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个人自由理论中的私有财产逻辑与马克思的批判性重构
The Logic of Private Property in Hegel’s Theory of Individual Freedom and Marx’s Critical Reconstruction
DOI: 10.12677/acpp.2024.139327, PDF, HTML, XML,   
作者: 骆 婧: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马克思黑格尔私有财产自由Marx Hegel Private Property Freedom
摘要: 自由概念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理念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马克思所追求的未来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从自由意志出发的推论为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马克思则从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出发对自由的内涵进行了阐释。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关于人的自由与其私有财产所有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尽管如此,两位思想家都对私有财产的结构及其合法性进行了深刻探讨。本文旨在依托黑格尔的《权利哲学要素》与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两部著作,分析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论证逻辑,并探讨马克思对此提出的批判性见解。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freedom is not only one of the core concepts of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ary philosophy, but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re values of the future socialist and communist societies pursued by Marx. Hegel’s inference from free will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legitimacy of individual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while Marx elaborates on the connotation of freedom from the economic relations of the real society. Due to differences in research methodology, Marx and Hegel diverged i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ownership. Nevertheless, both thinkers have deeply explored the structure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its legitimacy.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logic of Hegel’s argument for private property and to explore the critical insights that Marx offers about it, relying on both Hegel’s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Marx’s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 of Economics of 1844.
文章引用:骆婧. 黑格尔个人自由理论中的私有财产逻辑与马克思的批判性重构[J]. 哲学进展, 2024, 13(9): 2190-2196.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9327

1. 引言

是否应该存在私有财产权?如果有,那么这些权利应适用于哪些对象?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使个人能够做或避免做某些事情,而不必首先寻求其他人或国家当局的批准。因此,财产权可以对我们通常理解的个人自由或私人自治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财产权也可以促进经济交易和经济结构的出现,从而对人际关系和整个社会产生问题性的影响。根据许多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的观点,这些问题性的影响渗透着我们在当代社会经验的许多方面。1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问题上围绕着自由意志与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认识也存在着分歧。黑格尔的哲学出发点是他的绝对观念,他的认识以自由意志为起点,而马克思的认识以现实社会关系为起点[1]。面对同样的现实社会,出发点不同,论证方式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本文以自由概念为导线,分析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与私有财产权问题上的分歧,以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其中,黑格尔的《权利哲学要素》中专门论述“抽象权利”的第一部分,以及马克思在1843年和1844年的著作,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是本文分析的重要文本来源。

2.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哲学根本对立

马克思和黑格尔的社会哲学从根本上说是相互对立的。马克思试图阐明一种从现存社会和政治关系中解放出来的理论,而黑格尔哲学的核心则是解释为什么这些关系能够保障自由并使个人与他们的社会世界和解[2]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基本制度结构是合理的,因为他认为它是他所说的“概念”的实现和体现。因此,黑格尔现代世界是一个具有“社会自由”特征的地方[3] [4] (在黑格尔的理解中,“社会自由”正是黑格尔概念的结构)。黑格尔认为社会自由具有不同的要素,其中之一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认同。因此,黑格尔将社会自由视为个人与其社会世界的和解[5]

相比之下,马克思认为他所处时代的社会和政治关系是异化的长期根源。在《手稿》中,他试图将这一主张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之上——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现代欧洲社会最基本的制度。马克思的批判使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存在私有财产的社会中,人在四个方面被异化: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与其作为活动的劳动的异化、与其作为人的自身的异化以及与其同类的异化[6]。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描绘了一个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人从异化中解放出来,并彼此和解[7]。马克思在其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和其摆脱异化的社会模型中,始终都以他所说的人类“自由的生命活动”作为其观点的基础。

在黑格尔看来,个人自由是社会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自由的实践与承认个人作为主体有权获取、使用和转让作为私有财产的事物相一致。因此,黑格尔的个人自由理论包含着使私有财产合法化的内在动力,而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正是全面异化的根源。鉴于这一根本区别,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社会自由理论进行了严厉批判。然而,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全盘否定黑格尔的个人自由概念,在《手稿》中,他试图将其纳入自己的人类自由生命活动理论和非异化社会模型中。因此,马克思本人的立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对黑格尔个人自由理论的一种转变或改造?

