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水”
“Water”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DOI: 10.12677/cnc.2024.125133, PDF, HTML, XML,   
作者: 林欣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经(經)经世包容性灋(Fa) Water 经(Jing) Governing the World Inclusiveness
摘要: 本研究旨在考释“灋”当中的“水”,以及针对多位学者对许慎在《说文解字》当中关乎“水”的释义进行论辩。在本研究当中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水”实则富含意义,具体表现在了“灋”字本身,推及至当代,纵使“灋”不再使用,而使用更为简单的“法”,其仍存有灋之部件“水”的意涵。本研究不仅通过“灋”进行说明,还以“經”字进行论证。“經”与“水”仍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即“巠”这一部件与“水脉”有关,而“經”也具备“水”之特性,所谓“经世济民”之“经世”,治理国家与人民,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人民层面都要有所“兼容”、“适应”,从治水到治民再到治国。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interpretation of “water” within the character “灋()” and engage in a scholarly debate surrounding Xu Shen’s explanation of “water” in the Shuowen Jiezi. This research proposes that “water” in the contex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is profoundly significant, particularly as reflected in the character “灋()” itself. Even though the character “灋()” has been replaced by the simpler “法()” in contemporary usage, the component “water” within “灋()” retains its meaning. This study not only elucidates this through the character “灋()” but also substantiates it with the character “經” (jī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經(jīng)” and “water” is inseparable, as the component “巠(jīng)” is related to water veins. “經(jīng)” embo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exemplified by the phrase “经世济民” (governing the world and benefiting the people), where “经世” (governing the world) implies that the governance of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 at both the national and individual levels, must embrace “inclusiveness” and “adaptability”, drawing a parallel from managing water to managing people and ultimately governing the state.
文章引用:林欣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水”[J]. 国学, 2024, 12(5): 871-879.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4.125133

1. 引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特点见于传世文献、简帛碑刻、律令规章等等,甚至见于某各时期中某位判官的法律思想。而当法律史、思想史的研究逐渐与出土文献结合时,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手段更为广泛。刘晓林在其《也说法律史的“焦虑”》一文中讲述到关于法律史之学科由于引证上以相同学科为主,致使法律史“碎片化”[1]。有鉴于此,若是法律史这门学科融合古文字、金文学等等汉语言文学学科、语言学甚至是考古学,如本文对“灋”字的训释,这不仅仅是挽救法律史的“碎片化”,汉语言文学、语言学甚至是考古学是起到“缝合补足”之用的,除此之外亦提高“引证率”,正因为一篇法律史文章中不单单仅有“法律史”该门学科的内容,其涵盖面便能有所扩展。

本文以“灋”字之形训且主要围绕在“灋”字当中的“氵”进行重新训读,以此来讨论“灋”字之构成我国传统且具特色法律文化之特点,是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标志。而“灋”字本身由“氵”、“廌”、“去”三部分所构成,每一个部分无疑是构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标志的因素,对“灋”字及其构成部分进行训释很大程度上能够了解其所反映的思想以及意义。正如班吉庆在《论汉字构意的人文精神》当中所陈述的:“通过对汉字形象而又富于理性的构意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我国古代的传统文化,透视其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文字是约定俗成形成的集体意识的标志,当一个具体特定的汉字在创造者刀尖笔端下出现时,这个字实际上已经具备非如此表现、如此刻画不可的必然性。谁是这个文字的创造者无关紧要,关键在于每一个创造者都是在社会集体意识的支配下将这种集体意识加以表现的。”[2];武树臣的《古文字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可以说每个简单的汉字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文化信息……因为每个古文字所蕴含的文化信息之间是密切相连的,这有利于再现法律实践活动与政治、哲学、宗教、习俗的深层次联系。”[3]于此而言,所谓“古代的传统文化”亦包含“古代传统法律文化”,而“灋”字的产生也非为偶然,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集体思想”下的表现形式。

