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阿克塞尔·霍耐特是一位德国社会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一员,曾经在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担任研究员。他的承认理论对于现代社会的理解和改善具有深远的意义。霍耐特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思想的追随者,他研究耶拿时期黑格尔的理论,并从中发现了个体社会化和社会历史变迁中的“斗争”元素,这为他构建“承认”理论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他将权力批判引向社会行为的斗争和交往维度。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深刻洞察了个体认同构建的内在机制,其核心在于阐述了一个动态而复杂的过程:个体通过与他人不断的互动与交锋,努力争取并赢得他人的承认,从而塑造和巩固自己的身份认同。他清晰地阐述了承认的深刻含义,并巧妙地融合了经验描述与规范阐释,详尽地剖析了爱、法律与团结这三种主体间承认的具体形式。同时,他也未忽视个人认同所遭遇的挑战,深刻揭示了强暴、剥夺权利与侮辱这三种蔑视形式的存在,为我们全面理解承认与蔑视的复杂关系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2. 霍耐特“承认共同体”的思想渊源
霍耐特承认共同体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早期思想。在《我们中的我》一书中,霍耐特匠心独运地重构了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1]的先驱思想,进而构筑起独树一帜的承认理论体系[2]。他不仅实现了批判理论“政治–伦理转向”的重大飞跃,更将这一深刻理论视角植根于具体而微的社会情境之中,深入探索了社会化与个体化之间的微妙平衡,以及社会再生产如何与个体成长和发展紧密相连的复杂关系。此外,霍耐特还结合了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和法国解构主义思想家福柯等人对当代社会文化的批判理论,创建了一种新型的“承认理论”。这些思想共同构成了霍耐特共同体理论的基础。霍耐特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框架中推进批判理论的发展。哈贝马斯强调通过理性和沟通来实现主体间的理解和共识,而霍耐特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社会承认的重要性。霍耐特深受福柯的影响,福柯关注社会多元的权力争斗,并认为话语不仅仅是描述或交往的工具,更是支配和控制的手段。霍耐特在其著作《权力的批判》中,详细探讨了福柯的学说,并将其整合到批判理论中。这种结合使得霍耐特能够更深入地分析现代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
传统共同体理论属于社群主义思想,强调共同体先于个人,个人必须为共同体牺牲自己的个性,总是企图用群体的“同一性”去扼杀人的差异性特征,从而造成“暴力”[3]。这种理论通过对身份的回归和召唤,与传统契约构筑的人类联合体形成了鲜明而强烈的对比。随着现代性的兴起和传统共同体的解体,霍耐特在后传统背景下重建了共同体的价值,提出了“后传统共同体”的理念,他的理论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性和差异性。他反对传统共同体理论中的“同一性”要求,认为个体应当在保持自身独特性的同时,参与到共同体中来。霍耐特的“后传统共同体”思想作为其承认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强调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和协商,而不是单方面的牺牲或服从。
3. 霍耐特后传统共同体的形成前提
3.1. 承认的心理动因
当主体的承认需求未能得到满足时,会导致不被承认的道德体验,即“社会蔑视”的感觉,对自身完整性和尊严荣誉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霍耐特将与个体获得的尊严、完整性、荣誉相关的范畴视为社会正义的规范内核。他者施加的不公正待遇及其伴随的伤害与侮辱,正是拒绝承认这一蔑视形式的具体而深刻的体现。这些行为之所以被定性为不公正,其根源不仅在于它们对受害者身心的直接摧残,更在于它们无情地侵蚀了个体通过主体间互动所构建的积极自我认知。个体的自我形象取决于其他社会共同体成员对其权利、个性、能力等方面的承认。因此,不被承认的道德体验和蔑视体验会使个体面临被伤害和被侮辱的风险,可能导致个体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受到威胁,也剥夺了主体实现自我的机会。根据不同形式的承认,主体所遭受的蔑视形式可分为三种: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
第一,“强暴”是主体所遭遇蔑视的一种形式,当主体在亲密关系中遭受虐待和强奸等不公正对待时,由于被剥夺了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导致身体完整性受损,造成严重的伤害和侮辱[4]。个体遭遇强暴会导致肉体受损,失去自由支配的能力,进而产生内心的孤独和无助,最终使主体迷失方向、失去自我。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主体的意愿,还直接导致主体的自信心受到打击,使其丧失信任感和自信,对世界的可靠性、安全感也产生消极影响。
第二,“剥夺权利”是个体承认诉求遭到蔑视的第二种形式,它深刻揭示了当共同体成员应有的平等地位与合法权利被无理剥夺时,个体所经历的深切蔑视与不公体验。当权利无法平等分配给个体时,个体会感受到不平等和排斥,并产生贬低的体验。对主体而言,当其平等权利的要求被否定时,也伤害了主体在共同体中获得承认和认可的期望[5]。此外,蔑视剥夺不仅剥夺了权利,也剥夺了主体对道德责任的内心感知。
第三,“侮辱”是个体承认诉求遭到蔑视的第三种形式,主要指个体渴望得到其他成员的承认但是却遭到拒绝,导致个体受到伤害,使其难以看到自身的价值,甚至否定自我。这种形式使得主体丧失对自我能力的确认,甚至对整个社会运作失去信心,导致主体之间的道德危机。同时也剥夺了主体获得社会认同的可能性,导致主体无法获得其他成员对其能力和特质的认可和承认,进而丧失自尊感。
3.2. 承认的三种形式
主体间的三种蔑视形式损害了主体的完整性,导致主体承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并付出不同的代价。这些蔑视形式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存在,这种否定性经验进一步发展可能激发主体“为承认而斗争”。因此主体必须在主体间性条件下获得他人的承认,才能获得积极的自我实践关系。霍耐特在他的承认共同体理论中,构建了承认的三种形式:爱、法律和团结。
“爱”是主体间承认的首要形式,其内涵远超越了单纯的两性亲密关系范畴,它广泛涵盖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深情厚爱、朋友间的真挚情谊等多维度情感联结。这些基于深厚情感需求的相互承认关系,构成了个体间不可或缺的精神纽带。在这一阶段,主体间相互确认并回应彼此的需求,这种需求源自于对他者关怀与给予的深切渴望,从而赋予了爱以独特的认可与接纳的特质。霍耐特之所以将“爱”置于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首位,是因为只有通过爱的过程,主体才能了解彼此需求,并相互承认对方作为一个有需求的存在。因此,只有当交互主体共同体验到双方需求时,才能真正发展出爱的关系。在对象关系理论研究传统中,爱被理解为主体间相互承认关系的基础互动关系,黑格尔和弗洛伊德也有相关论述。黑格尔认为,爱的情感关系取决于主体独立性与他者依赖性之间的平衡。弗洛伊德也认为主体在情感上依赖他人。在人际关系中,主体作为独立个体存在并相互依赖,将对方视为同样需要被爱的个体,促进爱的积极发展。当主体意识到他被另外一个作为独立的主体所爱时,就会形成积极自我实践关系,培养自信,构建自尊心理学基础。
