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建基于主体间性,即社会行动领域中的主体交往行为内存在着一种深处的承认优位结构——主体间的情感依附、主体间的权利赋予以及主体间的价值共享。现代社会是一个陷入个体主义窠臼的陌生人社会,而对主体间性的探索则是重塑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有效联结的必经之路。霍耐特突破了此在现象学与诠释学对于承认的认识论范畴,把相互承认作为人类主体交往的最基本形式并以此发展出了一个涵盖社会进化理论、社会诊断理论、道德理论以及正义理论等诸多领域的承认理论。
2. 主体间性概念的简单考察
主体间性是当代哲学消解一元主体,用商谈理性、交往理性取代主体中心理性的基础性概念[1]。可以说,从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变是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新趋势。主体间性或译为“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指的就是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俞吾金老师认为主体间性“实质上是主体性之间的关系”[2]。主体间性意味着不同主体对于客观对象具有可沟通性,更代表着主体间性理论已经超越主体哲学“主体–客体”的二元结构,进入到“主体–主体”关系的视阈中。具体地说,主体间性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存在论层面上,它是指所有主体都共同生活在一个主体际的世界中。主体并不是孤独的,不仅存在着相对应的客体,也存在着“共在”的主体;二是认识论层面上,它是指不同主体之间、不同主体对于客观对象之间的可理解性和可沟通性[3]。作为认识主体的主体首先必须是实存的,而一个主体的存在又是以其他主体的共同存在为基础的。另一方面,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并不是孤岛般的二人世界,而是以其共同面对的客体世界为背景;三是在法权意义上,主体间性意味着主体并不把其他主体看作一个完完全全的客体,而是会平等地赋予其他主体同等于自己的权利。
从现代西方哲学史上看,最早涉及到主体之间关系问题的是现象学先驱胡塞尔。胡塞尔为批判心理主义,开创了先验主体性的现象学。胡塞尔现象学要求“悬置”一切被理解为外在实体的人与物,而且也要求“悬置”笛卡尔式的心物一体的自然主体之我,然后将自我先验化、功能化、空灵化为一种至大无外的逻辑主体[1]。其后他将在纯粹直观中把握到的意向性构造作为知识的根源,以严格的现象学方法坚持了一元主体的自明性原则。但是这就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难题:个体认识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我们对他人的认识如何可能?所以,必须以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才能让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摆脱唯我论的窠臼。倪梁康老师认为胡塞尔现象学本身来看,它(主体间性)涉及胡塞尔所设想的整个现象学哲学的可能性问题。
海德格尔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继承者,同样对主体间性有所涉及。海德格尔认为胡塞尔意识现象学中的主体间性以先验主体性为基础,是在意识范围内的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认识主体与外在对象世界的关系[1]。所以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说“海德格尔指责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先验主体性在本体论上的无根据性”[4] (p. 330)。海德格尔借此提出了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存在的人与世界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和理解关系。具体而言,“此在”是海德格尔探究主体间性的起始点。对于存在论来说,“此在”不是先验探究的基础,而是生活境遇中实在的人。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认为,“自我认识所说的并不是通过感知察觉和静观一个自我点,……只有当生存着的存在者同样源始地在它的寓世之在及共他人之在——它们都是它的生存的组建环节——中对自己成为透彻明晰的,它才‘自’视”[5] (p. 171)。这就意味着,海德格尔认为自我作为“此在”与他人是具有同一性的,自我处在他人之中,他人构成自我所成为自我的生活环境,自我也通过语言和交往相遇他人。显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现代哲学家已经超越主体性哲学的二元对立思维,走向了存在论和解释学哲学。
相较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从存在论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解释学哲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伽达默尔沿袭了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解释学,主要从语言、历史等方面来理解人的存在方式,解释人与世界的存在论关系。伽达默尔关注语言和意义的关系,他认为语言在本质上属于人的生活世界,语言就是主体间交往的方式。语言不仅是人需要去理解的对象物,更是理解的直接前提和出发点。由于语言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传统和语言作为生活样式,在历史中沉淀。所以对于人来说传统和语言都是前理解结构,任何人都生活在由一定的前理解结构所构成的视界中。在此,伽达默尔就是提出了主体间性的历史性问题,理解的体现了人的生存的历史性,这样的历史性同样也是人的本体论存在方式。可以说,伽达默尔的主体间性理论具有这存在论和语言文化视野上的意义[1]。
