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中华文化从古至今一脉相承,蕴含深厚的法律文化、丰富的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根脉。我们“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表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守正与创新,坚持结合时代特点和要求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传统法文化智慧重新焕发蓬勃生命力。
2.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1. “民惟邦本”民本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民本理念,就是“以民为本”,一般表现为“重民”“敬民”“爱民”“惠民”“安民”“恤民”等。“民惟邦本”出自具有“政书之祖,史书之源”地位的《尚书》:“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2]。《礼记·缁衣》中记载,“子曰: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君以民存,亦以民亡”[2],从重要性的角度阐释了民本思想。《荀子·哀公》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3]。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这一民本思想的经典表述。后世的“民为国本”“吏为民役”等予以继承和发扬。
民本思想作为诸多帝王的治国纲领和施政方针,被写入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中。统治者为减轻农民的负担,帮助他们恢复经济,以巩固自身统治地位,采用“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立法政策。例如,西汉初年,田租剥削是“什五而税一”或“三十而税一”,除征收法定的徭役外,极少额外征收赋税,这让百姓生活负担大减,农业得到发展。
为了养民、富民,统治者还建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唐代法律如“占田过限”罪规定,不管是各级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占有土地,超过限额就构成“占田过限”罪。农民土地免受贵族侵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提高。
古代刑事政策中也体现出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理念。一是慎用死刑,死刑复核制度起源于汉朝,至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北魏太武帝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至隋唐,有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二是照顾弱势群体。《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文献表明,秦律中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但仍属年幼者可以从轻处罚。《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都规定了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犯罪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4]。
“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贯穿于中国的政治思想史之中。传统的“民惟邦本”理念带有不可避免的阶级局限性,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关注的是人民的主体地位,关注人民主权,维护人民在生活中的各项权益,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本”思想的创新。
2.2. “德法合治”治理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法律是僵硬的,但德礼又过于软弱。《尚书》中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德”,又说“明于五刑,以弼五教”[2]。西周周公旦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可以视为关于“德法合治”的早期理论总结和实践应用。
“明德慎罚”思想指导周朝法制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与进步。第一,“人道刑”替代“酷刑”。周朝用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代替墨、劓、剕、宫、大辟五刑,用道德对法律进行改良,避免动辄用肉刑伤残人的肢体或生命。第二,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者和偶犯、初犯者,从轻处罚;对故意犯罪者和惯犯从重处理。此外,疑难案件若证据不足,遵循“罪疑从罚,罚疑从赦”原则。第三,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让受刑者心服口服。同时要求司法断案必须倾听各方面意见,实行“三刺”之法,即“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以公正、准确断案。
自汉代之后,国家和社会治理始终贯穿着一条“德主刑辅”的思想主线。汉武帝时期,大量的礼被引入到法律之中,如孝道进入法律。儿子不赡养父亲要被处死;顶撞、辱骂父母属于犯罪;父母去世后,必须守孝三年,期间冒哀求仕、释服从吉、居丧嫁娶、居丧作乐,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及至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治国方略。《唐律疏议》的颁行,更是高度体现出“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的传统特征。在立法上,“一准呼礼”成为唐律的鲜明特色,“三纲”成为唐律的指导思想和最基本的内容。在司法审判中,必须以礼为指导对罪犯定罪量刑。唐朝长庆年间,某婆婆鞭打儿媳致死,官府断婆婆死刑,刑部尚书柳公绰以礼的规范要求改判,“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5]。最终依照柳公绰的意见判决。
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和实践证明,“德法合治”这一理念凝聚着古人的思想智慧,于今天亦不乏借鉴作用,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渊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6]。
立法要体现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真善美。在家庭关系方面,我们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范,用法律来维护并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在社会关系方面,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让英雄“流泪”,不让扶人者“扶不起”,《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也要体现道德的引导,使案情处置更加合情合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现实原型是湖南沅江市的陆勇案,江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其无偿为国内白血病患者从印度代购抗癌药的行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案的处理方式是现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成功实践和良好样板。
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更应注重发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作用,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突出问题,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又运用道德手段教化人心、唤醒良知,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2.3. “以和为贵”治国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社会哲学的重要理念,代表着中华民族的一贯追求,在古代法律制度如秋审、秋冬行刑中得到了体现。政治和法律上的“天人合一”表现为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而“以和为贵”则是实现这一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应用。中华传统文化对“和”的追求贯穿千年,在古代政治法律中体现为追求“天下无讼”。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古人观念中的“讼”象征着一种并不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和谐秩序的一种破坏。汉唐时期,调解息讼渐成风气,宋明时逐渐制度化,体现出我国传统社会中注重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人们对“以和为贵”思想的追求以及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