“法律”是主体间承认的第二种形式,因为只有当主体意识到必须对共同体其他成员承担一定的规范义务时,自己才能被真正承认为法权承担者。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地位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权利与义务的天平失衡,法律承认的标尺也时常倾斜于个体的社会地位,无形中划分了等级的鸿沟。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社会毅然摒弃了这一不公,转而拥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崇高理念。这意味着,无论出身贵贱、地位高低,每一位社会成员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保护,特权与偏见在法律的天平上再无立足之地。因此,现代法律共同体建立的假设前提是共同体成员具备道德责任能力。随着法律进程的完善,法权人格的地位不断攀升,社会人员数量不断提高,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但法权实质内容的扩展与法权人格实际提高之间存在冲突。解决这个冲突需要每个成员将自己视为与其他社会成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个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出现例外和特权,使他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随着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体意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为争取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行不间断的斗争,推动社会发展和共同体成熟以及平等原则的落实。
除了“爱”和“法律”这两种形式,霍耐特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承认形式,这种承认形式主要是与个体的能力和个性密切相关的社会重视形式,霍耐特将其称之为“团结”。社会重视形式预设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只有个体和他人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展示彼此对对方生活的意义和贡献,才能被视为个体并相互尊重。在这样的共同价值体系中,个体作为拥有独特能力和个性的特殊、个别存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并通过这种贡献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从而获得自我价值感。因此,自我价值感更注重社会成员的个性和独特特征,强调主体个体间的差异。霍耐特认为,社会重视形式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进行阐释。个人融入社会群体,在与他人互动中达到符合社会标准的成就和个性,因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但当这种社会认可转变为个体认同后,个体便可以将集体荣誉视为自己的,将集体的成就视为个人的[6]。这种时候,“有价值的”个体通过其他人的认可充分感受到自我价值,即自尊。这也是霍耐特一直努力构建一种价值共同体的理论追求所在。在这种价值共同体中,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可扩大了集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和保护了个人的自由,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避免蔑视所带来的道德伤害。
4. 霍耐特后传统共同体思想的存在机制
在探讨霍耐特后传统共同体的存在机制时,需要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进行分析。霍耐特认为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它在人的幼年便以教化渗透了自然性的个体,以便在长大后能够脱离家庭,寻找新的普遍性。家庭不仅仅是私人生活的场所,更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阶段,通过家庭的教化,个体学会了基本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市民社会是家庭与国家之间的过渡阶段,它是现代社会中个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霍耐特强调,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抽离的理念,而是与家庭和国家紧密相关联的实体。市民社会内部包含了一系列伦理机制,这些机制确保了个体在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过程中能够相互承认和尊重。国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高权威机构。霍耐特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是为了实现更广泛的社会正义。国家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调节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个体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霍耐特的后传统共同体存在机制强调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相互作用和依赖关系。家庭为个体提供了初步的社会化基础,市民社会则是个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而国家则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正义。这种机制确保了个体在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过程中能够相互承认和尊重,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共同体。
4.1. 自然伦理:家庭中的爱
