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技术对证据法教学的实践性改革
On the Practical Reform of Evidence Law Teaching with Blockchain Technology
DOI: 10.12677/ae.2024.1491668, PDF, HTML, XML,   
作者: 徐健兴: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肇庆
关键词: 区块链法学教育证据法Blockchain Law Education Evidence Law
摘要: 法学教育面临信息技术的冲击,对法学教育从业者而言提出了新的挑战。区块链存证技术夯实了电子数据时代的真实性审查理论,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多维度的认可。但证据法教育却未能及时回应此技术发展的时代特征。证据法课程承担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作用,因此讨论区块链存证技术为证据法教育带来的创新作用将具备必要性。教导法学生认识区块链存证技术并学会如何使用,可使教育部提倡的OBE理念在证据法课堂上得到落实,同时也起到厘清应用型高校的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方向的作用。应用方向改革涵盖倡导教师对区块链技术的学习、教学资源共享、司法案例实证研究以及随堂展示等不同具体实施方向。
Abstract: Legal education is facing the impac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hich poses new challenges for practitioners in legal education. The blockchain certification technology has solidified the theory of authenticity review in the era of electronic data and has gained multidimensional recogni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However, evidence-based education failed to respond promptly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era. The Evidence Law course serves as a bridge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therefore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innovative role of blockchain evidence technology in evidence law education. Teaching law students to understand blockchain evidence technology and learn how to use it can enable the OBE concept advocat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o be implemented in evidence law classrooms, and also play a role in clarifying the direction of law course teaching reform in applied universities. The reform of application direction covers different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such as advocating for teachers to learn blockchain technology, sharing teaching resources, conducting empirical research on judicial cases, and on-site demonstrations.
文章引用:徐健兴. 论区块链技术对证据法教学的实践性改革[J]. 教育进展, 2024, 14(9): 382-389. https://doi.org/10.12677/ae.2024.1491668

1. 问题的提出

网络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律学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各类型信息平台重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建构了市民生活的诸多方面,为此也引发了对法学传统理论的冲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数据本身不仅作为直接形成、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广泛载体,同时其也对司法诉讼尤其是证据法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传统学科的理论和实践领域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在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中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新的现象、新的问题、新的理论写入教材,进入课堂,变成学生知识体系的一部分,避免教材的形式与内容僵化,避免课堂的授课方式和授课内容脱离时代[1]。而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证据保存和证据法律效力问题,不能仅用传统证据法理论简单将其划归于科学证据范畴的简单认识而一言了之,尤其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应用方向改革问题,如何重新认识对于电子数据的存证及其背后的原理,当下法学教育尤其是证据法教育必须对此有所回应。

笔者从现有的主流教材及知网论文进行调查,发现当下无论是书籍还是学者论文,对于本文所言之倡导并未有较多实质性结果。

1.1. 现有主流证据法教材对此内容缺省

笔者通过对市场现有流通的相对主流的《证据法》教材(以五年规划教材或证据法权威学者专著)进行初步的内容调查,具体调查对象为:该教材的电子数据部分是否涉及区块链存证技术相关知识(见表1)。

Table 1. Survey form for the blockchain knowledge section in evidence law textbooks

1. 证据法教材涉及区块链知识板块调查表

教材名称

主编学者

电子数据内容部分是否涉及区块链存证

是否涉及区块链存证有关的司法解释

出版时间

证据法学(第七版)

何家弘、刘品新

2022年7月

证据法学(第六版)

樊崇义

2017年6月

证据法学

卞建林

2021年8月

证据法学(第五版)

陈光中

2023年9月

证据法学

张保生

2023年6月

不可否认以上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国内证据法学领域的权威学者,并且上述教材也是过去二十年来的“主流”教材。但是,绝大部分教材(即使是再版更新)均没有将区块链存证技术纳入电子数据的知识板块进行介绍或者讲解。

1.2. 现有法学论文对此倡议较少

笔者从知网数据库进行了检索,检索方式和检索结果如下:

1) 检索方式:从知网进行关键词检索,以三个全文关键词“证据法”“区块链”“法学教育”进行结果并列检索(精确或模糊匹配均显示同样结果),亦即按照知网检索算法的规定输入“(证据法*法学教育*区块链)”,则检索结果的文献会同时包含上述三个关键词的内容。

2) 检索结果:按照上述检索方式进行检索,则会发现仅有67篇文献符合检索要求。如果对检索结果进行更进一步的筛选,以法学教育为主题在结果中进行检索,而最终符合检索条件的仅有9篇文献[2]