有鉴于此,对“灋”进行训释或是说针对构成“灋”字的“氵”重新训读,有益于思想以及意义的阐发,更甚者我们也可以理清长久以来各界学者对于“氵”字的争论,而笔者之训读亦提供另一种不同的思路,这样一种的思路体现出我国传统法律的包容与宽和,而非教条化,更非野蛮,此特点不仅反映于古代社会,在文化传播上也有别于西方。于此,我们便可驳西方之非难、立民族之自信、续传统之文化。

2. “氵”义之争

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所谓“平之如水”多有学者争议,针对其问题,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为首次论之,其认为“水”之意义是后世妄增;[5]朱苏力《“法”的故事》一文:“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甲903(甲)】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偏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6],在蔡枢衡的《中国刑法史》有说道关于许慎的“平之如水”之述是后世所妄增,不足为训。而实际上若是以许慎的年代角度去看,所谓的“平”并非一定为后世之“平”。倘以此角度去看“平之如水”便能解释“水”与“灋”之间的关系,且不与廌的公平所冲突。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7];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辨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古人对法最初的认识,即法就是用刑来惩处有过错的人,其公平如水。……段玉裁又解释了“水”部的含义:“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8]

从上述文献之查便可知其争议性,各家说法有一定参考性,而段玉裁之释水之“公平”实则源于西汉张释之,而许慎为东汉时人,同为汉时之人理应听闻张廷尉之迹,而非妄议“平之如水”。即使许氏未知张廷尉,许氏编写《说文》之时需考察过去文字之史料,包含声韵,而其对“平”之理解上非当代如此,即“公平”,在过去亦涉及今古文、初文之问题。

“平”字于许氏《说文解字》中释为:“平,语平舒也。从亏,从八。八,分也。”[4]但是“平之如水”之“平”若作为语气舒缓之解又与水无所联系,甚至与“灋”相差甚远,若此处的“平之如水”之“平”并非作“语气平舒”之意,那便须推敲“平”字本身,王森《甲骨文、金文所谓“乎”字当释为“平”字》一文所考证之“平”,论“乎”与“平”。“乎”与“平”为多人所混淆,“平”字之意不一定是与“语气”相关,经其考证实为“抨”字初文,有抨击之意,于此而言作为“抨”又是一种使令动词,其举多字为例,如(丈-鞭)、(-更)、(牧)、(役),其形有手持之工具以杖打某人、驱使动物。[9]

承上,其“平”应为“抨”,而释作“使……”,用作使令动词,有鉴于此,“平之如水”便可释作“使之如水”即“使……如水一般……”,以此做为解释基础再论犹如水一般之“水”。

3. 极富功能性的“氵”:传播、去不洁、放逐、神判

我国作为大河文明,水乃为至关重要之元素,“水”有平静之时、有流动之时、有滂沱之时还有渗透之时,自然科学上还有所谓“毛细作用”。简言之,水在接触某些材质时会顺势而上,而水还有一个特点,它是不规则的,除非作为冰与蒸汽。

古时,人们常见的多为动态,所以朱苏力之言无所问题,但却不仅限于所谓“水(法)是自上而下流动(颁布)”,而应有更为广泛的解释。水作为动态之意可由上至下、由远至近,反之亦可,即“出于……入于……”,这也意味着“由上至下的颁布”也仅是作为其中一项解释。《说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4]其中“象众水并流”言意多条水流由某地出又入于某地,并汇于一条。如“漾”、“汉”、“浪”便是体现“水”的“出于……入于……”,而非单纯地“由上至下”。《说文解字》:“漾,水。出陇西相道,东至武都为汉”[4];“汉,漾也,东为沧浪水。”[4];“浪,沧浪水也。南入江。”[4];“江,水。出蜀湔氐徼外崏山,入海。”[4]在文字表述上可以看出“出于……入于……”之意,非单纯地“由上至下”而此也仅限于在地势上有高低时。以宋代《禹迹图》为例(见图1),更明显观察到“出于……入于……”的水系图。

以此观之,我们看到“水”不仅是“由上而下”,更广泛地说,水是向外分散、扩散,犹如“传播”之态,水自上而下的流动彷彿传统法律自上而下地颁布,但法律制度却是向各地方政府、人民传播,如同水系支流向四面八方扩散。此仅是就制度的传播,除此之外还有自西周起甚或至从夏商起,所承继之

