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的不利影响及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Adverse Ef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an-Entertainment” Phenomenon on Moral Choices and Legal Awareness of College Students
摘要: 随着“微时代”的推波助澜和社会资本利益的驱动,娱乐化倾向正逐渐向各个领域渗透,进而刺激了“泛娱乐化”现象的产生。“泛娱乐化”现象不仅对当代大学生的三观教育和价值认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对其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的养成带来一定的冲击。为有效抵御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养成的影响,更好地培育时代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等型人才,采取合理有效的策略解决泛娱乐化现象对当代大学生的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的养成的负面影响显得尤为可贵。
Abstract: With the impetus of the “micro era” and the drive of social capital interests, the trend of entertainment is gradually penetrating into various fields, which in turn stimulates the emerg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pan-entertainment”. The phenomenon of “pan-entertainment” not only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three views education and value cognition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but also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their moral choice and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awarenes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ist the influ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pan-entertainment on the moral choice and the cultivation of the legal awarenes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to better cultivate the new talents of the era and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morality, intelligence, physical fitness, art and labor, it is particularly valuable to adopt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trategies to solv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pan-entertainment phenomenon on the moral choice and the cultivation of the legal awareness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文章引用:花莹莹. “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的不利影响及对策研究[J]. 交叉科学快报, 2024, 8(3): 302-309. https://doi.org/10.12677/isl.2024.83038

1. “泛娱乐化”现象、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的内涵解读

1.1. 泛娱乐化现象的概念理解

娱乐是人们以追求自由和享受快乐为目标,以缓解生活压力为目的的主要途径。“娱乐”的本义是指具体的某一事物所具有的让使用者感到快乐的特性。马克思曾指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真正的财富,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1]这说明人们拥有一定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利用该时间进行娱乐和休息,进而促进人的自由且全面的发展。而所谓的“泛娱乐化”现象实际上就是以“乐”作为尺度和标杆,以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核心,以现代媒介比如电视、网络、戏剧、电影等为主要载体,以内容浅薄空洞的方式,通过戏剧化的滥情表演,试图放松人们的紧张神经,从而达到快感的一种文化现象。它缘起于影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制造“焦点”和“乐子”,甚至扭曲审美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身心愉悦,获得“卖点”。其消遣行为逾越了传统道德和法律的标准,违背了其应承担正面舆论导向的社会教育职责。

泛娱乐化具有本质异化、领域异化和功能异化的特点。首先,马克思将“娱乐”定义为人们除了劳动生产之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人们利用这个时间去做有意义的事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娱乐”的本质就是让人们在非劳动时间获得身体和身心的轻松和愉悦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自我。而我们现在生活在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时代,娱乐就不仅仅是非劳动时间的消遣,而是随时随地与我们的生活和学习紧密联系在一起,此时“娱乐”的本质发生了异化,变成了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及时把握受众群体的娱乐需求,采用直接且较为庸俗的娱乐内容迎合大众的需求。其次,“领域的异化”是指娱乐依托各种媒介为载体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范围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霸占媒体大量篇幅的娱乐八卦、戏谑历史背景的游戏人物、内容相似的综艺节目,随着互联网不断拓宽传播范围,娱乐已经突破固有界限,逐步渗透到各个领域。娱乐出现泛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充分迎合市场。娱乐性节目、短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可以迎合不同观众的品味要求,对大众具有强烈的吸引力[2]。现在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和政府部门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当下社会较为大众化且流行度高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和教育。最后,娱乐的“功能异化”是指伴随着娱乐本质的异化,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异化。经济利益成为了泛娱乐化现象背后的催化剂,在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流量就是财富。短视频平台为了创造最大收益,扶持大量网红,同时邀请各类政府组织、明星等入驻平台,以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实现流量变现的目的。以前娱乐的功能是让人缓解压力、放松身心,而现在泛娱乐化的主要功能是人们在该现象的驱动下成为了娱乐的主体,通过多种形式谋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对人们的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泛娱乐化主要以“娱乐主体泛化”“娱乐内容泛化”和“娱乐形式泛化”为主要表现。在泛娱乐化背景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娱乐的主体,娱乐的内容也不一定是积极向上和传播正能量的,一些庸俗而肤浅、愚昧且缺乏内涵的娱乐内容也受到了大众的青睐,娱乐的形式也变得碎片化且出现广受欢迎的简单而直接的泛娱乐化形式。