1.3. 小结

总体而言,以上两项简单的调查可以揭示一些客观问题:在法教育学的角度来看,不仅可以得出证据法教材知识模块的更新不及时,还可以感受到学界中对证据法教育吸纳区块链技术倡导相对不足的现实结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面临着大部分学科交叉都存在的问题,即“学科壁垒”和“学术壁垒”问题[3]。换言之,需要重新审视过去证据法教学层面对于电子数据及其存证技术的应用如何在课堂上进行传播和推广。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仅讲授本课程的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科知识之间的相互关联和整合,导致学生不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4]”。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应该与理论学习能力具备同等重要地位。遗憾的是,当下传统法学教育,尤其是证据法教育,对此并未有较多的知识提炼与传播。

2.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演进

2.1. 司法解释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的采纳自2018年起便已经通过成文的方式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证据效力予以相对明确的认可。按照时间线索整理近几年已有数部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见表2)。

Table 2. Summary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related to blockchain evidence technology

2. 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相关的司法解释归纳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法条

规定内容

第九十三条前三项;

关于存证设备清洁性的规则;

第九十三条第四、五、七项

关于技术本身和技术主体本身的认定规则

第九十四第二项

电子数据真实性确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法条

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第一款(1)至(6)项

关于区块链存证数据从生成环境到验证结果的具体规则

第二款

区块链技术生成或存证的电子数据认可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具体法条

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证据三性经举证质证后认定规则

第十六条

核验一致的区块链存证数据属于“未经篡改”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审查规则

第十八条

上链前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质疑审查规则

2.2. 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认可

1) 互联网法院初步建成自身的司法区块链

我国目前有三大互联网法院。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其所主导开发的天平链于2018年9月9日上线运行。而至本文撰写之际,该司法区块链已经升级至2.0版本。广州互联网法院则建设了其自身的“网通法链”。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相对前者而言,更为完善。其中可以分为三个板块,分别是版权链、合同链,金融链。

2) 互联网司法诉讼的运作过程已经与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深度的融合

互联网法院不仅如上述所示为当事人用户提供证据的即时存证,可以为用户在纠纷中提供即时性的证据固定帮助。其次,庭审质证过程所确立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判断环节,可以立案前由区块链技术进行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5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司法文件,专门强调“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和对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我国在此领域可以算是世界前列。

2.3. 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情况

对近三年(2021、2022、2023)的裁判文书网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以相同的关键字“电子数据”“存证”进行并列检索,案由定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为此得出特定的具体检索结果(见表3)。

Table 3. Numb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and civil cases applied with blockchain technology

3. 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知产案件与民事案件数量表

年份

区块链存证民事案件数量

其中区块链存证知产案件数量

2021

6568件

1385件

2022

3489件

581件

2023

1368件

302件

由上表可知,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数量。为了进一步直观显示其出现的高频程度,将上表换成直方统计图,便可直接看到其占比(见图1)。

可以看出,从当下的公开的知产案件中,涉及区块链存证的比例近三年基本都维持在20%左右。当然,由于裁判文书上传率的客观原因,实际比例可能会高于20%。换言之,至少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中,区块链存证技术出现率已经处于相对高频的程度。

Figure 1. Propor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vil cases including blockchain evidence cases from 2021 to 2023

1. 2021~2023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区块链存证证据案件比例图

3. 区块链存证技术进入证据法课堂的必要性

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实践领域调查,充分显示出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和与时俱进性,同时也对向地衬托出证据法教育与现实的脱节程度不低,尤其是主流证据法教材大多并未对此进行理论化吸收。

首先,中国社会已经充分进入数字化生活的新时代。以抖音直播带货为例,其中从直播推销、下单购买到支付,已经成为一体化交易的新型销售模式。整个过程都在手机上一体处理,并不产生任何实体性的痕迹。流程虽然简单快捷,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却是丰富多彩。既包括产品本身的知识产权授权问题,也包括常规的买卖合同本身,同时也存在诸如对产品质量、功能等宣传中所产生的广告法律问题,而商家与抖音平台的内部合作分成及流量购买投流运营等都是新型的法律问题。

