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债权的履行规则
Rules for the Fulfillment of Future Claims
DOI: 10.12677/ds.2024.1010407, PDF, HTML, XML,   
作者: 陈心语: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关键词: 未来债权履行规则未来债权的结构Future Claims Fulfillment Rules Structure of Future Claims
摘要: 未来债权并不是《民法典》中的实质性法条,但是未来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形式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逐渐增多。文章旨在探讨未来债权的履行规则,分析其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现行法律实践对未来债权的观点,以及如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探究未来债权结构框架和基本内容,我们将深入探讨未来债权的产生条件、消灭情形和履行标的等问题,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来债权履行规则。
Abstract: Future claims are not substantive articles in the “Civil Code”, but the application of future claims as a special form of claims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rules of performance of future claims, analyze its status under the legal framework, the current legal practice on the view of future claims, and how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effectively protected. Discussing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and basic content of future claims, we will explore in-depth the conditions for the creation of future claims, the circumstances of extinction and the subject of fulfillment, and construct a complete fulfillment rule for future claims.
文章引用:陈心语. 未来债权的履行规则[J]. 争议解决, 2024, 10(10): 72-78.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10407

1. 未来债权的理论基础与结构解析

1.1. 学理结构

目前学术界对未来债权的研究主要在未来债权让与、质押等方面,对未来债权的履行方面的研究屈指可数,《民法典》没有规定未来债权的概念,其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权的对象中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中,“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认定为“未来债权”。崔建远教授指出应收账款债权也是真实存在的,且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而非未来债权[1]

《民法典》中“将有的应收款项”变成“未来债权”,这项变化是其结构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的整合。当《民法典》中条文成为权利,这意味着条文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利益追求、资格限制和自由行为的尺度。

法律认可对于未来债权而言,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性作用。这种认可不仅彰显了法律权利的权威性和能力,还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类型权利的关键所在。鉴于权利可能源于道德、宗教等多维层面,并且其实现受时代、环境等多种因素限制,因此,国家和社会的正式认可成为权利得以确立的基石。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对权利的认可实质上是一种选择过程。任何权利欲转化为法律权利,都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式确认,否则便只能停留在一般权利的层面。

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对“未来债权”的认可与保护,特别指出了其涵盖的领域,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收益权、因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解读,未来应收账款的范畴还扩展至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债权等,但前提是这些债权未来能够通过合同形式确立。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来债权的重视,也为相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实践争议

未来债权本质是一种期待或期待权[2],是对即将到来债权的一种保护。有的观点认为未来债权是应收账款系会计制度中的概念,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只有在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记载为应收账款;有的观点则认为应收账款在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包含了未来应收账款。1所以应收账款有着会计与法律双重层面的含义。现在法院大多认为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歌伦资本管理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存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2。北京三中院在裁决书中认为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基于以上规定,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存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3。法院对于未来债权性质的认定也与多数学者无异,无须于保证债已现实的发生,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即可4

2. 国际视野下的未来债权研究综述

未来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概念,在国际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各国的学者和实践者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加州,未来债权被表述为“Future Claims”,也可以翻译为“未来索赔”,是指由加州提出并根据储备基金法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诉讼、诉讼理由、损害、任何性质的责任,包括民事处罚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费用、开支和律师费,补充法规,或根据第XX款在第III.C款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违反这些法规的任何其他诉讼理由。

在美国合同法中,未来债权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尤其是在涉及长期合同或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境中。这些债权通常涉及到预期的合同履行,如长期供应合同、预售合同或建设合同。这种承诺的履行通常基于对未来市场条件、技术进步、法律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的预测。例如,一个石油公司可能与其客户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但合同价格可能会根据国际油价进行调整。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未来债权的产生、转让和履行都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合同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条款,确保双方都清楚地理解其权利和义务。此外,合同还需要包含一系列的条款,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如不可抗力条款、解除条款或调解条款。

3. 未来债权履行机制与规则构建

3.1. 未来债权履行的现状

3.1.1. 未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基础

目前未来债权履行多用于债权让与,但是未来债权作为可以流动的债权,自然被赋予了转让的效力,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其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让债权人获得受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约定,不具有阻止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生效的效力,即使有此约定,受让人也可以基于该合同取得该债权。关于未来债权转让之生效时间,存在两种学说:其一,“合同生效说”,认为债权让与协议生效时即产生债权移转之法律效力,无须债权现实化[3]。其二,“债权实际发生说”,认为仅当将来债权现实化后才发生移转债权之法律效力[4]。比较法上,美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合同生效说”。德国采用“债权实际发生说”[5]。关于将来债权转让之生效时间,这两种学说不仅反映了不同法律体系对于未来不确定性交易的不同处理态度,还深刻影响着债权转让交易的实践操作和纠纷解决。