Figure 1. Stone maps of the Chinese water systems in the Song Dynasty

1. 宋代《禹迹图》[10]

天命,即所谓的“德”之重视以及传播,若是背弃西周所承继之命便应被否定甚或是有罪的,反之则受到保护,而其呈现在西周铭文上则是所谓的“勿灋朕令”、“灋保先王”,各释作“灋是保护如同先王般有德之人,不要将之视为废弃的律令规章而不去遵守甚至是视若无睹!”以及“灋是保护如同先王般有德之人”亦或是“灋是保护如同先王般(有德的)同宗子弟、佐治之臣”。将相关的事迹以及包含德治意义的“勿灋朕令”、“灋保先王”刻于器鼎,“子子孙孙永流传”亦是当朝人们希望含有德治意义的“灋”流传于后世,亦是强化“水”的传播特性——传播至后世。

“水”由于会流动,或言其不具规则所以它会向不同方向流淌或在不同容器中有不同形状,意味着它有“兼容性”明显的例子是《尚书·梓材》中“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11]对殷商先民的包容,而此包容亦是来源于西周的宽容德治。比起冰的坚硬,水的柔软与其兼容好似西周用刑之中庸,此便是《尚书·梓材》和《尚书·立政》所言“予罔厉杀人”、“式敬尔由狱……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11]基于上述,倘以“使之如水”即“使……如水一般……”作释,便为“使某事迹、制度如水一般流于(传播于)某处/某代”以及“使制度、刑制如水一般兼容”。

而作为流动之延伸为传播外,亦存有放逐之延伸。白川静《汉字的发展及其背景》:“方象架放尸体之形……放字表示击打尸体,放逐之意。”[12]许慎《说文解字》:“方,并船也。象两舟省緫头形”[4],这意味着,“方”与其说是“象架放尸体之形”不如释为“象在船上架放尸体之形”,而“攴”则为击打尸体,这是无误的,所以“放”字为“逐”,放逐之意,且是通过水流作放逐的。古多载向外放逐之事,《尚书·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子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11];《左传·文公十八年》:“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魑魅。[13]而所谓“方”释作“并船”也非空穴来风,船行于水上,“流”为“水行也”意味着将四罪、四凶放于船上顺水行方向逐之,在甲骨文中,“方”字释作四方、方国,所以后世用作并船,而其又行于水上,水之特点又会向四面八方流动,其亦经各国,而乃作放逐之延伸,两者之间是有所联系的。

笔者整理《甲骨文字典》卷十一中从水的文字,汇整出从水的文字当中的几个释义,在甲骨文当中带有“水”部之字多作为方国/地名,由此亦可知在直观上“水”作为放逐之意是有其依据的,“使某人如水一般流于(放逐于)某国/地”见表1

Table 1. The characters related to water and their explanations in Volume 11 of the “Oracle Dictionary”

1. 《甲骨文字典》卷十一中从水的文字及释义[14]

方国/地名

湔涂洛淮洧洹𣻐演灂淵浥沚濘潢濿潦瀧𣹢濕沑漉浴濤沌洱澅澎滳㴪𣴡沎㳾𣱼沝川

义不明

濼汜汓㲻汫𣼳㳏

人名/贞人名

汝洧衍沖沚涿洎沫

祭名

洚濩汼沑

水名/河名

河洹浿

动词

湔沫浴𣻣

名词

源头

洹泉

灾祸

衍災

自然神

直观上的“水”有流动之意,延伸为传播与放逐,源于甲骨文字上“水”部之字多为方国与地名,“传于某地”或“放逐于某地”。除此之外,“水”还有去除不洁之意。白川静《汉字:汉字的发展及其背景》:“在古代,人们相信罪孽是一种污秽,要用江海之水进行洗涤净化才行”,[12]西双版纳傣族之水信仰、水崇拜,即对于“水”有作为“去除不洁”之工具。[15]然,水尽管在直观上有流动之态,但于先民而言其仍有其他直观意境,即灾祸、神灵。陈梦家认为大河为水源之主宰,以年丰雨足为河神所赐,而灾咎由河神为崇。于此而言,“水”便有两面性,既是福(神灵)也是祸(灾祸),祭水(河)既是祈福亦是避恶,所以其是有衍伸为“去除不洁”之意的,《礼记·曲礼下》:“水曰清涤”[16],作“去除不洁”除了“水”有“洗涤洁净”的功能,本质上是在于“水神”的去邪避恶,于此而言,为“使某人如水一般流于(放逐于)某地”更是隐含了“使某人如水一般流于(放逐于)某地,以御(邪恶、不洁)……”有害于社会秩序的将被放逐于外之意。