而在当代西方哲学界,真正将主体间性理论作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和社会历史问题来审视的哲学家,首推尤尔根·哈贝马斯[6]。哈贝马斯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试图以交往合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ät)重新协调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关系,通向未来文明之路。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动就交往主体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以交往合理性为前提,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达到相互理解和普遍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协调一致。具体来说,哈贝马斯对主体间性理论的理解体现在其交往行动、交往进化、交往理性以及交往规范上。主体间的交往行为与工具行为不同,强调的是一个主体间性,是在社会主体遵循主体间认可的规范有效性基础上展开、运作,以维持社会一体化和有序化的行为类型。接着,哈贝马斯认为社会进化的背后是交往行为的进化,而主体在主体间性的生活世界平面上展开的学习机制又为交往行为进行提供了可能[6]。总而言之,哈贝马斯把主体间性看成主体和主体共同分享着社会生活、生命之流的体验,形成了生活意义的基础,建构了主体之间相互理解、交往的平台。
作为第三代批判理论家,霍耐特承认理论中对主体间性这个理想型的倚重直接承继于哈贝马斯。但是,霍耐特仅仅将主体间性视作对现代社会进行病理学分析的理论地平。在对承认理论进行实质性的内容阐释中,霍耐特主要吸收来源于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哲学与以米德为代表的哲学人类学作为自己的理论资源[7]。首先,霍耐特通过对《伦理体系》的重构性解读来发掘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主体间性思想。耶拿时期的黑格尔不仅敏锐地发现了近代自然法传统中所存在的原子主义迷雾,而且在1802年的《论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定法学之关系》(下文简称“自然法论文”)这篇长文中明确指出其根本错误:从概念上将原子化个人“设定为人的社会化的自然基础”会导致一种理论困难,即无法说明原子个体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组织形式的伦理共同体过渡是如何可能的。相对于在“自然法论文”中援引亚里士多德的“民族”概念来预设“伦理行动者主体间共在”这一人类社会化的基础情境而言,霍耐特认为黑格尔在《伦理体系》中对费希特的承认理论于霍布斯的斗争理论的创造性综合更能体现其主体间性思想。霍耐特则从这些以不同形式表述的文献中提炼出一种主体间承认与冲突的社会理论。其次,霍耐特身处20世纪西方哲学人类学对理性的前理性背景的反思中。带着“人类社会行动何以可能?”这一主线问题,霍耐特集中梳理和分析了一批20世纪人类社会学家对于人类社会行动的研究,并与汉·姚阿斯(Hans Joas)合著了《社会行动与人的天性》一书。对人类的社会行动、社会共同体的解释与反思需要来自于哲学人类学的理论资源,据霍耐特自己的理解,哲学人类学不仅有助于反思片面强度理性的科学主义方法论对于社会理论的桎梏,而且回应了马克思主义中人类学匮乏的问题。但是,哲学人类学中存在着唯我论倾向,这不仅导致在建构情感共同体意义上的悲观结论,而且无法解释作为人类对自然人化与人类对自身自然人化之双重人化的结果的人类社会。而后,霍耐特通过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人类学中主体间性方面的成果对唯我论困难加以克服。米德人类学的理论出发点恰恰在于阐明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的根本区别:人类社会机制就是“身体性自我通过对物理事物的操控在互动性行为中相互帮助或阻碍”,相比其他灵长类或脊椎动物,人类拥有不为天性固定、更加广泛、融合的相互行为期待系列[8]。这种行为期待体现着“‘我’对于他人于‘我’”和“他人对‘我’”的意识表象。也就是说,霍耐特认为米德人类学证明了人类社会行为是基于某种行为期待的主体间性状态,这种行为期待引导着主体在生活情境中与客体进行交往活动。
综上所述,主体间性指的是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它的提出和发展都体现着现代西方哲学对主体主义的批判和反思。从胡塞尔借由“先验自我”提出主体间性概念,再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及哈贝马斯等人对主体间性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主体间性理论在霍耐特眼中已经是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而且更意味着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合法性基础应从中发掘出来。正因如此,霍耐特才对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哲学与米德人类学进行批判性综合,并最终在这种同社会历史相结合的社会哲学和基于人本身的身心研究的哲学人类学之统一中,形成了自己的承认理论。
3. 主体间性在霍耐特承认关系结构中的体现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具体围绕着四个方面来展开:第一是霍耐特承认理论与批判理论的关系;第二是霍耐特承认理论与黑格尔承认学说以及米德社会心理学的关系;第三是主体间的承认形式,以及个体认同所遭遇的蔑视形式有哪些;第四是承认与再分配、承认与正义、承认与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王凤才老师[9]认为第三方面的论述构成了承认关系结构说,霍耐特不仅认为主体间共在是道德化承认的内在前提,而且借鉴了黑格尔和米德对承认关系的分析,把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分为情感依附关系、权利赋予关系和价值共享的关系。
3.1. 主体间的情感依附关系
