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法律问题探讨
Discussion on Legal Issues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DOI: 10.12677/ojls.2024.129806, PDF, HTML, XML,   
作者: 孙梦茹: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关键词: 公司登记制度住所公司秘书制度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Domicile Company Secretary System
摘要: 众所周知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想要作为法律主体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有相对完善的公司登记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途径,公司登记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也有着重要地位。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行总结,最终促进公司登记制度的改良,起到稳定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公司法》通过让公司登记制度独占一章的方式提高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地位,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可以增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登记,其次可以明确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最后可以增设公司秘书制度,希望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is well known, the company is the most important subject of the market economy, want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s a legal subject,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have a relatively sound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Macro-control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state to intervene in the economy,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cro-control. Based on theoretical principle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summarize and eventually improve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can stabilize the market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latest Companies Act effective from 1 July 2024 has improved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by giving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an exclusive chapter,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orthy of discussion. After thinking,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irst,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 can be increased, secondly, it can cla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served on the registered domicile of the company, finally, the company secretary system can be added, it is hoped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system can be inspired by these ways.
文章引用:孙梦茹. 公司登记法律问题探讨[J]. 法学, 2024, 12(9): 5665-567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9806

1. 引言

我国公司法共经过五次修改。1993年我国通过公司法,在1999年、2004年、2005年进行三次修订。2005年修订之后十几年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件,科学合理地使用公司法解决了成千上万的纠纷。公司注册资本在2013年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在2018年被增加在公司法中。在如今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法再次修改,就是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公司法》。公司登记制度意义重大,在最新《公司法》中公司登记制度独占一章,可见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已建立起初具体系化的工商或企业登记制度,但因规范文本尚停留于一事一法或一类一法的分别、分类、分散立法状态,致使商事登记立法仍陷于零、散、乱的现实困境[1]

2. 公司登记制度的概念及实行原因

(一) 公司登记制度的概念

在商事登记机关等法定机关进行企业登记需要遵守的规定和流程的制度被称为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登记是一个法律程序,它是新企业成立必须遵循的流程之一。企业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信息,从而得到商事登记机关的认可,合法成立一家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申请表等文件。登记完成后,企业便可以获得法人资格,享受法人权利和承担法人责任,最终拥有企业法人身份。同时,登记也是入驻公有经济园区、申请贷款等业务的必要条件。

(二) 公司登记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原因

我国采用的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是以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现状为前提的,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一模式能够实行源于三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历史原因,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崛起,公司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时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不可分,这是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公司登记是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第二个因素是遍布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在现实中不同地区的管理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和交流的问题,并充分发挥公司登记制度在市场监管和商业信息公开方面的作用,从而对相关领域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三个因素,公司登记制度无法完全满足当前信息化时代下信息传递、交换及共享等需求,因而需要改革和完善。长期从事公司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些经验对于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如果更换登记主管机关,原有的经验和知识库可能会丢失或无法有效传递给新机构,从而削弱其专业能力。基于此,为了达到理想效果,应该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以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多年改革,陆续实施了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等举措,使公司登记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公司登记实践中还存在宽严失度的制度漏洞:该放开的,尚未完全放开放活;该管住的,尚未彻底管住管好[2]。必须通过改革来完善其机构设置和工作方式,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监督与服务并重的目的,才能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公司登记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一) 难以准确识别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最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就是实际控制人。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其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判定变得较为困难。首先,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隐名持股、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协议等手段进行控制,这些方式难以直接从公开信息中发现。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如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公司决策产生显著影响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这些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模式。因此,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投资关系、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等因素。另外,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现行法律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如何落实监管制度并有效识别实际控制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登记无疑有助于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身份,但仅靠登记信息仍难以全面准确地识别所有实际控制人。现实中也发生过许多因为实际控制人没有被准确识别而发生的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3]。这一规定被称为中国版“影子董事”规则,旨在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行为,防止他们操纵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然而,实际控制人不同于控股股东,一般没有明显的外在标志,发生争议时识别存在一定难度。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识别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得到重视,并通过登记的方式加以解决。最新《公司法》强化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要求他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应对实际控制人识别的难度,建议通过登记制度来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责任。