古代社会多以群居为主,并且群居之地多有河流相伴。诚如亚里士多德由家庭至城邦之推导,由人出发,有男有女,但皆无法单独延续后代,和自然的各生物一样需要子嗣。随着社会发展、生活的变化,从家庭就过渡到一个村坊,其所谓自然形式为一家庭繁衍生殖的结果,最后发展成为城邦。简言之,人是自然上趋于城邦的动物,也是为我们耳熟能详的,人都是政治动物,因为在最原始的时候,人就是和自然生态一样繁衍后代、群居。亚里士多德指出:“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这种“出族、法外、失去坛火(无家无邦)的人。”亦说道:“荷马曾被视为自然的弃物。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成为好战的人;他那离群的情况就恰恰像棋局中的一个闲子。”[17]此意味着,倘若一个人被驱逐出部落,无异于法外之人。这并非单单是亚里士多德的一面之词,后世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亦指出:“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放逐是原始氏族最可怕的惩罚之一”。[18]亚里士多德业已经极好地佐证“人脱离不了群体”。

神灵与灾祸、福与祸是水的两面性,除此之外,另外一个侧面也反映神判并非单纯由“廌”所反映,水亦是水神。《汉书·司马相如传》:“郭璞曰:‘飞廉,龙雀也。鸟身、鹿头。’张揖曰:‘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者,可得而弄也。’”[19];《白氏六帖事类集30卷》:“解廌,神奇之兽,一名任法伏如牛。古者决讼,命之以触不直。……神异经:‘解廌,性忠而邪则触之,困则未止,故立狱皆东北依所在也,东北荒之兽也。’田俅子:‘尧时解廌,缉其毛为帝帐。’论衡:‘解廌,一角羊也,靑色,四足。或曰似熊,能知曲直,性识,有罪狱者,令羊触之,皐陶敬羊跪坐事也。神羊,舆服志:解廌,神羊也。’”[20];《说文解字》:“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4]简言之,“廌”为一神兽,其性格是喜忠厌恶,牠可以嗅查出谁是邪者,所以在一场案件当中,谁是善良的一方、谁是邪恶的一方,可由廌作决断,廌所触碰之人必为邪者,也就是整场诉讼应当被处罚之一方。而张永和《“灋”义探源》的这篇文章当中说道“氵”是指涉将某物放于水上、随波逐流。[21]胡大展在其文章《“灋”意考辨–兼论“判决”是法的一种起源形式》中言明“灋”,从水、从人、从去,意味着人抱器进入流水中,以下沉或上浮来判断有罪无罪,意即放于水上的乃为人与器。[22]由此可知,水的功能性还可以作为审判手段,而这样的“水判法”无疑也是一种神判,为水神的审判,有鉴于此,其亦有两面性,即有罪和无罪。有罪者应当受到处罚,随波逐流,放逐至其他国家;无罪者应当受到神灵保护,而“神灵”保护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德”。【盂鼎】、【克鼎】分别代表例句“灋保先王”和“勿灋朕令”,【盂鼎】人抱器入于水中,且浮于水之象;【克鼎】人抱器入于水中,且沉于水之象。前者表“灋是用来保护如同先王般有德之人”是肯定的、无罪的;后者为“勿将朕之命令视为废弃的律令规章”或是“不要将朕之命令视为废弃的律令规章而不去遵守”,是否定的、有罪的。

4. 当代“法”字中的“氵”

