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谈及短视频的分级,不得不提到的便是电影分级制度。因为短视频分级制度和电影分级制度在本质上是相似的,都旨在通过内容分级来指导不同年龄和层次的观众选择合适的视听内容,保护特定群体免受不适宜内容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短视频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分级制度,而电影分级制度在西方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体系,因此我国短视频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借鉴电影分级制度的成功经验,如分级标准的制定、监管机制的实施等。
1.1. 电影分级制度概述
电影分级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管理电影的一种方式[1]。具体而言,电影分级制度指把发行的电影根据包括性爱、暴力、毒品、粗俗语言等在内的成人内容将其划分成特定级别,并给每一级别规定其允许面对的群众范围,以便区分其面向的观众,起到指导未成年人观赏影片的作用。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电影分级制度,其中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相对完备。
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于1968年开始实行[2]。在美国电影协会的负责组织下,由未成年人家长组成委员会,根据电影的具体内容对电影进行评价。美国电影协会将电影分为“G级”(普通级,所有年龄均可观看)、“PG级”(普通级,建议在父母陪同下观看)、“PG-13级”(普通级,13岁以下儿童须有父母陪同观看)、“R级”(限制级,17岁以下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才能观看)、“NC-17级”(17岁以下禁止观看)五个等级。
历史上,我国曾试验过电影分级[3]。1989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但未得到全面实施,便于2003年被废止。长年来,学界和民间关于实施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止,也是我国电影治理中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却并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而采用审查制度。电影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可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
1.2. 我国的短视频分级
所谓短视频分级,其实就是借鉴了电影分级制度的内涵,即按照短视频内容的危险程度、适宜人群,进行相应的级别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短视频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分级制度,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提议的阶段。
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孔令智就提出了关于整治直播和短视频乱象的提议。面对我国近些年直播和短视频领域出现的问题,他建议尝试对直播和短视频进行分级管理与时段管理,并对直播人员进行基本的准入门槛设置。对于非正向价值内容的直播和短视频应予禁止,而对于允许的直播也应规范打赏。同时,强化平台责任,重视直播和短视频的危害与影响,建立相应治理制度。
陈小平委员同样指出短视频分级制度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他表示建立完善分级制度的关键,在于短视频平台实行强制性实名认证、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青少年适合观看的知识性视频进行相应扶持等。
由此可见,新兴的短视频领域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面对该领域出现的种种乱象和问题,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我国也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短视频领域实行分级制度以便于进行监管。
2. 短视频分级的必要性
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10.6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7.7% [4]。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53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4145万人,占网民整体的96.4%。短视频因其与用户碎片化浏览模式高度契合的优势,获得各阶层网民的喜爱和追捧,成为一种泛文化现象,以势不可挡之势占据了信息传播主流阵地。但是,在短视频不断繁盛发展,丰富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因其自身准入门槛低和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该领域乱象频发,对主流价值观的引导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也侵害了人们的精神健康,特别是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来说。
2.1. 对短视频乱象的整治
2022年4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人民网提供的数据显示,16家短视频平台共清理违规短视频235.1万条,关闭违规用户账号12万个,处置处罚违规短视频账号21.86万个。总体来看,这些短视频的乱象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2.1.1. 侵权现象普遍
从短视频侵权案例分析,可以分为制作者侵权和平台侵权两类,目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例也多集中在这两方面。
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制作者侵权包括直接盗用和二改二创[5]。所谓直接盗用,就是未经授权,直接照搬拷贝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或者进行简单剪辑后播发,这类侵权行为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平台出于合规考虑,一般会进行拦截或者封号。而二改和二创,即是对原创视频进行二次改动或二次创作,因为二改或二创边界比较模糊,所以很难对这类视频进行界定,也是其备受争议的原因所在。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长短剧之争”,短视频制作者将长篇影视剧剪辑浓缩成若干短视频,择其最具情节张力的部分制作成视频合集,通过画外解说将剧情串联,给用户带来“快餐”般的观感体验。这类视频制作者在各大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而至于这种做法侵权与否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加以界定。
平台侵权则分为主动侵权和管理失当两种情况。主动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平台初创期。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以第三方公司、自媒体账号和个人账号的身份制作大量侵权的短视频产品,再通过算法推荐给终端受众,以此实现内容的“自产自销”。而侵权行为中的管理失位则更为普遍。平台出于流量考虑,在未被举报发现或者法律后果不那么严重的情况下,不去肃清那些在法律边缘试探的“擦边球”,而是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导致短视频创作者和平台“心照不宣”,甚至沆瀣一气。这样一来,劣质甚至违法的视频作品飞速增长,严重危害了受众的身心健康。
有法律学者认为,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有两个标准,一是看是否征得著作方同意,二是有没有支付合理的报酬,但这两点,目前尚未建立起普遍性的多方沟通平台和版权合作通道。
2.1.2. 隐私安全受到侵犯
