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研究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Privacy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Era
DOI: 10.12677/ojls.2024.129823, PDF, HTML, XML,   
作者: 朱 桐: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大数据个人隐私权法律制度Big Data Personal Privacy Legal System
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获取、使用和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大数据通过其庞大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多样化的数据类型,为企业和政府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资源和商业机会。然而,大数据也带来了严重的隐私泄露和安全风险。本文旨在探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technology, the acquisition, use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concern. Big data provides unprecedented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or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through its huge data scale, fast data processing capabilities and diverse data types. However, big data also brings serious privacy leakage and security risk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context of the big data era, analyze the current challenges, and propos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nd strategies.
文章引用:朱桐.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研究[J]. 法学, 2024, 12(9): 5791-579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9823

1. 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数据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题。个人隐私信息被大规模、无孔不入地收集和利用,使得个人隐私权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加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大数据的内涵与特性

2.1. 大数据的定义

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指的是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传统手段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IDC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将其定义为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数据形式,数据量超过100TB,并且是高速、实时数据流,或者数据每年增长60%以上。学者Kusnetzky和Vance通过研究认为现如今的大数据,可以称作巨量数据,是一个专有名词,指无法用传统数据处理的一个复杂数据集。

2.2. 大数据的特性

大数据具有四个基本特性,即“4V”。这一特征最早由学者ViktorMayer-Schönberger在他的出版著作《大数据时代》中首次提出,他提出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具有“4V”特征,即规模性(Volume)、高速性(Velocity)、多样性(Variety)和价值性(Value) [1]。其中规模性是指数据体量巨大,通常以PB、EB甚至ZB为单位。高速性则表现为数据处理速度快,需要高效的处理技术和算法。多样性是指数据类型繁多,数据类型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大数据的信息来源较为广泛,数据素材更加丰富多样。而价值性则是指数据价值密度低,大量数据中只有小部分是有价值的,需要高效的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数据处理与数据保护利益之间的关系。

3.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3.1. 立法层面的缺失

我国在尚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前,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即通过对与隐私权相关的一些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来保护隐私权[2]。在隐私权立法保护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的具体应用和解释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对于隐私信息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具体标准等,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这种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影响了隐私权保护的效果。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未对个人信息给出定义,没有对个人私密信息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仅仅规定了如何保护敏感个人信息。针对个人私密信息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较少,没有专门为个人私密信息保护设立保护性条款与原则[3]。《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特别专门立法,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尽管《网络安全法》在规定上较为完善,但在实操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由于该法中多是些理论上的规定,内容较为宽泛,缺乏结合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这使得网络用户在维护权利时的难度增大,仍处于弱势地位[4]。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隐私权可能与其他权利(如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发生冲突。如何在这些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隐私权民事立法保护面临的一个挑战。

3.2. 司法层面的不足

个人隐私权保护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也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法律体系也较为分散,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相关法律条文分散在《宪法》《民法典》《刑法》等多部法律中,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第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种挑战。在隐私权侵权的司法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是一个难题。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很多侵权行为都是隐蔽的、不易察觉的,这导致受害人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5]。此外,赔偿标准的确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隐私权的非物质性,其损害后果往往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增多,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日益凸显。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高效、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也成为了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

3.3. 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缺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广泛。然而,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却并未同步提升。很多人对于个人信息的价值、隐私泄露的风险以及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地泄露了大量个人信息。由于缺乏足够的隐私保护意识,许多人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往往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随意接受网络问卷调查、登录不明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个人敏感信息等行为,都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源头。隐私保护意识的缺乏也与当前社会教育和宣传的不足密切相关。虽然近年来政府和媒体在加强隐私保护宣传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实际效果仍有待提高。公众对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手段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的了解仍然有限,自身维权能力匮乏,难以有效应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挑战。

4.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策略

4.1.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立法体系

首先,明确隐私权定义与范围。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隐私权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处理这些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具体标准。其次,制定专门法律。考虑制定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以更全面地规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以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个人隐私泄露和乱用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同时,加强配套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领域,制定配套的隐私保护法规,明确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等环节的隐私保护要求。此外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打造完善合理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机制,以此对直接接触或者是与个人数据信息有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开展严格审查,结合奖惩制度等有效打造一个科学可靠的个人数据信息泄露溯源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能力[6]

4.2.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执行力,是确保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环节。一,要优化证据收集和认定机制。针对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困难,应优化相关机制,建立专门的证据收集与认定机制,特别是在涉及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时,应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的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指导,帮助其更好地收集和提供证据[7]。二,要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更为明确、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反映隐私权侵权的实际损害程度。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最后,要提高司法效率。针对隐私权侵权案件,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门槛,使受害人能够更便捷地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加强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程序等方式,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每一起隐私权侵权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4.3. 提升公众隐私保护意识

要增强公民对隐私权的意识和保护能力,应加强个人隐私教育引导。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隐私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在宣传普法时要注重普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明晰个人隐私是被合理收集还是被非法利用,在发现个人隐私遭非法窃取利用后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救济,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同时倡导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形成自律文化,共同维护良好的隐私保护环境。此外,法制宣传工作也应融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和社会组织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也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工作重中之重[8]

5. 结语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的执行力、提升公众隐私保护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并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应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大数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构建安全、可信的数字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时明涛.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J]. 科技与法律, 2020(5): 66-74.
[2] 叶建霄. 基于数据法角度分析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J]. 法制博览, 2024(8): 82-84.
[3] 王磊. 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黑龙江大学, 2021.
[4] 谢明月. 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3.
[5] 高育玲.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J].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5(4): 89-91.
[6] 高波. 第三方平台数据的有序利用与大数据侦查的隐私权问题——以美国“第三方原则”为视角[J].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4(2): 165-173.
[7] 赵琴.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隐私权法律问题的产生及保护建议[J]. 法制博览, 2024(9): 34-36.
[8] 李仙敏, 李晓丰, 刘莹莹. 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应对策略探讨[J]. 对外经贸, 2024(6):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