1.2. 道德选择的内涵解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要面临在善与恶、大善与小善、此善与彼善甚至在大恶与小恶中作出权衡和取舍之后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道德选择。道德选择是人类活动中最重要的选择形式之一,也是最重要且最复杂的道德活动形式之一。道德选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中所做出的自觉自愿的抉择取舍。道德选择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道德选择是指该种选择渗透于人类道德的一切领域,不仅包括行为的动机、意图和目的的选择也包括行为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的选择;不仅表现在外在的行动和交往等道德实践活动,也表现为认识、情感和意志等道德精神活动;狭义上的选择则往往表现为几种道德行为可能性中的选择。道德选择受主要主客观前提的影响:社会伦理关系的多样性、道德要求与价值观念的多方面性、多领域性和多层次性等是影响道德选择的客观前提;而自主地依据道德要求做出选择能力的意志自由则是影响道德选择的主观前提。道德选择具备两条先决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若干种行动方案,这是进行道德选择的前提。第二,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为选择的能力,这是进行道德选择的基础。也就是说,行为主体必须信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和道德标准,必须理解特定的行为与这些准则和标准和联系,必须有能力自主自愿地作出选择。行为主体自身的特点比如行为主体的道德观、价值观以及将行为与道德联系起来的方式等决定了他所要选择的特定的行动方案。简言之,道德选择是一种价值取向,是达到某一道德目标而主动作出的取舍。

历史上有的伦理学家认为,道德选择不受客观必然性的影响,只受个人自由意志的支配。有的则认为,人的行为完全受必然性的支配,否认人的道德选择能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反对绝对意志自由论和道德宿命论,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因而人的行为不能不受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但是,人又有认识必然性的能力,人们只要认识了客观必然性及其反映在道德上的客观要求,就能在道德行为的多种可能性中自由地选择,并承担道德责任。因此,正确认识自由和必然以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是解决道德选择问题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提高人们道德选择能力的关键,在于使人们深刻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样人们就能在各种道德矛盾和道德冲突中,自觉地选择对社会或他人有益的道德行为,抵制和批评各种不良的道德现象。

1.3. 法治意识的概念解读

“法治”,就其本意来讲,就是用法律在治理,管理和统治;“意识”有多重定义,从生理学讲,“意识”是人脑对大脑内外表象的觉察,可以获得其它各脑区信息的意识脑区(在前额叶周边);就其本质而言,“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也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综合而言,“法治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一定要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信仰与崇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群体,其法治意识的培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大学生在受到高校和社会的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再加之其特殊的年龄层次性,在学习法律知识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更易形成对法治的认同感,有利于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当作自身的行为习惯或思想观念去引导个人的行为。可以看出,这种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概念界定比较少,但根据法治、法治意识的概念和意识形成发展的规律可以总结出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概念。综合而言,大学生法治意识是大学生在实践中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等,并成为实践的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是大学生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层面的理解和情感上的认同[3]。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大学生法治人格和提升国家意识的需要,也是是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1.4. “泛娱乐化”现象与道德选择的关系解读

庸俗而愚昧、缺乏内涵的内容的传播。无论是泛娱乐化现象的出现还是人们所做出的道德选择都是在社会生活这个大背景下而产生的,并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泛娱乐化现象的出现与人们所做出的道德选择也紧密相关。一方面,泛娱乐化现象的出现所影响人们的价值认知,人们受到该种价值认知的影响从而做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实践,从而人们在无形中就做出了一定的道德选择。比如泛娱乐化现象的出现扩大了舆情的力量,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刘学州寻亲事件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人们在网络舆情的驱使下没有完全了解事情的真实过程和缘由随波逐流地对刘学州进行网暴,以至于产生了刘学州自杀事件。人们在该事件中受到舆论的驱使所进行了不当的道德选择,或者说该种道德选择甚至于违背了当事人本来的意愿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而网络所传播的舆论作为泛娱乐化现象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就成为人们所做出的道德选择的“背后的那只手”。另一方面,道德选择也对泛娱乐化现象产生一定的反作用。尽管人们身处于泛娱乐化的大时代,但是主体行为的选择依旧受到主体意志的影响,人们倘若能坚守内心意志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传播了正能量,这样大众媒体也会对其所传播的正能量进行宣传,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泛娱乐化背景下那些影响人们进行正确道德选择的不利因素的产生。