“灋”字中的“氵”作为“廌”增添的义项丰富了“灋”字的涵义,而不单单是所谓的“律令规章”。首先,水当流动之意有颁布、传播之延伸,将律令政策颁至各地方,而传播意旨君王所含有的道德模范,即所继受之命传播、流传至各地,甚至关于青铜器上所刻“子孙永传”等字样实则亦为一种传播,且为世代流传之意,在青铜器上叙述某人之事迹,更多的是歌颂君王之德。其次,水之流动特性又有兼容、包容之意,是弹性而非僵硬,所以有对犯人悔改后予以宽厚处理、对遗族们宽容对待。再次,水之流动直观上有随波逐流,从古文字资料来看,以方国/地名为主要释义的水部字来看,有某地/某处之隐含,除了直观上作判断,古文字资料的显示也有其依据。最后,从古文字资料来看,除释义多为方国/地名以外,神灵与灾祸也是一些水部字的释义,从中可知水的两面性即福祸相依,另外“水判法”也是同“廌触不直”为神判其两面性体现在有罪(无德)与无罪(有德)。

当今,“灋”不再使用,而是简化成“法”,省略了“廌”,意味着“神判”的消弭,如此言之,“水”也应该省略,但未省略也表示着水作为神判仅仅是其中一种意涵,如同笔者上述所推论“水”是极富含意义的——传播、兼容、放逐、裁判。当今之“法”的“水”亦富含意义,且更多的是“传播”。作为微观层面上的传播,有贡献、有美德等“善事善人”,并且通过互联网公示传播,望公民能效仿。相反,违法乱纪、破坏公德之人与事亦于互联网公示传播。作为宏观层面上的传播则是传统文化的东进,而这也并非是近代之事,隋唐时期开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便传入日韩与东南亚各国,并且传统文化的东进是柔和的而非近现代西方文化、制度的强输入、侵略,这恰恰由于水作为可流动的、柔和的、弹性的特性,而当中华传统文化的巩固由国内延伸到旅居国外的中华儿女,此便是传统文化的“海外传播”,此范围也不仅包含日韩也包含欧美。

正因为“水”具有这样特色的含意,我们可以观察到带有“水”这个部件的字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这样的含意,虽然说所谓“放逐”的含意在当代已经没有,但其他的含意诸如传播、兼容、裁判在当今仍有存在。

除“灋(法)”字以外,“经济法”中的“经济”也有所谓“水”的部件,倘若以“水”来解释“经济”,亦或是“经世济民”,不妨也是以中国的语境去进行解释,笔者将于下述以“经”为例进行论证。

观“经济”之“经(經)”。郭沫若《金文丛攷》:“余意巠盖經之初字也。观其字形……均象织机之纵线形,从糸作之經,字之稍后起者也。”[23];《说文解字》:“巠,水脉也,从川在一下。一,地也。壬省声,求之古训,壬声孳乳之字,多训直。”;唐兰《参子字条》:“疑‘壬’即‘纴’之初形,‘纴’乃‘壬’之孳乳。《说文》:‘纴,机缕也’,与‘综’同训。‘巠’字即象经缕在‘壬’之形。”;《说文解字》:“壬,位北方也。阴极阳生。故《易》曰:‘龙战于野。’战者,接也。象人褢妊之形。承亥壬以子,生之叙也,与巫同意。壬承辛,象人脛。脛,任体也。”

由上述观之,无论是“經”或是“巠”都与“壬”有紧密的联系,《金文诂林》中所列举之字,如廷、頲、庭、挺、侹、脡、珽、徑、俓、涇、脛、莖、鋞、頸,以直得名,是也与“壬”相联系,周法高在释经时由“从壬”之字列举至“从巠”之字,笔者认为其乃按时代顺序说之,“壬”在殷商便已出现,而“巠”则是在西周时期才出现,此也符合唐兰所言“疑‘壬’即‘纴’之初形”,将不同偏旁部首与“壬”进行搭配以解释“某物为直”,而用以描述“水流直行之貌”则为“巠”,即《说文解字》:“巠,水脉也,从川在一下。一,地也。”

