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理论下: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以审判为视角
Grounded Theory: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Green Principle in Contractual Dispu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judication
摘要: 本文以审判为视角,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根据扎根理论构建了审判人员理解和应用绿色原则的理论模型。本文根据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指导意义,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不同类型合同纠纷中绿色原则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对绿色原则的理解不够充分和完备。绿色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受到司法诉讼机制、社会政策因素、法官自由裁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技术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方面的样本分析,探讨了不同类型合同纠纷中绿色原则的适用和理解。本文通过质性研究,深入分析了审判人员对绿色原则的实践理解和适用情况。
Abstract: This article adopts a judicial perspective and constructs a theoretical model for judges to understand and apply green principles based on field investigations rooted in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of the green principle in the handling of contract disputes, by examining relevant cases retrieved from judicial database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differences of green principles in various types of contractual disputes, highlighting that some courts do not fully grasp the green principles comprehensively. Green principle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but are influenc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judicial litigation mechanisms, social policies, and judicial discretion. The article conducts sample analyses on technological contract disputes,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disputes, service contract disputes, and loan contract disputes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green principles in different types of contractual disputes. This article conducts a qualitative study to deeply analyze the practical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green principle by judicial personnel.
文章引用:吴雨阳. 扎根理论下: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以审判为视角[J].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24, 13(5): 921-931. https://doi.org/10.12677/mse.2024.135098

1. 引言

我国《民法总则》开创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完全继承了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前沿技术的外在体现,也表明我国在民事司法领域引入了绿色理念。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时期就被法院大量援引进行裁判,《民法典》颁布后绿色原则在倡导环保的当下出现在更多数量的裁判文书中,显然绿色原则深刻影响司法裁判,也是处理纠纷重要的适用原则。合同纠纷是案件数量繁多的案由,合同纠纷的处理占据了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资源,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自然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正确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能够有效处理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本文根据裁判文书中引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案件作为样本,分析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司法理解、适用路径、适用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本文根据选取的裁判文书样本,进行田野调查,通过扎根理论构建了审判人员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的理论模型。

2. 选题背景: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是继承了《民法总则》开创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1]民事活动显而易见包含了经济建设,绿色原则这创造性规定明确了我国在立法领域贯彻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并重。绿色原则和其他如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原则一样拥有统领性、基本性等特征,对于《民法典》各分编以及具体条款拥有约束作用,也是《民法典》价值的基本内核。绿色原则正因为其是统领具体条款,对于“节约资源”中“资源”的解释存在两个角度:一是资源仅能根据绿色原则的含义锁定为环境资源。二是可以将资源扩大化不仅是环境资源也可以是社会资源等一切公共资源。虽“资源”有不同解读,但是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则学界、实务界达成共识:从被动:不毁坏生态环境变为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前使用了“应当”来附加义务,体现了强制性,着重民事主体必须遵守[2] (表1)。

Table 1. Different views on “resource” in green principle and its application model

1. 绿色原则中“资源”的不同观点及其适用模式

观点1

观点2

资源定义

绿色原则的资源应该仅限于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原则的资源不仅包括生态环境还应该包括社会资源在内的一切公共资源

适用模式

绿色原则应该谨慎适用于有关生态环境纠纷

绿色原则可以适用在一切浪费资源的纠纷

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案最多的案由之一,合同纠纷的判决自《民法总则》设立绿色原则以来就包括直接援引法条进行裁判和说理,也存在没有引用法条,但在判决中体现了绿色原则的价值,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维。虽然《民法典》确立了《民法总则》没有的绿色条款,但绿色条款是绿色原则在某一特定领域的细化,始终依附于绿色原则之下,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即完成对绿色条款的适用。绿色原则为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裁判思路,对于化解矛盾和处理纠纷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和独特贡献。

绿色原则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绿色原则看似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增加了环保方面义务,恰恰给双方当事人明示了环保义务,有助于双方在起草、审查、协商合同时对条款进行合规处理,也有利于当事人确认合同效力。绿色原则也在订立、履行、救济等合同动态全过程中树立了环保的价值导向,即使在纠纷处理时也能引导从环保的角度进行处理。绿色原则不仅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然要求,也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保障(图1)。

Figure 1. The basic framework for applying the green principle in contract disputes