为了证明这一点,首先需要重释黑格尔的个人自由理论的基本内容,才能解释为什么马克思不是简单地抛弃这个理论,而是在他自己的人类自由生命活动概念的框架内采用并改造了这一理论。

3. 黑格尔个人自由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认为,个人自由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这种社会实践发生在人类个体把自己和他人都理解为人并将其视为人的时候。但是,人类个体何时将自己或他人理解和视为人呢?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人是“意志”的一种关系,[8]他对“意志”作了以下阐释:

这种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上的普遍性,即意志在其个体性中对自身的自我意识(但在其他方面是无内容的)和简单参照;在这种程度上,主体是一个人。作为这个人,人格的固有特性是:我在所有方面(在我内在的任意意志、驱动力和欲望中,以及在与我即时的外部存在的关系中)都是完全被限定的,我是有限的,但又是完全纯粹的自我参照,因此,我在我的有限性中认识到自己是有限的、普遍的和自由的([9]: pp. 67-68)。

并且,黑格尔进行了补充:人格的起点并不在于主体意识到自身是具体的,以某种方式确定的,而是意识到自身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我”,在这个“我”中,一切具体的限制和有效性都被否定和无效化([9]: p. 68)。

在黑格尔看来,“人”是一种自我关系,它有两个突出的属性。首先,作为人的个体有具体的需求、倾向、欲望等。一般来说,人也知道自己有这些需求、倾向、欲望等等。在这种属性的基础上,正如黑格尔所写的,个体与自身保持着一种“在各个方面都完全确定”的关系。但与此同时,个体也拥有第二个属性:“意识到自身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我’,在这个‘我’中,一切具体的限制和有效性都被否定和无效化”([9]: p. 68)。黑格尔认为,个体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可以自愿远离自己的任何需求、倾向或欲望的存在,同样,它也可以在理性的基础上决定它想要满足哪一种需求、倾向或欲望。以及,个人不仅赋予自己这种能力,而且将行使这种能力视为其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自我认识在上文引述的《权利哲学要素》的一段话中极其清晰(“我……因此认识到自己是有限的、普遍的和自由的”)。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作为人是意志的一种关系。

关于如何描述实现个人自由的社会实践,黑格尔指出:将彼此视为人并相互信任的人都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愿地远离自己的需求、倾向和欲望,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由决定积极努力地满足哪些需求、倾向和欲望。以及,他们认为,为了获得自由而做出这样的决定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且他们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按照《权利哲学要素》的术语,以这种方式相遇的人处于一种作为人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中,他们每个人都“尊重作为人的他人”([9]: p. 69)。

关于哪些制度安排属于这种相互尊重的实践的问题,黑格尔主张:相互尊重的个人认为彼此有权获得、使用和转让作为私有财产的事物。他们承认彼此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权。《权利哲学要素》中的以下段落印证了这一主张:

人必须给自己一个外在的自由领域,才能拥有作为理念的存在。在这种最初的、完全抽象的确定性中,人是无限的意志,是在自身中并为自身而存在的意志。因此,这个不同于意志的领域(它可能构成意志的自由领域)同样被确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和可分离的([9]: p. 73)。

由于我的意志是个人的意志,因而作为个人的意志,它在财产中变得客观,后者就具有了私有财产的性质……([9]: p. 77)。

从这些段落中,我们可以得出黑格尔的立场,这个立场可以用以下三个论点来解释:

① 一个人“必须给自己一个外在的自由领域”,也就是说,他必须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实现作为人格构成要素的意志自我关系。

② 一个人只有建立起一种在结构上与他的意志自我关系相似的社会关系,才能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实现作为人格构成要素的意志自我关系。

③ 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个人与自身财产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在结构上与作为人格构成要素的意志自我关系相似。

为了正确理解黑格尔的立场,论点①中“必须”一词所表达的必要性应被解释为推测性的。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人格基础的自我关系是他所称的概念的一个具体组合。这个组合具有将自身现实化的目的论倾向,从而成为他所说的“理念”([9]: p. 25)。正因如此,黑格尔宣称,一个人“必须”将其自由转化为一个外部领域,“才能作为理念而存在”。

此外,黑格尔还认为,社会实践只有在结构上与构成人格的意志自我关系相似时,才能成为个人“自由”的“外部领域”(论点②)。这源于黑格尔在上文已经引述过的以下一段话中对“同样”一词的使用:

人必须给自己一个外在的自由领域,才能拥有作为理念的存在。在这种最初的、完全抽象的确定性中,人是无限的意志,是在自身中并为自身而存在的意志。因此,这个不同于意志的领域(它可能构成意志的自由领域)同样被确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和可分离的([9]: p. 73)。

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作为一个人,人采取的立场是,他可以自愿、故意远离作为“个人”的需求、倾向和欲望,但不会停止成为一个人。一方面,这些需求、倾向和欲望是个体的,另一方面,它们又与这个个体“直接不同,可以分离”。黑格尔认为,正是这些结构特征表明了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个人与其财产的关系。这样一个人采取的立场是,他可以把自己与他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物品分开,而同时又不失为一个有权拥有私有财产的个人([9]: p. 95)。这种物品一方面是他的,同时也是与这个人“直接不同和可以分离”的东西。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得出结论,一个人与他的需求、倾向和欲望的关系,在结构上类似于一个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人与他所拥有的事物的关系(论点③)。这也意味着,对黑格尔来说,私有财产制度是构成人格的自我关系的一种充分的社会实现。

