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仲裁制度的含义、基本原则及制度
(一) 我国仲裁制度的含义
仲裁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它允许双方当事人自愿地将争议提交给选定的第三方进行解决。这个第三方是根据特定的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的,并且有义务执行裁决。
仲裁通常是一种民间活动,属于行业性的活动,因为它是一种私人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1]。和解、调解和诉讼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另外三种方式。然而,仲裁受到国家的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因此,仲裁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高度灵活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还能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环境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因此,仲裁员在做出裁决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 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次,仲裁的提交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同为前提,即只有当双方都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时,仲裁机构才能据此进行仲裁。如果一方同意提交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仲裁机构则无权进行仲裁。
此外,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使的是裁决权,这意味着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仲裁机构的管辖并遵守仲裁程序时,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同的仲裁涉及不同的问题和主体,因此仲裁机构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最后,不同的仲裁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取决于具体的争议情况和仲裁协议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选择仲裁机构和程序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 独立原则
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一、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独立的存在。这意味着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预,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其二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这意味着每个地区的仲裁机构都是独立的,不存在上级或下级关系,这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其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干预,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最后,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但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这意味着法院和仲裁机构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干涉,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针对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一原则要求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应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各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同样的手段和机会。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和干扰。
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应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决结果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解决纠纷。仲裁庭的裁决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仲裁能够公正地进行,仲裁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回避制度。此外,仲裁法还对仲裁员的职业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这些措施旨在避免仲裁中出现不公正现象,维护仲裁员的公正形象和信誉。
(三)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重要基础,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若要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无法形成完整的仲裁制度。仲裁协议的存在,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也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2) 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处理争议时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为了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争议,双方需要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来应用。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能够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将不再对此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这为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2]。其次,仲裁过程通常更为保密,这使得仲裁结果在许多情况下更能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因此,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在考虑仲裁或诉讼时,应充分了解这两种方式的优缺点,以便做出最适合当事人的决定。同时,为了确保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双方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符合他们的具体需求和期望[3]。
(3) 一裁终局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这意味着,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该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且对相关争议的解决具有最终和不可逆转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该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轻易推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法律途径。
2. 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
在多年的持续努力下,我国的仲裁事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仲裁理论也日益繁荣,仲裁规则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随着仲裁实践的深入推进,我们国家的仲裁环境也得到了逐步改善,越来越多的仲裁从业人员加入到了这个行业中。社会对仲裁的认知也在不断提高,部分市场主体已经开始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他们对仲裁的信任度也在逐渐增强。同时,社会对仲裁的了解程度也比以往更加深入,对仲裁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和客观。
(一) 仲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仲裁机构数量和分布在我国的仲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已经超过两百多家,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指引,加强对总仲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社会对仲裁解决纠纷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种纠纷不断涌现,而仲裁机构的出现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方式。
我国仲裁机构数量的增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仲裁机构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选择。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更灵活、便捷和高效的特点,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其次,仲裁机构的增加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最后,仲裁机构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仲裁结果的执行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因此仲裁机构的增加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二) 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仲裁制度的普及,我国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多样,涉及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多种类型。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受到了广泛认可和信任。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赞誉。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便高效。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随着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深入参与和国际交往的增加,跨国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跨国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我国积极推进仲裁国际化进程,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国际仲裁组织和规则,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三) 仲裁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仲裁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我国各级仲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除了国家级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各地方也相继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也得到了加强,保障了仲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再次,我国推行了在线仲裁制度,使得仲裁更加便捷高效。在线仲裁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减少了距离和地域的限制,方便了全国范围内的仲裁活动。
3. 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问题:
(一)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当前的仲裁环境中,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处于官办或半官半民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机关对仲裁活动的过度介入。这种介入不仅影响了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限制了仲裁在解决商业纠纷和争议中的效用。首先,官办或半官半民的仲裁机构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程序和规则,甚至可以干预具体的仲裁案件[3]。这种控制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决策,从而导致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其次,由于行政机关的干预,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担心他们的权益在仲裁过程中受到侵害,从而影响他们参与仲裁的积极性和信心。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其权力,导致仲裁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二)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有待提高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广泛地被用于纠纷的解决。然而,尽管仲裁程序在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程序的透明度问题却常常被忽视。透明度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关键因素,它有助于建立信任,减少误解,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尽管仲裁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其透明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首先是仲裁过程不公开,许多仲裁程序选择不公开整个过程,导致争议双方无法了解仲裁员是如何考虑证据和论点的。其次是仲裁记录不完整,即使有些仲裁程序选择公开部分过程,但往往缺乏完整的记录,使得争议双方难以评估仲裁员的公正性和裁决的合理性[4]。
再次就是缺乏反馈机制,在某些情况下,争议双方可能对仲裁员的裁决持有异议,但由于缺乏反馈机制,他们无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提出申诉。仲裁程度的透明度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仲裁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 仲裁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亟需加强
我国仲裁制度中存在着最大的问题就是仲裁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仲裁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仲裁队伍中存在着一些素质不高、职业道德问题,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声誉。
4. 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 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要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仲裁程序,公正透明的仲裁程序是提高公信力的基础。仲裁机构应该确保仲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员的素质和信誉对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有很大影响,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及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建设,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信誉[5]。
仲裁机构还应该公开仲裁程序的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仲裁过程和结果。仲裁机构应该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并及时回应他们的关切。这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在线咨询、媒体宣传等方式实现。对此,仲裁机构还应该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和反馈机制,以增强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提高公信力的关键。仲裁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仲裁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还应该接受公众、媒体和法律机构的监督,并积极回应他们的质疑和建议。
(二)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和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仲裁员的选拔标准,对仲裁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他们具备法律、商业、谈判和调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建立仲裁员培训和认证制度,为新任仲裁员提供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仲裁技能[6]。同时,建立仲裁员认证制度,对已经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他们能够胜任仲裁工作。另外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要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他们能够遵守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范仲裁程序,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增加新的内容,如电子仲裁、网络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以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7]。
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赋予仲裁机构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可以考虑将仲裁机构纳入司法体系,加强与法院的合作,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力[8]。
规范仲裁程序,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透明、高效。同时,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通过建立跨国仲裁机构、制定共同规则和标准,以便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能够更好地合作和交流;加强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帮助需要国际仲裁的各方解决争议,并提高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影响力;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经验的仲裁人才,以适应国际仲裁发展的需要。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加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其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 加强宣传推广
加大对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组织针对仲裁制度的培训活动,邀请专业人士讲解仲裁的特点、优势、适用范围等,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识和了解;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邀请媒体进行报道和采访,提高仲裁制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公众对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宣传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同时,还可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社会提供更多、更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5. 结语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解决争端的法律制度,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快捷性等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只有规范仲裁机构设置、完善仲裁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的措施相结合,才能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仲裁制度的法律保障,以此来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