1. 合同纠纷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基本框架

3. 审判视角:判决适用绿色原则的基本情况

我国正在推行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审判是我国诉讼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大多数人看来,法院的判决才是对错的唯一标准,因此判决书对绿色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哪怕是作出判决的法院级别不高,也并非指导案例,依然能够牵引价值判断。合同纠纷又是法院立案的绝大多数,在《民法总则》首创绿色原则后,合同纠纷适用绿色原则的数量已经凸显上涨趋势,《民法典》继承并细化绿色条款后,援引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暴增,争议内容也繁多[3]

3.1. 相关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文讨论的案例样本选自于威科先行的案例数据库。本文讨论的题目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和理解相关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的适用案例仅用作数据上的讨论而不会进一步分析内容。本文通过案例数据库的高级检索:引用法条“《民法典》绿色原则条款”或“《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条款”或全文关键词“绿色原则”“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等关键词且案由“合同纠纷”,这样的检索方案还将《民法典》细化的绿色条款包含在内。人工删选剔除与“绿色原则”且“合同纠纷”无关的内容,对于有一审、二审的案例选择最终判决,剔除仅法院援引法条没有说理的判决,将当事人自行提出但没有法院说理的判决排除,共获得样本案例198件。

检索中发现在《民法总则》明确确立绿色原则后,有关的案例相较于之前法院以“环保原则”等自由心证说理的案例激增;并且在《民法典》实施当年达到巅峰,这与疫情期间的环保意识和保护生态主题密不可分。从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分析,198件样本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3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1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3件、承揽合同纠纷案件18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件。

3.2. 相关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分析

相关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约62.12%,其次是技术合同纠纷约15.66%、运输合同纠纷约11.62% (图2)。案例的分布相对集中。

Figure 2. Examples of case studies that adhere to the green principle

2. 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例样本分布

3.2.1. 买卖合同纠纷样本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样本最常见的就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最常见的形式是原告1和被告1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1负责标的物的生产,但是被告1生产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不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的产品在生产中污染了环境并且已经出厂的产品仍带有超量的有害元素。原告1以绿色原则的条款中“保护环境”的双重架构:一是被动不污染环境——被告1在生产的时候不能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二是主动保护环境——被告1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应该与时俱进制作有害元素不超标的相关产品。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裁判基本一致:采用了绿色原则混合产品质量义务判决被告1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认可绿色原则中“保护环境”的双重架构。另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原告2与被告2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2在提供产品的时候可以对产品进行包装然后收取一定的包装费用,但是被告2的包装过于精致,原告1认为此时的包装已经超过了必要的费用,两人协商减少包装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情况是典型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情形,也就是关于包装的绿色条款,是绿色原则在包装上的具体表现,很显然法院会直接援引第六百一十九条判令被告2不要超过必要的包装限度。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原告3与被告3就“旧衣物、废品”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以半公益性质: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达成买卖合同,但需要被告购买可回收物品后进行绿色加工不能投入到重污染行业,但是被告3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而倒卖给大型重污染企业,是典型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应该避免浪费绿色履行,法院通过被告3违反承诺:在回收物品后交付给重污染行业带来生态污染判定被告3败诉。

3.2.2. 技术合同纠纷样本分析

技术合同纠纷的形式比较固定往往都是技术转让时转让一方隐瞒了相关技术的节能或者能耗,受让一方在具体使用此技术时发现能耗和污染过于严重,不利于大环境下的环保政策,因此诉讼至法院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法院只依据绿色原则的“保护环境”判决转让方败诉,有少部分法院依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进行判决,极少数法院还会加上绿色履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类法院的适用和理解较为合理,对于大规模耗能和污染的技术污染环境是肯定的,但是也会在开机运作中消耗大量的资源比如媒体、电力等,但是大能耗和高污染的技术并不是没有绿色履行,第三类法院将技术本身的缺点和转让方转让技术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能耗混淆,因为错误地理解导致了错误适用法条。

3.2.3. 运输合同纠纷样本分析

运输合同纠纷类常见于运输服务单位不会主动甚至不提供纸质的报账凭条、发票等,进而提供的是电子报账凭条、发票。常见的诉讼框架是原告4以单位要求纸质的应该由被告4 (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上述票据,而被告4以环保为理由仅提供电子版的,原告4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4提供纸质票据。这类案例很有意思,在检索过程中名字看似是上年纪的原告基本上是调解结案,而出现判决的基本上是依据绿色原则,说明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效力是一样的,接受票据方可以根据自行需要进行打印而不是要求运输服务单位一味提供纸质票据造成资源的浪费(表2)。

