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任何民族国家的伦理传统根源都会与人性理论相关联,随着对人性的深刻思考延伸,以及涵盖更广泛范畴的考量,其伦理传统会更为丰富和成熟。中西方伦理学关于人性理论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中西方的生产力发展和阶级状况等具体实际不同,根据对中西方具有代表性的人性理论分析探究,能够发现思想先哲对人性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人性善恶问题。
2. 中国古代人性理论的基本阐述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人性理论主要是针对人性的善恶进行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性的探讨首先始于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春秋战国时期,众多思想流派百家争鸣,为人性理论的深入讨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各家各派围绕人性的“善”与“恶”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在众多复杂的理论论争中,儒家学派代表人物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而荀子则持“性恶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思想先哲对人性本质的深刻思考,在古代中国人性理论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2.1. 性善论
孟子坚持“性善论”,认为人性本善。孟子的“性善论”首先是从“四端之心”开始的,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公孙丑上》)。这是人与生俱来的,并非是后天通过教化而形成的,是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特征,也是人类的基本特征。“四端”是仁义礼智的萌芽,这意味着人天生具备仁爱、正义、礼貌以及智慧的种子,这些品质是构建道德善行的基石,所以人类的本性是善良的。孟子主张所有个体都能够与人为善,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每个人只要坚守赤子之心,修养善良品性,就都会产生仁爱之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离娄章句下》)。儒家主张人在本质上是具有积极向善倾向的,这一信念强调了个体内在的善良特质,并鼓励人培养和践行这些美德,追求圣人境界,符合人善之本性。
2.2. 性恶论
荀子坚持“性恶论”,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孟子既不懂人性,又混淆了性、伪之分,是对孔子思想的歪曲,明确提出了“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认为“恶”就是指人性的客观存在,人生下来就是贪图利益的、就有嫉妒憎恨的本性、就有贪图和占有美好事物的欲望,而“善”是人“伪”的结果。放纵本性就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必须用师法、礼义才能矫正和约束人性,通过“起礼义、制法度”来化导人的情性,约束人的本性。善指道德品性,通过后天的礼法教化和环境教育熏陶而形成,如礼义、道德、忠信等。荀子把“向善”的这种品质完全归于人类本身,认为没有天赋之善性,从而重视人们对自身的改造,即修身、提高道德修养,强调礼义教化的重要性。
3. 西方人性理论的基本阐述
古希腊哲学最早从苏格拉底开始,逐渐从关注宇宙的起源和本质问题转向深刻思考人类存在的问题,从自然哲学转向道德哲学。随着古希腊到近现代社会的实践发展,许多思想哲人对人性理论进行了深刻地探讨和刨析。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持“人性善”观点,从理性出发来论述人性本善。与“人性善”恰恰相反,中世纪宗教伦理人性理论的主流是“人性恶”,其理论核心是“原罪”。西方近代启蒙学者的政治理论基本也都是以“人性恶”为假设前提而建立的。
3.1. 性善说
苏格拉底认为人的道德来源于一个普遍的、永恒的善性,相信“无人有意作恶”,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类天生在道德和行为方面具有积极意向,善良被视作人本性的基本特征,强调对人类天然的道德本质的信仰,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善良和道德的动机。他从理性主义原则出发探讨人类自身,主要探求人的道德本质。苏格拉底将哲学定义为“爱智慧”,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在他看来,美德就是节制、正义、勇敢等品质,这些是神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人人都天生有美德。但这种美德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是有益的,认为善与恶应该由理性来证明正确与否,只有善变成了知识,才能成为善[1]。苏格拉底将人的本质定位在“求知”和“求善”的结合上,将这种品质视为最高的德性。
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关于“人性善”的观点,认为“善的理念”是一切事物产生的根源,这种理念就是“神”。人的本性就是人的灵魂,灵魂是由神创造的,它先于万物、先于人的肉体而存在。人的灵魂由三部分组成,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人的品德形成取决于望三者之间的关系。柏拉图认为在现实世界中具体事物的善与恶有其相对性,但在这些相对性之上存在一个最高的、绝对的善,即善的“理念”,“理念”世界是永恒的真实的存在。因此,现实世界中的善与恶可能会因具体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善的“理念”是一个绝对的、不变的标准,强调了超越感性经验和现实限制,追求更高、更纯粹的道德和哲学真理。柏拉图运用客观唯心主义和理性主义,对善恶观进行了深刻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分析,从而为善恶观的系统化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抛弃了柏拉图的唯心主义观点,但秉持“人性善”的主张,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至善”,并将其视为研究伦理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伦理学中,他探讨个人的善,而在政治学领域,他主要研究城邦的善。他认为人的本性主要在于理性,人被视为理性的存在,人的根本属性是“向善”的。“至善”就是人最符合于人的德性的活动,即通过理性的行为方式来体现。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是否具有德性,关键在于他的欲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是否能服从理性原则,这是判断道德价值的核心标准[2]。至善就是幸福,幸福则是通过符合德性的实际行为来实现的,被视为人一切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人性最完善的展现。因此,理性的生活方式不仅是道德行为的标准,也是实现最高程度幸福的途径,这是对人类理性本质的一种积极观念。
3.2. 性恶说
宗教神学的“原罪说”及其亚当、夏娃的故事,都折射出“人性恶”观点。基督教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人们往往通过宗教的方式接受洗礼和进行忏悔,使其灵魂得到解脱,从而救赎自己。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倡“原罪说”,主张贪婪、情欲和欲望都是人类的原罪,而这个原罪是导致个体犯罪的根源。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天生有“恶”,人类天生就是有罪的,大多数人缺乏理性的灵魂,强调人类天生的脆弱和罪性,将贪欲和欲望等人性弱点视为自罪的源头。因此,人们必须忍受当前世界的痛苦,等待来世的解脱。在这种观念下,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和平秩序的手段,以应对人类所固有的邪恶。阿奎那与奥古斯丁一样承认“人性恶”这个前提,认为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而犯了人类最初的罪行,丧失了达到最高善的能力,具有作恶的内在倾向。“原罪”使人类天生就背负着一种罪恶负担,无法从这个罪恶的源头中解脱。阿奎那将原罪说系统化,使其成为西方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理念[3]。
西方近代启蒙学者都以“人性恶”为假设前提而建立政治理论。他们认为,人性生来自私自利,人与其说是社会的,不如说是自然的。启蒙主义者将国家和法律解释为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契约的产物。例如,霍布斯认为,国家不过是人为了摆脱“人与人像狼一样”的冲突状态而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人们相互妥协、达成一个契约。在这样的“契约”中,每个人都出让一些自由和权利,以此构成一个社会公共权力,即国家及其法律,国家动用这个公共权力保证每一个人拥有一些基本的平等的权利。