(二) 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

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我国对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极为严格。在保证严谨的前提下,不难发现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显得过于复杂繁琐。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其住所,并且该住所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在进行公司登记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住所所拥有的使用权等。具体来说,如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作为住所,则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果使用租赁房屋,则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如果是城镇房屋,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此外,若房屋属于特殊单位如中央单位或国务院各部委,则需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房屋未获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那么公司登记申请人和经营场所提供者必须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租住他人住房的情况,应当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在公司的运营和市场活动中,住所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在公司的登记事项中必须加以规定。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规定过于详细或过于苛刻,必然会导致时间和办公资源的浪费;而对于应该明确规定的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却没有明确。最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涉及到了公司住所。一般情况而言,通过统一的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事项,其中包括住所。对于住所的具体规定在第八条中,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公司办理业务,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企业未将其主要业务机构登记为其住所的情况。其中原因各有不同,比如公司分立、业务需要或者公司大楼租期届满等等原因,导致在往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时,行政管理机关、交易主体、司法机关遭遇无人办公、人去楼空等情况。送达无法顺利进行,只能采用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这不仅浪费了时间,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办公效率。

(三) 普遍存在着公司信息流通不及时的情况

在实践中,公司运营所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内外信息流通的不畅,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具体指公司运营过程中,进行信息披露、内外联络、登记事项变更,以及司法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更新的规则等工作时,缺少一个专业的部门或者专业人士对公司的此类事项进行有效率、清晰化的处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从而使我国法制建设得到进步是明智的做法,在我国由来已久。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借鉴英国的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管理所有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换的工作。鉴于公司秘书的重要性,公司秘书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通过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此时对公司秘书进行的通知、送达,可视为对公司进行了通知、送达。为公司设立一个专业的部门或者增加一个专业人士来处理此类工作,将是对公司登记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突破。

4. 公司登记法律问题的解决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公司登记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送达文书效力不明、公司信息交流效率不高方面。对于公司登记可能的错误,除积极的预防与正面激励措施,还应提供责任承担与权益修复途径以达成负面反馈[4]。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具体解决措施。

(一) 设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登记

登记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人和司法机关精确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新增了规定,明显加大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际控制人识别在实践中的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代持股权等行为难以辨别真伪,企业关联关系复杂,不易发现。为了有效识别和公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决其隐蔽性问题,建议增加以下规定:要求公司登记实际控制人,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实际控制人并且发布公示。识别关联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是登记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专门规制,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或者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增多,甚至出现了恶意串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我国的企业实践中,通常会发现大型企业拥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一身份。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交易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在拥有较为庞大企业集团组织规模、拥有众多关联企业、内部股权结构复杂的情况下,行为人试图通过套娃的方式,建立了多重持股,隐藏在层层叠叠的法律关系之后,使得公司内部和外部难以识别其中的关联关系,从而难以判断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也无法准确评估交易风险。采用实际控制人登记的方式,有助于识别关联关系,从而确保关联交易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得到切实落实,有效预防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当风险真正显现时,最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完全追回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已经遭受的重大损失。基于此,一开始做好防范是更好的选择。想要规制并且减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事后追责固然重要,然而有相对完善的事先预防的制度就可以节约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所以,让公司通过登记的方式明确实际控制人,更有利于风险预防,从源头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为完善社会治理,登记实际控制人是一项重要措施,其可从根源上预防虚假注入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有助于建立良性的公司登记制度,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和实践需要。目前美国等经济体都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我国作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建立起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了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合法利益,政府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制度。若在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能够要求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登记方面进行登记,那么将会带来更为显著的成效。