“合同生效说”的支持者强调交易效率和意思自治原则。他们认为,债权让与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达成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即应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债权在合同生效之时即发生移转。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完成,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鼓励商业创新和金融灵活性。然而,其潜在风险在于,若将来债权因故未能实际发生,则可能导致受让人面临无法获得实际利益的风险。

相反,“债权实际发生说”则更注重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此学说认为,债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在其实际发生之前,其存在与否及具体范围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只有在将来债权现实化,即具体金额、履行期限等要素均明确无误后,才应认定债权转让生效。这种做法能够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债权未能实现而遭受损失。但与此同时,它也可能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和成本,降低交易的灵活性,但是金钱债权的流通性价值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其转让对债务人的影响也相对较低,甚至根本不发生负面的后果,非金钱债权则相反,有必要区别对待,因此,未来债权的流转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3.1.2. 未来债权的生效要件

未来债权转让行为系处分行为,除具有合法法律关系之外,其生效要件还包括标的物具有可让与性、处分人有处分权、处分行为公示与标的物特定,这些条件便于债权流通,为促进金钱债权的流通,即使牺牲债务人的微弱利益,也不至于给债务人带来太多的不利[6]。这意味着该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如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特定身份关系下的债权等,通常不具备转让的资格。同时,未来债权的可预测性和实现可能性也是评估其可让与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现行法上的“债权让与合同”相当于德国、日本的民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及其理论上的“原因行为”(基础行为),不以标的物须特定为原则,至于让与人必须具有处分权,也要弹性解释[7]。转让行为的效力直接取决于转让方(即处分人)是否对拟转让的未来债权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这要求处分人必须是该债权的合法持有人,且未受到任何限制其转让权利的法律约束或合同约定。未来债权的核心要素是债权转让,如无债权转让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委托或担保法律关系[8]。在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还需确保转让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未来债权的转让往往需要进行适当的公示。公示的方式可能因债权性质、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而异,但目的均在于使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特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或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等。虽然未来债权在转让时可能尚未具体确定其金额或履行时间,但为了保障交易的确定性,通常要求该债权在可预见的未来内能够特定化。这包括债权的内容、范围、履行期限等关键要素应当能够明确界定,以便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能够对其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

3.2. 未来债权规则重建的路径

未来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侵权法和金融法。这种债权的特点是其不确定性和有条件性,因此其消灭也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近年来,未来债权消灭的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领域,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

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未来债权,应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订立合同中债权的现实化[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47条中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其中也是对未来债权在破产法领域的规定,应当明确,《企业破产法》中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债权”,指的是附停止条件以及附始期的债权,并认为其属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债权[10]

未来债权的消灭通常涉及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当一个企业或个人宣布破产,其所有的未来债权都会被纳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意味着,这些债权将不再存在,而是被转化为破产清算中的债务。这种消灭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当一个企业或个人面临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选择宣布破产。这一宣布并不是简单的声明,而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如提交破产申请、获得法院批准等。

一旦宣布破产,企业或个人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会被纳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包括其现有的和未来的债权。这些未来债权,如预期的收入、合同中的未来支付等,将不再作为独立的债权存在。相反,它们会被转化为破产清算中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一起被评估和处理。

这种转化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破产法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这意味着,所有的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都应该得到公平的待遇。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规定,未来债权必须被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与其他债务一起被处理。此外,破产清算程序还涉及到资产的评估、分配和销售。未来债权的消灭确保了这些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了可能的争议和延误。例如,如果未来债权仍然存在,可能会有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笔资产,导致破产程序的混乱和低效。

在侵权法领域,未来债权的消灭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侵权行为赔偿的情境中。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受到伤害,例如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场所事故中,他可能面临不仅仅是当前的损失,还有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如未来的医疗费用、失去的工作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会向侵权者或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这种赔偿要求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修车费用等;二是预期的未来损失,如未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去的收入等。这些预期的未来损失构成了所谓的“未来债权”。

当受害人获得了赔偿金,这笔赔偿金通常会包括对未来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一旦受害人接受了这笔赔偿金,他的未来债权即被消灭。因为按照法律的原则,同一项损失不能得到两次赔偿。这也意味着,受害人在未来如果发现实际损失超过了预期,他不能再次要求侵权者或其保险公司支付额外的赔偿。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赔偿的公平和效率。一方面,它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他得到足够的赔偿来补偿其损失;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侵权者和保险公司,避免了无休止的赔偿要求和诉讼。

未来债权的消灭还涉及到其他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税法。在这些领域中,未来债权的消灭通常涉及到法律的强制规定、合同的履行或其他外部因素。

3.3. 未来债权履行标的

3.3.1. 未来债权履行标的的确定和界定

未来债权履行标的,简而言之,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在将来某一时间或满足某一条件后需要履行的义务。这一义务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交付某种物品、提供某种服务,或者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未来债权的金额确定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崔建远教授还指出这一义务还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确定性,确定的发生基础,是指未来债权的发生原因客观存在、内容明确,且权利发生的盖然性极大[11]