Table 2. Litigation differences in different age groups

2. 不同年龄阶段的诉讼区别

年长

年轻

结案方式

调解

判决

是否可能支持提供纸质票据诉求

可能

不可能(判决败诉)

3.2.4. 承揽合同纠纷样本分析

承揽合同中大多都是和建筑行业相关的,但是原被告双方不是雇佣、分包而是承揽关系。原告5为承揽合同的实际施工方(乙方),被告5是承揽合同的给付方(甲方),法律关系为原告5在施工中没有做到绿色环保而被有关部门罚款,原告5认为最终不应该承担责任,而需要被告5承担罚款,于是原告5起诉被告5。承揽合同在没有重大过程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转嫁责任的情况,原告5在施工中没有做到环保、绿色而是因其自身履行造成了污染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3.2.5. 借款合同纠纷样本分析

借款合同是本次检索时符合条件最少的,本案例都是同一法院作出的批量金融借款类判决书,而在此案例中绿色原则的资源不再局限于绿色资源、环境资源等,而是扩大到司法资源等社会资源,根据审判这类案子的法院讲述此时的绿色不仅代表着环保而且代表着效率。

4. 审判视角:判决适用绿色原则的特征

4.1.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案件的适用不同

在分析相关案例的时候,发现在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例上不同地区的法院因为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对于是否适用绿色原则[4],是因为哪个构成要件适用的绿色原则会出现不同的判决,没有统一。

4.2. 适用绿色原则的说理部分太少不充分

法院在适用绿色原则的时候说理普遍没有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而是照着法条的叙述以“没有节约资源”“破坏环境”“没有很好绿色履行”等进行说理[5]。对于案件如何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履行不完全没有系统性论述,而是在做“填空题”。

4.3. 绿色原则的资源理解十分模糊未统一

法院在理解绿色原则的“资源”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严格限制资源于绿色资源中,二是资源不仅是绿色资源还包括人类社会独有的如司法资源等社会群体公共服务资源等[6],因此会出现不同法院因资源认定不同而导致的大相径庭判决出现。

4.4. 绿色原则理解的内容割裂且没有联动

法院的绿色原则仅理解为一般的基本原则,没有和其他绿色条款或者条款进行多方面论证,往往是通过单独的绿色原则进行论证,很容易造成对案件的裁判适用过于割裂的一般原则[7],论证往往是“空中楼阁”。

5. 田野调查:审判人员实践理解与适用的理论构建

从审判角度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自然离不开法院,而法院也是审判人员构成的。为了更好地构建法院理解和适用绿色原则的理论模型,笔者采取了访谈、扎根理论等方法进行田野调查。1967年Strauss和Glaser提出了一种经典的质性研究方法叫扎根理论。扎根理论就是通过系统化收集数据进行质性编码和分析,形成研究的基础理论[8],构建了质性的理论模型。首先需要对研究的主题有关文献进行阅读总结,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初步认识,将访谈对象等朴素回答转换成理论术语。然后由浅入深迭代编码,主要包括开放式编码(一级编码)、主轴式编码(二级编码)和选择性编码(三级编码)三个环节[9]。本文以审判人员关于《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理解与适用为例,使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同时严格遵守研究方法的规范,以伦理合规的访谈获得的原始资料进行背对背三级编码分析,归纳出对应的初始概念、子范畴和主范畴。本文提交的审判人员不仅指员额制法官,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参与一线判决书撰写的司法人士。本文深入分析司法人员适用绿色原则需要思考的具体内容和所属维度,在保证编码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的基础上构建审判人员在合同纠纷适用和理解《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模型。

5.1. 访谈大纲

本文使用半结构访谈法搜集原始资料。本文通过事先的文献搜集、专家咨询和带入审判人员视角办案,设计出初步的半结构化访谈大纲,并对两位有着资深办案经验的审判人员进行预访谈,然后根据访谈结果对大纲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的半结构化访谈大纲,见表3

Table 3.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outline (Example)

3. 半结构化访谈大纲(示例)

访谈主题

访谈内容

导语介绍

您的回答不会对您个人产生评价;请您结合真实情况作答;访谈内容将会遵守保密规定

术语界定

绿色原则与绿色条款的概念

受访者信息

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学历、是否法学科班等

核心问题

(1) 您为什么会使用绿色原则来进行裁判而不是通过绿色条款裁判?