以人为体,血在体中流而成“脉”;以地为体,水在地下流而成水脉,即“巠”,宋代《禹迹图》所绘制之水系图如同人体之血脉,“巠”与“水”之联系由此可观之,而“經”虽从“糸”,许慎释“织也”,但其仍离不开“直形”,笔者认为将丝缕织成布帛,而布帛之形则象下垂之形,“經”也离不开“水意”,《尔雅·释水》:“直波为俓。”;《释名·释水》:“水直波曰泾。泾,径也。言如道径也。”由此又从直形、水意引申至“道”。开辟水渠,即水之道,从而泽被自然万物。[24]《管子》:“集于天地而藏于万物,产于金石,集于诸生,故曰水神。集于草木,根得其度,华得其教,实得其量,鸟兽得之,形体肥大,羽毛丰茂,文理明着。万物莫不禁其几、反其常者,水之内适度也。”水,总能找到最下面、最低点的一个平面,使所接触之事物稳定、恒定,其本身也具有调节之作用。对于水赋予人生命而言亦是一种稳定,并且更多的是一种合而均衡,《管子》:“人,水也。男女精气合,而水流形。”【合27018】、【合34165】由“人”与“水”之甲骨文来看《管子》之语并无扞格。

“水”有作调节之用,实则源于前述所提及“水”的一个重要特性,即“兼容性”。“水”有平静之时、有流动之时、有滂沱之时还有渗透之时,学理上有所谓“毛细作用”,简言之,水在接触某些材质时会顺势而上,而水还有一个特点,它是不规则的,除非作为冰。

“水”由于会流动,或言其不具规则所以它会向不同方向流淌或在不同容器中有不同形状,意味着它具有“兼容性”,正是由于“水”的兼容,至于自然万物,正如老子所言:“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治理国家与人民要如“水”般“兼容”,水向下至万物,国家向下至万民,诸如万物水皆能适应之,非自然万物成为了“水”的型态而是“水”成为自然万物之型态,而国家与人民亦是如此,领导者以人民为己任、为民而服务,此乃从水之道到治国治民之道,从水泽被万物到国家滋护万民,前者可联系至“巠”、“俓”、“涇”,而后者便是“经济”之“經”。

“经济”之“经”指治理国家与百姓,“经济”一词又释“经世济民之略”,此说重在“略”,而“經”字本身又有“道”之意,此道并非指称“道路”、“路径”而是“领导”。【集成2721】在甲骨文当中“道”字形同一个首级在道路中间,下面的“止”则用来表示“往摆有首级之地前进”,虽说一个“依道而行”之人无须受到约束、强迫,而是一种自发的、自然的往前进,谓顺其自然,但是像道中“首级”一样会有一个“目标”,人们为达此目标而依道而行,所谓顺其自然则是指“顺应自然的规律”,人依道而行所需要的自然的道是内心、精神层面的,即道德。

【合22050】、【甲2304】《说文解字》中“直”表示“正见也”,而“德”则是“升也”。“直”字由“丨”、“目”所组成,“丨”为悬挂之线,前述“巾”字亦有“丨”,乃为将配巾悬系起来之线,而“直”字像眼睛正视悬线或是眼睛所视方向(前方、上方),许慎给出此释义并非毫无依据,徐中舒《甲骨文字典》中之释义为“当也。”〈佚五七〉:“贞庚申王直出”,其“当”并非是指“应当”,因为该卜辞应该是君王卜问何日可以出去一类的问题,而卜问结果乃为一建议,而非一道命令,所以“当出”笔者认为是指“可出行”,即“可为之”而非“应为之”。〈存一二二一零〉:“辛未……王作令或不直”,其“直”就有可能是作“应为之”,因为是“王作令或”即“君王命令或这个人”,但无论是“可为之”或“应为之”都有“去作某事”、“去进行下一步”之意,“眼睛向前方/向上方看去”即“目之所视、所向”,与“直”字有渊源的便是“省”,甲骨文的“省”【甲5】像眼睛向四面八方投射,所以有“向各个方向走去”,即“巡视”之意。而“德”字最初写作(),没有所谓的“心”,看似像“依道而行”、“目之所视/向”之貌,但殷商时期之“德()”更多的是指于道中“巡视”、“循伐”、“牵系俘虏”。武树臣于《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德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一文指出“德”是由“ㄔ”、“丨”与“臣”三个部分构成,而非“目”。其认为,西周以前的“德”是释作“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25]简言之,“德()”字在殷商时期的意涵是与“战争”、“征伐”、“俘虏”有关。所以,我们观察甲骨文卜辞当中的“德()”字多半与这些类型相关,而与“道德”、“德行”等意涵无关,如“王隹出”、“庚申…贞。日…异…雨。帝…不…”。后者更是有一个指向性,多与“伐”字连文,或是“某方”、“方”,如“庚申卜。𣪊贞。今者王伐土方”、“戊辰卜,𣪊贞:王土方”,此乃指向于某方国,并且是要征伐某方,以绳牵系某方俘虏。