4. 中西方伦理学中人性理论的差异分析
由于中西方古代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状况相似,就使得中西方伦理学中的人性理论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存在唯心主义色彩、重视后天的培育、身份等级认同等。在理解中西方人性伦理相似方面的同时,更要注重二者在整体上存在的差异,对表现形式不同和各具特点的人性理论加以总结剖析,深刻认识其利弊。
4.1. 中国古代人性理论“一元和谐论”与西方“二元对立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往往被看作是一个统一整体,并强调人性中的某一方面,注重个体灵魂与肉体的和谐统一,以及人个体所具备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观念。将人视作一个整体的观念在表达对人性的看法时,既呈现出过度乐观和理想主义的一面,也反映出现实主义的一面,并最终趋向于乐观主义和理想主义。相比之下,西方文化认为人本身具有两极性,强调区分人的灵魂与肉体、感性与理性,并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这种观点下,人并非必然趋于“向善”,人性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这就导致西方人性理论带有浓厚的悲观主义和现实主义色彩,它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文化、基督教文化,一直延续至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和现代的非理性主义,这些思想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理念。
4.2. 中国古代德治扬善的政治与西方法治抑恶的政治
中国古代在人性培养的道路途径上提倡仁政德治。东方儒学思想中“人性本善”的理论前提,使儒学提出了仁政德治的主张。人性本善,统治者应施“仁政”,“德化”万民。孟子认为,善于治理天下要善用“教化”,只有施仁政、爱民众才能赢得民心,才能治理好天下。但德治政治并非没有法治,而在于它所运用的法治手段里也充满德性内涵[4]。伦理法是德治模式中最重要的部分,始终在东方德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在人性培养的道路途径上注重法治,通过法律治理来抑制“恶”。是西方启蒙思想家自然人性论的一个主题观念是自利自爱,他们认为人的本质是趋利避苦、自私自利的,最终目的是让自己获得幸福和快乐。但这种自然天性如果没有制约,就会演化成一种社会的“恶”。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人们便制定法律、订立契约。“君权”是根据人们的实际需要被法律所赋予的,正是西方“人性恶”观念,奠定了西方注重法治的理论基础。
4.3. 中国古代家庭本位伦理与西方个人本位伦理
在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上,中国古代坚持家庭本位的伦理思想。儒家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推崇“三纲五常”,着眼点在人性中包含的血缘伦理关系。家庭被视为整个社会的基础,既是一个由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也是将生产和生活结合在一起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个人存在感和价值感的最终确认,并不主要取决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程度,关键是个体对血亲关系家庭价值和意义的认同。将家庭视为一个重要的参照系,个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与家庭的影响。而西方在探求人与人的关系时,主要从人与社会的角度着手,主张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主义个体意识,首先注重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强调个人的独立,尊重人的个性差异。古希腊血缘关系相较于中国宗法家族关系更为宽松,父子关系也比中国古代更为自由平等。基督教宣扬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生死由上帝掌控,家族关系要从属于对上帝的关系。
5. 探究中西方人性理论的当代启示
探究中西方人性理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差异性分析,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有效经验和解决方法,有效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5.1. 有效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首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人与社会的关系。关于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中反复提到过“社会和谐”,指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5]认为人和社会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二者是辩证统一整体。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实现“和谐”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人的自然属性是利己的,并无善恶之分,人作为独立生命个体,具有与生俱来的欲望和需求,只有把“善”和“恶”放置于社会中才能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才有实际意义[6]。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性的善恶来全盘否定或扼杀个体的自然欲望和需求,必须在人满足欲望的过程中设立约束,确保个体的行为不会威胁到他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意味着要在个体自由发展的同时,要建立起一套规范和制度,以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在这个平衡中,我们不仅要尊重个体的自然属性,还要注意确保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强调对人性的理性看待,并且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代人性理论中的优良传统,又要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人性理论重视个体价值的某些合理因素。
5.2.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全球生态危机,严重威胁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西方坚持个人本位,主张“征服自然”,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中心和主宰者,凌驾于自然之上,可以随意地利用和改造自然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欲望,这种思想观念忽视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一面,会导致产生诸多环境问题与挑战。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就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方向新思维,在人与自然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彰显了对和谐共生的价值诉求。“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与现代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高度契合,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生态价值观的一场重大革命,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与和谐。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当今时代,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人类要以共同体意识为基础,同舟共济、共同努力解决生态问题和挑战,在优秀文化价值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具有时代价值和意义的特色文化,努力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