(二) 明确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

关于公司登记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有大量相关规定。应该以《公司法》为指向,尽量减少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事务时冗长的流程。对于那些删除了也不会影响到双方利益的地方性规定或者即使利益发生冲突却有更高阶更概括的法律可以作为直接法律依据解决的问题,这类问题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应该删除;对于规定着可能会产生纠纷并且更高阶法律无法直接适用解决的问题的地方性规定应该加以修改,将具体办理事项简化、合并,考虑当事人的理解程度,尽可能提升地方规定的精准性、简易性和可行性。实践中,出现公司未将主要办事机构登记为住所的情况会导致送达不能,浪费社会资源的问题,应该针对送达住所的法律效力做出规定。明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送达住所的法律效力,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营造公平、合理、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节省社会资源,提升社会管理效能。这将使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 增加设立公司秘书制度

我国澳门等地有实施多年效果可观的公司秘书制度。分析中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定位,应对中国的社会环境、历史环境、法治环境等进行考察,其中,既有营商环境评价这一各国共性因素,也有基于中西差异而产生的中国个性因素[5]。我国可以从实际出发借鉴英国首创的公司秘书制度。能够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公司信息交流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就是好制度,好的制度应该全人类共享。只要有利于我国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就应该进行合理、科学地借鉴,先进的理论不能照搬照抄,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目前仅对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公司秘书制度则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以及自然人,均可担任公司秘书一职;公司的规模大小不同,对秘书人员要求不一样。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单独聘请秘书,另一种是与多家公司联合招聘秘书,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公司秘书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可以在一家庞大的、传递消息有复杂流程的公司中开辟出一条直接、透明的通道,提高公司内外的信息交换效率,减少相关程序,减轻司法机关、管理机关、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内部运作效率的提高,得益于公司法修订中增加的查询、信息公开等多种义务,并通过公司秘书制度赋予了具体责任人。

明确登记住所效力可以产生给公司接收文件和信息设定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坐标的效果,设立秘书制度就是给公司接收文件和信息安排了专门的处理部门,在这两种方式互相补充的情况下可以解决公司内外信息交流不通畅的实际问题。就公司秘书制度而言,因为需要满足一项单独的制度要求和规定,所以其具体细节相当复杂。公司法作为国家法律,无法规定得过于具体详细,所以在公司法中,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以应对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更为精简的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增加一项关于公司秘书的事项,以完善公司的登记程序。公司秘书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具有特殊地位,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在补充公司秘书制度的同时,需明确指出:公司秘书可由自然人或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向社会公开公司信息、接收公司作为收件人的文书等。此外,公司秘书还需要履行协助公司执行相关业务以及提供其他方面服务的职责。除此之外,公司秘书的身份确认对于公司、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对公司秘书进行的通知送达可以被视为对公司进行了通知送达。确认公司秘书的身份,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公司秘书的聘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公司秘书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若公司秘书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司有义务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5. 结语

各国为了降低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风险以及维持市场稳定的秩序都十分重视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公司法人主体资格、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法律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表现出一个国家发展的程度。对法律进行体系性的建构和解释是当今法学之共识[6]。我国各个部门法经过数次修改,最终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其中公司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最新《公司法》就是最近的优秀成果。但是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若判断一项制度已经完美,就限制了其进步的空间,无法面对不断变化的世界。公司登记制度也不例外,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问题。希望通过提出设立公司实际控制人登记、明确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效力和增加设立公司秘书制度的建议,可以对我国公司法登记制度的完善有些微小作用,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未来还可以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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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永清. 潘勇锋. 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J]. 法律适用, 2023(1): 23-34.
[4] 陆世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一元化构建[D]: [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 武汉大学, 2022.
[5] 屠珊珊. 商事登记的功能定位与法律实现[D]: [博士学位论文].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6] 赵旭东. 邹学庚. 商事登记效力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 法学论坛, 2021, 36(4): 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