并且,黑格尔还认为,私有财产对于实现个人自由是必要的。在《权利哲学要素》中,他把私有财产称为“人格的存在”,并明确指出,“理性使人类缔结契约关系——捐赠、交换、交易等——就像人类拥有财产一样必要”([9]: p. 81, pp. 102-103)。而为了坚持这一立场,黑格尔就必须默认另一个论点:

④ 拥有私有财产权的个人与其财产的关系是唯一在结构上类似于构成人格的意志自我关系的社会关系。

基于上述四个论点,黑格尔确定了立场:相互尊重的个人认为彼此有权获得、使用和转让作为私有财产的物品,他们承认彼此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权。

4. 马克思基于人的自由生命活动对黑格尔个人自由理论的批判与改造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制度不仅使人与他们的劳动成果和作为一种活动的劳动相异化,而且也使人与作为人的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同类相异化。但是,黑格尔的个人自由理论对马克思来说并非是完全不可接受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并不与承认个人是私有财产权的拥有者相一致,而是可以在不同形式的社会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他不仅没有全盘拒绝这一理论,甚至将这一理论改造后纳入了他的自由生命活动理论和非异化社会模型中。可以说,马克思所主张的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的个人自由理论。

对《手稿》进行解读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生命活动本质上有两个特征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人格和个人自由的构成要素。第二个要素是第一个要素的社会实现的具体形式。以下段落阐明了马克思自由生命活动理论的第一个要素:

人是一个物种存在物,这不仅是因为在实践中和理论中他把物种(他自己的物种和其他事物的物种)作为自己的对象,而且——这只是另一种表达方式——还因为他把自己当作实际的、活生生的物种来看待;因为他把自己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看待([10]: p. 275)。

动物立即与它的生命活动融为一体。它不把自己与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就是它的生命活动。人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作为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一种他直接与之融合的决定。……正因为如此,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0]: p. 276)。

以上段落表明,人类是自由的,因为他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即作为“普遍的存在物”,与自身发生联系。根据马克思的阐述,人类之所以是普遍的存在物,原因有二:第一,人类具有语言和概念能力,能够认识事物和事件的本质属性——用马克思的话说,人类“在理论上把物种(自己的物种和其他事物的物种)作为自己的对象”。第二,人类并不是根据自己的生物本性与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直接融合”或“立即合而为一”,而是有能力有意识地与自己的需求、倾向、欲望等保持距离(即把自己与自己“区分开来”),并决定自己要进行哪些活动或过什么样的生活。人类通过决定开展特定的活动,使这些活动成为自己的活动,并根据自己的决定采取特定的生活方式。相应地,当人类意识到上述能力和活动并希望将其付诸实践时,他们作为“普遍的人”与“自身”发生关系。这种自我关系就是人的自由和人的自由生命活动的必要因素。这就源于上文所说的“正因为如此,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

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理解的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的自我关系,是人的自由生命活动的必要因素。而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生命活动理论的第二个要素,包含了马克思如何看待黑格尔在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之间建立的概念联系。以下段落阐明了第二个要素:

人的普遍性在实践中恰恰表现为使一切自然界成为他的无机体的普遍性——既因为自然界是(1) 他的直接生活方式,又因为自然界是(2) 他的生命活动的物质、对象和工具([10]: pp. 275-276)。

人类通过他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一个对象世界,在他对无机自然的劳动中,人类证明了自己是有意识的物种存在……([10]: p. 276)。

因此,人类正是在其对客观世界的工作中才真正证明了自己是一个物种。这种生产就是他积极的物种生命。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作为他的工作和现实而出现。因此,劳动的客体就是人的物种生活的客体化:因为人不仅在意识上、理智上,而且在现实中积极地复制着自己,因此他在自己创造的世界中看到了自己([10]: p. 277)。

从上文所引用的段落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说的“对外部(“无机”)自然界的劳动”或“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是他认为人类普遍性能够充分实现自身的独特活动。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活动代表了人类自由生命活动的第二个要素。关于这种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及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为其提供了便利,马克思的论述仅限于以下考虑:为了充分“证明”人类的普遍性,劳动(即对“外部自然”的一切“劳动”)必须在没有私有财产和市场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作为私有财产权的拥有者而彼此相遇的人类,与他们的人性和同类是疏离的。因此,他们不可能充分实现人类的自由生命活动[10]

马克思在这里所反对的,至少是隐含地反对黑格尔的主张,即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观念上的联系。