承认的逻辑起点是家庭。家庭在承认关系形成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承认的最初形式、逻辑起点、经验起点、必要因素和基本特征的集合地[7]。此外,黑格尔同样将家庭关系视为人类社会的初始纽带,视家庭为伦理实体的基石与基本制度的典范,这一视角深刻地揭示了家庭在构建现代社会伦理体系中的逻辑起点作用。家庭中的伦理关系,乃是基于婚姻的神圣契约、血脉相连的亲情纽带,或是法律庄严赋予的拟制亲属身份,而构建起来的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权利与义务的紧密交织,这些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在于道德和伦理价值观的教育,旨在培养正确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爱是家庭成员之间情感联系的基础,能够增强亲密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无论是夫妻之间的爱情,还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家庭中的爱和关怀都对个体的成长和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婚姻中,爱情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爱的婚姻是不幸的,而以爱情为坚实基石的婚姻,无疑是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坚固保障,夫妻双方应当携手并肩,共同呵护这份珍贵的情感。此外,家庭教育中也充满了爱的表现。父母的爱、关注和支持让孩子感到安全,从而让他们能够自信地面对生活中的挑战。我们应当以深切的关怀尊重孩子的内心感受,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能够感受到温暖与支持,从而由衷地为身边的每一位亲人感到骄傲。在正能量的家庭里,家庭成员彼此宽容体谅、互相体贴关心,这是构建健康家庭的重要条件。总之,爱在家庭伦理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还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感和自信。通过相互关爱和支持,家庭成员可以共同抵御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4.2. 市民社会:社会中的法律
市民社会作为承认的中间环节,既是一个独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又是一个由各种组织和团体组成的自治社会。它在不同的理论框架下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但其核心特征在于其独立性和非强制性。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的道德基础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道德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不仅是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它为法律的创制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在构建法律体系时,道德原则与价值观被视为指导性的灯塔,确保法律内容与社会伦理、公平正义相契合。这意味着道德不仅是法律的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此外,法律被视为成文的道德,义务性道德构成了法律的基础内容,法律成为人们的最低道德标准,从而维护人类社会中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的存在。法律在社会中不仅是调节器和维护者,更是反映和引导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它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确保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发展。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精妙地平衡与调整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旨在构建一个既保障个体权益又促进整体和谐发展的社会框架,体现价值导向,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4.3. 伦理共同体:国家中的团结
承认的逻辑旨向是国家。国家本质上是伦理实体的体现,伦理治理的理念来源于伦理理念。黑格尔曾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表明国家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集合体,更是伦理精神的具化。现代国家治理强调伦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的变化,政府职能从管制转向服务,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正。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多元主义,人们对社会利益分配正义观念的多元化追求促使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正。国家中的伦理关系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问题,涵盖了从个人到家庭再到国家的各个层面。伦理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也是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关键因素。通过伦理规范和道德约束,可以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正。
5. 霍耐特“承认共同体”的终极旨向
在用“为承认而斗争”解释社会发展过程时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个过程是持续不断的还是有最终状态的?霍耐特将其称为在共同体视域下构建规范的社会、“好”的社会,也叫正义社会。上文揭示了承认形式和个体实践之间的关系来证明个体同一性的实现与他者有密切关系。个体在被他人认可并获得他人的承认时,将自己视为具有能力的个体存在。因此,肯定性的自我关系与个体的自我实现密切相关。自信的前景内在于爱的经验,主体间交流时,体会到他人的爱,便会感到“自信”,爱的承认形式具有稳定性,所以无论何时爱都揭示出了真正美好生活的内在经验。自尊的前景内在于法律承认的经验,法律规定了个体可以进行自我抉择,平等并且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然而,法律是一个变量,通过更多地考虑个体的特殊环境而扩展其实质内容。因此,当法律这种承认模式拓展到原始关系的内在领域时,就可以对个人的情感关怀和肉体进行保护,使个体免受暴力威胁。自重的前景内在于团结的经验,团结的承认形式在共同体视域下给了社会成员,让他们的特殊能力得到他人的承认,另外,共同体成员以一个共同目标为基础,来实现自己的“荣誉”,从而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正义的这三个原则能够确保,个体就能够实现自我并得到社会的包容。其本质就是,在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中,通过承认模式,我们可以追求美好生活,或者说理想的伦理生活。
霍耐特强调“为承认而斗争”的伦理追求,他的思想旨在追寻美好生活的真谛。他试图借助社会批判理论来实现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构建一个遵循伦理规范的美好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和个性化的承认,通过获得的自尊、自信和自重感来实现自我价值的实现目标[8]。
6.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对霍耐特的“承认共同体”思想分别从思想渊源、形成前提、存在机制等方面进行阐释,并指明最终旨向。通过理论的指导,使得个体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并获得社会群体的认可,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这一理论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但其思想在实现路径和社会批判力方面还有局限性,仍需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