禁刑未成年案犯跟踪考察制度”,对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须主动与其户籍(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村、组或社区联系,以争取社会广大群众对失足少年的帮教,负责。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进行心理干预,使其回归正常生活。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在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可以建议作出过渡性辅助安排,联合民政、教育、劳动、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团委、妇联等多部门和社会公益慈善机构,对其心理疏导、生活救助、返校复学、就业培训与上岗、教育矫正等方面提供多元化、精准化、专业化的帮扶救助。并对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建立独立的考核机制,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疏导、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活救助、档案封存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用科学的量化指标倒逼法官履行相关职责,提升工作积极性。
(五)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举措
目前我国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给与前科封存待遇,以此让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但实际上存在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个人隐私、在公开宣判时旁听人员可能通过判决内容推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等问题。笔者认为,为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不是仅仅对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如案卷、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的封存,也包括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公开宣判时旁听人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时知悉案件的人员均须履行保密义务,可制作《犯罪记录封存案件提示书》,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及违规后果,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达到“应封尽封”效果。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