情感依附是三者之中最基本的关系,包括了爱欲关系、友谊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霍耐特指出,这样的情感依附关系是一种由少数人之间强烈的情感纽带构成的原始关系,其共同特点就是他在《为承认而斗争》所提到的“主体彼此确认自身需要的具体特征,并且作为有需要的存在而相互承认”,“主体彼此认识到自己在他们主体间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10] (p. 131)。在论述情感依附关系中“爱”的问题上,霍耐特的创造性在于他运用了社会心理学的对象关系理论对爱的问题加以经验证明。对于霍耐特来说,黑格尔关于爱的分析可以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对对象关系理论的实证研究中得到经验证实。霍耐特以英国精神分析学家唐纳德·文尼柯特(Donald Winnicott)对儿童社会化对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儿童早期与父母之间的爱的情感联系是主体间相互承认而形成的。在文尼柯特的分析中,母子之间大约经历6个月的生活交往后,由于各自都获得了相较于共生阶段的更大独立性,孩子就会第一次意识到母亲是在他们全能控制之外的世界上的某种存在,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而后,孩子就从母亲的身体独立上意识到母亲的一个独立的对象,也必须承认她是具有权利的实体。在这种承认过程中,孩子就会积极地把自己置身于与其他主体共在的一个主体际世界中[11](p. 70)。这样,被黑格尔描述为“在他者之中存在的自我存在”的爱的承认形式[12],就是一种主体间状态。霍耐特还借用了本雅明(Jessica Benjamin)关于爱的关系的病理学研究,认为本雅明的研究可以为黑格尔的结论剔除掉某些思辨特征。如果说文尼柯特的自我心理学洞见使青年黑格尔的中心意图得到一定经验确认,那么本雅明基于对象关系理论的经验研究就给青年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的学说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解释模式[9],因为在本雅明看来,在母子分离过程中心理缺乏发展而导致紊乱才是引起承认平衡扭曲的共同原因。
不仅如此,霍耐特还断定,情感确认关系不仅在逻辑学上而且在发生学上都优于其他相互承认关系。以文尼柯特的结论而言,当一个主体在首次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意识时,往往伴随着另一个主体的出现。对于个体而言,最原始的主体间性状态就出现在自身与母亲的相互承认、相互确认中。由此可见,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不仅在时间上的优先确立的,而且具有本体论层面的意义。因为主体的存在就如同黑格尔所言是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没有作为客我的其他主体出现便没有作为主我的自我出现。因此,每个爱的关系,无论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是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都通过同情和爱慕与个体不能支配的承认前提联系在一起。
3.2. 主体间的权利赋予关系
霍耐特在黑格尔和米德“法律承认”的基础上,提出了主体间的以权利赋予为标志的法权承认结构。在米德那里,法律承认指的是自我和他者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尊重,因为他们都意识到在共同体中业已赋予的正当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9] (p. 72)。霍耐特认为米德揭示了传统社会中法律承认的一般特征:个体法律承认的合法性并不是同现在一样,在后传统道德的普遍化原则中获得,而是当且仅当个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时才被赋予承认。也就是说,权利、承认的产生和社会分工紧密相连。个体主体之所以被主体间性承认,仅仅在于他是按社会劳动凤组合起来的共同体的合法成员。主体间的法律承认关系与主体在劳动分工组织中所获得的社会角色一致,但这样的承认却源自于权利义务普遍不平等的分配语境中。与米德从劳动分工中寻求承认不同,黑格尔主张法律体系来源于从传统伦理权威中成长出来并转化为普遍主义的合法性原则。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可以理解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的表达,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例外,只有这样法律规范才能在互动伙伴自觉服从的意志获得合法性和规范性[9] (p. 71)。“法律主体相互承认他们服从同样的法律,同时又作为能够理性地决定道德规范方面个体自主的个人彼此承认。”
所以,霍耐特就在米德和黑格尔的区分上构建现代主体间法律承认的基本结构。首先,霍耐特认为要说明在现代法权关系条件下主体之间相互承认对方的道德责任能力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来后传统道德条件下法律承认分析的钥匙,因为如果主体的法权人格在主体间得到承认,那就必须能够承认他们相互尊重的能力。当法律承认从米德的社会角色归属中分离出来后,它的任务就添加了保护个人普遍能力的实现,以及确保人作为个体成为可能。如果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并且期望这个体系所代表的规范能够让个体在原则上自由地认同所有其他的个体,那么这个法权主体至少英国拥有合理地自主判断道德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主体间的权利赋予关系来自于相互承认,来自于个体对于其他个体的尊重的道德责任能力。
3.3. 主体间的价值共享关系