其次,中国法治正在走向智慧型法治,而区块链技术为司法与科技的融合提供新的支点。尤其是司法层面的变革,让司法的运作和诉讼过程都产生巨大的变化。全程留痕且不可篡改是智慧法治的基本前提。但是自电子数据载体广泛进入司法诉讼领域后,原件复印件二分法并不能自洽地解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另外,区块链存证技术从立案环节和庭审校验两方面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再者,智慧法治要求法学教育本身必须与时俱进回应新技术发展。证据法的课堂,更有必要对科技的变革所引发的创新而及时调整。进入诉讼程序时,所有参与的角色都无法避免面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现实。而证据法的教育是帮助法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过程。

最后,融合区块链存证知识于证据法课堂是OBE教育理念的落实方式。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当注重德法兼修,在培养学生具备扎实专业理论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成为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建设的后备力量[5]。过去的法学教育不可避免地存在“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授课方式。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对混合式法学教育效果的考核也不能再局限于书本,应该与实践挂钩,采用更为专业和创新的方法[6]。如何深入认识和辨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系到法学生能否处理实际纠纷的问题,亦即关系到法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问题。

4. 证据法教育应用方向的改革思考

如何让区块链存证技术走向课堂,也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证据法本身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故证据法教育也应彰显自我更新的特点。从递进的逻辑着手,针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发展对电子数据产生的变革性影响,证据法教育应从“教师关注→教材吸纳→教学实践”的方式进行渐进式的改革。

4.1. 倡导任课的教师关注区块链技术领域

证据法本身是开放性的体系,这种开放性不仅体现在证据法制度层面,同样体现在证据法理论层面。

从逻辑上看,要求教师对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关注,有必要考量以下两个方面的评价维度:其一,该技术是否已经成熟。其二,该技术会否已经流行并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首先,评价区块链技术是否成熟,有必要先简单说明区块链技术的定义。区块链本质上是一条由哈希函数将多个区块联系在一起的链式结构,其中每一个区块中都包含了多条通过数字签名认证的交易数据[7]。数字签名算法自诞生至今已有数十年的技术发展。从时间的角度看,数字签名作为一种证明数字消息、文档或者资产真实性的数学方案诞生于1976年,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发展历程。考虑到不同的应用需求,数字签名方案还可以分为:高效可验证的数字签名、防止适应性攻击的门限签名方案、面向流信息的数字签名和不可否认的数字签名[8]。从技术破解的角度来看,“采用哈希SHA256的算法可以抵抗哈希碰撞。此性质在区块链中可以用于验证区块链中区块是否被篡改”[9]。从算法类型的角度看,数字签名从最早的RSA算法诞生,迄今为止常见的数字签名算法超过十种,包括但不限于:“RSA”“Elgamal”“DSA”“ECDSA”“GOST R34.10-2012”“Schnorr”“Rapid”“GMR”“Rabin”“EdDSA”等。事实上,在技术应用领域,区块链技术早已经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铺开。其次,至于区块链技术的流行,以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的具体应用为例证,便足以说明,即使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已经可以让大众在具体的互联网纠纷中触手可及。据此逻辑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证据法学关于研究电子数据板块内容时不可忽视的技术。

而从教育的逻辑来看,只有授课教师具备该领域的知识或者对该领域关注了解较多,才能说具备此方面的教学前提。数字技术发展速度极快,新的理论、方法和工具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新教学内容[10]。前述所言的技术原理或应用,并非指向技术本身,而是指向证据法教育的应用改革方向。从客观的教育规律层面而言,只有教育者本身熟悉此领域,才有可能将该领域的知识放于课堂讲授。

4.2. 教学资源的更新与配置

证据法的教材应当更新电子数据的知识板块。其一,从宣示作用的角度来看,教材对学生的影响是最直观的。其二,教材的及时更新是落实OBE教育理念的基本抓手。在可选择教材的非基本课程,法律教育应当及时跟进知识的更新。有相当部分教材对于电子数据的表述仍然停留于互联网法院建设之前,而从2018年互联网法院成立也已经过去了六年的时间,如果教材来不及时更新,不能不说有相当程度的滞后性并且错过了众多司法实践的成果。

教学资源的配置具体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为教学信息的共享。并非说只有寄托依赖权威教材的更新作为必然路径。一方面,倡导权威性的教材进行知识更新,是一个正确的呼吁。另一方面具体到各个高校层面而言,不仅可以依托权威教材,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教师的投入撰写补充性的教材,或教材以外的拓展读物,以便证据法的课堂教育对于法律实践应用的技术进行及时回应。考虑到跨学科的复杂性,教学信息共享将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现行教学往往以具体课程小组作为教学单元,但是小范围的团队未必可以满足因教学安排而导致的课程调动所引发的变化。举例而言,相当部分高校教师仅是当学期负责证据法课程,但是很有可能下学期又被安排教学其他法律学科课程。因此,“教学资源合理配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教学素材的共享,具体体现为案例库的共享、教学设施的共享、优质教案的交流分享等” [11],也是下一步证据法课堂变得更具应用性的前提措施。