伴随着短视频的不断发展,短视频平台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其中常见情形为推销电话、短信骚扰、诈骗电话、垃圾邮件;近七成受访者认为手机APP在自身功能不必要的情况下获取用户隐私权限。另外,从短视频自身的内容选择来看,短视频素材大多取材于身边的人、事、物,那么视频生产者在拍摄或上传视频时,就很容易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这是由短视频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2.1.3. 虚假信息层出不穷
从类型划分来看,短视频虚假信息繁多,其中虚假新闻一马当先。2020年7月26日起,多个抖音号发布短视频,声称“高考结束第二天现离婚潮”、“高考结束多地民政局迎来离婚潮”、“高考出分后民政局又排起了等着离婚的长队”等新闻信息。然而经过核查,这些视频所用到的画面素材,都截取自其它媒体曾经发布过的视频片段,而这些片段与高考并无关系。
短视频带来的信息鱼龙混杂,诸如此类的若干虚假新闻掺杂在信息洪流之中,受众很难在第一时间辨别其真伪。新闻发布之初,信息指数般飞速传播,在认知偏差效应的影响下,受众在面对虚假新闻时首先关注的并非其内容真实与否,而是它与自己既有认知结构的接近程度。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出台短视频审核的相关规定,完全编造或虚构的假新闻很容易被审核人员识别,进而被过滤于用户视野之外。然而,具有一定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地报道新闻事实的“失实新闻”仍然活跃在大众传播平台上,给受众的信息甄别造成了极大压力。
从主体上来讲,短视频的虚假信息主要由自媒体进行传播。那些自媒体创作者为了“博眼球、抢流量”,往往模仿官方新闻的视觉性元素,在标题制作和内容选取上也采用夸张的、戏剧性强的方式,让不少人误解为他们是有合格资质的媒体。互联网的匿名性赋予了他们造谣零成本的可能,即便短视频平台实名制的步伐从未停止,信息的真实底线却还是屡被突破。
短视频乱象频发,反映出短视频网络生态的治理体系还不完善,治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对此,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短视频分级制度,并在其框架的指导下严控审核关口是十分必要的。
2.2.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新增网民742万人,以10~19岁青少年和“银发族”为主;其中,青少年占新增网民的49.0%;在该群体首次使用的互联网应用中,短视频应用占比达37.3%。此外,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牵头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20%的青少年表示几乎总是在看短视频,每天看几次的比例接近10%。
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网络低龄化加剧,观看短视频的时间长、频率高,这些都充分说明短视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甚至已经成为了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在短视频领域,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因为该群体的价值观尚未成型,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不良的网络短视频会让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受到巨大冲击,甚至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短视频分级制度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也可以成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有力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此前关于防止短视频领域的未成年人的沉迷问题已经有不少学者做过相关研究[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规定了政府、学校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74条也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2019年,国家网信办成功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
但是,CNNIC发布的《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经常看短视频的未成年网民比例从2018年的40.5%增长至2022年的54.1%,5年内增长了13.6个百分点,未成年人用户规模超过1亿人,32.9%的未成年网民表示过去一年曾使用抖音、快手、微信等拍摄并发布短视频。也就是说,直至目前,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那么,对短视频进行分级,根据内容进行层级划分,分别甄选出适宜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观看的短视频内容,再进行针对性投放。这样一来,便可以从源头上阻绝未成年人不当信息的获取,成为治理未成年人短视频沉迷问题的有效手段。
2.2.2.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沉迷。根据CNNIC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19.5%的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谩骂或讽刺;7.2%的未成年网民本人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就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也有4.9%。其中,遭遇这些问题的场景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短视频和新闻评论区等。必须承认的是,短视频也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语言暴力和隐私泄露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意味着在网络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在网络空间内全方位、立体地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而建立健全短视频分级制度,便能够成为此项工作推进的重要抓手。具体而言,通过对短视频进行分级,为不同层级的视频后续流量和流向的监测提供便利,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阻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的传播链条。
3. 存在的问题
然而,建立短视频的分级制度并非一日之功,特别是在我国电影分级制度尚未确立、游戏分级制度也并不完备的情况下。首先,除去那些“老少皆宜”的短视频作品,对于多数短视频生产和创作者来说,分级制度一经施行,势必会影响其视频内容的曝光量(即所谓流量),打击短视频生产者创作的积极性。诚然,分级制度在带来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在倒逼短视频创作者从事多样化、高质量的短视频内容生产。其次,对于短视频的监管者来说,分级制度的存在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其工作的难度,分级的结构下与之相配套标准和流程也尚需时日进行摸索和确立。最后,对于受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而言,分级制度也会加重“信息茧房”效应,缩小人们的信息接收范围,固化人们的视野,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4. 结语
短视频这一领域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关于建立健全短视频分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对短视频进行分级,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帮助推进我国短视频乱象的治理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起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另外,不可否认的是,短视频分级制度与电影、游戏等领域的分级制度相辅相成,倘若短视频分级制度一马当先,想必也能够牵头其他领域分级制度的制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