第三种主体间的承认模式是社会成员共享价值取向,这种承认模式需要以一定的文化理解作为背景框架和参照系统,才能确定互动主体的共同目标,才能评判社会成员对实现文化所规定的价值的贡献大小。自康德、席勒以来,在主体间尊重关系的讨论中,存在着某个贯穿其中的命题:随着法律承认和社会尊重的分离,在历史上就第一次出现了尊重的两个不同含义之间明确划界的趋向[7]。而霍耐特认为,在价值共同体承认形式中,以主体间的社会尊重形式为主。只要人们接受价值共同体的承认形式,就能对“在人的社会尊重形式中,道德尊重的特殊形式起什么作用”[9]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到结论:法律承认代表着个体作为个体的尊严,是确定人作为人的结构特征;社会尊重涉及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征,关键是如何建立一种评价体系来衡量个体性格特征的价值。也就是说,法律承认以差异方式表达个体主体的一般特征;社会尊重以一般方式表达个体主体的个性差异。
与上文提到的法律承认形式一样,霍耐特根据马克斯·韦伯的思想,对不同社会形态中的主体间社会尊重的不同特征进行了阐明,具体表现为从传统到后传统、从荣誉概念过渡到社会地位或声望范畴的历史变迁。在传统社会中存在着被等级制所规定的价值观念,每个个体在主体间获得的社会尊重是按照特定的社会荣誉来衡量的。这样的荣誉体系意味着个人的社会评价不是按照自身生命历史个性化的主体特征,而是匹配着等级社会文化分类的地位群体特征,个体只能去迎合群体特征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尊重。所以,霍耐特认为在传统社会中的主体间承认形式具有矛盾特点:在文化等级相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从地位群体内部看是对等的,从地位群体之间看则是不对等的[9]。不平等意味着冲突,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过渡和传统的荣誉框架结构解体,资产阶级发起了一场关于社会地位衡量标准的讨论。争论的核心议题是我们是否必须根据个体所属的社会群体类型来衡量个体的价值,争论的结果是主体进入了依据特殊生活历史、依据个体化的努力、围绕社会尊重进行竞争的时代。可以说,代替传统社会中等级荣誉的是个体生活历史化能力和成功的标准。
胡云峰老师认为霍耐特肯定了这种依据成功来衡量社会价值的新做法,成就导向价值的个人化导致来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于是,霍耐特认为从个体从主体间获得社会价值的形式和实质已经从等级化的荣誉观念渐渐转变为以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为背景的社会承认。个体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为之作出了共同贡献的社会群体的一员,其自身价值被社会群体的其他所有成员所承认。
4. 对霍耐特主体间性理论的评述
霍耐特主体间性理论毫无疑问是合理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上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 (p. 56)。也就是说,社会性是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特性。社会性意味着社会交往,而正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形成了主体间性或主体际关系。以往的主体性哲学一直到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第二期还局限于对工具理性的内在批判,不仅缺乏对复杂社会现实的经验分析从而陷入文化哲学批判和审美救赎中,而且未能认真对待资本阶级民主,不能对“后期资本主义”(Spätkapitalismus)社会福利政策所取得的成就作出客观评价[10] (p. 13)。在哈贝马斯这样的评价中,霍耐特又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承认理论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主体间性,承认不是自我评价般的承认,而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群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双向建构、双向整合,因此可以认为承认作为一种基本的生存方式的确立,就是以主体间性作为其内在的根本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如何在彼此陌生的原子式个人之间建构亲密且有效的人际关系是社会批判理论以及道德哲学的中心任务。主体间性是对身处共同体之中的每个个体的生存状态的描述,现代社会中个体所遭遇的身份认同、民族冲突、环境恶化等问题都是主体间关系恶化的现实表现。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不仅突破了在传统认识论中“他者”所面临的结构性难题,而且呈现了一种“为他者生存”的生存结构,以相互承认打破了个体的孤岛式存在,主体之间“相互敞开”,不断互动,实现超越,展现出持续运动的、日新月异的生命生存样态,这样的生命是鲜活的、饱含温情和依恋的[14]。
但是霍耐特的主体间性理论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霍耐特浓墨重彩的主体间性分析似乎并未考虑到自然的地位。主体与主体之间并非是以一座桥梁连接的两座孤岛,各主体之间是以共同面对的客观世界为背景而存在的。在承认伦理学的建构上,霍耐特与自己在早期关注自然的人类学不同,既没有考虑到自然的伦理地位,也没有涉及自然环境和非人存在物的规范涵义。正如德兰蒂所说,缺乏“物”的关系分析,最终削弱了承认交往的实现内核。在现实生活的经验分析中,主体间性也未曾从对象(客体)的纬度被遗忘,主体与工具、工作产品的交往关系作为社会生存的物质性纬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德兰蒂举例说,从早期马克思、后马克思主义中不难看出,当工人权利方面得到保证时,即使面对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约束时也会对他们的技巧和认同产生非承认的心理效果[9] (p. 139)。总而言之,霍耐特以承认理论继承了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思想,也以承认理论完成了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在主体间性上的“政治伦理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