从制度设计上看,这种价值追求催生了纠纷发生前的“依礼息讼”和“防范争讼”,以及纠纷发生后的“消极应讼”和“调解止讼”。如明朝时期,各地各乡广泛设立的“申明亭”和里老制度。由本乡推举出五十岁以上的德行高望的老人并报官府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里老对基层纠纷的先行调解是明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里老的职责主要有理断民讼,督课农桑,教育乡民,解决纠纷。未经里老调解而直接诉于官府的,不问虚实,先杖责六十,再发回里老评理。直至里老调解不能和息的,才允许向官府起诉。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的“和为贵”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运用,清代基层官员蓝鼎元所著《鹿洲公案》中记载许多典型例证,基本立场是不畏权贵,打击豪强,肃清盗贼,以及对不法衙役、讼师施以重罚。明清时期的各种判例汇编如《刑案汇览》,以及公案小说如冯梦龙著《增广智囊补》等,都大量记载了重调解、轻诉讼的案例[7]。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调“以和为贵”与“与人为善”,这些价值观深植于中国民族精神之中,并体现在中华法系的传承上。中华法文化的智慧在于追求社会和谐与中庸之道。如今,在矛盾增多的社会背景下,这些传统理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面对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短缺,借鉴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息讼”理念,建立现代调解制度和社会多元调处机制,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基于“天人合一”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职责划分,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继承“以和为贵”的传统,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实现全球的和平、和谐与共同繁荣。
3.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意义
3.1. 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璀璨的瑰宝。古代的法律文化以维护等级秩序为核心,在满足统治阶级需求的历史背景下形成并逐步完善,是古代国家意识形态、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当代,这些传统法律文化被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如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基本建立,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根本保障。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许多对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有益的内容和价值观念,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和“亲亲相隐”等观点,是古代法权思想对平等公正和个人与国家相互尊重的追求。
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既不能盲目自大,也不能妄自菲薄,崇洋媚外。正确的做法是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观察和分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宝贵的历史经验,学习其中的智慧,以服务于当今的法治建设。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益成分继承与创新,充分展示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重要的法治价值,使其能够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继续发挥其价值,服务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这对于持续推动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创新意义重大。
3.2. 促进法治体系的完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这些思想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传承和发展这些思想,有助于拓展法治实践的路径,更好地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善法律规范。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挖掘,有助于发现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传统智慧,为完善现行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创新法律实践。结合中国传统的调解机制与现代司法需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与满意度。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根据具体情境适用法律,这为当前法官和执法者在法律适用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法律的执行更加人性化。
例如,在法律实施方面,宋代王安石强调:“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对官吏的守法性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要求,现代“依法行政”思想与其不谋而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善法与良吏结合,才能够发挥“奉法者强则国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古代非常注重司法的权威性,强调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宋朝廉洁公正、铁面无私的包拯,问案时大开府门,让群众进入旁听案情。对实现法治现代化,维护司法公正同样不可或缺。
在法的监督方面,汉代的全国性地方监察法《刺吏六条》;唐朝的《监察六法》;清代的《钦定台规》等监察法规制定,对于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官的选任考核、检察官的行为规范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这一法律监督的超前理念,值得当前法治建设借鉴学习[8]。
3.3. 展示文化自信,贡献中国智慧
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9]。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典、内涵丰富的中华法理,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我们坚定深化中国法治自信的“文化资源”[10]。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也为全球法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无讼是求”的调解机制。中国“枫桥经验”的守正创新,强调通过社区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案件,实现社区和谐。通过推广“枫桥经验”,中国在国际合作中展示了“以和为贵”的调解机制,为全球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枫桥经验”给予了关注,并在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进行合作。
“吏民习法”的普法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通过广泛宣传和普及,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能力。中国通过向国际社会提供法律培训及援助,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法治水平,促进了国际法治合作。
“德法合治”的法治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道德教化给予重视,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中国在国际人权和少年司法领域中,倡导德法互补的理念,推动了国际人权法律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庭伦理的规定,体现了礼教中对家庭和亲情关系的重视。在处理国际家庭法问题时,中国提出的“礼法合治”模式为解决跨国家庭纠纷提供了新的视角。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其独特的法治理念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展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律领域的文化自信和中国智慧,也在全球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际合作贡献了中国方案。
3.4. 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高我国法学研究水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人文价值和思想资源,对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和教育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教育也积累了深厚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资源为现代中国法学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
从文化角度看,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基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品质。在法学理论层面,它蕴含着深刻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有促进作用,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
法治建设是宏大的理论体系,需要学术力量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学学科建设互为支撑,相辅相成。我国法治建设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大力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
4.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的,深刻揭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提出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也要通过“创造性转化”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蓬勃生机,通过“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