(2) 您适用绿色原则是为了满足结案率吗?具体谈谈您对绿色原则和结案率的看法

(3) 您会为了防止被改判而适用绿色原则吗?

(4) 您对于绿色原则的资源怎么定义?是扩大还是缩小

(5) 您认为绿色原则还需要怎么精细化,请提出您的意见

5.2. 样本选择与数据收集

本文提出的审判人员是指参与判决书撰写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员额法官、有编制的法官助理、临聘书记员。为了准确挖掘审判人员适用和理解的思路,本文采用目的性抽样方法和滚雪球抽样方法进行样本选择。根据目的性抽样原则,审判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裁判有引用过绿色原则;2) 熟悉民事诉讼及《民法典》;3) 可以理解访谈问题并清楚地回答出个人想法;4) 同意对访谈过程全程记录。首先通过目的性抽样原则寻找少量的样本对象,然后采用滚雪球抽样的方法,最终确定访谈对象21人,如表4所示。

Table 4. Interview sample

4. 访谈样本

指标

特征

频次

指标

特征

频次

年龄

24~37

21

学历

学士

17

是否法学科班

法学科班

13

硕士

3

非法学科班

8

博士

1

访谈时长

人均时长

20

访谈文字

线上文字

52,190

总时长

420

线下文字

62,335

访谈方式

线上

9

总文字

114,525

线下

12

本文的访谈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3月31日,共计21天,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访谈,时间控制在20分钟左右,访谈过程在受访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全程录音。访谈过程中通过对话来引导受访者积极地表述适用和理解绿色原则的系列感受,并根据受访者的热情度即兴提出访谈提纲之外的新问题,这样进一步确保原始资料的丰富与全面。受访者按照U1~U21进行编号标记,将受访者录音转换成文本,获得21份原始资料(一人一份),共形成访谈文字114,525字,其中线上访谈转录文字52,190字,线下访谈文字62,335字。

5.3. 编码过程

5.3.1. 开放式编码

Table 5. Conceptual coding examples (only partial)

5. 概念化编码举例(仅部分)

初始概念

原始语句

a3提高结案率

U9:绿色原则可以让我在没有案件的突破口时直接使用,在现在环保大背景下绿色原则比帝王条款还要好用

a2避免被上级法院改判

U11:绿色原则的好处恰恰在于他的模棱两可,这样即使有一方不满意上诉,因为模糊定义,上级法院也不能追责

a7提高调解率

U5:在法院能够调解的案子自然不会有改判的风险,因此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劝阻当事人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在裁判中通过绿色原则做做样子

a9当事人环保意识提高

U9:在法院审理中当事人主动提交绿色原则,有诉求就有回应,法院被当事人主导适用绿色原则

a11法院所在地社会环境影响

U13:法院对于资源的定义应该是以一个法院内部为群体区分,不可能是某一个庭或者是某一个员额,而且资源是需要观察法院所在地区的

a15精细化不利于解释

U19:绿色条款是绿色原则的具体解释,如果适用绿色条款则会更加体现对法律的把握,因此原则性概念更好

a17减少信访因素

U20:绿色原则可以给我们一个补偿弱势群体的机会

Table 6. Results of open coding

6. 开放式编码结果

编号

子范畴

初始概念

命名依据

A1

改判容错率

a1刻意公平、a2避免被上级法院改判、a7提高调解率

本研究提炼

A2

结案率

a3提高结案率、a4案子多审限紧

已有文献

A3

弱势群体保护

a5让购买产品一方体验更好、a6环境是千秋万代子孙的

本研究提炼

A4

创文创卫推动

a8创文创卫要求、a9当事人环保意识提高

本研究提炼

A5

审委会指令

a10审委会讨论决定

已有文献

A6

社会环境因素

a7提高调解率、a11法院所在社会环境影响

已有文献

A7

稳定

a12缓和大污染企业和群众矛盾、a13打造良好生活氛围、a17减少信访因素

已有文献

A8

自由裁量权

a14尊重内心的自由心证、a15精细化不利于解释

本研究提炼

A9

群众个人意愿

a18群众打官司自己选择引用

已有文献

本文三级编码过程使用NVivo12软件实现。开放式编码是对原始资料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编码过程不提前预设概念[9],以确保充分挖掘审判人员的理解和适用特征。首先选取16份原始资料进行背对背编码整理分析,然后对不同角度的编码结果进行反复归纳总结,摒弃出现次数低于2次的概念,最后提炼出18条初始概念(“a数字”表示),部分概念化编码见表5。在对子范畴进行命名时,使用现有文献中已经总结的概念和鲜活编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命名,在保证命名规范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用受访者本身的语言进行表达。通过对初始概念进行系统整合,最终形成改判容错率、结案率、弱势群体保护、创文创卫推动、审委会指令等9个子范畴(“A数字”表示)。开放式编码结果见表6