虽然在《手稿》中,马克思没有直接涉及《权利哲学要素》中黑格尔在人格与私有财产之间建立概念联系的段落。然而,我们可以合理推测,马克思反对这种联系,因为他反对这种联系所依据的假设。正如黑格尔提出的一种推测性论证,这种论证所依赖的前提来自他的“精神哲学”[11]。但在《手稿》中,马克思认为这种哲学从根本上是有问题的:

黑格尔的《百科全书》,从逻辑开始,从纯粹的推测思想,到绝对的知识——自我意识、自我理解的哲学或绝对的(即超人的)抽象思维——为止,在其全部内容中,无非是哲学思想本质的展示、自我对象化,而哲学思想无非是在自我疏离中思考,即抽象地理解自身([10]: p. 330)。

鉴于这种观点,马克思不可能认为黑格尔把构成人格的自我关系与私有财产制度联系起来是合理的。因此,他认为,可以采用黑格尔关于个人自我关系的论述,但不接受他的私有财产理论。在马克思看来,被资本主义奉为天然合法性概念的私有财产权不过是“一个没有必然性的现实的基础”[12]。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所主张的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的个人自由理论。

5. 总结

黑格尔深刻洞察到个人利益、特殊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矛盾,他尝试通过从个别理性到普遍理性的概念运动来解决这一矛盾,期望借助普遍理性的统合作用缓解社会矛盾;而马克思从经济基础出发,对黑格尔的普遍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在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也将自身利益伪装成普遍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利益并不能真正体现全社会的普遍利益[13]。黑格尔的理论以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为起点,将解决社会矛盾的可能性寄托于象征普遍理性的国家,并将理性回归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归宿;马克思则更加贴近现实社会,从经济关系出发剖析社会矛盾根源,并将希望寄托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推动人类社会进入自由、自主、文明的历史发展阶段[14]

在自由意志与财产的关系上,黑格尔用自由意志定义私有财产合理性,而马克思则用私有财产存在论证私有观念的产生。在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关系上,黑格尔寄希望于普遍理性化解矛盾,而马克思则用社会现实揭示虚假普遍理性。在自在与自为关系上,黑格尔诉诸自我意识反思运动,而马克思强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变革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掌控。总的来说,黑格尔认为,个人自由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在他看来,个人自由只有通过私有财产才能充分实现。而马克思反对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之间的这种概念关系。但马克思——至少在《手稿》中——保留了黑格尔的个人自由概念,并试图说明这种自由并不与承认个人是私有财产权的拥有者相一致,而是可以在对外部自然的共同劳动实践中充分实现。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倡导的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的个人自由理论。

NOTES

1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罗伯特·卡斯特尔(Robert Castel)、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和理查德·塞尼特(Richard Sennett)等人都阐述了这一观点。

参考文献

[1] 鲁克俭. 马克思财产理论: 一个法哲学视角的考察[J]. 甘肃社会科学, 2024(2): 51-59.
[2] Schmidt am Busch, H.-C. (2011) “Recognition” as a Principle of Critical Theory. de Gruyter.
[3] Neuhouser, F. (2000) Foundations of Hegel’s Social Theory: Actualizing Freedo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 Honneth, A. (2014) Freedom’s Right: 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Democratic Life. Translated by J. Ganahl, Polity Press.
[5] Hardimon, M.O. (1994) Hegel’s Social Philosophy. The Project of Reconcili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doi.org/10.1017/cbo9780511624773
[6] Quante, M. (2011) Recognition as the Social Grammar of Species Being in Marx. In: Ikaheimo, H. and Laitinen, A., Eds., Recognition and Social Ontology, Brill, 239-267.
https://doi.org/10.1163/ej.9789004202900.i-398.61
[7] Brudney, D. (2013) Two Types of Civic Friendship.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16, 729-743.
https://doi.org/10.1007/s10677-013-9409-4
[8] Quante, M. (2004) Hegel’s Concept of Action. Translated by D. Moy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doi.org/10.1017/cbo9780511498299
[9] Hegel, G.W.F. (1991)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ited by A. Wood, Translated by H.B. Nisbe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0] Marx, K. (1975)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 of 1844. In: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 3,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229-348.
[11] Hegel, G.W.F. (1970) Works 7: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Suhrkamp.
[12] 李安君, 刘魁. 扬弃财产权与劳动主体的复归——《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政治哲学阐释[J]. 江苏社会科学, 2022(1): 34-42.
[13] 吴鹏. 财产权的限度与自由的现实化——论马克思在财产权批判传统中的历史定位及其理论特质[J]. 哲学动态, 2023(10): 47-56.
[14] 魏小萍. 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与财产权问题上的分歧[J]. 教学与研究, 2022(6): 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