2. “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不利影响

2.1. 利益至上的网络环境误导大学生的道德选择

当代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的匮乏对认知事物的能力趋于感性而不成熟,对于在泛娱乐化背景下所倡导的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等错误思想认识模糊,对于大众传媒泛娱乐化营造的娱乐化的拟态环境中所蕴含的形形色色的复杂文化现象缺乏辨别能力,尤其是当他们面对信息的泛滥,因其思维方式相对简单,很难对各种大众传媒传播的内容和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4]。在泛娱乐化的影响下,大学生的道德认知会受到消费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冲击,慢慢地被现实的世俗理想所侵蚀,从而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目标。消费主义刺激大学生通过物质享受实现人生目标,在物质主义观念的长期感染下,无数在校大学生购物欲望膨胀,沉迷消费、购物无法自拔,对大学生来说,过度追求物质会造成精神上的贫瘠,迷失人生方向从而做出不当的道德选择。比如随着网络直播热潮的发展,全民带货的态势越发旺盛,直播过程中诱导打赏的行为对价值观尚在形成期的大学生具有一定的冲击性,会导致大学生激情打赏。打开购物软件便会发现“网红xx”“明星同款”作为搜索热词已经成为了人们购物的选择标准,网红品牌效应正在引导人们新的消费习惯[3]。在该种利益至上的网络环境下,大学生的道德认知往往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从而做出了违背个人意志的道德选择,不利于个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

2.2. 内容的肤浅化影响大学生理性思辨能力的发展

大众传媒的泛娱乐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提倡感官的享受,视觉化倾向是实现感官享受的重要途径。社交、新闻内容等为了迅速博人眼球,习惯于用一个醒目的标题、一张出彩的图片来呈现可能跟标题、图片并不贴切的新闻内容,这使得标题丧失了原本的价值意义而纯粹滑向了娱乐;电视则以更夸张的表现手法为观众呈现了丰富的视觉享受……[5]泛娱乐化的视觉化、图像化可以让大学生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信息,使得大学生在阅读方面出现功利型的阅读方式,即“浅阅读”和“碎片化阅读”。形象化和视觉化的泛娱乐化内容导致大学生产生思维的惰性,相对于“想”,他们更习惯于“看”,沉浸在视觉化的信息内容当中大学生不再乐意进行深度的思考和阅读,这不利于大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同时,泛娱乐化也一昧强调对受众感官娱乐的满足,一昧的感官愉悦实际上也在无形中降低了思想的高度,长此以往泛娱乐化所表征的浅层的、感官的思维方式将潜移默化地对部分大学生的思维逻辑产生影响,使其认知更加趋于平面和感性。大学生作为接受过相对系统的高等教育的学习群体,除了具有感性的认知判断以外,也在通过学习而不断提高自我的理性思辨能力,从而在理性思辨能力的认知下做出理性且正确合理的道德选择。对图像的过度依赖会导致思维倾向于平面和简单,从而影响思维能力的向前发展。总之,泛娱乐化通过不断地向大众提供直观简单的视觉化信息,使得大学生的思维趋向感性,而与理性疏离,进而会影响到大学生在面对道德冲突两难问题时所做出的道德选择。

2.3. 行为方式功利化淡化了大学生的责任担当和价值追求

有责任、有担当和拥有正确的价值观是新时代赋予大学生的光荣使命,也是大学生在面对道德问题时做出正确道德选择的不可或缺的品质之一。“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5]。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担当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带来的传播资源社会化和话语权力全民化为社会舆论话语的释放提供了无限可能。网络泛娱乐化现象背后隐藏着消费主义倾向,隐含着拜物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价值伸张。受到泛娱乐化现象的影响,“活在当下”与“即时享乐”成为部分大学生的真实写照,其人生价值尺度逐渐向实惠观念和个人功利主义偏移,校园“小额贷”事件、女大学生“裸贷”风波时有发生[6]。此外,信息化时代使人际关系的疏离趋势日趋明显,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面对面转变为人–机器–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进而这种间接性交流易造成人们对人际关系和人“机”关系的混淆。网络直播泛娱乐化中部分主播利用化妆、美颜甚至整容技术以光鲜亮丽的外表出现于观众的视野之中,也易引发部分大学生过于注重外表美,忽略内在美,导致其价值观的肤浅化[7]。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大学生以“佛系青年”“宅男和宅女”的标签自居,而以此作为自己逃避社会和掩饰自身焦虑的借口,因此社会责任感也在逐渐削弱,由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代大学生所做出的道德选择,他们可能会潜意识地忽略自我身上的责任和担当从而做出忽视他人利益的不当道德选择等。