5.3.2. 主轴式编码

主轴式编码是对开放式编码形成的子范畴进行归纳整合以确定主范畴的过程。围绕语义、因果、情境等逻辑关系,寻找范畴间的有机联系,将相似的范畴重新整合联结,最终归纳出6个主范畴:司法诉讼机制、弱势群体保护、社会政策因素、维护稳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群众意思自治。主轴式编码结果见表7

Table 7. Spindle coding results

7. 主轴式编码结果

主范畴

子范畴

含义

司法诉讼机制

A1改判容错率

审判人员通过绿色原则这样的一般价值裁判规避按照法条裁判被上诉的风险

A2结案率

审判人员案件量巨大通过绿色原则这样的原则性审判可以提高结案率不需要再去查阅法条

A5审委会指令

审委会的指令审判人员必须服从

弱势群体保护

A3弱势群体保护

审判人员可以在面对污染方相对弱小的群体通过绿色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

社会政策因素

A4创文创卫推动

地级市创文创卫需要相关裁判文书作为材料上报

A6社会环境因素

富裕地区和贫穷地区对于资源的认定会随着社会生活环境而不一样

维护稳定需要

A7稳定

绿色原则作为价值判断可以缓和诉讼激发的矛盾

法官自由裁量

A8自由裁量权

法官可以自由适用绿色原则

群众意思自治

A9群众个人意愿

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愿引用绿色原则

5.3.3. 选择性编码

Table 8. Selective encoding result

8. 选择性编码结果

关系

关系结构

关系结构的内涵

司法诉讼机制→现实需要

因果关系

审判人员因为现实的司法诉讼机制必须在有些案件适用绿色原则

弱势群体保护→情理统一

建构关系

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构成了情理统一

社会政策因素→现实需要

因果关系

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是为了满足社会政策的导向,成就了现实的需要

维护稳定需要→政治效果

因果关系

审判人员通过适用绿色原则维护稳定满足政治效果

法官自由裁量→现实需要

因果关系

审判人员通过自由裁量适用一般原则满足现实处理纠纷的需要

群众意思自治→现实需要

建构关系

群众更加注重环保倒逼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满足现实需要

现实需要→情理统一

建构关系

适用绿色原则的现实需要构成了适用后达成情理统一的效果

政治效果→情理统一

建构关系

使用绿色原则的政治效果构成了情理统一

选择性编码旨在对各范畴和概念进行整合精炼,确定核心范畴,并将其他范畴与核心范畴间的关系进行联结,以“故事线”的形式构建一个能够体现原始资料的模型[10]。本文的核心范畴为“裁判适用绿色原则的现实需要”“裁判适用绿色原则的政治效果”和“裁判适用绿色原则的情理统一”(以下简称现实需要、政治效果和情理统一),通过系统地建立主范畴与核心范畴之间的关系结构,对关系内涵进行揭示。选择性编码结果见表8

5.4. 理论饱和度检验

理论饱和度是指不能获得可以进一步归纳出某一范畴特征的数据时,理论趋于饱和。为确保研究的可信度,需要检验归纳出的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的动机和考量为理论饱和状态。按照相同的方式对预留的份资料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没有发现未被包含的新概念、范畴、关系,可以判定本文司法人员使用绿色原则的理论模型达到饱和。

5.5. 理论模型

由上述内容得出的模型结构为:1) 司法诉讼机制和社会政策因素驱动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满足现实需要的产生,同时形成了情理统一的局面;2) 维护稳定需要和法官自由裁量是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的基础;3) 群众意思自治和政治效果构建了审判人员适用绿色原则达成情理统一的局面。综上,归纳构建审判人员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理论模型,如图3所示。

Figure 3. Judges apply the theoretical model of the Green Principle of the Civil Code

3. 审判人员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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