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农业农村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也是新时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框架下,法治乡村构建不仅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且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举措。通过对乡村法治议题的系统研究,既可以丰富和发展党的乡村治理理论,也有助于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进而对国家的整体稳定与和谐产生积极的影响。
2. 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效能上作用显著。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治理需求。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法治构建也在不断加强,其治理模式从传统方式逐步向现代法治靠拢。乡村法治建设不仅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迫切需求和战略部署。
2.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乡村法治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农村的管理逐步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新发展格局转变。因此,政府推动乡村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讲是为依法治国打好法治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在乡村振兴领域的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得以落实的基层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乡村法治建设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积极带动广大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法治建设有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就有基础。因此,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建设,有利于培养村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做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构建法治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和全面依法治国。
2.2. 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要继续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推动乡村法治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政策动力,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贯彻落实也是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条件[2]。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乡村治理法治化来支撑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以法治完善制度机制、建立运行规则、健全责任体系、激发社会活力、凝聚社会共识。
农村社会的振兴发展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如基础较差,发展动力不足;发展滞后,要素需要整合等。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较为明显的短板也出现在“三农”领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艰巨。破解这些问题,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农村地区的积极作用,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具体举措进行更多的规范和完善,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为乡村振兴战略全方位的部署依法护航,做到于法有据。
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有效的法治机制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产权,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确立稳定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的市场秩序,可以为乡村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个可预测和公平的环境。规范农村市场交易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吸引投资、鼓励创新、推广新技术和促进本地企业发展,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和创新能力[3]。
2.3. 破解“三农”问题,化解主要社会矛盾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有助于解决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促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凸显,包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城乡要素合理流动机制尚待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亟待改善;农业基础薄弱,缺乏产业竞争力;农民增收困难,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这些已出现以及潜在的问题都与乡村治理息息相关。
以农民增收为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均、资产管理不规范、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治理问题,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渠道的拓宽。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必须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制度建设,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而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重要抓手[4]。
地方实践如福建古田,在发展革命老区中,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完善农村“三资”管理、深化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等,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5]。破解新发展阶段“三农”问题,化解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利益矛盾,客观上要求加快补齐乡村治理的突出短板,激活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3.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
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不断实施,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方面已取得显著的成就,法治乡村建设问题也开始逐渐突显出来。这些问题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阻碍。
3.1. 法制不健全
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结合我国目前法治乡村建设发展来看,还是不难看出我国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还是相对滞后的。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较多涉及农村农业的法律法规,但是与乡村治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较为缺乏。例如,关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选举等问题,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规定。因此,目前只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6]。
我国现有的关于乡村振兴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仅仅通过这两项法律文件,还不能够满足乡村振兴的发展需求。同时结合法律自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就需要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农村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而这些新矛盾、新问题和新冲突单纯依靠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特别是那些制定时间较久远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调研工作不到位,没有深入乡村实地调查,立法存在滞后性。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建立不完备,立法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此外,我国目前的农业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给法律工作者带来困难,不利于农民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3.2. 执法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农村辖区范围较大,部分偏远农村地区存在着执法人员队伍老化、法律素养不高、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首先,执法权分散导致效率低下。乡镇政府仅有监督检查权,缺少执行权,真正的执法权限集中在县级职能部门,且分散于多个部门,导致执法行动难以协同合作,处理跨部门事务时容易发生责任推诿,影响执法成效。
其次,执法队伍能力不足。由于城市化导致的人才流失,乡村执法队伍缺乏专业法治人才,现有人员往往年龄较大。在执行职责时,部分人员由于专业背景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在处理农产品安全、假冒农资及医疗卫生等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困难,出现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这有时可能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背立法本意的现象。
此外,法治观念落后。在乡村熟人社会中,处理问题时常常基于人情和理由,而非法律,导致法治逻辑被忽视,即使有法律规定也常被置于次要位置,这使法律实施受到阻碍,难以伸张正义。
这三方面问题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当前乡村执法面临的挑战,需要系统性的改进和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法治素养,强化法律实施,以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3.3. 法治意识淡薄
不同地区乡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地理位置偏僻且经济发展滞后的乡村,部分村民文化水平不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权益纠纷时,不会或不敢使用法律武器,出现“有法不用”的尴尬局面。
他们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或者是受到侵犯,可能会选择私下进行处理,或是选择当地约定俗成的乡风民俗或是依靠有威望的家族长者来阻止纷争[7],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当遇到通过传统方式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时,部分群众会把自身期望寄托在信访上,认为只要能够找到上级领导,他们的问题会得到领导的重视和干预。乡村村民法治意识的欠缺不仅为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带来困扰,也为法治乡村建设的践行带来阻碍。
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观念也较为淡薄。“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与城市基层治理主体相比,他们任职门槛和标准相对较低,可能存在对党纪国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文化理解不到位,在乡村基层治理实际情况中,一些上了年纪的基层干部仍惯用他们认为是正确的方式去处理事情,更有甚者为了获取小恩小惠直接损害基层群众的利益。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增强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是保证乡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重要法宝。
4. 乡村振兴视域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对策
当前法治乡村建设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优化。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等优化路径,可以有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4.1. 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建设
面对日益复杂的乡村新问题和新矛盾,我们应该着重完善乡村法律法规,并建立完善的乡村法律体系,确保乡村治理有法可依。
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制定农村土地、农业、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乡村发展的政策框架和规范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涉及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障等内容,以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
第二,在土地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等相关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并加强土地管理与规划。
第三,在农业方面,可以制定农业支持政策和技术标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对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在农民方面,应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农民工资收入保障机制、社会保险制度和退耕还林政策等。加强对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工获得合法待遇和工作条件。此外,还需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鼓励农民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
第五,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范围。加强农村基层自治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健全村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治理水平,确保农村地区的法治环境得到改善。
4.2. 增加乡村执法力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8]。针对乡村执法的相关问题,须秉持依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理念,有效提高乡村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9]。
首先,构建综合治理执法体系。内部建立综合治理执法机构,由乡镇党委整合不同执法机构和组织的力量,突破传统科层制下权限分散的局面,统一推进问题解决和职能交叉及边界不清区域的综合执法。乡镇党委将全面负责协调推进具体执法工作,结合村级组织作为实施力量,形成立体的乡村治理执法体系,以实现常态化和法治化的协同运作。
其次,执法监督机制必须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基层乡村执法人员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是执法监督机制没有落实的重要原因。完善乡村执法监督机制。构建全面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投诉举报和处理反馈机制,增强外部监督力度,同时完善执法考核、评价和追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执法严格、规范、文明和公正。同时,要及时对农村群众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完善乡村执法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乡村执法主体的责任与权限,规范执法程序,清晰处罚标准,并合理界定执法自由裁量权,使乡村执法更加具体、明晰和规范。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需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以解决与农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问题,如遗产纠纷等。
4.3. 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推进,需要乡村百姓懂法守法,有主体意识。积极宣传法律、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是提高法治乡村建设质量的基础。
强化普法教育,提升守法意识。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营造浓厚的法治乡村建设氛围[10]。通过定期的普法活动和法律培训班,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培养他们参与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主体意识。利用案例讲解,使农民直观理解法律,倡导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避免非正规手段维权。
优化法律服务。加强我国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严惩违法行为。设立法律咨询站点,为农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协调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多渠道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农民遵法守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法律内容和适用范围,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针对性普法,结合线上线下宣传。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如向公众宣传宪法、土地、生态等法律,向创业者宣传相关产业法律。利用短视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进行法治宣传,搭建全面学习平台。通过开办法治教室、法律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让群众在文化环境中获得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熏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