2.4. 行为方式的不当性影响法治意识的养成

“泛娱乐化”现象下易造成大学生产生不正当或者过激的行为,进而影响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体表现如下:一) 削弱法治意识的重要性。在泛娱乐化的环境中,大量信息以娱乐、轻松的方式呈现,导致学生对严肃、重要的法治议题缺乏关注。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娱乐八卦、明星绯闻等轻松话题,而忽略了对法治、法律等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讨。这种趋势削弱了法治意识在学生心中的地位,使得他们难以形成坚定的法治信仰和责任感。二) 误导法治观念。泛娱乐化现象中的信息往往带有主观性和偏见性,容易误导学生的法治观念。例如,一些网络上的热点事件被娱乐化地呈现,往往带有夸大其词、情绪化的表述,使得学生难以看到事件的真实全貌,由此就易导致学生对法治事件产生错误的看法,进而对法治制度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三) 消解法治权威。“泛娱乐化”现象通过调侃、戏谑等方式消解法治权威,使得学生对法律制度的敬畏感降低。一些网络上的恶搞、模仿等行为,往往以法律为题材,但却以娱乐为目的,这种行为容易让学生产生法律不过如此、可以随意调侃的错觉。这种心态的蔓延会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学生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四) 阻碍法治实践。“泛娱乐化”现象使得学生在法治实践中缺乏必要的热情和动力,更倾向于追求轻松、娱乐的生活方式,而忽略了对法治实践的参与和贡献。由此导致学生在面临实际法治问题时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实践能力,从而阻碍了法治在校园和社会的落地生根。

3. “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和法治意识不利影响的应对对策

网络的进步与发展为人类生活创造了全新的环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8]。为有效抵制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产生的不利影响,要积极从网络生态环境治理、高校落实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增强对高校学生价值判断教育、大学生自我素质提升和家校合作一体化等四个个方面入手。

3.1. 强化网络生态环境治理

保持网络技术的理性,严格坚持网络技术是服务人的根本原则是抵制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选择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就是要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坚持正确导向、熟悉网言网语的网络意见领袖,加强教育管理,发挥他们在议程设置、话题发起、世事点评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及时疏导网络中的非理性情绪,抵制泛娱乐化信息的传播,构建积极健康的“圈群化”舆论场。其次,建设并完善网络法律规范制度性建设。针对泛娱乐化所引发的网络乱象问题,国家和政府要提供有力的为净化网络空间的政策支持,既要不断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机制,抵制泛娱乐化内容的网络传播,也要加强网络执法力度,对触犯法律的泛娱乐化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依法给予严惩。再次就是要强化网络自媒体行业的自律意识,如要增强短视频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抵制有些网络主播诱导大学生进行不当的直播打赏。短视频平台不仅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要健全和落实相关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加强监管,承担起文化传播把关者的重大责任[9]。最后,要推动媒介技术与监管机制的融合。“泛娱乐化”与资本、技术之间是一种互为动力的关系,其中资本占据主导作用,若仅仅依靠对娱乐本身或作为娱乐主体进行约束规范往往很难从根源上实现有效治理[10]。这就要充分利用和最大程度地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利用技术手段强化娱乐内容的推送和管理,同时对其进行科学的研判,准确溯源、精准治理,构架起娱乐生态维护的技术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使网络不仅限于强调利益至上,更要传播社会正能量。