首先,未来债权的金额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未来债权的金额或其计算方法,合同中涉及的资产的价值可能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确定[12]。例如,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租金的金额,或者约定租金的计算方法,如按照物价指数调整。市场和法律是两个看似独立但实际上相互影响的领域。特别是在金融和商业领域,市场的变化往往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而法律也会随着市场的需求和变化而进行调整。在未来债权的金额确定中,市场和法律之间的互动显得尤为重要。未来债权的金额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合同是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的基石,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及未来债权履行的情境中,合同对金额的限制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风险管理和双方的权益。

3.3.2. 未来债权履行的法律限制

未来债权履行的金额限制通常是合同双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争议而约定的。这种限制可以是明确的金额上限或下限,也可以是一个计算方法或公式。无论是哪种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是公平、公正和可预测的。

合同对未来债权履行的金额限制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商业活动中,市场条件、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都可能导致未来债权的金额发生变化。如果没有明确的金额限制,一方可能会因为金额的变化而遭受损失。例如,买方可能因为货物价格的上涨而支付更高的价格,而卖方可能因为价格的下跌而得到更低的回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金额的限制,双方都可以避免这种风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对未来债权履行的金额限制可以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的环境。在商业活动中,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未来的情况进行预测和计划。如果未来债权的金额没有明确的限制,双方都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会增加合同履行的难度和风险。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金额的限制,双方都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计划和决策,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对未来债权履行的金额限制还可以避免潜在的争议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争议和纠纷是非常消耗时间和资源的。如果未来债权的金额没有明确的限制,双方都可能会对金额的确定存在分歧,这会导致合同履行的延迟甚至终止。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金额的限制,双方都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市场价格是未来债权金额的一个重要参考。在许多合同中,双方会约定未来债权的金额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例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货物的价格按照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供需关系、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调整等。这时,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可以为市场价格的确定提供一个框架,确保其公平、公正和透明。例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都是为了防止市场价格被操纵和扭曲,确保其真实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

法律规定也会影响未来债权的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限制或规定未来债权的金额。例如,租赁法中可能会规定租金的上限或下限,或者规定租金的调整方式。这样,即使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未来债权的金额也不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法律还可以为未来债权的金额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机制。当合同双方对未来债权的金额存在争议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法律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还为市场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预测的环境。这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更加放心地约定未来债权的金额,不用担心因为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3.3.3. 未来债权履行的违约责任

未来债权履行标的的违约责任涉及到当事人在未来某一时间或在满足某一条件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违约责任的存在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公平和公正。

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未来债权履行标的进行履行时,通常被视为违约。对于违约方,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作为违约的经济补偿。而赔偿损失则是为了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崔建远教授作出了如下制度设计:非违约方还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明确受让人尽职调查的义务,促其采取适当措施让债务人知晓其为最先订立债权让与合同之人,使债务人向其清偿[13]。这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如独家供货合同或特定性能的合同,其中非违约方难以找到其他途径来满足其需求。有的观点认为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权利的实现,第65条规定不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抑或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均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可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拍卖、变卖租赁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以此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14]。非违约方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双方都不再需要履行其未来的义务。但是,解除合同可能需要非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赔偿,以补偿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所以可以认为被侵权方就该违约事实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两者并不相悖[15]

4. 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债权履行规则已经成为了金融法律和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在对未来债权履行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实践,还要预测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和机遇。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规制相关风险,衡平各方利益,使得“未来债权履行规则”能促进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的债权履行规则将更加注重效率和公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流动的速度和规模都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我们的债权履行规则必须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我们制定和实施债权履行规则的基石。只有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交易,我们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NOTES

1薄亦涵、兰克芬、薄志栋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5号。

2歌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北京最高院(2019)京民终1444号民事裁定书。

3金玲等与山西雄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书。

4孙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7民终6453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 关于债权质的思考[J]. 法学杂志, 2019, 40(7): 1-11.
[2] 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294.
[3] 陈飞宇. 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交易规则的完善[J]. 法商研究, 2018, 35(5): 151-160.
[4] 史尚宽. 债法总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72.
[5] (德)梅迪库斯·迪特尔. 德国债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547.
[6] 庄加园. 《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J]. 法学家, 2017(3): 157-174.
[7] 崔建远. 准物权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123-129.
[8] 李宇. 保理合同立法论[J]. 法学, 2019(12): 31-50.
[9] 曹明哲. 论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基于裁判实践的类型化分析[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4): 151-165.
[10] 吴高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118-119.
[11] 韩海光, 崔建远.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5): 9-14.
[12] Liu, C. and Gao, F. (2018) Asset Valuation under Uncertainty: A Case Study in Real Estat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28, 287-306.
[13] 崔建远. 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J]. 广东社会科学, 2024(1): 230-242.
[14] 高圣平. 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37-38.
[15] 王利明. 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J]. 中国对外贸易, 2001(2): 25-29.