4.3. 区块链技术走进证据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思索

对于实际教学的环节,如何实际应用区块链技术,将是一个有趣且值得探讨的议题。笔者认为,证据法的课堂应用方向创新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针对法学生的证据法教育,有必要强调对于电子数据板块深度学习的重要性。当下法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网络接触社会,且越年轻的学生越早接触电子产品。但是学生对于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感知是相对薄弱的,因此,有必要为学生梳理电子数据对于证明实体法律关系诉求的重要性。

其次,针对法学生的证据法教育,对于技术原理的讲解有以下几点作为切入点。第一点,在通常教学情况下,笔者认为当下区块链技术在不同的应用场景有不同的构成,且其算法类型丰富多样,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针对证据法的教育,应当注重从原理层面进行解析,让法学生知悉基本的运作模型。第二点,如果有条件,可以邀请其他学院如计算机学院方面的教师进入证据法课堂进行简单介绍,“双师同堂”对于学科的融合不仅教学效果显著,同时也体现出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视。第三点,教师本身应对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必要的学习,只有当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才能保证学生获得学习成果。以上三点,可以总结为法学实践教育队伍的复合化不仅需要这个队伍能力组成的复合,还需要教师个体能力的复合[12]

再者,针对法学生的证据法教育,司法大数据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实证研究是重要的教学方向。民事证据本身的应用场景,绝大部分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为此,有必要初步区分在不同诉讼领域的现有实践态势。如知识产权领域,以可信时间戳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产品,已经出现在大量的著作权侵权或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在合同领域,法大大存证的电子合同,也有相当程度的案件数量。其中司法机关对于其所存证的证据认定,是否有所变化,或是否提出新的标准,均值得有所研究和分享。甚至于,对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证据,认定结论是否存在地域性的特征,也是具备实践探究意义的方向。在具体的教学环节中,可以按照不同的案由进行细分,如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不列举刑事诉讼领域是因为公检法最高部门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有着特别严格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教师可以基于不同的案由,对已出现区块链技术的案例进行实证的研究,并且以实证的案例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归类梳理,以方便其在具体的案例学习中归纳学习的成果。而非进行相应宏观的介绍。

最后,场景应用是法学生的证据应用能力提高的主要抓手。随堂进行区块链产品的实际演示,从实践中提高操作学生的能力。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的民事案件,对比“法大大”“可信时间戳”“E签宝”“存证云”等几个较为著名的存证工具作为检索对象,便可得出具体的检索结果(见表4)。

Table 4. Third party certificate storage platform applied to civil litigation case quantity search result table

4. 第三方存证平台被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检索结果表

第三方存证平台被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检索结果

名称

在裁判文书网应用量(单位:件)

法大大

7106

可信时间戳

62,265

e签宝

10,162

存证云

3094

为此可以看出,如果论司法实践的应用数量,可信时间戳平台的数量是最高的。在数量上,可信时间戳与排在第二位的e签宝相差接近五倍,绝对值比其他几个存证平台的总和还要高,因此可信时间戳在司法审判中处于绝对的数量优势。故如果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存证平台,那么可信时间戳必然可以成为最为优先考虑的对象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教师对法学生如何应用此类工具进行实际的演示。以TSA为例,现有的取证功能包括:录屏取证、网页取证、域外网站取证、自动录屏取证、现场取证、定制化API以及委托人工取证等。甚至于其还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溯源与认证服务(简称AIGC PAS)。不仅需要教师指导学生了解取证的各项功能,还需要教师手把手实践带着学生进行取证示例,并且在取证完毕后进行电子数据的验证。换言之,只有当学生亲身感受到“取证–验证”的全流程,才能深刻认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性和前沿性。

5. 结语

法学教育受到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冲击与影响,这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聚焦现有互联网法院运作及其他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的法律实践成果,重新反思证据法教育的实践性问题,将是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重要抓手。信息时代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更改变了电子数据在证据法中的“权重”,今后,相信每一位法律人基于实践需要都将更加深入拥抱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法学院的教育中,区块链存证技术以及未来的其他信息技术,也必将成为法学生的必修课,让每一位法学生拥有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技能。或许这也是教育部针对高校教育所提倡的OBE理念在法学专业落实的最合适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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