换而言之,其字呈现出“战胜者姿态”,“德”字不仅反映出“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受臣服的程度”、“得到认可的程度”,这是对于战胜一方而言,《广雅·释诂三》:“德者,《樂記》云:‘禮樂皆得,謂之有德。德者,得也。’《鄉飲酒義》云:‘德也者,得於身也。’”[26],这意味着,有越多的“臣奴”不仅表示其“英勇程度”,也折射出“受到/得到臣服的程度”,而作为俘虏的视角实际上则是有一种“臣(俘虏)之所向(战胜者)”,即“向战胜者所臣服”。到了西周以后,“德”有了不一样的意义,即开始“尊重人事”,“德()”再也不是与“战争”、“征伐”、“俘虏”相关,或是说,作为“战胜者姿态”不再以“英勇程度”与“受到/得到臣服的程度”相联系,而是转变为“得到天/人的认可”,甚至其已经不作为“战胜者”,而是“天的代理人”。倘若不“敬德”、“明德”,那么就会失去“天命”,或是说“得不到天/人的认可”、失去“代理人”的地位。于此而言,原先在殷商时,无“心”的“德()”表示“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至西周时俨然变成了“以绳索牵系臣民/天之心以归”,即“得到臣民与天的心”。

”字就战胜者的角度而言为“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而就俘虏的角度而言则是“向战胜者所臣服”,而加上“心”就不是指“以绳索牵系俘虏以归”、“向战胜者所臣服”而是含“心之所向”、“得其(臣)之心”之意,这意味着所谓的“臣(俘虏)之所向(战胜者)”在西周转变成“臣(民)心之所向”。

臣(民)之所向就是内心之所向,即西周作为“天的代理人”是有“得臣(民)之心”,《大盂鼎》:“敬雍德经”、《晋姜鼎》:“敬雍明德”,旨在“敬德”、“明德”,而“德经”可释为“心之所向”、“臣(民)心之所向之道”,人须依此道而行,即重要的不是臣民降服,而是心愿降服,国家领导者治理国家与百姓之道也需遵从之。

如前所述,“經”亦有“道”之意,即“领导”,“道”可释“人顺应自然的规律–德(得)臣民之心–依此道而行”,“经”可释“国家领导人顺应自然的规律–德(得)臣民之心–而治理国家与百姓”,即顺臣民之心,这皆源于“巠”之释“水顺应自然的规律–道渠–依道而流”,即所谓从治水之道至治国之道。

5. 结论

“灋(法)”字当中“水”的含意,即传播、兼容、放逐以及裁判,特别是传播与兼容这两项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播”的含意,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亦或是当代中国对世界的影响都能够体现我国有“水”的弹性、柔和与包容,这也凸显出我国与他国自古以来,无论是文化还是商贸,传播都是柔和而非强硬。而作为“兼容”,这也是为何自古以来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因为“水”向下兼容的特性,使得人民皆受到水的润泽,正如“经(經)”字所反映的,作为统治者,治理人民乃至于整个国家是由上而下,触及到人民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如同“水”泽被万物,而统治者之治理对待人民则是滋养千户万民,是向下包容、适应乃至于服务人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水”的特点反映在“经(經)”上,治水如治民,也如治国,而使得“经(經)”有如此之意蕴,实则又源自于“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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