3.2. 增强大学生价值判断教育,强化社会责任熏陶引领

高校增强价值判断教育并强化社会责任熏陶引领是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高校增强价值判断教育和强化社会责任熏陶引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 优化思政话语体系,增强主流意识形态正确导向。高校在教育过程中为了更好与大学生发展情况相适应,回应学生的关切,应当更注重创新话语形式,增强话语传导性。教师应优化思政话语体系,通过小故事大理论、每天一贴等互联文化语言的解读方式,提炼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提升主流意识形态传导的真实感与语言魅力,从而达到对学生意识形态的正确引导。二) 树立环境育人理念。高校应树立环境育人理念,通过优化校园环境和社会大环境,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条件。形成优良的校园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对大学生个体的自我道德评价施加积极的影响。三)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思政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准确把握价值判断教育的目标和要求。鼓励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四) 积极探索“榜样+”教育模式,加强社会责任教育。树立“榜样引领”的教育理念,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宣传可爱、可信、可信和可行的正能量,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例如,可以创设“微故事”“正能量”“十佳大学生”等宣传栏目,对优秀学生予以褒奖,形成向优秀同辈看齐的良性循环,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实践,肩负社会责任[11]

3.3. 大学生要注重自我素质的提升

首先,文化素养的不足是泛娱乐化对大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切实有效地实现对大众传媒泛娱乐化带给大学生的负面影响的规避,离不开大学生自身素质的提升,尤其是文化素质是抵御其不良影响的关键因素[5]。在泛娱乐化现象盛行的情况下,大学生要自觉地将提升文化素质作为自己的现实追求,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在缺乏内涵的娱乐信息中坚守个人的立场,同时要阅读大量书籍提升自己认知事物的能力,学会透过事物的表象探究事物的内在。其次,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也是抵制泛娱乐化对大学生思想渗透的重要途径。大学生可以通过培养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的体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正确客观地看待社会环境;保持乐观的情绪和良好的心境,面对挫折学会自我调节,适度地表达和控制情绪,保持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学会自我肯定、抛弃自卑、增强自信;此外必须注重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强化自己的心理素质[5]。此外,良好的审美情趣的培养有赖于审美实践,因此大学生要主动参加自然实践活动、艺术实践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从而正确认识泛娱乐化现象背景下的网络审丑现象,培养高尚的审美情操,形成抵制网络泛娱乐化的自觉性。最后,道德素质的提升在抵制泛娱乐化现象侵蚀大学生的思想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自觉主动的对自己进行道德要求,才能拥有理性崇高的精神追求,拥有较高的思想免疫力从而自觉疏远低俗肤浅的娱乐文化产品[5]。总之,在泛娱乐化现象泛滥的大背景下,大学生必须始终重视自身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从整体上提升自身道德素质,依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做出理性且饱含正义的道德选择,弘扬社会主旋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以应对泛娱乐化的冲击,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

3.4. 健全家校社一体化法治教育体系

在泛娱乐化现象的影响下,提升大学生网络法治意识不是单靠一方力量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多方协作完成。因此,需要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法治教育体系。首先,要建立健全家庭法治教育引导体系。家长对网络法治的认知和态度会影响子女对待网络法治的理解和思考。家长需要规范自身在网络等媒体中的行为,尤其当前有部分学生家长本身就将发展一些自媒体作为职业或者谋生手段,所以家长在自媒体中的言行一定程度上会对子女参与网络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家长必须做好表率,自觉遵守网络运营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快健全和完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要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高校精神文明创建过程中,贯穿校园文化建设全过程。同时,要加强高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大的师资力量是保障教学效果的关键,因此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持续提升网络时代高校教师队伍的网络法治教育水平,确保法治教育队伍的专业素质,以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最后,要发挥社会力量对法治教育的促进作用。在大学生法治教育过程中,还必须要积极地挖掘社会力量,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提供丰富且必要的社会法治保障。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治宣传平台、普及法律知识等,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4. 结语

“泛娱乐化”现象是以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为核心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娱乐至上的价值观念与大学生的价值要求对立,会对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产生一定的冲击,使其道德认知肤浅化、道德情感模糊化、道德信念庸俗化、道德意志薄弱化以及道德行为功利化[12]。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文化思想的交织与碰撞,“泛娱乐化”现象只是其中的一种,虽然娱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放松大学生的身心和缓解大学生的焦虑状态和学业压力,但“泛娱乐化”现象所展现的娱乐至上的价值观念与我国所倡导的道德观念相矛盾,影响大学生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进而易造成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匮乏和消解,做出有失伦理的道德选择。因此,为了有效抵御“泛娱乐化”现象对大学生道德和法治意识的不利影响,就需要国家、政府和大学生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强效的道德合力,帮助大学生在“泛娱乐化”现象的影响下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培养法治意识,进而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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